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4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原菸酒公賣局松山菸廠工業區土地為『臺北文化體育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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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641
案件id
MOIO5641-4-004-6d34e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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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第五○七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府都二字第○九二○八七六三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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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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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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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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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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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前委員晚教、徐前委員淵靜、何委員東波、彭委員光輝、夏委員正鐘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前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六月二十七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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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三八三○○號函送交通部民航局申請專案放寬飛航高度限制,該局目前正籌組臨時委員會,預計於九十二年八月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審查,如無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該局將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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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前開申請專案放寬飛航高度限制案,未來審議結果如未能放寬至855公尺,請台北市政府變更原規劃設計並研提相關因應措施,提委員會議報告;至於該項審議結果如涉及須變更主要計畫者,應迅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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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衝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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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就本案不同使用型態(如運動、政治、宗教、藝文活動)、未來可能引進之商業辦公使用,以及周邊重要功能設施(如國父紀念館、台北市政府、京華城)同時辦理活動等情境,已補充相關分析說明,並研提具體交通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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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衍生交通衝擊,台北市政府雖已研提相關交通改善對策,仍應對實質交通改善計畫(如地下通道、二樓迴廊等硬體設施)及交通管理措施(如增加大眾運輸班次、錯開各活動舉辦時間等軟體措施),加強相關說明,並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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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影響評估:為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及順利辦理土地撥用事宜,於本案細部計畫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文件,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至於環保主管機關尚未審查通過前,台北市政府得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先行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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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本案擬變更為文化體育專用區,面積高達18.1053公頃,除引進文化、體育相關設施外,尚包括商業及辦公等多元複合空間配置,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新檢討計畫案名為「特定專用區」,並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使用內容性質及使用強度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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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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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第三頁,計畫緣起應將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院臺體字第○九一○○一九九一八號函修正計畫之後敘辦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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