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0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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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01
案件id
MOIO5801-4-012-f23ca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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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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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五二次會議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五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府城計字第0九二0一一0六三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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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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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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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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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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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錢委員學陶、陳委員麗紅、馮委員正民、郭委員瓊瑩、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八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六日、十月二十七日、十一月十八日、十二月十六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三年元月九日召開八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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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之彰化市西門口之圓弧說明,彰化五段四八五之一地號形迴車之十一號計畫(合併前地號為彰化道規劃道路,業已完市西門口段四八六之成徵收補償,三地號)土地所有權及彰化市公所人,先此敘明。預定九十二年度開工興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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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道路原為四十年前經都市計畫規劃二、本案十公完成,其道路無規劃尺計畫道路底銜接其他道路可通之囊底路設行,只設計末端之圓計,其圓弧形弧形迴車道,此迴車迴車道規劃,道規劃已不合時宜,亦不妨礙原有並無法解決當地交通交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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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且造成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不便。三、附帶建議:請縣府於三、陳情人建議迴車本計畫下次通道變更原弧形設計,盤檢討時,全改為直線方式規劃,盤檢討考量囊並延伸聯結現有道底路之設計及路,方能解決當地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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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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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懇請貴署於本案開會審查時,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其緣由缺失,俾為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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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懇請彰化市公所在未經內政部核定前,暫緩開闢圓弧形迴車道,以避免造成民怨以及影響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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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周○松先生九十三年元月七本人周○松有一筆土申請土據彰化縣政府日陳情書地地號160-104,因彰地列席代表說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160-104明,本陳情案周○松先生九十三年元月六案被規劃為綠地,因地號能係為本計畫案日致本署電子信箱(110416)為這原因無法找出建夠指定變更內容明細電子郵件築線,而不能申請蓋建築表編號二十二(ox3817@pchome.com.tw)房屋。因為這個都市線,興建擬變更部分綠計畫案,導致坐落中房舍。地為住宅區九十三年元月六日於本會專興路一百巷的所有住(0.0九一案小組第八次審查會議列席戶部分土地被規劃為九),建議由縣說明綠地,其他大部分的府查明如本案住戶都已經蓋房子,擬變更之部分只剩下我們十九號這綠地土地上建個土地不能申請蓋房物確為合法建子。請貴營建署相關物,且確屬因單位處理,幫我們這毗鄰之土地於些小老百姓能夠有房八十年由原溝子住,不要因為有土渠用地變更為地卻不能蓋房子,再「機二十三」次懇求請你們幫幫我用地,八十三們。年「機二十三」用地樁位測定分割後所造成樁位疑義者,建議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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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彰化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一、為本府「綠色環建議變據彰化縣政府二十三日府城計字第092境學習營地」計畫所更彰化列席代表說0244631號函需,檢陳本府建議變市部分明,該府為辦更彰化市部分學校用學校用理「綠色環境地(文中十九)、部分地(文中學習營地」用機關用地(機十三)、十九)、地之需要,保部分溝渠用地、部分部分機育基地內大面住宅區為公園用地。關用地積綠地植栽,(機十以及舊營舍轉二、「綠色環境學習三)、部化為綠建築再營地」,為本府爭取分溝渠生利用,建構本部營建署九十二年用地、部結合自然、生度「城鎮地貌改造-創分住宅態、休閒、環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區為公保之環境教育計畫」競爭型補助計園用中心,應有需畫,業經本部營建署地。要,建議原則九十二年元月二十七採納該府所提日營署都字第092意見通過,並2901249號核請補充變更內定補助辦理在案。本容明細表及變計畫係為保育基地內更計畫圖,納大面積綠地植栽,以入計畫書敘及舊營舍轉化為綠建明,俾利執築再生利用,建構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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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自然、生態、休閒、環保之環境教育中心,因此將利用「減法建設」方式,藉由小規模的環境修補與空間再利用,賦予閒置空間全新的活力與價值,提供觀察與體驗自然生態的環境教育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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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九十有關大署(府)辦理堅決反按台灣省彰化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九二彰水彰化都市計畫坐落彰對修正農田水利會所管灌字第0九八五八號函化市西勢子段三四四二之三提二之三計畫地號等變更二之三計計畫道道路修正後之畫道路修正路線,將路修正部分路線土地嚴重影響本會所有西路線。權屬為該水利勢支線渠道灌溉用水會所有,建議功能及本會私有財產併同本案變更權,為維護全體會員內容明細表編權益依法提出異議,號三十二案及本會堅決反對修正都本表編號十四市計畫路線,仍請維審查意見略持原路線執行,以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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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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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灌溉用水暢二、請縣府查通及會員權益。明擬調整修正後道路用地之土地權屬,如地,未涉及第三人之土地權益者,則同意變更,惟陳情人應捐贈該新增之道路用地予市公所,並立即先行無償提供做為道路使用。三、上開捐贈及先行提供道路使用事項,應請陳情人與市公所於本計畫案提大會審決前完成協議,並納入將來修正之計畫書內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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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賴○章先生九十二年十一月為彰化實施都市計畫建請撤併同本案變更十八日陳情書已逾三十年,查彰化銷彰化內容明細表編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西勢子號三十七案擬七十及七十之二地號段西勢解除「機二」被列為計畫地區公共子小段機關用地之使設施用地乙案,明顯七十及用限制辦理,以超過「都市計畫法」七十之並建議請縣府第十五條不得超過二二地號儘速依法徵十五年之規定年限,被列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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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旨揭地號土地並計畫地非必要用地,況且彰區公共化縣政府亦曾於九十設施用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地,並變府城計字第0920更其使110638號函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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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審議在案。為此,懇請本部賜予明察,將旨揭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計畫撤銷,並變更其使用,以保障民之合法權益,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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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陳○發先生九十二年十一月陳情人渠有土地位於建議同併同本案變更十八日於本會專案小組第五本計畫案附帶條件編意縣府內容明細表編次審查會議列席說明。號九,有關廣停變更核議意號六十一案有為住宅區,應至少提見,即關「附九」審供四五%之土地為停「廣停查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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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場用地;廣停變更變更為為商業區部分,至少商業或提供五0%之土地為住宅區停車場。部分,應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含一處停車場)或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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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劉○○容女士等九十二年八陳情人等陳情廢除彰彰化市一、據彰化縣一月二十五日陳情書及九十二化市牛稠子段牛綢子牛稠子政府列席代表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本會專案小段二四-二四一、二段牛綢說明,本案涉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列席說四-二四二地號,被劃子小段及「變更彰化明。分為道路用地,建請二四-二都市計畫(第變更為商業區。四一、二一期公共設施一、有關彰化市牛稠四-二四保留地專案通子段牛綢子小段二四-二地盤檢討)案」,二四一、二四-二四二號,被劃變更市場用地地號等二筆土地,陳分為道(市十七)變情人皆擁有其合法建路用更為商業區,築使用執照。地,建請並應以附帶條變更為件(附一、附二、有關相鄰土地,商業區八)規定辦理於民國五十九年已被開發,先予敘規劃為編號市十七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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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預定地;但在民國八十年為某特定人的二、查本陳情私利,將此市場預定案土地位於上地有條件的分區使用開擬變更後商變更為商業區,並同業區之三條計時將週邊道路由十米畫道路,按審改由八米,亦即現今查意見八有關編號七-十一道路。在變更回饋規定這條道路從原十米變部分,已原則更為八米寬之前,土同意依「彰化地及地上物補償費業縣都市計畫委已發放。員會第一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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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一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二原都市計畫案內,市中心編定併同本案變更內月十日院臺內移字第0九工業區數十公頃且計畫區內容明細表編號五三000六六二五號移文均無規劃道路,根本無法建廠十二審查意見辦單、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九利用,只有幾間小型工廠,餘理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華總多數為農舍別墅或果田菜公三字第0九三000二園,實有廢除工業區改編為住四0七0號函及立法委員宅區之需要,且鄰近彰濱工業魏○谷服務處九十三年二區上有數千公頃可資利用。此月二十日立魏服字第三0次通盤檢討地方政府經多次四七八號函轉來林○雄先開會討論,決定將工業區以市生九十三年二月三日陳情地重劃方式變更為住宅區,以書。符實際需要,促進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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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議事本會專案小組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國民小學申請變更彰化市住宅建請變據彰化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山區(地號:彰化市中更部分列席代表說國字第0九二00六九一號山段00八四-000住宅區明,該縣彰化函號)一筆為學校用為學校市中山段八四地,請鑒核。本案因用地及一0九-一未及於彰化縣都市計地號等二筆土畫委員會審議前提出地(0.一三申請變更,逕向貴部一三公頃)之提出申請變更,並准管理機關分屬予列席內政部都委財政部國有財會。產局及中山國一、該筆土地原為本小,目前為該校宿舍用地,九二一國小之籃球場地震後拆除,現設置用地,為配合球場供學生上課用。該國小校園整體規劃利用,二、本案因未及於彰爰建議同意採化縣縣都市計畫委員納變更上開二會審議前提出申請變筆地號土地住更,逕向貴部提出申宅區為學校用請變更,並准予列席地,並請補辦內政部都委會。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三、檢附彰化市中山覽期間如無公段00八四-000地民或團體陳情號土地登記謄本、地意見,則同意籍圖、地籍現況套繪變更,否則應圖影本各乙張,及本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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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八八八號函一次通盤檢討)草都市計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畫(第一第五十案先行抽出提次通盤大部都委會審議,請檢討)鑒核。案」變更一、旨揭變更彰化都內容綜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理表第討)草案,本府業於九五十案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擬變以府城字計第0九二更部分0一一0六三八號函農業區送大部審議在案(諒為污水達)。處理場用地二、本府為配合中央六.九四挑戰二00八:國家七一公發展重點計畫之水與頃)先行綠建設計畫,正積極抽出提推動本縣污水下水道本部都建設,首期將以推動委會審二林鎮、彰化市之污議水下水道建設為主要目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建設本(九十二)理用地取得及地質鑽探工程,並自九十二年起分四年逐年興建完成;彰化市污水下水道建設部分,本(九十二)年度已完成「實施計畫委外撰寫」工作,預定本年度陳報大部營建署核定,俾據以實施,唯尚須污水處理廠用地配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方能於辦理用地取得後,陳報中央核定分年建設,故請大部協助辦理,以利推動彰化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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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八擬變更部分鐵路局二、有關古六用地為車站專用區(一用地,建請註二‧七五八三公頃),明古蹟建築範建請維持原計畫乙圍僅為扇形車節..建議該局正式行庫,且本基地文到署,提下次會議得作商場、展繼續討論」乙節,本覽場、餐飲等局建請撤銷變更為車多元化使用,站專用區暫維持原計容積率比照文畫之理由如下:教區及社教用地250%,古蹟(一)彰化站區尚無鐵建築物不計入路交通建設或改善計容積率乙節,畫,車站專用區之變經查涉及土地更須與交通建設及營使用分區管制運結合方具實質開發規定,係屬細意義。部計畫事項,建議併同審查(二)本案主要計畫通意見七辦理,過後至細部計畫完成即細部計畫由法定程序發布實施期縣府本於職權間,彰化車站將受禁自行核定。