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91-審議事項-第三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屋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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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791
案件id
MOIO5791-4-004-29ca2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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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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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第十四屆第十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府城鄉字第○九二○二五六六四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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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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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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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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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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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大立(召集人)、李委員素馨、郭委員瓊瑩、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經本會九十二年員說明,本計畫無適當公地可供劃設,且本次檢討並無增加劃設可建築用地,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縣政府意見,俟變更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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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處理都市污水及垃圾,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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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縣政府將本計畫交通系統資料整理後納入計畫書,以茲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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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內容綜理表:詳左表變更新屋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編編原計畫新計畫(公見號號(公頃)頃)一一調整民國85民國100年現行計畫目標年已屆滿,照縣政府核議意計畫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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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調整計畫目標年至民國年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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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調整9,50013,000人1.住宅區容積率由1.容積部分計畫人120%調整為180併土地使人口%。用分區管2.以檢討後所能提供制要點討住宅使用面積及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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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容積率為基2.依計畫書準,計算計畫區內記載本計住宅總樓地板面畫區人口積,以每人50平方由民國75公尺反推所能容納年之6339人口之最大量,並人增加至據以訂定計畫人口民國89年及公共設施面積,之7829維護環境品質。人,平均成長率僅為千分之十五,本次檢討將計畫人口調整至一、三○○○人,調整後造成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不足,故維持原計畫人口九、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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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機二機關用住宅區1.本區土地雖經規劃採納新屋鄉公所東側地為機關用地,惟尚及縣政府列席代(0.04)未徵收,目前仍維表意見,增列附(0.04)持住宅使用。帶條件:回饋計2.經發文新屋衛生畫應於本變更案新生段所,衛生所表示無核定後兩年內完937、徵收利用計畫,且成,否則於下次938、縣政府召開之協調通盤檢討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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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廿三日第五七五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請原專案小組針對計畫人口與住宅區容積率之調整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服務水準暨建築空地綠美化得否獎勵等問題,再詳細檢討,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原專案小組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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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會,經討論後決議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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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內容增訂。桃園縣停車位設置標準一致,易於管理。)十九、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本條文係針對閒置質,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鼓勵土地建築空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建築前所有權人於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供公眾使用並經桃園提供作為綠地供公縣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酌予獎眾使用,其容積得酌勵。上開獎勵要點由桃園縣政府訂予獎勵之規定,該規定之。定牽涉到地方自治事項及本會通案,故(理由:內容增訂。配合縣府政策請桃園縣政府準備規定辦理。)相關資料,提大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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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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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區計畫人口建議仍照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審查意見維持原計畫九、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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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計畫人口九、五○○人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不足○‧四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三‧五三;依據本計畫住宅區面積三三‧二五公頃,商業區面積三‧二四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供住宅使用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一三○;又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六○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十六‧五,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超過一八○。雖然列席之新屋鄉公所代表認為桃園縣內其他鄉鎮地區住宅區已酌予調高容積率,且現況住宅區容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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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檢討後計畫人口一三、○○○人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一九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七五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三‧五三,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及新屋鄉公所列席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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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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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審查意見通過(詳附錄一、二),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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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已達百分之一百五十三,故強烈要求將住宅區容積率照縣都委會決議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較為鄉民所接受,惟為考量本計畫區居住環境品質,在未增加都市發展用地及本計畫區尚無公有土地可補充公共設施之情況,無法滿足計畫區應有之服務水準,故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有關住宅區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及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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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九條規定:「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供公眾使用並經桃園縣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酌予獎勵,上開獎勵要點由桃園縣政府訂定之。」乙節,因桃園縣政府所提容積獎勵規定,將影響原有容積管制之目的及其公平性,經與桃園縣政府審慎研議後同意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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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2、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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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3、3.應提供變更總面積939、20%之土地或繳交940、變更總面積20%之941、土地之公告現值加942、五成之代金作為變953地更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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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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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工業工業區道路用地1.工業區西側道路在照縣政府核議意區西此路型成90度轉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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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道(0.07)(0.09)彎,行車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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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2.鄉公所及民眾皆陳人行步情變更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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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用地(0.02)五五范姜住宅區古蹟保存區范姜祖堂已於民國74年公照縣政府核議意祖堂告指定為三級古蹟。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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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0.39)道路用(新屋鄉中地正段197地號部份及(0.01)198地號全部土地。)六七中正住宅區道路用地配合古蹟保存區之規劃,照縣政府核議意路以重行配置相關道路系統及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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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范(0.02)(0.02)住宅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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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古厝所在住宅區七十計畫機關用電力事業專機三用地目前係供台電使將「電力事業專區東地用區(0.12)用,為配合台電公司之民用區」修正為「電北側營化,並調整統一使用分力事業用地」,以(0.12)區名稱,變更其用地為電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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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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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計畫機關用電信事業專機五用地目前係供電信局照縣政府核議意一區東地用區(0.39)使用,為配合電信局之民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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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側營化,並調整統一使用分(0.39)區名稱,變更其用地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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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中山加油站加油站專用為調整統一使用分區名照縣政府核議意二路及用地區稱,並配合實際需要修正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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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路交(0.14)(0.14)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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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口十十計畫車站用車站專用區車站用地目前為新竹客運照縣政府核議意三區東地停車使用,為調整統一使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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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側(0.25)用分區名稱並配合實際需(0.25)要,故將車站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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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計畫機關用郵政專用區機一目前為中壢郵局及公將「郵政專用區」一8區中地所等共同使用,為配合實修正為「郵政事央、(0.06)際需要,調整統一使用分業用地」,以符實機一(0.06)區名稱。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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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段1066、1067、1068、1069、地號。)十十計畫道路廣道路用地配合現況修正公共設施用照縣政府核議意二六全區場用地地名稱。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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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修正分區名稱,故於計畫圖上不再以變更斜線方式表示。)十十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查歷次通盤檢討及個案變照縣政府核議意三七全區更內容,發現計畫圖中部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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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修正書圖不分分區誤將人行步道劃符情形,故於計畫圖入,有書圖不符情形,故上不再以變更斜線方將計畫書、圖修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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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表示。)