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0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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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01
案件id
MOIO5801-4-009-6941e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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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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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廿日第廿三屆第二次會、八十六年元月廿九日第廿四屆第一次會、八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第廿五屆第一次會及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第廿五屆第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三六四五0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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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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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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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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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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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前委員晚教召集翁前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前委員銀河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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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續開第四、五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三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函報補充資料到部,及經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第五四八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原專案小組就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審查意見及左列各點再詳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爰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分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及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府建城字第0九二0一一六六三七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本會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第五六一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擴大都市計畫案除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究應劃設為「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因涉及本部八十六年元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0二一號函示規定之事實認定,由本會原專案小組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及台中縣政府赴現場勘查確定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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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嗣因辛前委員晚教、翁前委員金山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卸任,爰再簽奉主任委員核可改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及彭委員光輝、王委員大立、汪前委員桂生、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赴現場勘查、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召開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審查意見。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府建城字第0九二0三五0二二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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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擴大都市計畫案,請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及本會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第五六一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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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台中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請本部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一七九八二號函核定上開通盤檢討案,及台中縣政府以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府建城字第0九0三七三五一五0三號公告發布實施各有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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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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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河川區」範圍線應由台中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0九二0二六一六一四0號及台內營字第0九二00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