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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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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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發展定位及願景部分:彰化市為中部區域重要都市之一,為健全該市未來都市整體發展,以及面對鄰近台中市在區域發展吸引效應,建議補充本計畫彰化市在中部區域之都市發展定位、功能角色、未來發展方向及都市發展願景等相關規劃構想之示意圖說資料,並以專章(第五章都市發展定位及願景)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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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文環境部分:彰化市為一發展歷史久遠之都市,人文資源、歷史記憶空間及文化環境豐富,建議補充該市人文景觀資源環境相關資料(如人文、民俗、宗教、節慶活動、名勝古蹟及歷史建築、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歷史沿革等),及研提結合觀光產業發展之構想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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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圖重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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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八次會議審決通過本案都市計畫圖重製之各項疑義處理原則,並以專表予以敘明;另表一-一都市計畫重製疑義綜理表,如超過容許誤差者,應表列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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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擬變更內容,建議原計畫與新計畫之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全部刪除,併入本通盤檢討案整體核算,並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為「原計畫: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新計畫: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及補充敘明計畫圖重行測製前後之現行計畫區總面積對照表及其差異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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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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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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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為落實容積管制,提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縣府擬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部分,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其係屬細部計畫表明事項,建議改列為細部計畫事項,如有必要,於本計畫專章表明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或都市設計原則,以作為縣府配合本次通盤檢討結果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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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建議縣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儘速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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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建議彰化都市計畫本次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分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辦理之,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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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回饋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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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載明之「公共設施變更回饋辦法」、「工業區變更回饋辦法」及「附帶條件變更回饋辦法」等三辦法,按「辦法」為法規性質,惟查上開三項「變更回饋辦法」規定內容,係屬計畫書載明之變更附帶條件,爰建議修正為「變更回饋規定」,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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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工業區變更回饋辦法」僅係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通過之增訂規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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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在此期間恐將影仍回復為住宅響車站運作。區及道路用地略向東偏移,(三)若為配合地方推避免拆除原既動將彰化站區營運功設變電設施乙能提升或環境改善等節,為符合都相關計畫,在維持現市計畫法第四行鐵路用地情形下,十五條規定之亦可依都市計畫公共意旨及上開計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畫道路係市地辦法之規定辦理即重劃後劃設之可。道路,調整東移後勢將影響三、綜上所述,彰化整體道路系站區本局管有之鐵路統,故本項未用地謹再提列下述建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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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併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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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古六用地,建請註明古蹟建築範圍僅為扇形車庫,且本基地得作商場、展覽場、餐飲等多元化使用,容積率比照文教區及社教用地250%,古蹟建築物不計入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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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請公三用地部份,解除原國宅預定地列管仍回復為住宅區;另道路用地略向東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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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生先生九十二年九月十建議變更新開闢彰化建議變本案基於左列二日陳情書五之十一號道路末端更新開各點,建議未之圓弧形迴車道規劃闢彰化便採納,維持以利民益五之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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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人前開五之一號道一、據彰化縣十一號道路工程部分路末端政府列席代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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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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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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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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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有關「建議彰化都市計畫本次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分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辦理之,以資適法。」乙節,考量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市第一次通盤檢討,短期無法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應請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彰化市下次通盤檢討時,確實分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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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非屬提經該縣議會決議通過之地方單行法規,規定內容核與本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所牴觸,建議應予刪除,及本計畫案涉及工業區變更部分,應依上開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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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說明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及「附帶條件變更回饋」等規定及擬變更後應回饋土地之比例,建議原則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有關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表」辦理。(如附)住宅區負容積率小於200%者容積率大於200%(含)以上者擔比原市場用地者為20%,餘30%原市場用地者為25%,餘35%商業區負容積率為300%者容積率大於300%(含)以上者擔比原市場用地者為30%,餘35%原市場用地者為35%,餘40%備註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已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公有地應優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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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設施變更回饋無須擬定細部計畫部分,建議修正如次:(1)提供公共設施土地應不得小於500平方公尺且應面臨計畫道路。(2)無法提供公共設施土地者,應依需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申請建築時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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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附帶條件規定應另擬定細部計畫,因現況合法建物面積達五0%以上且專案呈報縣政府認定之已發展密集地區,而無法擬定細部計畫部分,建議修正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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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小於一五0平方公尺,且應面臨計畫道路。(2)未符上述之規定者,於基地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時一律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按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之土地面積乘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回饋金繳納予彰化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彰化市公所應專款專用,以徵收或開闢公共設施為主。(3)其他地區現況雖合法建物面積未達五0%,但礙於基地條件特殊,土地所有權人可述明原因呈報縣政府轉縣都委會核准後,改採繳納代金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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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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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相關統計資料僅截至八十八年底,建議更新至九十一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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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因應彰化市舊市區及中心商業區地帶未來再發展時衍生之停車需求,建議補充停車供給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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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十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三案所提意見等二部分,涉及彰化縣政府為配合中央「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水與綠建設計畫」,刻正積極推動彰化市污水下水道建設之需要,因確有時效迫切性,業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五六六次會議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五七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本部九十三年元月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二00一五二六八號函核定有案,爰建議上開已審決先行報部核定之計畫內容,應納入本通盤檢討案內敘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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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縣府依本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重新依「計畫圖重製」、「本通盤檢討變更內容」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三部分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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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敘明相關土地地號資料,建議應依本計畫區地籍重測後之土地地號據以調整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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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盤檢討變更內容」部分:本表有關附帶條件規定部分,建議併同審查意見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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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計畫新計畫案小組編位置變更理由備註號(公(公審查意號頃)頃)見三三計畫年期民國八民國一彰化都市計建議准十五年一四年畫原計畫年照彰化期為民國八縣政府十五年,現核議意已超過計畫見通年期,為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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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程發展之脈動,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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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機「十二」機關用住宅區1.公賣局一、本案機關用地地(機已停購北側擬變更十二)(0.牛稠子段牛為住宅三一五稠子小段二區(0.(一.七)二│一六八六九二00七地號私有土公頃,公七)註:既地之計畫,賣局土有民宅且即將民營地)部部分化,為因應分,據縣件:地區發展,明,目前因此併前揭仍為台設施變更為住宅業中,考辦法辦區,採整體量預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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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方式進該公司行開發。未來民2.原屬既土地整(0.份,依公共之彈0)設施變更回性,建議附帶條饋辦法辦維持原件:理,無需參計畫,未與整體開來如有牛稠子發。變更之段牛稠必要,再子小段另循都二二-市計畫一二、變更程二-一序辦五及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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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本案八等地擬變更號範圍為住宅區(0.土地應三一五另行擬七公頃)定細部之附帶計畫條件規(含配定部置適當分,建議之公共除附帶設施用條件規業及財外,其餘務計准照彰畫),化縣政並俟細府核議部計畫意見通完成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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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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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機二溝渠用住宅區本案現況之據縣府十」東側地(第二溝渠用地位列席代溝渠用地種住宅於計畫範圍表說(0.區)外,故依實明,該府0五二際使用現況下水道二)(0.及權屬範圍主管機0五二變更之。關尚未二)依雨水件:容完成整治,應回饋辦後,如有法辦剩餘土理。地再行辦理變更,爰建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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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文小廿二學校用住宅區依學校實際據縣府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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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文使用現況及列席代(中山國小廿(0.地籍權屬範表說南郭段南郭小段38-21、38-34、38-58、38-68、38-69、小)二)0二五圍變更之。明,該府38-147、38-148、38-149、38-150、38-151、38-152四)前經徵等地號(0.詢中山0二五附帶條國小表四)件:示,現有設施變開發計更回饋畫,以及辦法辦現況地理。勢高差頗大,無劃,爰建議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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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彰化國中公園用學校用依學校實際建議准一一地(公地(文使用現況及照彰化(文中十一)中十地籍權屬範縣政府九)九)圍變更之。核議意(0.見通四三四(0.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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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五四)風景區(0.二0一三)一一「公一」機關用道路用依卦山據彰化二二公園用地地(機地路實際使用縣政府內之卦山十三)現況變更列席代路(0.之。表說一五0為連接明,本案(0.三)14-3-15M計擬變更一五八畫道路與減少之一)公園用14-1-12M及公園用地(公14-2-15M計地面一)畫道路,劃積,將以設十五米計本通盤公園用(0.畫道路,使檢討案地(公00七該地區交通擬增加一)八)系統更臻完公園用善。地面積(一.機關用約八.七九九四地(機公頃予七)十三)以補充劃設,以(0.及配合00一八卦山二)地(文使用,爰中十建議准九)照彰化(0.縣政府00四核議意0)見通機關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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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機機關用廿六)地(機(0.廿六)三)(0.00三風景區四)(0.道路用0七七地0)(一.地(機一)十六)(0.道路用0四五七)地機關用(0.地(機00三六)0)(0.道路用0三五地一)(0.住宅區0七七0)(0.一二七道路用八)地(0.0四五七)道路用地(0.0三五一)道路用地(0.一二七八)一一「機七」道路用住宅區依現行巷道據縣府四四機關用地地實際使用範列席代北側巷道(0.圍變更之,表說(東民街(0.00七以符現況使明,本案六一巷)00七一)用。擬變更一)道路用附帶條地上之件:建物,係為合法依公共建物,以設施變及擬調機關用更回饋地(機辦法辦整變更七)理。後之道路路形(0.道路用不影響00八地通行安0)全,爰建(0.議准照住宅區00八彰化縣0)政府核(0.議意見000道路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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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0.