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9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善化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停車場用地及墓地用地為機關用地)(供綜合活動中心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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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791
案件id
MOIO5791-4-010-06b70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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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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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七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府城都字第0920217410B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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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二)台南縣政府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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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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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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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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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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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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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變更案原係為配合遷建善化鎮行政中心及提供綜合活動中心使用而辦理,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變更範圍內供作行政中心使用之墓地及農業區部分,善化鎮公所業已配合年度預算以「公墓公園化」發包施工,行政中心辦公廳舍將暫不遷建,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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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停七」停車場用地部分,因基地北側已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建築鎮有游泳池使用,南側部分則規劃綜合多功能演藝廳發包施工,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停七」停車場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並增列土地使用管制:「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及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善化都市計畫(「停七」停車場用地為社教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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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變更後將減少停車場用地○�九二公頃,為符規定,故請縣政府於辦理中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妥為調整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