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0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北二高臺北聯絡線信義支線工程部分隧道用地為公墓用地、保護區暨機關用地(地下供隧道及相關設施)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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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01
案件id
MOIO5801-4-003-8059b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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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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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一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府都二字第0九二一五四六六二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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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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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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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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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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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歐陽委員嶠暉、王委員大立、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復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十一月十三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台北市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府都二第0九二0五一三四七00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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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件)通過,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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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五六六次會議決議略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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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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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本案計畫案名『地下供隧道及相關設施』...乙語應予刪除」乙節,因信義支線工程擬穿越本案土地地下施工,為避免未來產生執行爭議,仍應於主要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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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四)「本案信義支線工程係為減輕北二高台北聯絡線交通壓力並提供臺北市東區向四周疏散之便捷路線為考量,惟本案擬恢復原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後,為顧及該地區之地質、覆土深度是否影響其使用機能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請台北市政府於變更計畫內容表內增列地質狀況、覆土深度、土地權屬及隧道工程是否影響其使用機能等四項內容,並分案詳細補充隧道工程地質圖、斷面示意圖及相關統計表供參,以判斷各工程路段變更內容是否適合恢復原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乙節,依台北市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府都二第0九二0五一三四七00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明確表達本案係「為考量地主原有分區建築開發之權益、工程順利推動、政府財政因素及土地使用之合理性(隧道用地就距地表實際深度,並不影響地主原使用機能)」之意見,經與會委員取得共識,原則尊重該府專業意見辦理,即本案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得兼供隧道及相關設施使用。至於如有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規定之情形者,請台北市政府及本部地政司依法妥處,並給予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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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立法院王院長金平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函轉林國達、林進昇、林昭耀君九十三年一月未署日期陳情書,建請協助督促營建署按照現行法令阻止台北市政府以徵收地上權補償北二高信義支線之地主,以避免造成民怨抗爭不斷,請代為反映民意民情乙案,併前開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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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帶決議:本案陳情人林進昇君等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列席本會說明信義支線工程未徵收前,台北市政府即開始動工乙節,請台北市政府依法處理及檢討改進,並妥為因應處理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衍生權益受損及所提徵收補償等陳情意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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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召開「變更北二高臺北聯絡線信義支線工程部分隧道用地為公墓用地、保護區暨機關用地(地下供隧道及相關設施使用)都市計畫案」第二次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台北市政府辦理情形本案係台北市政府自行認定屬「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由該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考量地主權益及工程順利推動,恢復原使用分區,以徵收地上權方式取得穿越地下工程施工範圍權利,擬變更隧道用地(面積157026平方公尺)為公墓用地(面積19933平方公尺)、保護區(面積121112平方公尺)、機關用地(面積15981平方公尺)。有關台北市政府以穿越上空或地下方式興闢之交通事業,經該府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府都二字第0九二二四七九八一00號函敘明,以往對於穿越私有土地上空之橋樑等設施,因橋樑會影響地主之使用,採徵收方式為原則;另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案件,均依該規定辦理土地取得作業。惟本案尚有左列各點需釐清事項,建請台北市政府重新製作變更主要計畫書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逕提近期本部都委會審議。一、有關計畫書所提變更計畫內容、土地使一、案名「地下供隧道及相關設用分區管制與事業及財務計畫三項內容,除施」及變更計畫內容變更理由「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應屬細地上權取得」乙語,已分別配合部計畫內容,請台北市政府依法本於職權自於計畫書之標題及「貳:變更內行核定外,其餘變更計畫內容請台北市政府容之變更理由」(P3)中刪除。依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後,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二、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一)本案計畫案名「地下供隧道及相關設定,於計畫書增列「參、實施進度及經費」(P7)及於標題增加施」及變更計畫內容變更理由「以地上權取「主要計畫」之字句。得」乙語應予刪除,並增列「實施進度與經已配合於都市計書(P2)說明實費」,以符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際內涵及執行方式。(二)本案計畫範圍內土地依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發布實施之信義支線都市計畫變更案計畫書所載,該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本案土已分別於都市計書之變更緣由地取得方式為「其他」,並非「徵購」,請(P2)及變更理由(P3至P6)修明確說明其實際內涵及執行方式。正內容。(三)依計畫書敘明本案係考量地主權益及工程順利推動,恢復原使用分區,惟如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應由台北市政府儘速編列預算辦理徵收,該變更理由似未妥當,一、已將主要文字內容於計畫書建議應重新修正變更緣起、加強變更理由之之「貳:變更計劃內容」中增列「地說明;至於本案如係因市府目前財政困難,質狀況、覆土深度、土地權屬及亦請明確敘明。使用機能四項內容之說明」(P3至P6)欄位加以說明。(四)本案信義支線工程係為減輕北二高台北聯絡線交通壓力並提供臺北市東區向四周二、另檢附縱斷面圖示意圖(如疏散之便捷路線為考量,惟本案擬恢復原使附圖一)、工程地質剖面圖(如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後,為顧及該地區之附圖二)、覆土深度統計表(如地質、覆土深度是否影響其使用機能及土地附表一)及分項彙整土地權屬(除所有權人權益,請台北市政府於變更計畫內1k+263至1k+530、3k+260至容表內增列地質狀況、覆土深度、土地權屬3k+620屬公有地外)清冊(附表及隧道工程是否影響其使用機能等四項內二、附表三)各乙份,供參。(略)容,並分案詳細補充隧道工程地質圖、斷面示意圖及相關統計表供參,以判斷各工程路段變更內容是否適合恢復原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二、相關配套措施:(一)台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發布遵照指示辦理。實施信義支線都市計畫案後至今,本案原隧道用地未能依法徵收之原因及其補救措施,如有缺失,請台北市政府檢討改進,並妥為因應處理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衍生權益受損及所提徵收補償等陳情意見。(二)本案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僅徵收地上權,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利用遵照指示辦理。之影響情形及其因應措施。(三)本案土地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徵收地上權,有關同條第二項遵照指示辦理。「前項該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之規定如何認定,請台北市政府事先告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並請本部地政司給予適當之協助。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一)林進昇先生等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列席本會說明、立法院王院長金平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函轉林國達、林進昇君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陳情書,以及計畫書內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建請依法辦理徵收土地所有權,以及台北市政府為市府財政問題,藉由都市計畫變更之手段,剝奪人民財產權益,請退回該案,並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土地所有權等案,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請台北市政府妥與陳情人溝通說明。(二)林進昇先生等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陳情本計畫案剝奪人民財產權益,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對此案退回,並請台北市政府依照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公告確定之都市計畫案執行,並遵照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土地所有權乙案,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請台北市政府妥與陳情人溝通說明。(三)林進昇先生等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列席本會專案小組陳情1、必須依法完成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市府如有需要,再另行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2、因信義支線工程影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靈骨塔及土資源回收場設置,致權益受損。3、信義支線工程未徵收前,即開始動工等乙案,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請台北市政府妥與陳情人溝通說明。至所陳本案涉有侵權或不法情事,非屬本會審議權責,不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