五)一一「文高十保存區宗教專原保存區為考量白五五八」用地用區寺廟使用,雲寺歷左側保存(一.非為指定之史久區(白雲八三0(一.古蹟或文化遠,未來寺)二)八三0歷史建築仍有指二)物,故變更定為歷為宗教專用史建築區,以符實物之可際使用規能性,爰定。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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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市十道路用商業區1.原規劃據彰化六六三」市場地六米計畫道市公所用地東側(0.路之樁位為列席代六米計畫(0.000K15-k15-1,表說道路0五六七)然民國五九明,該公四)年公告實施所業已附帶條之修訂計畫取得建件:之樁位為照,刻正k16-k15-1,辦理彰依公共致使原十多化市華設施變戶合法建物陽公有更回饋為所切割。零售市辦法辦場立體理。2.該六米停車場計畫道路出工程,未地(市郭路轉角完竣十三)處,有行車後,本案交通危險之東側六(0.虞,且東側公尺寬000有南郭路一之計畫三)四六巷現行道路為巷道可取代該市場住宅區之,故變更進、卸貨之。車輛進(0.出之必0五五要通四)道,爰建議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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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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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共設施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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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14-6-12M住宅區道路用14-6-12M與考量預九九與地14-4-15M計留二條14-4-15M(0.畫道路交會計畫道計畫道路00一(0.處,其北側路銜接交會處九)00一道路境界線路口緩九)與現況道路衝空間道路用地面高差達之需地住宅區三至五公尺要,爰建開闢困難,議維持(0.(0.故在維持計原計0二四0二四畫寬度及避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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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免破壞現有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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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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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共設施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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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文高十六學校用學校用依學校實際請縣府00與文高十地(文地(文使用現況範查明確七範圍界高十高十圍變更之。認該二線六)七)學校(彰化高中(0.(0.及彰化0二五0二五高商)同八)八)意本案地(文地(文校用地高十高十之意七)六)願,及將該二學(0.(0.校同意一一一一一一變更之八)八)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則同意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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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14-7-15M住宅區道路用為考量該地建議准三二計畫道路地區交通系統照彰化及北側住(0.之完整性,縣政府宅區六五七(0.將北側住宅核議意四)六五七區內之現行見通四)既成巷道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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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維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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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大埔山區溝渠用道路用1.大埔山建議准四三截水溝地地區截水溝之照彰化溝渠用地,縣政府(0.(0.已建置箱核議意四四八四四九涵,並開闢見通六)五)完成且現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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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供作道住宅區路使用,,考量該地區(0.溝渠用交通系統之000地完整性,故九)(0.局部依實際0三六使用現況變住宅區四)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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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計畫區0三六南側屬大埔四)山區截水溝部分,變更住宅區為溝渠用地,以符實際使用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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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體育場西體育場道路用1.變更範為符合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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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南側用地地圍係介於體都市計育場及細部畫法第延平段六|四、九、九|一、九|二、九|四、(0.(0.計畫區(原四十五九|五、九|六、九|七、九|八等地號一七三0一八文十五學校條規定0)一)用地變更為之意住宅區)間旨,建議鄰里公之私有土維持原園兼兒地,然政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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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遊樂已無徵收之場用地計畫,故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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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十八)2.配合細部計畫區(0.(原文十五0四二學校用地變四)更為住宅區)之「細住宅區建一」計畫道路連接體(0.育場內道路一一二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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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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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道用地,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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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彰化醫院醫院用機關用1.目前行建議准七六地地(機政院衛生署照彰化廿八)彰化醫院已縣政府(一.遷建彰化縣核議意一三九(一.埔心鄉,原見通0)一三九址已無劃設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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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醫院用地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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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有,故將來可將市公所遷建於此,而原「機十一」機關用地(供市公所使用)則變更為其他適合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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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彰化消防住宅區機關用依消防隊實建議准八七隊地(機際使用現況照彰化(0.廿七)及地籍權屬縣政府二二六範圍變更核議意六)之。見通(0.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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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六)二二中央路南住宅區住宅區該地區原彰建議本九八側原溝渠化都市計畫案除附用地附帶(0.(0.為溝渠用帶條件條件變更八四八八四八地,於變更規定併之住宅區七)七)彰化都市計同審查畫第一期公意見八附帶條附帶條共設施保留辦理件:件:地專案通盤外,其餘檢討時,因准照彰附一:依附帶排水溝已依化縣政應另行條件回下水道系統府核議擬定細饋辦法施工完成,意見通部計畫辦理。剩餘預定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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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配無須再保置適當留,遂附帶之公共條件變更為設施用住宅區,然地與擬該地區地形理之事立,無法整業或財體規劃,抑務計已無訂定細畫),部計畫之必並俟細要,故變更部計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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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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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大埔路與住宅區道路用為連接大埔考量本0九計畫範圍地路與延平路案擬劃界交接處(0.之交通動設後之南側住宅一六九(0.線,以紓解道路用區0)一六九當地擁擠之地將銜0)車流,故將接本計現為農田水畫區利會廢河道內、外多變更為十五條通路米道路,以及既有維當地交通道路,形系統之順成交通暢。衝突點,有影響通行安全之虞,爰建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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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台糖廢鐵鐵路用綠園道原台糖舊鐵建議准一0道地用地路已廢置,照彰化(綠園考量該地區縣政府(一.道二)交通系統動核議意三二八(一.線之順暢,見通八)一五八以及提昇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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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環境品質與增加都市住宅區綠地開放空間,遂變更(0.為綠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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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0六)附帶條住宅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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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依公共一五七設施變八)更回饋辦法辦道路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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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用地二八五(綠園九)道二)(0.一五七八)綠園道用地(0.二八五九)三原台汽車車站用車站專配合國光客建議准三站地用區運已為民營照彰化化組織,故縣政府(0.(0.變更之。核議意五三三五三三見通四)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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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彰化扇形鐵路用公園用為提升本案建四一車庫西側地地(公鐵路局員工議除左及北側之二)宿舍生活環列各點台灣鐵路(二.境品質及整外,其餘局員工宿三一三(0.體發展之需准照彰舍三)八八0要,採整體化縣政七)開發方式進府核議行開發,以意見通停車場達營造現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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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化都市景一、配合三)觀。縣府規2.配合社劃設置(0.區發展、彰三十公六一二化扇形車庫尺寬綠二)保存區及鄰園道之分區之需性,擬變(第三求,無償提更為停區)公園用地。地乙(0.節,建議八二0變更為四)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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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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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用地應設為古公所,區衍生並待產之停車權移轉需求,上後始可開擬變發照建更為公築。園用地乙節,請時,考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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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北側擬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部分,建議計畫道道,以銜地,並作為停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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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彰美路與綠地道路用原規劃綠十建議准五二三民路交地三用地為道照彰化會處之(0.路槽化綠縣政府「綠十0二六(0.地,然現行核議意三」綠地九)0二六已開闢為道見通九)路,該綠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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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開闢使用必要,故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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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文小廿四商業區學校用依學校實際建議准六三地(文使用現況及照彰化(民生國(0.小廿地籍權屬範縣政府小)0九九四)圍變更之。核議意四)見通(0.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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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九九四)三「機二」供鄰里供鄰里為加強彰化建議准七機關用地辦公室辦公市西區治安照彰化使用室、派及消防功縣政府出所及能。核議意消防隊見通使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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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彰化火車鐵路用車站專1.台灣鐵建議同八四站現址地用區路局彰化火意臺灣車站為「鐵鐵路管(一(一路用地」,限理局九二.七二.七於土地法第十二年五八五八八十二條規八月二三)三)定無法供作十五日其他使用,鐵產開附帶條故依都市計字第0件:畫法規定變九二0更為「車站0一七應依都專用區」。七七八市計畫號函提法擬定2.經變更意見,維細部計後站區可採持原計畫,擬用BOT方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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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細部式改建車站計畫時為多目標使應將交用,以作為通影響串聯前後站評估納地區之媒入檢介,提供現討。代化轉乘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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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機六」商業區公園用1.本案係建議准九五機關用地地(公八十五年二照彰化北側商業(0.一)月十三日發縣政府區八四九布實施之擬核議意六)(0.定「彰化都見通八四九市計畫(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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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一公園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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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案計規定,應於細部計畫發築,否則下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變更為其他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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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細部計畫已發布逾三年仍未開工建築,故檢討變更恢復為原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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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內政函說明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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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景宗街之鐵路用住宅區原台糖鐵道本案建0六綠地與鐵地(第二已廢置,考議除左路種住宅量車站專用列各點(0.區)區與金馬路外,其餘九0二(0.連絡之交通准照彰一)二六六動線,以及化縣政八)提昇居住環府核議境品質與增意見通附帶條加都市綠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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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開放空間,一、本案遂變更為綠3-8-15M依工業園道。以南擬區變更變更鐵回饋辦路用地法辦為住宅綠地理。區部分,建議(0.用地查意見0)(綠園八有關道三)公共設住宅區(0.施用地(0.六三五變更回三)饋規定一三九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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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園道乙種工用地二、配合業區(綠園縣府規道三)劃設置(0.(0.三十公0七0七三七尺寬綠三)0)園道之連貫綠園道性,本案用地3-8-15M(綠園以北擬道三)變更部(0.分鐵路一三九用地為五)住宅區用地兩用地旁毗鄰(綠園之工業道三)區土地(0.