MOIO5621-審議事項-第五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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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621
案件id
MOIO5621-4-007-9149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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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第八十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四六○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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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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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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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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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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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夏前委員鑄九、翁委員金山、李前委員威儀及周委員志龍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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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九十年元月十日、五月十四日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三六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經該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府觀發字第○九二○○二七五二一號函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經核對後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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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計畫內容與本會第五三六次會議決議文不合,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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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三六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澎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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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府觀發字第○九二○○三一五八一號函提六項再提會討論案: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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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盤檢討案得由澎湖縣政府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依法報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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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澎湖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府觀發字第○九二○○三一五八一號函提六項再提會討論案新編原編變更內容本會910625第536次會議位置變更理由號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決議二一二三工四工業區2.02道路用地0.601提供案山里公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一二公園用地(15)1.15園設施以促進餘同意變更。住宅區0.27環境品質並阻一、工四-二變更部分,因現隔造船對該里況為新建築物,且澎湖縣之影響。政府已與土地所有權人2.第三漁港細部協調確定,勉予同意變計畫變更。更。至於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節,請澎湖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二性,納入計畫書規定,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新編原編變更內容本會910625第536次會議位置變更理由號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決議三八四五廣停七廣停七3.54公園(12)4.781為兼顧文化、本案除變更理由提及「文原道路1.24綠地、及停車化園區」乙語,為避免誤因需求,將廣停解,應修正為「文化設施」提七及其間之道外,其餘准予通過。化路變更為公園次並依公共設施用多目標使用方協案平面為目標遷場。都2該筆土地均屬合公有土地並已文劃設為公共設共施用地。通(新編原編變更內容本會910625第536次會議位置變更理由號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決議四十四七機十一機關用地1.09商業區0.76配合本縣未來整一、本案土地為澎湖縣政一北側(部分機公園用地0.33體發展需要,考量府及原台灣省菸酒一|一、(11)原機關使用功能公賣局所有,土地權部分機十需求,變更適當分屬單純,請澎湖縣政區,有助於地方發二一)府劃足四○%公共展及專業單位民設施用地於計畫圖營化並確保私有土地之權益。上,無須再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二、請澎湖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納入計畫書規定,如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再公部分機機關用地(0.14)農業區(0.14)一展十七用地新編原編變更內容本會910625第536次會議位置變更理由號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決議澎湖技大專用地(11.94)文大用地(11.94)術學院臨時海域海域0.53港埠用地0.53將批發市場兩側一、照案通過。提案海域新填築之突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堤補進計畫圖內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其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