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4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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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641
案件id
MOIO5641-4-019-6a9c7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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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廿九屆第三次、第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府建城字第0九二00八二一九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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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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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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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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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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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召集彭委員光輝、李委員素馨、汪委員桂生、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六月十九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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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列席代表說明:大里溪太平路堤工程用地約一二.八公頃,除約二.六公頃外餘均完成價購、徵收;太平橋上游至新光都市計畫邊界間坪林、中平路堤工程用地,己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先行使用同意書」,未完成價購部分,將於七月中函請土地所有權人告知意願;至於頭汴坑溪已完成東平、茶寮堤防工程,該工程用地一.六二六七公頃,業於八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告徵收,其餘部分尚未整治,配合將來全省河海堤工程辦理整治。是以,本計畫變更編號一、三、十、十三、十五等案所列為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而擬變更大規模農業區(合計約一九七公頃)為住宅區、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之理由及必要性,似已不存在,建議暫予保留,另案應請台中縣政府會同經濟部水利署確實查明本案配合大里溪整治及將來頭汴坑溪整治工程尚須取得之私有土地面積,並核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縣政府實施區段徵收執行能力、未來發展需要及兼顧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權益等因素,據以估算配合河川整治工程用地取得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而須實施區段徵收範圍面積,重新提該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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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部分保留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俟將來地區發展情形及需要,再考量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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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開擬辦理區段徵收開發範圍、面積,並應依「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由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除非評估確屬可行,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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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河川地區土地究應規劃為使用分區「河川區」抑或公共設施用地「河道用地」,按本部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0二一號函已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訂定通案性規劃原則有案,請台中縣政府會同水利單位依上開函示規劃原則妥予認定規劃,並於計畫書內敘明實地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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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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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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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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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包括原太平都市計畫區、太平(中平地區)都市計畫區之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其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在性質上,原計畫範圍係依據都市發展願景、政策及其發展現況、參考人民建議等作必要之檢討變更;而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則應從區域發展考量其都市功能、都市發展、人口成長等,據以擬具其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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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建議應於計畫書內補充本計畫案之都市發展願景、計畫目標、課題、策略、發展構想、實施方法與檢討變更原則等事項,以作為審視各變更內容與新訂土地使用計畫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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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地籍圖重新轉繪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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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建議轉繪過程中若有非屬容許誤差範圍者,應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且於擬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明確敘明原計畫圖為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現已重製轉繪為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此外,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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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原有計畫區之檢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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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應於計畫書補充敘明原計畫區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位、面積,除公園、綠地、學校外之其餘依實際需要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檢討變更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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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本計畫區如有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之地區,請就其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加以說明,並應確實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妥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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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盤檢討案八十八年提交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審議迄今逾四年,計畫書所列之現況居住人口、土地使用情形等資料亟待補充更新,應補列至九十一年底資料,以為檢視本計畫區現況發展與計畫之差異,並作為修正本計畫相關土地使用及未來發展預測之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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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案內有關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之私有土地部分,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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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七案擬變更保護區(一七.三七公頃)部分,暫予保留,請台中縣政府妥與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防部等)協調確定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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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一變一東平路東端農業區住宅區一、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照案通過。