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9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十二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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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791
案件id
MOIO5791-4-012-d6fd0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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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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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並於大會時提出說明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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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附帶條件規定係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故除請縣政府於大會時詳細說明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情形及研訂開發期程外,並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將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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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陳委員鴻益、周委員志龍、李委員素馨、陳委員麗紅、馮委員正民及張委員元旭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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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有關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查意見三部分,請高雄縣政府將會中所提具體規劃內容及整體開發構想資料,納入計畫書以作為執行之依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二)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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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第五三九次會審議決議:「本案退請高雄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及九十年五月一日審查意見(詳附錄一)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及製作變更計畫書、圖,並重新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並經本部以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內授營中字第○九一○○八五九三五號函請高雄縣政府辦理後,該府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一九六八一八號函檢附相關計畫圖說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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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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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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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變更內容明細表五、案經提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五七三次會審議決議: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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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及九十年五月一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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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十二案(高雄縣政府建請將文大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部分:請高雄縣政府就左列各點詳予評估分析,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後,再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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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二一九七四三號函送之規劃圖,擬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文大用地及道路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參酌中山大學意見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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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對自然資源及環境之保護,並避免涉及地上承租戶、佔用戶等之權益或糾紛之處理問題,對於取得無困難之文大用地,包括聯外道路等必要之公共設施,先行妥為規劃利用,其餘之土地則暫時保留原來之使用,仍維持為文大用地或考量變更為公園用地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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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解決縣有地承租戶與無權佔有之佔用戶地上物拆遷及補償等之問題,及為考量對澄清湖長期發展之需要與資源之有效利用,請縣政府專案研提安置計畫或另覓適當地點妥為安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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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縣政府如人力不足或短期間內無法辦妥本案時,請研議委託具有經驗及公信力之專業土地開發公司或機構妥為規劃及辦理本案之投資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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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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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案係經高雄縣政府與中山大學等單位長期多次協調之結果,建議原則准予通過,惟為落實計畫之執行,請高雄縣政府依左列各點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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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減輕對自然資源及環境之衝擊與合理管制土地使用強度,請將變更後之住宅區劃分為第四種住宅區以外之適當種類住宅區,開發時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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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嚴重不足,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面積比例不得低於變更後住宅區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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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本案細部計畫之規劃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劃設之項目、區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例)及整體開發構想(包括容納人口數、聯外道路系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環境景觀保護設施、污水之處理等...),請妥為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