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3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安定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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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631
案件id
MOIO5631-4-007-50581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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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六四次會議及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六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府城都字第○九二○○六四九七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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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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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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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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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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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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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三案,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部分(如附圖一),請將劃設之「公(兒)用地」(面積○.一公頃)調整至變更範圍北側,以配合該地區之整體發展。二、本計畫區並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惟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該地區已依整體需求興建永康大型焚化爐,將來垃圾處理尚無問題。又本計畫區本部營建署已完成污水下水道規劃,將來請配合地方發展實際需要,考量設置污水處理場,其如有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附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變更市場用地0.58公頃為住宅區0.45公頃、公(兒)用地0.10公頃、道路用地住0.03公頃整體開發範圍:0.75公頃宗(專)廣--住宅區:0.45公頃--公(兒)用地:0.10公頃6M--道路用地:0.20公頃公共設施比例約40%6M4(兒)(兒)住商商住【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安定鄉為嘉南平原之一部分,平均海拔僅約三—五公尺,係屬台南生活圈中麻豆次生活圈都市層級,為農村集居中心,並無較高層之商業服務,一般商業活動主要是以零售店為主的雜貨、餐飲等,並以都市計畫區外之港口地區較密集,因本計畫區係鄉公所所在地,且鄰近台南科學工業園區、新吉工業區、安定及新吉交流道等重大建設計畫,故本次通盤檢討,除參據現況發展需要作變更外,宜藉助各項建設計畫之開發,因應該地區都市型態、屬性、功能之調整與經濟、文化、產業結構之改變或轉型,發掘本地區之歷史、文化、人文景觀、自然生態資源等,妥為型塑本計畫區之發展願景,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六、五○○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五六二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一三公頃,且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及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僅○.六七三五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三五,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嚴重不足,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之擬定係以既有鄉村聚落為基礎加以規劃,外圍均為空曠之農地,且計畫區內各類都市發展用地使用率大部分已達百分之八十,又無適當之公有土地,補充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尚有困難,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未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安定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變更內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本編編位置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決議審號號一一計畫年期民國九○年民國一○○配合國土綜合發展計畫目照案通過。照縣政年標年予以調整。二二廣場西側保存區宗教專用區為配合特定目的之使用及照案通過。照縣政○.一八公頃○.一八公頃統一分區名稱予以修正。三三廣場南側市「一」市場住宅區一、市「一」市場用地自修正通過。為利都用地○.五一公頃計畫發布實施迄今尚修正事項:及鄉公○.五八公頃道路用地未完成徵收,影響土為區內聯絡,劃設一變更。○.○七公頃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使條六公尺寬區內聯1.應於用。絡道路,並將市一用不低二、現有市場規模已可滿地北側、西側原四公「兒足計畫區需求,按檢尺寬道路變更為六不足討辦法規定,零售市公尺寬道路,以利通2.參酌場以每一閭鄰設置一行。未來處為原則;另計畫區附帶條件:地重劃有「市二」用地,基於社會公平原則圖提足供未來發展所需,並加速道路之開3.為配故「市一」用地已無闢,應將「市一」用日第劃設之必要。地周圍六公尺及八次通三、現況多為老舊建物,公尺寬計畫道路一以開為改善環境,並顧及併納入,以市地重劃更恢地主權益,將其變更方式整體開發(詳圖為住宅區,並劃設區四)。內聯絡道路。整體開發範圍約○.八三公頃(實際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其中:住宅區:約○.五一公頃道路用地:約○.三二公頃四四工(甲)北機關用地(機電信事業專配合中華電信民營化之轉照案通過。照縣政側三)用區型需要。○.一八公頃○.一八公頃五五廣停一南公園用地公(兒)用地一、依檢討辦法規定:本照案通過。本案變側○.三九公頃○.三九公頃計畫區人口在一萬人尺及(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更後兼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故建議設置公園。二、計畫區內兒童遊樂場用地需要為○.五二公頃,為滿足用地需求並符合原公園用地劃設用途。六人文中用地乙種工業區住宅區一、依檢討辦法規定,工附帶條件同意採納。據縣政3東側○.三七二三○.三七二三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附帶條件:工業主公頃公頃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一、依「都市計畫工列席人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業區檢討變更更。響時,得予變更為其審議規範」規定1.本他使用分區。辦理。用,二、本工業區因北側緊接二、土地所有權人應變更之住宅區現已發展使於本次通盤檢送請用,如工業區續作工討發布實施後證明業使用,將影響居住二年內,申請擬政府環境品質。定細部計畫;如畫書三、本工業區係因既有合未能如期申請程,法廠房而變更劃設,,應請安定鄉公2.應依非屬必要之工業區,所辦理專案通議規今土地所有權人已無盤檢討恢復為要計繼續作工業使用之意原分區。定協願,其檢討變更不致3.為配影響產業整體發展;廣「爰依「都市計畫工業及納區檢討變更審議規並應範」辦理。道路4.為配七土地使用詳見表七土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併土地使用分區管併土地分區管制地使用分區行細則」、「台南縣土地制要點。表準」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修訂。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為配合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已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修正為:「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為六、五○○人,依本次通盤檢討後之住宅區面積三五.五八二八公頃、商業區面積一.九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八七及商業區百分之一六七;又本計畫區檢討後之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一八五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八.七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商業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仍維持現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建議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