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第八頁,有關飛航高度限制申請放寬之處理情形,請依實際辦理情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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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第十一頁,陸「事業及財務計畫」請修正為「實施進度與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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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十二頁,有關以信義計畫區A21土地相互有償撥用乙節,係取得松山菸廠8.1公頃土地,請明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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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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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土地取得期程乙節,請台北市政府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院臺體字第○九一○○一九九一八號函提「請台北市政府提出本案後續各階段用地有償撥用之具體期程與作法,俾便據以執行」辦理,並將本案有關辦理情形定期函報行政院,以利本計畫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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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地上物部分(如交通部觀光旅遊服務中心、公賣局宿舍等),請台北市政府與相關機關溝通協調後,妥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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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未來因市場需求因素或開發誘因不足,導致本案難以BOT方式開發之情況發生,本案除計畫書規定以BOT方式開發外,應請台北市政府研提備選開發處理方案,以利台北市大型多功能室內體育館能如期開發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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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鑒於前開飛航高度限制、交通衝擊評估及環境影響評估為本案變更之重要考慮事項,為審慎起見,如本專案小組委員、交通部民航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行政院環保署有不同於本專案小組之意見者,請於本主要計畫案提請委員會議審議時表達意見。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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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有關台北市大型多功能室內文化體育館設立地點,歷經台北市幾任市長就關渡平原、松山菸廠、台北機廠及台北市立體育場等址,依據交通運輸服務、土地取得難易、環境保護影響、籌建時程配合、周邊設施配合、都市發展帶動、市府財政負荷、相關條件限制、市民及社會團體支持、需求及機能達成、影響現有運動設施、營運管理有利程度等十二個向度綜合評估後,選定本案於松山菸廠土地興建,案並經行政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院台字第○九一○○○九三○四號函確定松山菸廠為台北市大型多功能室內文化體育館設立地點,本案擬變更工業區(18.0595公頃)、交通用地(0.0494公頃)為文化體育專用區(18.1053公頃),經台北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並以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府都二字第○九二一○八四八一○○號函檢送修正主要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到署,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同意依該府上函送修正主要計畫書及該府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府都二字第○九二○八七六三九○○號函附計畫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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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飛航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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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市政府已委託美國麥特公司完成「台北文化體育園區體育館對松山機場飛航安全影響之評估」報告書,並經該府以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府教七字第○九二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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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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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二)「有關前開申請專案放寬飛航高度限制案,未來審議結果如未能放寬至855公尺,請台北市政府變更原規劃設計並研提相關因應措施」之處理情形,請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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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資總字第九二七一一三七八號函台北市政府,請求協助該府教育局同意就台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353-9及353-10二筆地號土地辦理撤銷移撥乙案,經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避免影響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土地使用整體性,擬將該二筆土地排除於計畫範圍外,同意依照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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