照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人以北,中山(42.055ha)(12.759ha)畫,做整體規劃及未過路兩側之農商業區來之開發執行。修人業區(8.443ha)二、配合未來發展予以變(人文教區(供光華高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人工使用)及機關、公園等,以(0.684ha)帶動地方繁榮,並取逾加油站專用區得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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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0.169ha)(機關(4.303ha)公園(1.691ha)綠地(3.791ha)(廣場兼停車場(1.208ha)學校(文中)(3.347ha)道路(5.660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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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理公共設施用地,與(一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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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變二計畫區東零星工業區住宅區配合周邊農業區變更,以照案通過。照側,原計畫(0.537ha)(0.256ha)利地方整體發展。件之零星工業商業區附區(0.273ha)道路理(0.008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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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一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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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三變三東平路東端道路住宅區一、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照案通過。照人以南,建興(0.113ha)(0.001ha)畫,做整體規劃及未過路兩側之農河道來之開發執行。修逾業區(0.049ha)二、配合未來發展予以變(公園更為住宅區、商業區(0.063ha)及機關、公園等,以帶動地方繁榮,並取農業區住宅區得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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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1ha)(40.386ha)加油站專用區(0.046ha)(二河道用地(0.050ha)公園(7.762ha)學校(文小)(2.415ha)理道路(一(6.242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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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一案開發。(四變四成功路南側住宅區道路配合南側農業區變更接照案通過。照之住宅區內(0.330ha)(0.330ha)通原都市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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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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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一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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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五原計畫區之河川區道路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照案通過照東側範圍(0.428ha)(0.428ha)過堤防河道修(10.344ha)(4.371ha)綠地(0.294ha)理道路((5.679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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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一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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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六變六建興路南端住宅區道路配合建興路南端之既成照案通過。照(0.004ha)(0.058ha)道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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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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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ha)併第一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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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七太平路東端兒童遊戲場道路一、配合未來發展予以變照案通過。照逾兩側之保護(0.073ha)(0.073ha)更為住宅區、商業區過區及機關、公園等,以修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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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動地方繁榮,並取(併第一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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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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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學校(文高)二、軍方使用率低且阻礙(17.370ha)(4.809ha)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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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10.431ha)廣場兼停車場((1.755ha)道路(0.375ha)理(((八變八東村橋原計公園綠地配合新設外環道路。照案通過。照畫區之北側(0.408ha)(0.027ha)範圍道路(0.381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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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一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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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九中和街與東住宅區道路配合東村路南端既成道照案通過。照村路交挍處(0.377ha)(0.380ha)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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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0.003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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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一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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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十東平路西端工業區道路一、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照案通過。照人以北至廍子(0.308ha)(0.308ha)畫,做整體規劃及未過溪南岸,新農業區來之開發執行。修人住宅區平路兩側之(20.238ha)二、配合未來發展予以變((15.477ha)農業區及工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寺廟專用區業區及機關、公園等,以(0.511ha)帶動地方繁榮,並取加油站專用區得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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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ha)三、配合太平(新光地區)公園都市計畫修正範圍。(二(1.665ha)道路(2.631ha)堤防道路(0.781ha)(0.781ha)附帶條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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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一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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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河川區太平(新光地區)((5.423ha)都市計畫範圍道路(5.423ha)((0.107ha)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範圍(0.107ha)(三附帶條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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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區段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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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東平路西端工業區道路配合未來發展予以變更照案通過。