乙節,建0七0議變更三)為三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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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為綠園道用地乙節,應依「都市計畫工範」規定辦理時,優先指定為地,以作為綠園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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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華西路道路用商業區中華西路高配合延二高架橋北地架橋與鐵路續本表側商業區(0.交會處北側編號五與鐵路用(0.0八五六米計畫道十七擬地0八五四)路,其與中劃設綠四)華西路交會園道用附帶條處,現況供地(綠園件:作人行陸道七),橋,致使計建議本依公共畫道路無法案除應設施變通行,故無沿鐵路更回饋連接之必用地旁鐵路用辦法辦要,藉由鐵劃設置地理。路用地範圍至少八調整,變更公尺寬(0.商業區調整該計畫之綠園一七四道路路形及道用地0)(0.規劃為囊底及補充一一二路。擬變更六)位置及面積,納附帶條入計畫件:書敘明外,其餘依公共准照彰設施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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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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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六一四)四三「綠六」綠地道路用1.配合本建議除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一併納入變五二案四八綠地(綠地次通盤檢討應加強附帶條件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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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業區變更補充變(0.後「綠六」更理由(0.三三三綠地既無留及擬變二八六七)設之必要。更綠地七)(綠六)2.為考量為道路乙種工該地區交通用地業區之順暢及配(0.二合鄰近道路八六七(0.系統將其變公頃)部0四三更為道路用分,修正二)地。為「綠園道用地」住宅區外,其餘准照彰(0.化縣政00二五)府核議意見通文教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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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一)(供用)(0.00一三)四三華山路與住宅區道路用1.原水利據彰化五九中正路交地溝已廢除,縣政府會處東南(0.為改善市區列席代側住宅區二一六(0.居住環境品表說五)一五四質及提升都明,本案三)市生活水六公尺準,以水利寬計畫鄰里公地範圍變更道路無園兼兒為鄰里公園指定建童遊樂兼兒童遊樂築線之道路用場(公場及道路用疑慮,建地兒十地(十二公議除應七)尺),符合公加強補(0.地公用之原充變更0七七(0.則,並可解理由九)0六二決市區開放外,其餘二)空間不足之准照彰問題。化縣政2.變更後意見通(0.造成北側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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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七七宅區基地深六)度短淺無法建築,故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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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計畫道路依公共變更為住宅設施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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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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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彰化醫院醫院用住宅區彰化醫院已配合本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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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0北側地遷往埔心表編號(0.鄉,北側屬二十七大埔段三一五、三一五|三、三一五|六及三一(0.四九八私有地部分擬變更五|七等四九八六)已無計畫開部分醫六)闢。院用地地號附帶條為機關件:用地,供計畫建,並提(含配供市公置適當所、附近之公共稅捐處設施用等機構理之事求,爰建業及財議本案務計變更為畫),停車場俟細部用地,以計畫完符實成法定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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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且入計畫道路不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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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中正公園住宅區公園用因應未來都建議准八一(公兒地(公市發展及人照彰化二)東側(二.三)口成長,並縣政府住宅區二0二減緩大量乘核議意一)(二.載之人潮與見通二二五車流量過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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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匯集市中心綠地火車站地區,故於南(0.側屬台灣鐵0二三路局用地劃三)設公園用地,視將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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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計畫區南農業區污水處1.為因應併同審十二側農業區理場用未來都市發查意見(六.地展所產生的九(三)九四七廢污水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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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題,有設置九四七污水處理場一)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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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水處處,且為主要排水之兩側,因此於計畫區西南側鄰近洋子厝溪旁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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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積為六.四五一二公頃,為爭取該用地,將變更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並由政府採一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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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中山路與乙種工產業發1.部分工按都市二三建國路交業區展專用業區因涉及計畫法會處之乙區大型工廠遷台灣省種工業區(三廠或面臨轉施行細七.五(二型之困境,則已明三七四.九以及未開發文規定四)五一地區現況住乙種工一)宅發展密業區可集,故本計供設置附帶條畫已無留設公共服件:工業區之必務設要性。施、公用應剔除事業設區內現2.計畫區施及一況合法發展主要集般商業建築物中於火車站設施等之範前市中心商使用項圍,其業區,而後目,倉儲餘地區站地區因工批發專應依都業區設立而用區亦市計畫使其發展受可供作法擬定限,且缺乏批發倉細部計開放性空儲等商畫,基間,致使社業設施地最小區生活環境使用項開發面品質低落,目,以及積不得為顧及火車本案擬低於二站前後地區變更位公頃,整體及均衡置坐落並至少發展,故變彰化火提供一更之。車站五%之後,其變土地作3.依彰化更為住為公園縣綜合發展宅區、商綠地,計畫指導,業區及且基地彰化市為工產業發內道路商聚集的重展專用依需要心,應強化區等面自行劃工商服務的積達七設,而功能與角色十二公出入之扮演,並應頃之聯外道積極扮演提多,以如路至少供工業資此大規八公訊、會議諮模面積尺,俟商與交易場開發強細部計所服務之角度,對彰畫完成色。化車站法定程周邊附序發布4.依《都近地區實施後市計畫定期土地使始得發通盤檢討實用結照建施辦法》第構、交通築。三十條第一運輸、公項第二款規共設施住宅區定,工業區與環境(第二之位置因都景觀之種住宅市發展結構承載量區)(一之改變對社影響深二.五區生活環境遠,為健八六發生不良影全都市三)響時,得予整體發變更為其他展,爰建註:現使用分區。議本案況建物維持原密集地計畫,如區有變更都市計附帶條畫之需件:要,應另循都市依工業計畫變或「都市法辦計畫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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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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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永安街與乙種工住宅區同前同本表前前鐵路交會業區(第二編號五處之乙種種住宅十二審工業區(七.區)查意一八一(五.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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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台鳳五)六六八工廠)一)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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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計畫(含配設施用畫),並俟細部計畫建築,計畫,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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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一.五一三四)註: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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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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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後火車站乙種工住宅區同前同本表前前之乙種工業區(第二編號五業區種住宅十二審(二區)(二查意五.二五.二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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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七六三)三)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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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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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後火車站倉儲批住宅區同前同本表前前之倉儲批發專用(第二編號五發專用區區種住宅十二審區)查意(二.(二.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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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一二二0)0)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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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計畫(含配設施用畫),並俟細部計畫建築,計畫,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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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廣停四廣場兼停車場1.現行計建議除三四停車場畫區內廣場擬變更廣停七(二.兼停車場僅之六處(三.三三一可作平面使廣停用廣停八一三三二)用,加上停地,應予八)車場用地取以分開廣停十註:得得不易,遂敘明擬作立體無法解決當變更為廣停十一多目標地停車之需停車場使用。求。用地、社廣停十四教用地社教用2.故變更及綠地地廣場兼停車等面積場為停車場外,其餘(0.用地,以符准照彰六三四立體多目標化縣政九)使用建造立府核議體停車場,意見通綠地補充當地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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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空間不足(0.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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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七)3.原廣場空間,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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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廣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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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公一」公園用住宅區1.考量地建議除四五公園用地地(公權及地形調擬變更一)(0.整公園用地公園用二三四範圍界,以地為住(0.八)符實際使用宅區二三四現況。(0.二八)附帶條三四八件:2.計畫區公頃)維內有一處風持原計依公共景區目前開畫外,其設施變闢為棒球餘准照更回饋場,亦無留彰化縣住宅區辦法辦設風景區之政府核理。必要,故變議意見(一.更風景區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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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二公園用公園用地,九)地(公以符實際使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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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區(一.(五.七三二三六0九)七)公園用地(公一)(五.三六0七)五四彰化孔子道路用道路用1.依中央建議除古蹟保存區變更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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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廟地地(供及縣定古蹟擬變更作人行實際使用範之「彰化1.彰化孔子廟(古一)孔門段元清觀(0.步道使圍之完整性孔子廟」433,434,435,436,451,452,453,454,455,456,504,505,506二0五用)及土地權屬等十一等地號彰化慶安九)變更為古蹟處廟宇宮(0.保存區。及一處2.元清觀(古二)成功段一四一扇形車300,301,302,303,305,299,288-12等地號節孝祠四)2.依《文庫,應予化資產保存以分開3.彰化慶安宮(古三)民權段開化寺古蹟保法》第三十敘明擬機關用存區六條規定辦380,381,460,461,332,333等地號變更為彰化扇形地(機理。古蹟保車庫六)(0.4.節孝祠(古四)南郭段南郭小段30-6,30-7,30-37存區、道0六四等地號部分土地(含忠烈祠)定光佛寺(0.五)路用地(供作5.開化寺(古五)成功段488地號一八九彰化關帝五)古蹟保人行步廟道使用)6.彰化扇形車庫(古六)西勢子段過溝子小段存區住宅區及機關132,132-19地號、彰化段西門小段369,369-20地號彰化西門用地等之部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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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德祠(0.四六四面積六七四三)外,其餘7.定光佛廟(古七)成功段920~929,930~934等聖王廟七)准照彰地號化縣政彰化懷忠商業區府核議8.彰化關帝廟(古八)民族段222地號祠意見通(一.過。9.彰化西門福德祠(古九)中華段863地號南瑤宮七八0六)10.聖王廟(古十)民族段239,239-1,240,240-1,242,243等地號鐵路用地11.彰化懷忠祠(古十一)民族段395地號機關用(0.地(機12.南瑤宮(古十二)大埔段八一九六)342-2,342-3,342-58.342-59,344-1,426,436等地號五)(0.道路用000地一)(0.一)五四鐵路用地鐵路用綠園道為提昇居住建議准七八及兩側綠地用地環境品質與照彰化地(綠園增加都市綠縣政府(0.道七)地開放空核議意八六七(0.間,中華路見通三)八六七以南至計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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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範圍界之東住宅區側部份,以鐵路用現行計畫綠(0.地帶東側界線0七五向西側劃設二)(0.八米綠園0四四道,而「綠一)園道」西側為鐵路用綠地綠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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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0五二0三一0)一)(0.二0七八)綠園道用地(綠園道七)(0.八四四二)五四油一加油站加油站因應加油站建議除八九用地專用區設置已為民擬變更油二營化事業,之三處(0.(0.而非屬公共「加油油三四四九四四九設施用地,站用六)六)故變更之。地」,應為「加油站專用區」面積外,其餘准照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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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機十住宅區道路用1.該地區建議准九0五」機關地房屋密集且照彰化用地南側(0.鄰近彰化師縣政府既有巷道五0六(0.範大學,然核議意三)五一0未有計劃道見通(中山路七)路連接中山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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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段八七機關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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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巷)地(機十五)2.為考量該地區行車(0.動線之順00四暢,將現況四)既有巷道變更為八米計畫道路,以維交通系統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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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高速公路溝渠用道路用1.為因應建議准0一西側計畫地地彰濱工業區照彰化新闢道路未來發展之縣政府(0.(0.交通產生量核議意一00一00及改善中山見通六)六)高速公路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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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交流道附農業區溝渠用近之道路系地統更趨完(0.善,故彰化二二四(0.縣政府於八五)00六十九年五月0)三日八九彰道路用府工都字第地七七五六八號函公告實(0.