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台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變更臺北市原菸酒公賣局松山菸廠工業區土地為「臺北文化體育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審查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五)基礎分析:1、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補充當地歷史發展、自然、已分別補述當地歷史發展、自社會、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並就現行飛航高度限制、交通畫書(詳第4、5頁),並針對衝擊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原有生態植栽如何保存、古蹟及歷影響評估、原有生態植栽如何史建築物如何維護及再利用等限制條件,加強相關因應措施說用等,分別於附錄一至五補充明,作為支援本案變更之基礎資料,並兼顧計畫之合理性。2、鑒於前項飛航高度限制、交通衝擊評估及環境影響評估為本案得否變更之重要考慮事項,為審慎起見,應依左列各點辦理:(1)有關飛航高度限制部分,經台北市政府評估需個案放寬者,有關飛航高度限制部分,已依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有初步同意之文件,請補充敘明。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局專案申請航高限制放寬,交本案初步研究結果及辦理進度(五)有關交通衝擊評估部分:本報告已分就棒球賽(運動)、A、台北市政府於會中補充資料僅就大型多功能室內文化體育等)三種不同型態討論,並依不館本體衍生旅次評估,應針對不同使用型態(如運動、政礎,並參照類似活動型態旅次治、宗教、藝文活動)加以分析,研提具體交通因應措施。次吸引量。具體之交通因應措施包括道路縮短捷運班距並加開捷運列車車之規劃及散場時間控制等。B、本案應將未來可能引進之商業、辦公使用納入評估,並考本府對於該區之活動安排除將慮周邊重要據點(如國父紀念館、台北市政府、京華城)前應循道安會報機制審議各類同時辦理活動,可能之解決對策(如台北市政府採取總量同時舉辦活動時所吸引旅次加管制,錯開各活動舉辦時間)。策。C、本案交通評估基礎資料之合理性、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比例相關交通因應措施及服務水準以八四%估計是否過於樂觀、目標年停車需求是否足夠、善對策。違規停車及攤販管理問題如何處理,以及本案實施交通因有關加強與當地民眾溝通說明應措施前後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之差異性,請補充敘明,並(a)本府除透過各類說加強與當地民眾溝通說明,以減輕民眾疑慮。實地拜訪當地里長納,大多數居民的題,因應當地居民理監督小組之意見鐘內到達現場,拖民溝通。(b)攤販問題之處理,本(3)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目前與都市計畫變更同步進行,惟由於本案後續作業包含樁位公是否須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都市計畫始准核定發布地上權設定、招標作業、建築設實施,請台北市政府考慮本案後續應辦理事項,是否因此而如都市計畫變更需俟環評審查延宕,提下次會議報告。(二)實質規劃:1、規劃構想:為落實本計畫未來發展願景及計畫目標,應再補有關規劃構想已於主要計畫說充本案朝向文化、體育、商業、辦公之具體規劃構想及可能具體規劃構想及未來可能的規的規劃方案,以作為研訂實質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依據。2、土地使用:本案擬變更為文化體育專用區,面積高達18.1053(五)已於主要計畫書補充公頃,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使用內容性質及使容包括「文化古蹟保存及用強度(如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以及區內文屬及相關商業設施」等並化、體育、商業、辦公等多元複合空間配置原則,以作為擬度及配置構想。定細部計畫之準則。另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八條「特定專用二、本案未來擬引入之商業空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規定,且本案土地業奉行政院本案未來擬引入之商業及辦公空間規模大,如非屬輔助性設發,故本計畫案係屬特定施,應考量將商業及辦公使用空間明確劃為使用分區,或考目的。此外,爲利未來基量重新檢討計畫名稱,以符規定。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案請同意原計畫案之分區3、交通設施:本案交通因應措施除由周邊地區相關設施支援外,計畫區內之交通設施說明詳見本計畫區內應規劃相關設施,以符合社會成本內部化之原則。4、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有關城市歷史博物館文化展示空間,針對古蹟及歷史建築活化再利應再擴大思考格局,非以目前規劃之文獻陳列為主。至於警查委員會」討論未來使用功能衛室可作為提供文化資訊空間,育嬰室可提供當地員工、洽城市博物館等將納入全區整體公民眾及觀眾使用。5、公共設施:本計畫案工業區變更為台北文化體育專用區,屬本特定專用區開發目的係興闢於國有財產局管有土地,其留設之公共設施使用面積比例應廠古蹟活化再利用,係屬「促不低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用地,且行政院已核定未來土設及古蹟活化使用,且專用區蹟及歷史建築、文化地景等,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三)計畫實施執行:1、有關行政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院台字第○九一○○○九三已繕製對照表如附件。○四號函(如附件一)及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院台體字第○九一○○一九九一八號函(如附件二)示事項,以及各部會意見,請以對照表方式研擬處理意見。2、本案擬以BOT方式開發,有關自償率、租金減免及編列預已就全區未來BOT開發方式算支應等事項,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商辦理。至於經營管理計畫應考量實際使用需求,不宜過分樂整招商對策。觀。3、本案變更主要計畫書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實已於主要計畫說明書陸、事業施進度與經費」,以掌握計畫執行時程。4、本案後續之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台北遵示辦理。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行政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院臺體字第0910009304號函相關單位書面意見回應表經建會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一)本案涉及松山菸廠基地內之市定古蹟與未來計畫興有關大型室內體育館與古蹟是否共存、古建容納四萬人之大型室內體育館,有關二者是否共已陸續辦理評估及相關行政程序:存、古蹟保存模式、古蹟本體及周圍環境衝擊等,應(五)九十一年五月第三次臺北市古請臺北市政府會商文化古蹟等相關單位,審查確認並「主辦公室」、「捲菸工廠」、「一到完成行政程序。