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21-審議事項-第七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十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21
案件id
Pcz4kL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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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五六六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十案部分,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餘部分,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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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同意彰化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府工下字第○九二○一八八○一五號函提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十案(詳附表),並併同本會第五六六次會議決議文,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先行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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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來興闢污水處理廠時,應配合洋子厝溪整治工程作整體生態景觀規劃設計,並以環保及生態涵養為基礎,結合相關軟體設施,透過都市設計手法,形塑示範性水與之都市生態環境,兼具教育宣導之功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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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十案部分)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四二計畫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六.九四七一公頃)污水處理場用地(六.九四七一公頃)一、為因應未來都市發展所產生的廢污水問題,有設置污水處理場之必要。二、污水處理場區位應於地勢較低處,且為主要排水之兩側,因此於計畫區西南側鄰近洋子厝溪旁最為適當。三、本計畫區污水處理場之需求面積為六.四五一二公頃,為爭取該用地,將變更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並由政府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
本案係彰化縣政府為配合中央「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水與綠建設計畫」,刻正積極推動彰化市污水下水道建設之需要,確有時效急迫性,爰建議同意彰化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府城計字第○九二○一三六八八八號函提意見,先行提會審決,並請縣府依左列各點辦理。一、本案污水處理場用地係為一鄰避性設施及坐落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旁,為提昇環境景觀品質,建議縣府未來興闢污水處理場用地時,透過都市設計手法妥為塑造彰化市交通進出門戶景觀意象,並應提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發照建築。二、本案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者,建議開發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三、污水處理場用地之建築退縮部分,建議增訂「污水處理場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在案。二、案准彰化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府工下字第○九二○一八八○一五號函略以:「請同意修正彰化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水資源回收中心建設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本案於辦理徵收範圍地籍清查時,基地西側係以洋子厝溪整治範圍為界線,其與現行都市計畫圖土地使用分區界線不符,請大部同意依洋子厝溪整治範圍納入本府所提送之變更計畫書圖一併修正」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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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修正後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十案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二計畫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六.九四七一)污水處理場用地(六.九四七一)溝渠用地(○.一一九六)高速公路用地(○.○七三二)一、本府辦理彰化市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因配合辦理用地取得及陳報中央核定分年建設之時效,遂將刻正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之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十案先行抽出,及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六六次會議審議,並於該溝渠用地(○.一○三三)污水處理場用地(○.一○三三)會第五六六次會議審查通過先行提送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在案。二、經查,本案於辦理徵收範圍地籍清查時,基地西側係以洋子厝溪整治範圍為界線,其與現行都市計畫圖土地使用分區界線不符,請大部同意依洋子厝溪整治範圍納入變更理由1所提送之變更計畫書圖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