施「變更彰二一八化都市計畫五)(部分農業區、溝渠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溝渠用地為農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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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案為辦理交通用地徵收計畫符,遂配合該道路樁位計畫重製圖後,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之,以符原公告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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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為配合西門排水變更為綠園道用地,路,故將既有道路變更為十米計畫道路,以維該地區交通系統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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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變更彰化附二:刪除。1.原變更據彰化調整附帶條件後之可建築用地,除現況合法建物一二都市計畫(一)彰化都市計縣政府已發展密集地區外,應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第一期應無償畫(第一期列席代日起二年內辦理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公共設施提供文公共設施保表說時變更為其他適合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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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地專小七內留地專案通明,該府案通盤檢六十三盤檢討)案刻正辦討)案附戶合法內所訂定之理擬定帶條件內房屋現附帶條件所本地區容住人遷提供之公共細部計建使設施比例過畫,及研用,面高,土地所擬安置積約三有權人開發原劃設八八0意願不高,文小七平方公造成土地荒內六十尺,並置,且亦無三戶合無償提達提升環境法房屋供道路品質及整體住戶,爰用地後開發之功建議本始准給效,故基於案維持照建築合理及公平原計使用性實有檢討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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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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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提供土地2.依變更已由相彰化都市計關地主畫(第一期自願提公共設施保出同意留地專案通書)。盤檢討)案擬定細部計(二)畫,並已發文小布實施者,七」內則維持原計六十三畫之附帶條戶合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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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現住人應3.附三變同意依更部份詳附帶條「變三九」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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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建至「文中六」之土地上,並將「文小七」六.五提供為國小使用(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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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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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發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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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續前附三:刪除。同前併同本同前前前表編號(一)三十九興建五業區為星級以公園用上國際地(公觀光飯一)店。(0.八四九六(二)公頃),附一所爰建議規定事准照彰項。化縣政府核議(三)意見通無償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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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三0%以上土地做為停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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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續前附四:附四:同前據彰化同前前前靠近變應提供縣政府十公尺為公共明,「變綠帶作設施用更彰化為住宅地,整都市計區與變體開發畫(第一電所用計畫包期公共地之隔含主要設施保離帶。計畫已留地專劃設之案通盤十公尺檢討)綠帶,案」,業以作為將本案所用地劃設之之隔離十公尺帶。寬綠地次,為保障擬定本地區益,建議為公共設施用理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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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續前附五:刪除。同前據彰化同前前前地主應縣政府共設施明,本地用地區業已後,屬完成擬於住宅定細部區部份計畫,即始得申已按照請建築本案附使用。帶條件竣,無須變更原計畫內容,爰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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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續前附六:附六:同前一、建議同前前前應以市應以市本案除理,並理,並設施用完整之地作為同審查公園用公共設意見八地,其施用地辦理面積不(含一外,其餘得少於處公園准照彰擬變更用地)化縣政為住宅或依附府核議區土地帶條件意見通之四五回饋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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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辦理。二、本案畫,否則為其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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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續前附七:附七:同前同「附同前前前至少提應以市六」審查供一處地重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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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之方式辦公園用理,並地,其提供適面積不當之土得少於地作為擬變更公共設為住宅施用地區土地(含一之四0處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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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續前附八:附八:同前同「附同前前前市場變市場變六」審查更為住更為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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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區部宅區部分,至分,應少提供提供適四0%當之土之土地地作為為停車公共設場;市施用地場變更(含一為商業處停車區部場);市分,至場變更少提供為商業四五%區部之土地分,應為停車提供適場。當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含一處停車場)。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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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續續前附九:附九:同前同「附同前前前廣停變廣停變六」審查更為住更為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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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區部業或住分,至宅區部少提供分,應四五%提供適之土地當之土為停車地作為場;廣公共設停變更施用地為商業(含一區部處停車分,至場)或少提供依附帶五0%條件回之土地饋辦法為停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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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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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國南北道路用綠園道為提昇居住建議准工業區變更為綠園道用地部分,一併納入變五二二路、中興地用地環境品質與照彰化案附帶條件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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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及旭光(綠園增加都市綠縣政府路(八.道一、地開放空核議意八三三綠園道間,遂變更見通二)五、綠部分計畫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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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道路為綠園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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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種工八三三業區二)(0.綠園道000用地七)(綠園道一)(0.七)六五新訂土地無土地使詳見第七章按都市三三使用分區用分區第五節土地計畫法管制要點管制要使用分區暨第二十點都市設計管二條規制要點。定,土地部計畫事項,查本計畫種類性質為市計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依更,且九都市計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畫,建議本案應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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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本表有關附帶條件規定部分,建議併同審查意見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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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變更內容編本會專案小組編位置原計畫(公新計畫(公變更理由備註號審查意見號頃)頃)五人機「十八」機關用地產業發展該機關用地原一、考量未來9機關用地(機十八)專用區為水源地,經作仍有指定作為業單位以有無其他機關使用機「二十」(0.一五(0.一五開闢需求二次之可能性,建機關用地0五)0五)行文自來水公議維持原計註:一併納司,均未表示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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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變五二見;藉由民眾陳案產業發情表示該用地二、本案二機展專用區無水源使用之關用地作為水附帶條件相關設施,且多源地使用部之規範。年皆未開闢,為分,請縣府函住宅區(第維護民眾權請台灣省自來機關用地二種住宅益,故變更之。水公司查復有(機二十)區)(0.無使用該用地一0八二)之需要,如該(0.一0公司未能於本八二)附帶條件:計畫案提大會審議前表示意依公共設見,則解除本施變更回案機關用地指饋辦法辦定作為水源地理。使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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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建國路與綠地道路用地考量計畫區北考量中山路為1中山路交側入口門戶,以彰化市主要聯2會處東側(0.六六(0.六六及現況無劃設外道路,為滿綠地八0)八0)隔離綠帶之需足該道路之之求,故變更之。交通需要,建議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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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機「廿三」綠地住宅區現況為現有通併同逕向本部二3機關用地行巷道及房陳情意見綜理0西側綠地(0.0九(0.0九舍,該綠地已無表編號六審查一九)一九)劃設必要。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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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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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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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自強路與道路用地商業區2-3-15M計畫併同逕向本部二5彰美路交道路原規劃路陳情意見綜理5會處(0.0一(0.0一線有合法建表編號十四審五三)五三)物,為加速該計查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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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道路於附帶條件:6-20M交會處之道路開闢,以住宅區饋辦法辦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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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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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一八二)道路用地(0.0一八二)四人計畫區人商業區道路用地原陳情人已取建議准照彰化一7行廣場東得變更位置相縣政府核議意7側(0.0二(0.0二關土地所有權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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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0一)人同意書,故在不影響他人權道路用地商業區益下,調整變更該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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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二(0.0二0五)0五)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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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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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5-17-10M道路用地住宅區為營建署辦理建議准照彰化六計畫道路該計畫道路開縣政府核議意人(0.0三(0.0三闢時,經查計畫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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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0)五0)樁位測得之拆8除線與地籍分住宅區道路用地割線不符,造成部分合法建物(0.0三(0.0三遭拆除,故以徵四二)四二)收範圍(地籍分割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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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彰化醫院住宅區住宅區1.原「文十三」本案建議除擬九南側原學校用地於一變更住宅區人「文十(一.七七(0.九0期公設專案通(0.八六九1三」學校五六)六0)檢附帶條件變六公頃)之附0用地更為住宅區,基帶條件規定部附帶條附帶條件:地現況東側建分,因違背大件:物密集,完成細法官釋字第四大埔段部計法定程序0六號解釋,應另行擬366-2及執行不易。應併同審查意定細部計366-5地號見八辦理外,畫(含配置之土地範2.而西側部分其餘准照彰化適當之公圍應提供為公有土地及縣政府核議意共設施用三五%之私有土地,且私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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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與擬具土地,該提有土地現況為具體公平供之土地空地,土地地形合理之事應無償移完整,其附帶條業或財務轉於政府件回饋之土地計畫),並後,始得發面積,可符合變俟細部計照建築;前更回饋辦法之畫完成法揭所提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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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得發照段364-5、建築。365-5及部分362-133等地號,依附一內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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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八六九六)附帶條件;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計畫),並建築;或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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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文小八南農業區溝渠用地現況溝渠已整建議准照彰化一9側大埔山治完成,依實際縣政府核議意7區截水溝(0.一八(0.一八整治現況變更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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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六六)鄰近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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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渠用地農業區(0.一七(0.一七0四)0四)住宅區溝渠用地(0.00(0.00五一)五一)(三)「計畫圖重製疑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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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除編號一及編號二屬「計畫圖重製疑義」部分外,其餘編號變更計畫內容屬於實質變更,請併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之「本通盤檢討變更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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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有關附帶條件規定部分,建議併同審查意見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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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變更內容編本會專案小組備編位置原計畫(公新計畫(公變更理由號審查意見註號頃)頃)一一都市計三千分之一一千分之一1.