照以南至中興(0.003ha)(0.003ha)為住宅區及公園等,以帶路北側之農動地方繁榮,並取得公共農業區住宅區業區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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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9ha)(4.786ha)公園(1.536ha)道路(1.857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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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一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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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十二變太平路與中住宅區道路配合新設連絡全市之南照案通過。照興路、永豐(0.788ha)(0.786ha)北向道路。過路交接處之人行步道修住宅區(0.002ha)工業區人行步道(0.003ha)(0.003ha)廣場兼停車場道路(0.039ha)(0.039ha)人行步道住宅區(0.021ha)(0.005ha)道路(0.016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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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與理計畫,並俟細部計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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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變太平路以住宅區道路一、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照案通過。照西,永豐路(0.001ha)(0.001ha)畫,做整體規劃及未過人兩側之農業工業區來之開發執行。修道路人區二、配合未來發展予以變(一(0.001ha)(0.001ha)人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住宅區及公園等,以帶動地(79.821ha)(47.015ha)方繁榮,並取得公共商業區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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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1ha)(加油站專用區(0.203ha)理公園((8.999ha)綠地(0.266ha)(廣場兼停車場(0.921ha)學校(2.429ha)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變電所(0.398ha)道路(13.249ha)污水處理場住宅區(0.317ha)(0.317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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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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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變太平路西端工業區道路配合整體道路系統規劃。照案通過。照二側之工業(1.486ha)(1.486ha)逾區內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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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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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變太平橋二河川區道路一、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照案通過。照側,原計畫(0.118ha)(0.113ha)畫,做整體規劃及未區之西側範太平(新光地區)來之開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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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都市計畫範圍二、為配合打通多條道路(0.005ha)自本計畫區進入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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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業區(2.861ha)(0.237ha)道路(1.558ha)附帶條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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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河川區為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範圍部份併入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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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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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併第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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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變內新橋北河川區道路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做照案通過。照側,原計畫(0.634ha)(0.634ha)整體規劃及未來之開發區之西南側綠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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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範圍(0.024ha)(0.024ha)堤防河川區(3.260ha)(2.013ha)道路(1.247ha)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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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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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變原計畫區之住宅區道路一、配合大里市之行政範照案通過。照南側範圍(0.162ha)(0.160ha)圍做修正。過大里市範圍二、配合地籍圖重測成果修(0.002ha)修正。(綠地道路(0.256ha)(0.253ha)(大里市範圍(0.003ha)道路住宅區(1.235ha)(0.081ha)大里市範圍(1.154ha)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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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者,餘併第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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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變擴大太平都依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照案通過。照市計畫日台灣省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辦理擴大太平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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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變變更計畫名原計畫包括『變『擴大及變更太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照案通過。照稱更太平都市計畫平都市計畫(第二討實施辦法第三條:「都過(通盤檢討)』及次通盤檢討)』畫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相鄰修『變更太平(中(第一次通盤檢接之都市計畫得合併辦平地區)都市計討)』理之。」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二十變變更計畫範原計畫總面積七計畫面積原計畫依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照案通過。照圍及面積四七‧一六七公部份七四九‧九三日台灣省區域計畫委員過頃,經依都市計三公頃,變更為本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修畫椿位圖套繪計案計畫範圍外部通過同意辦理擴大太平算面積為七四份六‧六九四公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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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三三公頃頃,擴大都市計畫包括東平、中部份一三九‧七七興、建國、中平、九公頃,合計八八理長億及太平等三‧0一八公頃,里。包括東平、中山、中興、建國、中平、德隆、長億及太平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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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變修正計畫年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一百一十年一、現有太平都市計畫年照案通過。照二、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因此本次檢討擬配合辦理擴大都市計畫調整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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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變原計畫行水行水區或河川河道配合實際調整用地名稱。照案通過。照((二三變修訂土地使參照『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照案通過。照用分區管制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過要點(詳管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修修制要點綜理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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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理二四變都市計畫地比例尺分別為: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原都市計畫地形圖於照案通過。