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01-審議事項-第六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社教機構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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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01
案件id
MOIO5801-4-007-7eb44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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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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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四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府都計字第0九三000五三0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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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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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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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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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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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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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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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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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於計畫書第一頁補附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十三頁誤繕「變更部分道路用地」之文字,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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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新竹市係屬省轄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擬定市鎮計畫,並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之規定,是以,本案屬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明定細部計畫書表明事項之「捌、事業及財務計畫」及「玖、其他」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等規定,應予以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由該府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應請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