原都市計畫圖併同審查意見畫圖比例尺比例尺係於民國四十五年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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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其原圖已遺失,而複製的二原圖亦經歷多次複製,精度已失且現況地形變動甚大,常造成都市計畫執行之困擾,為提高計畫圖精準度,故辦理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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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重劃作業程序提經彰化縣政府核對及召開研討會決議,並依彰化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八九彰府工都字第00五八0六號函公告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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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土地使計畫總面積計畫總面積1.以都市計畫重併同審查意見用計畫製圖為準,修正現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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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一二0(一二三行都市計畫圖與重三.一三0四.六九五製圖間面積之差0)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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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住宅區2.八0年七月廿三日彰府建都字第(五七三.(五七五.一四一四二六號發三六二九)六九四七)布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商業區商業區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機十(七0.八(七二.0四」機關用地(供二五0)五五八)台汽車站使用)與(七二.六(七二.六五三000號發布八九八)五八六)「變更彰化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文教區文教區商業區為車站用地及道路用地)案中(三.六三(四.一0車站用地係為相同五0)三三)用地,然計畫書中未說明其原由,故鐵路用地鐵路用地本次檢討特此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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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二六.七三六0)五七一)3.「彰化市都市計畫區內高速公路廣場兼停車廣場兼停車交流道變更」案於場用地場用地六四年七月廿六日(四.0九彰府建都字第六七00)(四.三三三七九號函公告實一一)施,然變更計畫書加油站用地圖已遺失,故本高加油站用地速公路用地面積係(0.五0依樁位展繪量測而六四)(0.四四得;另,變更彰化九六)都市計畫(第一期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專保護區案通盤檢討)案係(二.八四將高速公路面積計00)(二.五0入農業區面積內,一五)故本次檢討特此釐社教用地社教用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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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六00)(四.五二4.變更彰化都市一三)計畫(第一期公共保存區設施保留地專案通保存區盤檢討)案中「文(一.八七大廿」學校用地面00)(一.八三積係為「文大廿」0二)與「文十五」面積農業區之和,然「文十五」農業區學校用地面積重複(五一.0計算,故本次檢討0六九)(三六.七特此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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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七)5.原計畫圖有標高速公路用示火車站前後廣場風景區地用地,然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卻將廣(八.0四(一七.五場用地面積計入道00)六六三)路用地面積,故本次檢討將廣場用地學校用地風景區與道路用地面積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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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三.(七.八七五五二0)三六)6.文小八南側大埔山區截水溝已整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治完竣,依河川整治現況調整都市計(二一.二(九五.八畫範圍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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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0)八七九)機關用地公園用地(二二.二(含公園兼七一八)兒童遊樂場)車站用地(五四.七(0.五三二四四)三四)綠地用地公園(含公園兼兒童遊(一.九九樂場)二0)(五九.五體育場用地六一0)(一六.四綠地用地一00)(四.二八市場用地八八)(二.三四體育場用地00)(一五.二醫院用地三七八)(三.一五市場用地00)(二.三六電台用地六九)(0.0八醫院用地00)(三.0四變電所用地一六)(一.六0電台用地00)(0.一二溝渠用地六一)(二0.0變電所用地五00)(二.四五人行廣場用地六八)(0.一六溝渠用地00)(一九.四倉儲批發專四四三)(二.一二地五二)(0.一五道路用地六一)(一六0.倉儲批發專六七0四)用區(二.一二二0)道路用地(一七八.0三八0)八八文大廿住宅區乙種工業區1.依工業區實際據縣府列席代東側工使用現況及地籍權表說明,本案業區範(0.二八(0.二八屬範圍變更之。擬變更之住宅圍(理一六)一六)區供作工廠使光公2.依八十八年十用,相關土地司)乙種工業區住宅區月十五日計畫圖重所有權人並無製研討會決議辦因劃為住宅區(0.0六(0.0六理。有妨礙工廠正四一)四一)常營運;至於擬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部分,亦無相更,且造成工業區街廓不完整,爰建議全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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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師大附住宅區學校用地1.依學校實際使建議准照彰化00工(文高廿用現況及地籍權屬縣政府核議意(0.0八一)範圍變更之。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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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五九)廿一)(0.0八2.配合變五九學校用地五九)案,依現況既有巷(文高廿道變更學校用地為一)住宅區道路用地,以維該地區交通之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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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五(0.0一五九)九0)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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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共設施變更回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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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三六九)一一機十三道路用地機關用地1.14-3-15-M計畫建議本案除左三三鄰近地(機十三)道路因坡度過大開列各點外,其區(0.五八闢不易,故依現行餘准照彰化縣三八)(0.一八道路及鄰近土地實政府核議意見一0)際使用現況變更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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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之。一、為增加公園用地14-3-15-M計(公一)2.依八十八年十畫道路旁原劃月五日計畫圖重製設之公園用地(0.二九研討會決議辦理。面積,擬變更四五)部分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公一)社教用地(0.一八一公頃),建議變(0.二一(0.一0三九)更為公園用八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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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二、為增加上開計畫道路轉(0.0六九二)彎處之路幅空間面積,擬變住宅區更道路用地為社教用地(0.0四(0.一0八九九)三公頃)乙節,建議部分附帶條件:道路用地維持原計畫,其餘依公共設施部分道路用地社教用地變更回饋辦變更為公園用法辦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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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四二九)機關用地三、為符合都(機十三)市計畫法第四(0.0九意旨,擬變更(0.一四四八)公園用地為住五三)宅區(0.0道路用地機關用地四九九公頃)(機十三)(0.0四及機關用地(0.0九四二九)(0.一二八公頃),維五八)道路用地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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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四五三)公園用地(公一)(0.一二五八)一一「機十機關用地綠地(兼作1.依「機十七」建議准照彰化七七七」機(機十七)溝渠使用)機關用地(自來水縣政府核議意關用地公司)實際使用現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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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近(0.七二(0.五七況與權屬範圍變更土地使一三)0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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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區道路用地2.配合彰化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0.0九及本計畫溝渠用地0二)變更原則,將「機十七」機關用地及(0.0六現況變更為綠地兼溝渠使用,塑造籃0五)綠帶空間,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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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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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十七」機住宅區依公共設施關用地北側變更回饋辦14-3-15M計畫道(0.四八法辦理。路,宥於現況地形四三)及建物分佈致使開綠地(兼作闢困難,故調整該溝渠使用)計畫道路,將屬水利地之既有通行道道路用地(0.三六路劃設為計畫道二八)路,並於東側增設(0.一二一條八米計畫道0三)道路用地路,使該地區交通系統趨臻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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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二一五)住宅區(0.一一一七)公園(公一)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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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七依公共設施一三)變更回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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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用地(0.00八六)綠地(兼作溝渠使用)(0.0七一三)一一療養院道路用地住宅區1.十二米計畫道建議准照彰化八八(醫)路兩端高差約四十縣政府核議意北側十(0.一四(0.一四公尺開闢困難,坡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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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米計五三)五三)度過大易造成行車畫道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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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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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八十八年十依公共設施月十五日計畫圖重變更回饋辦製研討會決議辦法辦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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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文小溝渠用地學校用地1.南郭國小東側配合縣府刻正一一十四」(文小十溝渠(大埔排水)辦理南郭坑溪學校用(0.二六四)已地下化,地上現之整治、考量地(南二四)況為學校科學館使維護都市藍、郭國(地下兼作用,故依實際使用綠帶親水空間小)東溝渠使用)現況變更之。及尚無影響學側溝渠校科學館使用用地(0.二六2.依八八年十月現況等因素,二四)十五日計畫圖重製爰建議維持原續前研討會決議辦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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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私立建學校用地文教區(文依學校實際使用現建議除擬變更五四國技術(文大十五教二)況及地籍權屬範圍體育場用地為學院西私立建國工變更之。文教區(文教南側及專用地)(供私立建二)(供私立建東南側國技術學院國技術學院使範圍界(九.四九使用)用)(0.0七線六七)一九公頃)部(九.四九分,為符合都體育場用地六七)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0.0七文教區(文意旨,維持原一九)教二)計畫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住宅區(供私立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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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一使用)四二)(0.0八六一)四三林森路溝渠用地綠園道用地依彰化市雨水下水建議准照彰化三七(二.八三(綠園道道系統規劃內容,縣政府核議意五0)四)林森路原為西門排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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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八水幹線之溝渠用住宅區六八)地,計畫建置為箱(0.00涵,目前已開闢完0四)成,為提昇居住環境品質與增加都市乙種工業區綠地開放空間,遂(0.00變更為綠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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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九)農業區(0.0五0五)五四計畫區溝渠用地綠地(兼作1.計畫區內大埔建議准照彰化六七內渠溝(三.八二溝渠使用)排水溝渠用地宥於縣政府核議意用地五四)(二.0四計畫範圍與現況使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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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用情形不符,差異住宅區性頗大,故配合彰(一.一八化雨水下水道規劃八三)及依權屬範圍與實際使用現況變更為附帶條件:綠地兼溝渠使用,塑造藍綠帶空間,依公共設施以提升都市生活環變更回饋辦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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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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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檢討規劃鄰里公園兼之大埔排水溝渠用兒童遊樂場地變更為綠地兼溝(公兒五)渠使用範圍外,原(0.一一屬溝渠用地之零星八七)私有地或建成區,道路用地配合本次通盤檢討(0.三五變更為鄰近土地使住宅區二八)用分區;而原屬溝(二.一0公園用地渠之公有土地或水六九)(公一)利地除面積狹小或(0.一一畸零者,得變更為六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外,應變更為公園綠地綠地(兼溝兼兒童遊樂場,以(0.二八渠使用)補本計畫公園兼兒四七)(一.三五童遊樂場用地之不九0)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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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3.計畫「公兒五」(0.四七用地東側之綠地與九0)溝渠用地,現況為建物林立之私有公園用地地,開闢困難,因(公一)此規劃鄰近之水利(0.一一地為替代用地,並四五)藉由12-12-10M與12-15M計畫道路地鄰里公園兼下箱涵之建置以順兒童遊樂場接「公兒五」南側(公兒十之溝渠,以維當地四)(公兒排水系統之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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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0.一五4.計畫區東北側三八)溝渠用地,除建國路與鐵路交會處南道路用地側溝渠用地因建物林立開闢困難及無(0.00留設必要外,餘保0六)留並變更為綠地兼溝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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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十道路用地四)(0.0四(0.0四八九)六五)公園用地住宅區(公一)(0.二三(0.0一八二)三八)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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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共設施變更回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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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兼溝渠使用)(0.0四八九)綠地(兼溝渠使用)(0.0一三八)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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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都市計劃圖影本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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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彰化新站土地建請變本案台汽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汽(彰化縣彰化市三民更車站彰化新站土地中五字第九二0三五五九號段二七七-二、二八七-用地為位於彰化火車函一、二八九-一、二八住宅站東北邊約六九-三、二九六、三二區、商業百公尺處,考0地號),經彰化縣政區量彰化市仍有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於其都市發展衍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生交通旅次轉日審議決議變更為車運功能之需站專用區,並經該府要,本項陳情函送貴委會審議,檢意見未便採送本公司所提「變更納,建議併同彰化都市計畫(第一變更內容明細次通盤檢討)(車站用表第三十三地為住宅區、商業區)案,准照彰化建議書」乙份,敬請縣政府核議意併案審議。