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71-審議事項-第六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麟洛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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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671
案件id
MOIO5671-4-007-38469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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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三三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以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屏府建都字第○九二○○九九六五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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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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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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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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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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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林委員享博、李委員素馨、陳委員鴻益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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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通盤檢討案係依重製後之都市計畫圖辦理檢討,故請屏東縣政府詳細查核原計畫範圍、位置及面積與重製後不相符部分,如未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請依重製結果列表提會討論,以茲適法並符合實際。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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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五案部分,因據屏東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經麟洛鄉公所與地主召開協調會,並獲與會相關地主同意調整市地重劃範圍及規劃內容,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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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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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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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本計畫區文中用地面積不足二.五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二.一三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五七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五二,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係以既有鄉村聚落為基礎加以規劃,外圍均為空曠之農地,又無適當之公有土地,補充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尚有困難,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未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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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經樁位檢測後,重製圖與原計畫圖已有調整,故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意旨,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同時將原計畫圖公告廢止,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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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內審核摘要表及第二十一頁之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文字誤、漏植,請查明妥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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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區並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惟據麟洛鄉公所列席人員表示,屏東生活圈已依地區整體需求於崁頂鄉興建大型焚化爐,其垃圾處理尚無問題;至於污水處理方面其緊鄰內埔鄉境內已有設置污水處理廠,且連接本計畫區之污水下水道管線亦將於民國九十三年完成,故尚符地方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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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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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變更理由專案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號一變計畫目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照縣一標年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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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麟洛都計畫圖比例計畫圖比例尺原計畫地形圖測繪已久,老併專二市計畫尺1/30001/1000舊不堪使用,且實際地形與(電腦圖檔)原計畫圖差異甚大,為提高計畫圖之精度,宜重製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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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調整計農業區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西側,因地籍重測後成照縣政府核四畫區西(0.62)(0.62)果與原都市計畫範圍有出入,為*北側範電路鐵塔用非都市土地避免執行上之困擾,故依地籍成圍地(--)果調整,將屬於屏東市土地剔除(--)於本都市計畫範圍外,而區外屬道路(0.02)非都市土地於麟洛鄉土地則納入都市計畫範(0.02)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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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農業區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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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約為0.0005公頃四變計畫區電路鐵塔用農業區據台灣電力公司中區施工處照縣政府核五西側地(0.04)89年元月4日輸中地二字第*(0.04)8901-0042Y號函表示,該公司興建內埔-華山69仟伏輸電線路#71、#72、#72-1、#72-2等四座鐵塔用地,因設計變更,已無需使用該地,故變更恢復為原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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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中正路零售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1.本案係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本案依附帶六與中興(0.11)(0.10)案,後因南側地主反對辦理市地無償捐獻或道路用地(0.01)重劃,造成執行時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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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交接設施用地比2.本案於民國89年5月31日及處東側89年8月4日,經麟洛鄉公所行性為何?市地重停車場用地零售市場用地與地主召開協調會,並獲與會相第十七條第(0.13)(0.04)劃區關地主同意調整市地重劃範圍反司法院大住宅區(0.06)及規劃內容。釋文旨意,請道路用地(0.03)3.本案之地主共同負擔公共設施地取得之可百分比仍依循原計畫比例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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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處理意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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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17)農業區(0.12)1.附帶條件: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應道路用地(0.05)無償捐獻公共設施用地或以市道路(0.03)農業區(0.03)地重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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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面積原為1.07公頃,變更後面積減為0.92公頃(住宅區0.47公頃,零售市場用地0.13公頃,停車場用地0.10公頃,道路用地0.2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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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市三東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區為配合加油站民營化政策予以變照縣政府核七南側(0.23)(0.23)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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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私立學機關用地郵政事業專用配合現況使用及民營化趨勢統一為統一名稱八校東側(0.13)區(0.13)名稱予以變更。政事業用地(機三)八人住宅區機關用地該地目前已作為麟洛鄉衛生所辦建議照縣政9(0.05)(0.05)公廳舍使用,宜配合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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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農業區文教區(0.06)本案土地緊鄰永達技術學院校本案變更範15(0.06)區,且已取得變更同意書,宜變更道路,變更後為文教區,以利該校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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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故建備註:麟愛段60、161、158、159地號十人文教區農業區(0.34)1.本案土地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照縣政府核18(0.34)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上述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文教區,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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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地目前仍作農業使用,且永達校方已表示非校區計畫範圍,雙方無買賣意願,故宜變更恢復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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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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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為0.002公頃十變事業及已訂定修訂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並配合計畫照縣政府核一九財務計年期之延長予以修訂,以供開發建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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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十變都市防未訂定增訂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照縣政府核二十(救)災降低災害發生之衝擊,對於災害發生時之救難據點、避難空間及逃生計畫路徑妥善規劃,使防災策略能於都市計畫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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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土地使已訂定增修訂部份條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併專案小組三十用分區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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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要(詳表十一)2.為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及維點護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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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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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四、二○○人,住宅區面積三○.二八公頃,商業區面積三.四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二一○及商業區百分之三三○,又本計畫區之居住密度為四二○(人/公頃)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未逾百分之十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及百分之四○○尚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發展需要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維持現行計畫條文(即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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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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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政部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故將第十六點內「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乙節,修正為「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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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為符合公平原則及執行之一致性,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參據本會第五○九次會審議「變更潮州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修訂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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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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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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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一、退縮建築之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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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退縮三公尺。二、如屬角地,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退縮建築之空地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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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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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退縮建築之空地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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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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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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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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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二如屬角地,則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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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二如屬角地,則【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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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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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