器修理廠」、「檢查室」及「育嬰室之楓香樹及荷花池列入文化資產保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並經(二)九十年九月第四次古蹟審查委員原則:松山菸廠古蹟未來再利育中心、藝術家工作室、藝文展(三)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七次古育館得與古蹟共構,惟後續實質加強溝通。(四)九十一年市府為推動「臺北體育游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全區整體之可行性評估作業。其中有關大(二)本案建築高度不符合「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由於多功能室內體育館主體將作為棒球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規定一其室內場地淨高應為67公尺。由於松節,應請臺北市政府依據民航局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號面限高範圍內,高度不得超過60公尺函,辦理專案申請放寬航高限制及委託評估飛航安全理專案航高限制放寬事宜,結果在高度事宜。山機場飛航起降程序,目前本評估結果已(三)本案整宗基地十八‧二六公頃,由臺北市政府全部有關松山菸廠十八.二六公頃土地最終核取得,以利整體規劃、設計、建設、經營及管理。其地,所需土地價款總計二四0億元內,具體作法,同意臺北市政府以區段徵收辦理,其中,撥用,差價部分則以現金補足方式辦理,本案基地內容各土地管理機關應領回之土地或地價全案土地預計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完成補償費部分,以領回地價補償為主,臺北市政府如卻事宜。有困難,亦同意協商,以其他適當之市有土地,以換地方式取得,以減輕市政府財務負擔。(四)為加速興建巨蛋,可先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國有土地,於年底前辦理BOT案,並於三年內興建完成,不得再延宕。(五)本案雖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完成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已依規定委託專業顧問公司辦理環評作惟時隔數年,仍應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重二年六月提送環評主管機關本府(環保局新檢討,並與當地居民協調溝通,取得共識。文建會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單位對古蹟本體(含考古遺址)及如前揭回覆經建會意見。周邊環境衝擊之專業評估。(二)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對古蹟周邊興建計畫之於本計畫案細部計畫中訂定「臺北文化審查標準。來之建築設計加以規範。(三)整體環境影響評估,包括大型室內體育場與周邊1有關人潮、交通、生態、植被衝擊評估文化設施(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等)所帶來之整明書,並於九十二年六月送環評主管體人潮對環境之衝擊評估。2有關古蹟之承載及共構方案量體銜接已(四)周邊交通影響評估(尤其未來古蹟再利用引發之交通衝擊及京華城、台北機場等相關活動引發相乘效果之交通評估)。(五)古蹟與本興建計畫之量體銜接詳細評估資料,及對古蹟本體之承載量評估。(六)本興建計畫對園區原有生態、植被之衝擊評估資料。體委會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一)土地資源與空間配置針對園區未來可能之大型體育館配置方本修正計畫提出兩種形式即古蹟與大型體育館共存案及相對應之建築設計準則,其中本專之配置方案,其並未就大型體育館基本設施、與興辦已奉行政院核定,目前本府正積極進行B方式(自辦或BOT)、未來營運管理型態(自營或OT)、古蹟保存與維護等進行評量,提出最佳之配置組合。(二)建物使用率大型多功能室內體育館之設計理念除提依其初步營運管理計畫,大型體育館興設完竣後,將供文化展演、商品展覽、集會活動等使以全年達240天(棒球比賽120-150日,多永續經營。而市立天母棒球場部分於本功能使用90-120日)之活動日為目標;惟台北另目前已完成之多功能體育館容納人數都會區現在可供職棒、業餘等棒球賽會使用之場地即換較弱,與本案四萬席體育館所爭取之有天母棒球場與新莊棒球場兩座,另可供多功能使用場館亦不在少數(如:世貿、台灣大學體育館、中山足球場、新莊體育館等)同時本大型體育館是否較其他場館更具優勢(如租金、區位等)仍有待商榷,故所定之預定使用日數,屆時能否順利達成實有莫大疑問。(三)財源籌措本案所需土地係由市府編列預算取得,本案所需規劃、興建預估經費高達為新台幣一九一.理整體開發。三九億元(用地取得以區段徵收公地領回方式經費三七.一九億元、大型室內體育館興建經費一二四.二0億元、藝文園區修復整建經費三0億元),在當前政府財政日趨困難之際,執行者應先就民間參與興建、經營管理之可行性進行整體評估後,再提最適計畫案。(四)財務規劃本府已於九十一年委託「徐少游建築師大型體育館能否達到高使用效率程度與其經營管理估及民間投資興建營運移轉可行性評估作效能、財務計畫周整有相當密切關聯,本計畫既未提出經營管理與財務計畫,亦未辦理財務自償率與經濟效益評估之作業,故似應予再行補強計畫內涵之必要。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函示意見台北市政府回應情形表經建會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一)本案請台北市政府仍依據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函核有關專用區內古蹟審查、飛航安全示,先行完成本案有關古蹟審查、委託評估飛航安全、整已同步進行,並已將具體規劃成果體規劃設計建設經營管理計畫及土地利用計畫、辦理BO地有償撥用部分亦與國有財產局達T前置作業、環境影響評估、與當地居民協調取得共識等補足」之共識,目前市府已取得第事宜,再辦理土地撥用事宜。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完成撥用。(二)有關巨蛋體育館興建時程之疑義,同意由台北市政府於鑑於土地未完全取得及相關計畫如九十一年底前辦理BOT,並於巨蛋體育館取得建築許可作業等,尚待審議核定,故本開發開工後,三年興建完成。於九十六年底興建完成。(三)關於用地取得部分,同意由台北市政府變更原計畫,以同前。松山菸廠整宗基地十八.二六公頃整體規劃為範圍,分階段取得用地,並以相互有償撥用、差價以現金補足方式辦理,惟請台北市政府提出本案後續各階段用地有償撥用之具體期程與作法,俾便據以執行。(四)至於台北市政府所提,擬以市有土地(信義計畫區A21有關A21土地興建第三臨時展覽土地)與松山菸廠部分土地(製菸工廠以南、光復南路以已先行產權移轉登記完畢,俟取得使東、忠孝東路以北、財稅大樓及刑事警察局以西所圍面積八.一公頃),辦理相互有償撥用一節,請台北市政府洽財政部續商後續事宜。台北市政府與外貿協會已協議之A21土地興建臨時展覽館一案仍請赓續推動。(五)本案台北市政府擬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事項,建議依左已如前述說明完成飛航安全評估作業列程序辦理:1有關專案放寬航高限制部分,請台北市政府儘速委託相關專業顧問機構,完成本案放寬航高限制之飛航安全評估報告書,送交通部民航局優先審議。2有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部分,請台北市政府於該府都市計畫已依規定層報二級都委會審議中。委員會審議階段,即邀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或幕主要計畫92.3.14已送內政部都委會僚人員列席參與,充分溝通以利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節省時程。3至於環境影響評估部分,鑑於本案台北市政府以自籌財源、本府已依行政院環保署核覆意見,BOT方式興建,屬台北市政府之重大建設計畫,請台北審議中。市政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