見通過,即變更車站用地為車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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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彰化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請大部將本府所送變建請「變併同審查意見十三日府城計字第0九二0更彰化都市計畫(第更彰化九(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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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九十為彰化縣政府「變更一、據臺灣鐵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鐵產開字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路管理局列席第0九二00一七七七八號通盤檢討)案」,變更內代表說明,本容明細表編號第三十計畫案變更內八擬變更部分鐵路用容明細表編號地為車站專用區,建三十八擬變更請維持原計畫乙案,部分鐵路用地詳如說明,請查照。為車站專用區一、依據貴署(一二‧七五92.08.18營署都字第八三公頃),建0922913255號函,專請維持原計畫案小組92.08.05審查乙節,建議同「變更彰化都市計畫意依該局九十(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二年八月二十第一次審查意見辦五日鐵產開字理。第0九二00一七七七八號二、依前揭審查意見函提意見辦略以:「鐵路局代表理,即維持原說明,本計畫案變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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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之限制,且細部計畫之辦理時程、經三、有關公三營、權益分配及財務用地解除原國計畫可行性等因素複宅預定地列管次會議決議有三、本商業區已非為關公共設施變政府所需用地,純屬更為可建築用私人用地;業者在建地所提供之公築周邊的房屋同時,共設施用地比已留有六米巷道,絕例表」規定辦不會產生商業區無法理,即調降附出入之問題;若有問帶條件規定需題,亦應由業者自行辦理擬定細部規劃解決,而不應以計畫提供之公公權力介入,致有圖共設施用地比利他人之嫌。例,故本陳情意見未便採四、基於以上所述理納,惟為求開由,故陳情人等陳情發之可行性並廢除彰化市牛稠子段兼顧地主權牛綢子小段二四-二四益,請縣府另一、二四-二四二地案協調評估本號,被劃分為道路用陳情案土地可地,建請變更為商業納入該地區擬區,以保障合法建物定細部計畫範所有權人的權益。圍整體開發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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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董○勳先生九十二年十月十為開發土地坐落彰化請准予查本陳情案涉二四日陳情書及九十二年十月市牛稠子段下部小段免依彰及本計畫案原二十七日於本會專案小組第二三五-七九地號,請化市都「附一」、「附四次審查會議列席說明。准予免依彰化市都市市計畫八」規定事計畫開發附帶條件所開發附宜,建議併同規定之「擬定細部計帶條件審查意見八辦畫」,並以回饋方式代所規定理,即變更回替提供公共設施用之「擬定饋規定部分,地。懇請鈞署納入變細部計已原則同意依更彰化都市計畫(第畫」,並「彰化縣都市一次通盤檢討)案人以回饋計畫委員會第民陳情案中,並准予方式代一二七次會議列席說明。替提供決議有關公共一、陳情人土地坐落公共設設施變更為可彰化市牛稠子段下部施用建築用地所提小段二三五-七九地地。供之公共設施號,為三面鄰路一面用地比例表」鄰商業區之土地,其規定辦理,調中西側鄰十二米計畫降附帶條件規道路,南側鄰十米計定需辦理擬定畫道路,東側鄰茄苳細部計畫提供路現有道路,北面面之公共設施用鄰已開發完成之商業地比例。
-
區,為一完整區塊土地。
-
二、本基地於已通過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由市場預定地變更為商業區,其中「附一」規定需擬定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始得發照建築。經本人多次與本區塊地主徵詢擬定細部計畫之意願,結果皆不願意,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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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道路不能改變位置,否則造成整條茄苳路被切割不連續,南北道路銜接不上,影響順暢及地方商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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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要重擬細部計畫,現住戶均需將現有房屋拆除改建,花費不貲,且無處可遷,又因分配位置而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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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人經多次努力協調無結果,法令又限制不能個別開發建築,今因陳情人兒女長大需再增加住屋,因限制開發而有地不能建屋,要另外購屋又找不到適當而負擔得起的房子,顯係受不公平待遇,故懇請鈞署能體恤民情,實際瞭解,並准予陳情人完成區塊單獨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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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情人所有之土地為一一一四平方公尺,若要開發依法需提供適當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含一處停車場),若以本基地所提供出來之公共設施面積不多,所營造出來之公共設施使用效益也不大,故懇請鈞署准予以回饋金方式繳交政府,由政府統籌建設一較具規模及效益之公共設施,感激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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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部長電子信箱陳為彰化縣政府辦理併同變更內容三(20030918026)及本署電子之「彰化都市計畫」明細表編號三信箱(920919004)轉來彰化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十二及本表編縣政府彰化市新興里里長林其中人民團體陳情意號十四審查意冠杉先生九十二年九月十八見第55案即「彰化市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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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電子郵件辦理2-3道路修正案」經彰(lingunsin@yahoo.com.tw)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作成修正計畫道路之決議,並送本部審議中,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諸委員,基於國家立法之精神,不得因私人因素,隨意變更計畫道路,應予以否決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變更申請,以示本會重視民眾權益,大眾安全所蘊含的規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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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立法院陳委員○丁九十二年呂○哲先生陳為本案修正二本案陳情人建四十月二十日用箋轉來呂○哲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之三計議二之三計畫先生九十二年十月六日陳情三十二,擬變更部分畫道路道路修正路線書。道路用地為商業區及之路線(詳附圖),尚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不妨礙原計畫呂○哲先生九十二年十一月地,既經本會專案小道路之交通功十八日於本會專案小組第五組第三次會議審查決能,考量本案次審查會議列席說明。議:維持原計畫,為陳情人被徵收保留本人另外其他合拆除後剩餘合法建物,建議該二之法建物之使用三計畫道路修正如附安全性,建議圖。原則同意採納,並依左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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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調整修正後之計畫道路,應以原計畫道路十五公尺寬度予以劃設,及將該計畫道路面積與套繪於計畫圖位置,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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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縣府查明擬調整修正後道路用地之土地權屬,如地,未涉及第三人之土地權益者,則同意變更,惟陳情人應捐贈該新增之道路用地予市公所,並立即先行無償提供做為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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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捐贈及先行提供道路使用事項,畫案提大會審決前完成協議,並納入將來修正之計畫書內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3.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二月十日院臺內移字第0九三000六六二五號移文單、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華總公三字第0九三000二四0七0號函
陳情地點:
及立法委員
魏○谷服務處九十三年二
月二十日立魏服字第三0
四七八號函轉來林○雄先
生九十三年二月三日陳情
書。
陳情理由:
-
原都市計畫案內,市中心編定工業區數十公頃且計畫區內均無規劃道路,根本無法建廠利用,只有幾間小型工廠,餘多數為農舍別墅或果田菜園,實有廢除工業區改編為住宅區之需要,且鄰近彰濱工業區上有數千公頃可資利用。此次通盤檢討地方政府經多次開會討論,決定將工業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實際需要,促進地方發展。
部都委會決議:
-
併同本案變更內
-
容明細表編號五
-
十二審查意見辦
-
理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國民小學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山國字第0九二00六九一號函
陳情理由:
-
申請變更彰化市住宅區(地號:彰化市中山段00八四-000號)一筆為學校用地,請鑒核。本案因未及於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提出申請變更,逕向貴部提出申請變更,並准予列席內政部都委會。
-
一、該筆土地原為本校宿舍用地,九二一地震後拆除,現設置球場供學生上課用。
-
二、本案因未及於彰化縣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提出申請變更,逕向貴部提出申請變更,並准予列席內政部都委會。
-
三、檢附彰化市中山段00八四-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地籍現況套繪圖影本各乙張,及本案都市計劃圖影本兩張。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據彰化縣政府
-
列席代表說
-
明,該縣彰化
-
市中山段八四
-
及一0九-一
-
地號等二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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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0.一三
-
一三公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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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分屬
-
財政部國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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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局及中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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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目前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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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之籃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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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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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國小校園整
-
體規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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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建議同意採
-
納變更上開二
-
筆地號土地住
-
宅區為學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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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並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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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展覽及說
-
明會,公開展
-
覽期間如無公
-
民或團體陳情
-
意見,則同意
-
變更,否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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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會討論。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汽中五字第九二0三五五九號函
陳情理由:
-
本公司彰化新站土地(彰化縣彰化市三民段二七七-二、二八七-
-
一、二八九-一、二八九-三、二九六、三二0地號),經彰化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審議決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並經該府函送貴委會審議,檢送本公司所提「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車站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建議書」乙份,敬請併案審議。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台汽公司
-
彰化新站土地
-
位於彰化火車
-
站東北邊約六
-
百公尺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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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彰化市仍有
-
其都市發展衍
-
生交通旅次轉
-
運功能之需
-
要,本項陳情
-
意見未便採
-
納,建議併同
-
變更內容明細
-
表第三十三
-
案,准照彰化
-
縣政府核議意
-
見通過,即變
-
更車站用地為
-
車站專用區。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彰化縣政府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府城計字第0九二0一三六八八八號函
陳情理由:
-
請大部將本府所送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五十案先行抽出提大部都委會審議,請鑒核。
-
一、旨揭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本府業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府城字計第0九二0一一0六三八號函送大部審議在案(諒達)。
-
二、本府為配合中央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水與綠建設計畫,正積極推動本縣污水下水道建設,首期將以推動二林鎮、彰化市之污水下水道建設為主要目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建設本(九十二)年度奉大部營建署核定經費三千二百萬辦理用地取得及地質鑽探工程,並自九十二年起分四年逐年興建完成;彰化市污水下水道建設部分,本(九十二)年度已完成「實施計畫委外撰寫」工作,預定本年度陳報大部營建署核定,俾據以實施,唯尚須污水處理廠用地配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方能於辦理用地取得後,陳報中央核定分年建設,故請大部協助辦理,以利推動彰化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工作。
建議辦法:
-
建請「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五十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
-
六.九四七一公頃)先行抽出提本部都委會審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陳情地點:
九十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鐵產開字
第0九二00一七七七八號
陳情理由:
-
為彰化縣政府「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三十八擬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建請維持原計畫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依據 貴署92.08.18營署都字第0922913255號函,專案小組92.08.05 審查「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意見辦理。
-
二、依前揭審查意見略以:「鐵路局代表說明,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八擬變更部分鐵路局用地為車站專用區(一二‧七五八三公頃),建請維持原計畫乙節︰建議該局正式行文到署,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乙節,本局建請撤銷變更為車站專用區暫維持原計畫之理由如下:
-
(一)彰化站區尚無鐵路交通建設或改善計畫,車站專用區之變更須與交通建設及營運結合方具實質開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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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主要計畫通過後至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期間,彰化車站將受禁建之限制,且細部計畫之辦理時程、經營、權益分配及財務計畫可行性等因素複雜,在此期間恐將影響車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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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為配合地方推動將彰化站區營運功能提升或環境改善等相關計畫,在維持現行鐵路用地情形下,亦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即可。
-
三、綜上所述,彰化站區本局管有之鐵路用地謹再提列下述建議併同審議。
-
(一)有關古六用地,建請註明古蹟建築範圍僅為扇形車庫,且本基地得作商場、展覽場、餐飲等多元化使用,容積率比照文教區及社教用地 250%,古蹟建築物不計入容積率。
-
(二)建請公三用地部份,解除原國宅預定地列管仍回復為住宅區;另道路用地略向東偏移。
