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71-審議事項-第八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彌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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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771
案件id
MOIO5771-4-009-58f0f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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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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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七、七○、及七二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一八二二七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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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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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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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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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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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李委員素馨、林委員享博及陳委員鴻益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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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不足之公共設施可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二、變更農業區為再行劃設。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請縣政府依(附帶條件:左列各點詳予補充具體書面資料後,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再提請大會討論,(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又除本案暫予保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留,另案繼續辦理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外,其餘部分先行計畫),並俟細部計畫修正計畫書圖層報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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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0.39)(安港段962、963、964、965、967等5筆土地)十民市二市場住宅現況已多年不做市場使用,房據縣政府列席人員10用地區屋老舊無法更新,故考量實際說明本案現況已多需要及現況使用情形,而以附年不做市場使用,(市二)(0.19)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房屋老舊無法更新,故考量實際需(0.19)(附帶條件:要及現況使用情形,請縣政府以配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不置至少百分之二十得低於20%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及研擬具體合理之事業及財按變更後第一次公務計畫),並應以市地重劃方告土地現值加百分式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之四十計算方式捐建築。)獻代金予地方政府之原則,詳予評估其可行性並補充具體之書面資料後,再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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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五七三次會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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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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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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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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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縣政府核議意見將計畫人口由一六、○○○人調整為一九、四五○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八一六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七三七五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四七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百分之一‧一五,核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次通盤檢討後並未增加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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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機五」機關用地現供郵局使用,故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以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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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應加油站民營化政策,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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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漏列完成期限,請查明補正,又備註欄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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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之開發年期視地方政府財力而定」似有不妥,故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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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處理都市污水及垃圾,建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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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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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編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公頃)(公頃)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民國民國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一變一計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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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100年標年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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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調整併新編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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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19,450配合計畫區南側新增加之住二變七計畫人人宅區面積調整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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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調整併新編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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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176人186人三變八配合計畫人口調整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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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公頃/公頃密度1.「市三」面積不大且已因縣政府並無具體可由大型購物中心供之停車場開闢計應,故市三已無保留必畫,故維持原計停車市場要。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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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用變用地2.地處商業中心,因此考地四、量商業區之停車需四市三(市三)要,為補停車場用地嚴(停二)民1重不足,變更為停車場(0.10)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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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變更後仍可透過立體多目標使用及容積移轉兩機制,維持原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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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機關用地原係指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供電信事業單位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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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惟該需地機關認為停車土地形狀過於狹長,電變用地地用。為補停車場用地嚴五、五機四重不足,變更為停車場(機四)(停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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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6(0.11)2.變更後仍可透過立體(0.11)多目標使用及容積移轉兩機制,維持原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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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六計畫農業住宅1.計畫區內住、商面積之一、據縣政府列席-區南區區發展已相當密集,再加人員說明,本計畫1、側上祭祀公業土地8.63區住宅區內尚有祭(24.01)(21.14)公頃及國有土地0.30祀公業土地八̇六人公頃,皆無法開發,使三公頃無法開發,4、商業本計畫區之發展深受故請縣政府考量將區限制。上開祭祀公業土地民62.為促進地方發展,以附以市地重劃方式開(2.87)帶條件方式變更部分發,以促進地區之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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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後始得發照建築。」2.整個新社區於擬定細(一)依計畫書記部計畫時,應優先劃設載本計畫區住宅區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使用率僅百分之七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並十六(尚有未發展應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面積二○̇三七公體開發。區段徵收範圍頃),如扣除祭祀須將文小二用地納入公業土地八̇六三辦理。)公頃及國有土地○̇三公頃之無法開發地區土地,則住宅區之發展率達百分之八六̇六六,本次檢討為促進地區之發展擬變更增加二一̇一四公頃之住宅區,惟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率為負千分之二十,是否妥適?(二)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由一六、○○○人調整為一九、四五○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八一六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七三七五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四七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百分之一‧一五,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本案公共設施劃設比例為何?(三)為維護本地區之生活品質,本案新增加住宅區及列規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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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四)依規定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本案是性評估,依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九七五六號函規定,應請比照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之左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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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高雄縣政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細部計畫及條第一項、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高雄縣政府由,重新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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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者,仍應維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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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綠帶道路為促進公共設施之建設開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區西用地用地與維護管理之實際需要而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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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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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十側、(0.13)(0.13)道路住宅1.原有計畫道路北移至請縣政府查明如變用地區既成道路,以利陳情人更後不影響他人權中正變(0.04)(0.04)土地可完整使用。益,則照縣政府核南路八2.考量現有既成道路寬議意見通過,否則三巷住宅道路十七窄不一,指定以北側為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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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號區用地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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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04)九人7一號住宅寺廟1.現況為瀨南場代天為統一名稱,故將道路區保存府,於民國65年擬定寺廟保存區修正為西側(0.02)區都市計畫前即已存在。宗教專用區,以符農業(0.41)2.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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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案暫予保留,另案繼續辦理外,其餘部分先行修正計畫書圖層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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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分期已訂修訂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一分區定力負擔,而予以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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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發展計畫十變十都市未訂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二五防災定院研考會選定為八十五年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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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十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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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十多目未指增訂1.為加速地方之建設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三六標使定或展,公共設施部分指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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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與未訂可做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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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定2.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及財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務計參考依據,增訂事業及畫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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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十土地未訂增訂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建議照縣政府核議四三使用定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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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另詳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管制附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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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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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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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九、四五○人,住宅區面積一○六‧四八公頃,商業區面積八‧五七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供住宅使用之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八四、商業使用之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二○四;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一八六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三‧五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一二○及百分之一八○。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及百分之二一○,尚稱合理。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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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標號第九案,將第五點之寺廟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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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將郵政事業用地作適當之管制,增訂:「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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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對油站用加油站專用區做適當之管制,故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增訂:「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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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部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一號令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故建議將第十二點內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乙節,修正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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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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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逾陳情人:彌本鄉都市計畫彌陀大排及刺仔建議將彌陀大因水溝用地與1陀鄉公所溝大排之排水功能,係屬都市計排及刺仔溝大道路用地功能畫內供排放家庭廢水及畜牧場排變更為道路不同,不宜將陳情地點:污水,因流水量不足,造成溝內用地。水溝用地變更雜草叢生、蚊蟲及污廢水造成惡為道路用地,II-5臭,影響兩側住家環境衛生品質故維持原計計劃道路甚距,本所擬規劃為道路用地及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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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農業下水道併用,已解決上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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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陳情人:彌陀鄉公所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II-5
計劃道路
北 側農業
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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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都市計畫彌陀大排及刺仔溝大排之排水功能,係屬都市計畫內供排放家庭廢水及畜牧場污 水,因流水量不足,造成溝內雜草叢生、蚊蟲及污廢水造成惡臭,影響兩側住家環境衛生品質甚距,本所擬規劃為道路用地及下水道併用,已解決上開問題。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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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溝用地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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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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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不宜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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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溝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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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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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維持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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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