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一三八一四二一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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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大頂美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為該公司所有該縣六甲鄉六甲段九-二二地號等六筆土地,民國六十五年原劃設為丁種建築用地作為磚窯工廠使用,現今被劃為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建請變更為工業區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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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變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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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非屬集水區範圍,如經縣府查明符合「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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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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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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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規定四項原則者,請縣府研提變更計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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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面積、範圍、周邊都市計畫情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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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管制等,提委員會議討論。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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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變更位置如位於本特定區邊界,請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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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考量是否排除於特定區計畫範圍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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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有關規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