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1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11
案件id
vyVvOt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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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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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一○次及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第三一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三四二六五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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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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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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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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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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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彭委員光輝、郭委員瓊瑩、張委員元旭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九月二十三日及十月二日召開三次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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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壹之二(公共設施用地之補充)部分,除請縣政府依照該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說(如附圖三、四、五)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外;其餘不足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補充尚有困難,故同意俟變更農業區增加住宅區或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或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2.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貳之八(洲子洋市地重劃地區)部分,除請縣政府依照該府於會中所提計畫圖說(如附圖六)將四公尺寬綠帶兼人行步道修正為八公尺寬,並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補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送部提會討論外,其餘請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妥為補充書面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周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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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五股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六十年十月發布實施,計畫面積四三三.四六公頃。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壹、整體計畫部分:一、為促進未來都市之整體發展及實際之需要,請將五股鄉公所列席人員於小組會中所提有關本計畫區鄰近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發展現況與課題、發展定位與目標及整體發展構想等內容摘要納入計畫書。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五四、○○○人核算,文小用地面積不足五.二○公頃,文中用地面積不足三.四四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二.○九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六一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四.八四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四三三.五二公頃)百分之三.○二八,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不足面積三○.二二公頃),故請台北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並製作變更計畫書、圖提會討論。三、本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因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故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及大部分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均互有增減,若增減面積超過法定誤差者,請將變更計畫內容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四、以下各點請台北縣政府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1.本計畫區與相鄰都市計畫、相關計畫及重大建設計畫之發展關聯及繪製示意圖說。
2.表四「人口成長統計表」資料僅列至民國八十九年,請補充近年之資料。
3.本案以民國一○○年為計畫目標年,預測計畫人口數為五四、○○○人,請補充推估過程及計算資料。
4.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補充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項目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5.請補充本計畫區都市發展現有課題與未來需求之分析資料,包括:
現有道路系統、土地使用、公共設施、文化設施、舊聚落更新問題等與改善策略。
6.本計畫區之環境地質調查資料,包括斷層經過地區及分析其影響與因應策略,並補充都市防災計畫部分之相關內容事項作為執行之依據。
貳、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一、新編號八,為避免影響環境品質,故維持原計畫。二、新編號九,請縣政府依照該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說(如附圖一),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三、新編號十,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將新劃設之道路寬度調整為十五公尺,並請妥為修正計畫書圖。四、新編號十三,所列變更內容及面積,與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變更內容及面積不符,請縣政府查明補正。五、新編號十五,因變更內容不盡明確,請縣政府查明補正。六、新編號十七,因變更面積狹小,請縣政府繪製大比例尺變更計畫圖,納入計畫書,俾利將來計畫執行。七、新編號二十四,台北縣政府已納入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四三七一五六號函所送「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配合二重疏洪道左岸堤防銜接觀音坑溪獅子橋聯繫堤防工程〡部分農業區、行水區、堤防用地、道路用地為河川區)案」內,並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第五六五次會審決,故不予討論。八、新編號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及三十三等案涉及洲子洋市地重劃地區,除其中新編號二十二,變更為文中用地部分同意變更外,其餘請依左列各點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
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之住宅區面積二十八.○公頃、容積率百分之二○○,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可容納人口數為一一、二○○人核算;惟公園用地、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面積(六二.一○公頃)百分之三.二八,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不足面積四.一七公頃),考量本地區之居住環境品質,故請台北縣政府調整補充,並妥為繪圖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2.本案重劃事業及財務計畫之內容、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區位、項目及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小組會中補充說明有關三十公尺特二號道路用地之取得方式等,於調整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時,請一併妥為考量。
3.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已作大幅度之變更(包括變更堤防用地、抽水站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增劃設文中用地、增加商業區、擴大市地重劃範圍…等),對原計畫發展構想及都市機能已有改變,請於計畫書補敘本計畫區之發展願景與定位,並提供市地重劃區整體開發之構想、目標與具體策略,以及有關產業活動設施之需求與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配合問題。
4.請製作變更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包括原細部計畫、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及重新調整後之面積)並繪製示意圖說。
5.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八六號函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應請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地政及財政單位會同評估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將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6.前項可行性評估至少包括土地使用狀況、地區發展潛力、人口成長情形、建築用地需求量、開發後地價預期增長幅度、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預期效益等詳細分析資料,並研提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及研訂其開發期程﹐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
7.本案變更內容,大部分係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增列,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又縣政府送本部審議之計畫書圖與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不符部分及專案小組會後調整變更部分,並請補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資周延。
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新條文第十八點,採納市鄉規劃局列席代表之說明,為便於將來計畫之執行,故將條文中「計畫圖」一詞刪除。
肆、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審查意見逾陳情人:國防部福利總處地點:五股鄉石土地公段蓬萊坑小段九之一地號等十五筆土地。
(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九號函送)1.\.D[26?<PI`?-?Y?EJ??次通盤檢討草案,將五股營區機關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並稱該營區為廢棄瑩區,與事實不符;本總處自九十一年五月由陸軍調撥該營區後鑒於任務需要,已規劃將該營區作為副供站(提供台北縣及五股、泰山等地區官兵副食品供應)及國軍營站供應品調撥中心。
2.國軍北部地區部隊副食品供應及營區供應品之儲存調撥攸關國防戰備任務之遂行;故建請\.D'?5d&?e?O?awp?Zsu維持該營區地目為機關用地。
3.近期北縣民代向國防部反應:五股、泰山等地區軍榮眷人數甚多,卻無大型福利品供應站對渠等生活甚為不便,希總處能於該營區設置供應站以服務軍榮眷,並帶動地區繁榮。
建請仍維持五股營區為機關用地。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九。
逾陳情人: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地點:五股鄉成子寮段成子寮小段六二之七地號等五筆土地。
(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九號函送)1.檢送郵政總局經管,座落\M?市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之土地清冊,請\.D5d`?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為郵政用地。
2.郵政總局將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清冊內之土地,目前均供郵政支局營業使用,請\.D5d`?-?Y?E_?F?:J討時,將該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郵政用地,以利改制後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
郵政總局經管,座落\縣市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之土地清冊,請\.D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為郵政用地。
請縣政府依照該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說(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如附圖二),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