照形圖重製太平都市計畫一地形圖。民國六十多年測過(三千分之一)、繪,已過於老舊,且修太平(中平地區)與發展現況多有不(都市計畫(一千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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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分之一)二、配合擴大都市計畫與(原計畫合併檢討,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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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九二一地震後重製地形圖修正。理二五變鵬儀路北端住宅區道路配合北側原計畫農業區照案通過。照(0.035ha)(0.052ha)之變更,將原六米道路變工業區(勞工住附帶條件:併第一更為十二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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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區)(0.017ha)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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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變修正計畫人原太平都市計畫一二二、000人一、配合計畫年期調整。照案通過。照口區三二、000二、配合擴大都市計畫及人;原太平(中平整體未來發展需求地區)都市計畫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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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四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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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變增訂都市防因應都市未來之發展及照案通過。照災計畫保障整體之安全與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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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變增訂分期分以利都市計畫之整體發照案通過。照區開發計畫展及計畫之執行。過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理二九人崇正寶宮農業區寺廟專用區一、崇正寶宮為一般寺酌太平段廟用地,非具有保存修人101-18價值之建築物,如欲、101-19地規劃為保存區,應以號崇正寶宮現址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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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將上開土地列為理保存區,唯其規劃面(積與現有使用面積減少約四九三坪。(三十人永豐段705農業區加油站專用區已核准設立之加油站,應酌地號(伸豐予保留,並統一使用分區修加油站)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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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農業三一逾「遊五」西住宅區人行步道一、人行步道之劃設將土附側(0.012ha)(0.012ha)地切割為不完整,使附太平段101-人行步道得土地不易規劃利住宅區120等地號(0.012ha)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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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ha)二、101-120、-124、-121、理-81等土地均為同一所有人,不影響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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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原有之人行步道向北挪移至101-121及101-81地號上,以利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土地之整體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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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逾「遊七」兒兒童遊戲場住宅區一、前開土地因八十年間同童遊戲場用(0.197ha)(0.197ha)變更太平(中平地理地區)都市計畫(第一(公園兒童遊戲場福平段778(0.413ha)次通盤檢討)案作業(0.413ha)地號疏失,將本重劃範圍內住宅區(福平段778地號)變更為「遊(十」兒童遊戲場地,致使重劃負擔比率由38.72%變更為52.16%,使重劃工作延宕至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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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前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議通過,決議:「恢復兒童遊樂場為住宅區,並建議將『公十』公園用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補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不足。」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八七府建四字第155928號函准予依都市計畫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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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中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八七府工都字第145314號函轉太平市公所;惟太平市公所以28138號函復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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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決議「經查該區都市計畫正辦理擴大計畫中,俟核定後再行併入通盤檢討研議。」遲遲未辦理本案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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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逾太平買菸廠住宅區保存區(供民俗、一、陳情位置為原太平買酌太平段(0.213ha)文化事業使用)菸廠所在,對眾多菸修逾75-10、(0.213ha)農具有重要地位。且-11地號為地方歷史及民俗研究者之重要資料庫,具紀念及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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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舊有建築物保存相當完整,其環境景觀保留原始風貌,目前仍提供民俗文化研究及活動場所。理三、土地及地上物產權均(一為公有,為台灣省菸葉耕種事業改進社管理使用,變更使用分區不影響他人權益。((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一蔡○○雲女士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新平路一段與東平路交界處之東等往西約二十八公尺處之二十八公尺計畫道路,經太平市公所規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時為直線道路,經擴大及變更太平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該計畫道路變更曲折道路,地主無法有效規劃土地利用,影響地主權益,又變更時未知會主及地方○意代表,將來道路開闢後,該道路短且彎曲,容易成交事故,此為人命關天,地方不得安寧之情事,為免造成民請恢復原道路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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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賴文進先生等一、有關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於民國六十九年都市計畫案時,已規劃筆直通過農業區,而在第二次通盤檢討竟變通過東平路後向左轉向進入沿線都是合法工廠之工業區舉恐將造成景氣更加蕭條,工廠無法營運,繼而失業等等隱憂,況且造成土地徵收成本將提高,浪費公帑、實不符濟效益,亦不符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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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建設開闢道路勢必推行,但請將道路沿農業區與工業之分界線筆直通過原計畫農業區銜接大里河邊道路才理,並且減少土地徵收成本,降低傷害,俾免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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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人等普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向縣府陳情上情,並邀請縣之相關官員蒞場勱查亦屬實,並經縣政府都委會委員同意畫道路由農業區通過銜接新光計畫,如此一來,既不影響路開發,又可保障合法廠商之權益,盼請支持縣府之規順應廣大民意之請求,鼎力促成造福鄉里,俾免民怨,實百姓之福。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蔡○○雲女士
陳情地點:
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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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新平路一段與東平路交界處之東往西約二十八公尺處之二十八公尺計畫道路,經太平市公所規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時為直線道路,經擴大及變更太平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該計畫道路變更曲折道路,地主無法有效規劃土地利用,影響地主權益,又變更時未知會主及地方○意代表,將來道路開闢後,該道路短且彎曲,容易成交事故,此為人命關天,地方不得安寧之情事,為免造成民請恢復原道路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