十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成果重詳土地使用分區四四全區點行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管制要點綜理要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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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一附帶條附帶條件:本案自80.12.03發布實施本案照縣政府核五東側件:第二次通盤檢討中,將部議意見通過,惟之停1.私地1.私地分市場用地以附帶條件變應參照「都市計二及部份提土地更為停車場用地及商業畫法台灣省施行商業供25%臨機區,惟發布實施至今,公細則」第十條規區為停車關用地部份之停車場用地鄉公定,將市地重劃(附場。地部所業已興建完成,私地部主管機關認可之二)分劃份則因地主協調問題尚未可行性評估相關2.公地設25提供,為儘速取得停車場證明文件,納入部份變%土用地且維護土地開發之完計畫書,以資明更為停地為整性,私地部份指定以市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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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場用停車地重劃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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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場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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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地部份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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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屋鄉新生段、1085地號。2.本案係附帶條件之變更,故於計畫圖上不再以變更斜線方式表示。)註: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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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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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左表變更新屋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第二十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畫第二十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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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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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理由: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訂定之。行細則條文修正。)二、住宅區建蔽率不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一、本計畫區原計畫得大於60%,容積率容積率不得大於180%。人口九、五○○人,不得大於120%。住宅區面積三三‧(理由:提高容積率以避免人口外二五公頃,商業區面流,並提高發展潛力。)積三‧二四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供住宅使用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一三○、商業使用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二一○;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六○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十六‧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一八○及百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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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都委會決議將住宅區之容積率由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調整為一八○,商業區之容積率維持原計畫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為考量地方之實際發展需要,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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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應依文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資產保存法之規定保存原有形貌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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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風貌,如有毀損,應依其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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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建築物容積率為160%,因保存原有形貌而未能使用之容積得依內政部訂頒「古蹟容積移轉辦法」之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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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上限規定。)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四、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得大於80%,容積率容積率不得大於280%。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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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280%。(理由:次序調整。)四、工業區為乙種工五、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以供公為增加開放空間面業區,以供公害輕微害輕微之工廠使用,建蔽率不得大積,故除將建蔽率調之工廠使用,建蔽率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不得大於70%,容積(理由:次序調整。)之六○外,其餘照縣率不得大於140%。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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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力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因電力事業專用區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已修正為電力事業(理由:內容增訂。)用地,故除將「電力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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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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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內容增訂。)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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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內容增訂。)九、車站專用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物,以興建車站有關設施使用,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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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其用途得比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車站用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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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機關用地」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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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用途,增加車站專用區使用項目。)十、郵政專用區內之土地及建築因郵政專用區已修物,以興建郵政有關設施使用,其正為郵政事業用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地,故除將「郵政專大於200%。用區」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外,其餘(理由:內容增訂。)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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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醫療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5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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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依87.10.27實施「變更新屋都市計畫(機六機關用地為醫療用地)」案規定納入。)五、市場用地建蔽率十二、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不得大於60%,容積%,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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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大於240%,(理由:次序及內容增修訂。)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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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用地建蔽率十三、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不得大於50%,容積%,容積率不得大於200%。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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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大於200%。(理由:次序調整。)七、學校用地建蔽率十四、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不得大於50%,容積%,容積率不得大於150%。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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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大於150%。(理由:次序調整。)十五、停車場用地之興闢應依「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車場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平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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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興建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10%;以立體方式興建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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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內容增訂。)十六、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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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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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內容增訂。)八、建築基地之法定十七、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將條文修正為:「建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築基地內之法定空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地應留設二分之一(理由:次序調整。)以上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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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車站用地之土地內容刪除。因車站用地已修正及建築物,以興建車為車站專用區,並於站有關設施使用,其第九點另增訂條建蔽率不得大於30文,故照桃園縣政府%,容積率不得大於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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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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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建築基地為完內容刪除,配合內政部訂定「實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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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條款規定,並依規勵辦法」修訂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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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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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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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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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第十點規定內容刪除,併增訂第十八點規定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理。刪除併增訂第十八積(FA)下列核計,但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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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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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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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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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第十點規定內容刪除,併增訂第十八點規定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理。刪除併增訂第十八建築基地,其面臨道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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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依第十一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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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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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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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計畫區開發面積大於1,000除將「桃園縣都市設平方公尺,應於發照前經「桃園縣計審議委員會必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時得依本管制要點後,始得核發建照執照,變更建照精神另訂詳確之都執照時亦同,但未變更外觀、建築市設計管制事項,以配置及建築面積者不在此限。桃園為審議時之依據。」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依等字句刪除外其餘本管制要點精神另訂詳確之都市設照桃園縣政府核議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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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內容增訂。配合縣府政策規定辦理。)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他法令規定辦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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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理由:次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