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61-審議事項-第九案:內政部逕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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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761
案件id
MOIO5761-4-011-ba78f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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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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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第三川局為辦理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台八十六經字第四七七九六號函核定同意之「全省河海堤及區域排水第三期六年計畫(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其中港尾子溪(環中路-筏子溪口)排水幹線整治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一二五三○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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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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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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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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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分別於台中市政府及西屯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時整假西屯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中國時報九十二年九月九、十、十一日中彰投(F4)版三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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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一九三三○七號函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與林益民先生所提陳情書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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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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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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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擬變更為「河川區」範圍線應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經濟部九十二年十月六日經水字第0九二0二六一二六八0號函送「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應如何劃定」會商結論略以:「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其範圍境界線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之精神認定」妥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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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台中市政府函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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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益民先生對上開綜理表第三河川局處理意見再提陳情書乙案,併上開綜理表編號人一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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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人一陳情河川農業陳情理由:1.本案參酌經同意人:林玉區區濟部水利署工程(林枝港尾溪排水改善工程,水利規劃試用地玉自青海路至筏子溪交接驗所依據防單位枝、住址:台處左岸(或稱東岸)之洪需求所規經濟廖振中市崇堤、路,請變更原設計劃河道寬度部水忠、德二路「堤寬五米、路寬十米訂定,另加十利署林益二段68共計寬十五米」為路、五公尺作為第三民等號堤共用,寬度合計為六堤防用地及河川三件米,供防汛救險使用就水防道路用局之陳情建議位綽綽有餘,請予以變地,堤防用地處理案併置:台中更。約為六公情形案辦市順安尺,水防道路意理)段113地建議事項:(含排水側見,並號土地溝)九公尺,請該青海路以南,港尾溪以規劃橫斷面局妥陳情東,台中港路以北,環圖如附一,所予函人:廖振中路以西,所含蓋範圍規劃十五公復陳忠面積不大,且現多為農尺堤防及水情地,部分住家均由台中防道路用地人,以住址:台港路進出,堤防沿岸,依據本局筏杜紛中市北並無住家,堤防與道路子溪治理規爭。屯區仁功能在於防汛救險需劃檢討報美里豐要。如此六米路寬就已告,筏子溪亦樂路11足夠,原設計「堤、路規劃十五公巷16號共寬十五米」、實屬浪尺,本河段下費。建請變更為路堤共游與筏子溪建議位構寬度六米。如此既可銜接,為構造置:台中達防汛救險之需,又可物銜接安全市西屯減少徵收沿岸各寬度九及區域景觀段3198米的土地,在國庫拮據考量,故本段地號土情形下減少支出土地徵堤防及水防地收費用。既可節省公道路亦應規帑,又可避免民怨,反劃為十五公陳情彈抗爭。尺。人:林益民2.本河段陳情意見經依陳住址:台情人之陳情街135號二,堤防與水防道路用地建議位由十五公道置:台中路用地由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