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覆議再提會討論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意見)
陳情人:
台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土
地標
示:桃
園市區
介壽段
215、
215-1、
253、
253-1、
209、
251、
251-1、
214、
214-1、
214-2、
214-3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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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依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授商字第 09101513530號函合併台通開發實業(股)公司與利台紡織籤維(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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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舉辦都市計畫變更說明會,提出「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第三案)」,其變更內容如下:原毗臨本公司與聯合利華公司間二十公尺寬之計畫道路其中十二公尺寬之道路用地由本公司提供,而原聯合利華公司應負擔八公尺道路用地改由本公司以捐贈方式處理,影響本公司權益至鉅,茲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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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第三案)」之內容,本公司所有原為「工商綜合區」之商業用土地,其中面積高達0.49公頃,逕行被規劃為道路用地,並要求本公司以捐贈方式處理,本公司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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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工商綜合區之開發,已依貴府八十九年三月核定之「八德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及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核發八九府工建字第一一一二六五號開發許可之內容進行規劃與開發,本次辦理修正後,因而造成本公司工商綜合區之土地減少,且整個開發計畫必須作全面之調整,原申請之建築執照亦須重新變更,將拖延工商綜合區開發時程,增加本公司開發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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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第三案),與原「台通公司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協議書」之規定內容不符,並將使已核定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案窒礙難行,無法推動,影響本公司權益至鉅。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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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維持八十九年三月核定之「擬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納入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原工業區、農業區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細部計畫案」之計畫內容。否則本公司因通盤檢討所編為道路用地之土地,請貴府依都市計畫法中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以徵收方式處理,同時,因本公司工商綜合區開發案窒礙難行,無法推動,請貴府退回本公司之捐贈金,並賠償本公司已支付之各項開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