部都委會決議:
-
一、據臺灣鐵路管理局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八擬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一二‧七五八三公頃),建請維持原計畫乙節,建議同意依該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鐵產開字第0九二00一七七七八號函提意見辦理,即維持原計畫。
-
二、有關古六用地,建請註明古蹟建築範圍僅為扇形車庫,且本基地得作商場、展覽場、餐飲等多元化使用,容積率比照文教區及社教用地250%,古蹟建築物不計入容積率乙節,經查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屬細部計畫事項,建議併同審查意見七辦理,即細部計畫由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
三、有關公三用地解除原國宅預定地列管仍回復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略向東偏移,避免拆除原既設變電設施乙節,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意旨及上開計畫道路係市地重劃後劃設之道路,調整東移後勢將影響整體道路系統,故本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林○生先生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九月十
二日陳情書
陳情理由:
-
建議變更新開闢彰化五之十一號道路末端之圓弧形迴車道規劃以利民益
-
一、陳情人前開五之十一號道路工程部分用地之彰化市西門口段四八五之一地號(合併前地號為彰化市西門口段四八六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先此敘明。
-
二、本道路原為四十年前經都市計畫規劃完成,其道路無規劃銜接其他道路可通行,只設計末端之圓弧形迴車道,此迴車道規劃已不合時宜,並無法解決當地交通問題,且造成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不便。
-
三、陳情人建議迴車道變更原弧形設計,改為直線方式規劃,並延伸聯結現有道路,方能解決當地交通問題。
-
四、懇請貴署於本案開會審查時,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其緣由缺失,俾為參酌。
-
五、懇請彰化市公所在未經內政部核定前,暫緩開闢圓弧形迴車道,以避免造成民怨以及影響交通安全。
建議辦法:
-
建議變更新開闢彰化五之十一號道路末端之圓弧形迴車道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基於左列各點,建議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
一、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彰化五之十一號計畫道路,業已完成徵收補償,及彰化市公所預定九十二年度開工興闢。
-
二、本案十公尺計畫道路底之囊底路設計,其圓弧形迴車道規劃,亦不妨礙原有交通功能。
-
三、附帶建議:請縣府於本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全盤檢討考量囊底路之設計及功能。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周○松先生
陳情地點:
九十三年元月七
日陳情書
周○松先生九十三年元月六
日致本署電子信箱(110416)
電子郵件
(ox3817@pchome.com.tw)
九十三年元月六日於本會專
案小組第八次審查會議列席
說明
陳情理由:
-
本人周○松有一筆土地地號160-104,因彰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被規劃為綠地,因為這原因無法找出建築線,而不能申請蓋房屋。因為這個都市計畫案,導致坐落中興路一百巷的所有住戶部分土地被規劃為綠地,其他大部分的住戶都已經蓋房子,只剩下我們十九號這個土地不能申請蓋房子。請貴營建署相關單位處理,幫我們這些小老百姓能夠有房子住,不要因為有土地卻不能蓋房子,再次懇求請你們幫幫我們。
建議辦法:
-
申請土地160-104地號能夠指定建築線,興建房舍。
部都委會決議:
-
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陳情案係為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十二擬變更部分綠地為住宅區(0.0九一九),建議由縣府查明如本案擬變更之部分綠地土地上建物確為合法建物,且確屬因毗鄰之土地於八十年由原溝渠用地變更為「機二十三」用地,八十三年「機二十三」用地樁位測定分割後所造成樁位疑義者,建議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彰化縣政府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府城計字第0920244631號函
陳情理由:
-
一、為本府「綠色環境學習營地」計畫所需,檢陳本府建議變更彰化市部分學校用地(文中十九)、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三)、部分溝渠用地、部分住宅區為公園用地。
-
二、「綠色環境學習營地」,為本府爭取本部營建署九十二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競爭型補助計畫,業經本部營建署九十二年元月二十七日營署都字第0922901249號核定補助辦理在案。本計畫係為保育基地內大面積綠地植栽,以及舊營舍轉化為綠建築再生利用,建構結合自然、生態、休閒、環保之環境教育中心,因此將利用「減法建設」方式,藉由小規模的環境修補與空間再利用,賦予閒置空間全新的活力與價值,提供觀察與體驗自然生態的環境教育場域。
建議辦法:
-
建議變更彰化市部分學校用地(文中十九)、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三)、部分溝渠用地、部分住宅區為公園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
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為辦理「綠色環境學習營地」用地之需要,保育基地內大面積綠地植栽,以及舊營舍轉化為綠建築再生利用,建構結合自然、生態、休閒、環保之環境教育中心,應有需要,建議原則採納該府所提意見通過,並請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計畫圖,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九二彰水管灌字第0九八五八號函
陳情理由:
-
有關大署(府)辦理彰化都市計畫坐落彰化市西勢子段三四四地號等變更二之三計畫道路修正路線,將嚴重影響本會所有西勢支線渠道灌溉用水功能及本會私有財產權,為維護全體會員權益依法提出異議,本會堅決反對修正都市計畫路線,仍請維持原路線執行,以維農田水利灌溉用水暢通及會員權益。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按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所提二之三計畫道路修正後之部分路線土地權屬為該水利會所有,建議併同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二案及本表編號十四審查意見略以:「...。
-
二、請縣府查明擬調整修正後道路用地之土地權屬,如確屬市有地及陳情人所有土地,未涉及第三人之土地權益者,則同意變更,惟陳情人應捐贈該新增之道路用地予市公所,並立即先行無償提供做為道路使用。三、上開捐贈及先行提供道路使用事項,應請陳情人與市公所於本計畫案提大會審決前完成協議,並納入將來修正之計畫書內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辦理。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賴○章先生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十一月
十八日陳情書
陳情理由:
-
為彰化實施都市計畫已逾三十年,查彰化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七十及七十之二地號被列為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乙案,明顯以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不得超過二十五年之規定年限,足見旨揭地號土地並非必要用地,況且彰化縣政府亦曾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府城計字第0920110638號函請本部審議在案。為此,懇請本部賜予明察,將旨揭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計畫撤銷,並變更其使用,以保障民之合法權益,敬請查照。
建議辦法:
-
建請撤銷彰化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七十及七十之二地號被列為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並變更其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
併同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七案擬解除「機二」機關用地之使用限制辦理,並建議請縣府儘速依法徵收。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陳○發先生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十一月
十八日於本會專案小組第五
次審查會議列席說明。
陳情理由:
-
陳情人渠有土地位於本計畫案附帶條件編號九,有關廣停變更為住宅區,應至少提供四五%之土地為停車場用地;廣停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至少提供五0%之土地為停車場。
建議辦法:
-
建議同意縣府核議意見,即「廣停變更為商業或住宅區部分,應提供適當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含一處停車場)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辦法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同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十一案有關「附九」審查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劉○○容女士
陳情地點:
等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五日陳情書及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本會專案
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列席說
明。
陳情理由:
-
陳情人等陳情廢除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綢子小段二四-二四一、二四-二四二地號,被劃分為道路用地,建請變更為商業區。
-
一、有關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綢子小段二四-
-
二四一、二四-二四二地號等二筆土地,陳情人皆擁有其合法建築使用執照。
-
二、有關相鄰土地,於民國五十九年已被規劃為編號市十七市場預定地;但在民國八十年為某特定人的私利,將此市場預定地有條件的分區使用變更為商業區,並同時將週邊道路由十米改由八米,亦即現今編號七-十一道路。在這條道路從原十米變更為八米寬之前,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業已發放。
-
三、本商業區已非為政府所需用地,純屬私人用地;業者在建築周邊的房屋同時,已留有六米巷道,絕不會產生商業區無法出入之問題;若有問題,亦應由業者自行規劃解決,而不應以公權力介入,致有圖利他人之嫌。
-
四、基於以上所述理由,故陳情人等陳情廢除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綢子小段二四-二四
-
一、二四-二四二地號,被劃分為道路用地,建請變更為商業區,以保障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的權益。
建議辦法:
-
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綢子小段二四-二
-
四一、二四-二四二地號,被劃分為道路用地,建請變更為商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
一、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涉及「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市場用地(市十七)變更為商業區,並應以附帶條件(附一、附八)規定辦理開發,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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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陳情案土地位於上開擬變更後商業區之三條計畫道路,按審查意見八有關變更回饋規定部分,已原則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有關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表」規定辦理,即調降附帶條件規定需辦理擬定細部計畫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故本陳情意見未便採納,惟為求開發之可行性並兼顧地主權益,請縣府另案協調評估本陳情案土地可納入該地區擬定細部計畫範圍整體開發之可行性。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董○勳先生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十月十
四日陳情書及九十二年十月
二十七日於本會專案小組第
四次審查會議列席說明。
陳情理由:
-
為開發土地坐落彰化市牛稠子段下部小段二三五-七九地號,請准予免依彰化市都市計畫開發附帶條件所規定之「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回饋方式代替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懇請鈞署納入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人民陳情案中,並准予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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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人土地坐落彰化市牛稠子段下部小段二三五-七九地號,為三面鄰路一面鄰商業區之土地,其中西側鄰十二米計畫道路,南側鄰十米計畫道路,東側鄰茄苳路現有道路,北面面鄰已開發完成之商業區,為一完整區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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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地於已通過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由市場預定地變更為商業區,其中「附一」規定需擬定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始得發照建築。經本人多次與本區塊地主徵詢擬定細部計畫之意願,結果皆不願意,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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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道路不能改變位置,否則造成整條茄苳路被切割不連續,南北道路銜接不上,影響順暢及地方商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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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要重擬細部計畫,現住戶均需將現有房屋拆除改建,花費不貲,且無處可遷,又因分配位置而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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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人經多次努力協調無結果,法令又限制不能個別開發建築,今因陳情人兒女長大需再增加住屋,因限制開發而有地不能建屋,要另外購屋又找不到適當而負擔得起的房子,顯係受不公平待遇,故懇請鈞署能體恤民情,實際瞭解,並准予陳情人完成區塊單獨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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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情人所有之土地為一一一四平方公尺,若要開發依法需提供適當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含一處停車場),若以本基地所提供出來之公共設施面積不多,所營造出來之公共設施使用效益也不大,故懇請鈞署准予以回饋金方式繳交政府,由政府統籌建設一較具規模及效益之公共設施,感激甚是。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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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准予免依彰化市都市計畫開發附帶條件所規定之「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回饋方式代替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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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陳情案涉及本計畫案原「附一」、「附八」規定事宜,建議併同審查意見八辦理,即變更回饋規定部分,已原則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有關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表」規定辦理,調降附帶條件規定需辦理擬定細部計畫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13
陳情人:
本部部長電子信箱(20030918026)及本署電子信箱(920919004)轉來彰化縣政府
陳情地點:
彰化市新興里里長林
○杉先生九十二年九月十八
日電子郵件辦理
(lingunsin@yahoo.com.tw)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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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彰化縣政府辦理之「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其中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55案即「彰化市2-3道路修正案」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作成修正計畫道路之決議,並送本部審議中,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諸委員,基於國家立法之精神,不得因私人因素,隨意變更計畫道路,應予以否決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變更申請,以示本會重視民眾權益,大眾安全所蘊含的規劃精神。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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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二及本表編號十四審查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14
陳情人:
立法院陳委員○丁
陳情地點:
九十二年
十月二十日用箋轉來呂○哲
先生九十二年十月六日陳情
書。
呂○哲先生九十二年十一月
十八日於本會專案小組第五
次審查會議列席說明。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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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哲先生陳為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二,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商業區及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既經本會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審查決議:維持原計畫,為保留本人另外其他合法建物,建議該二之三計畫道路修正如附圖。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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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建議二之三計畫道路修正路線(詳附圖),尚不妨礙原計畫道路之交通功能,考量本案陳情人被徵收拆除後剩餘合法建物之使用安全性,建議原則同意採納,並依左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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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調整修正後之計畫道路,應以原計畫道路十五公尺寬度予以劃設,及將該計畫道路面積與套繪於計畫圖位置,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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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縣府查明擬調整修正後道路用地之土地權屬,如確屬市有地及陳情人所有土地,未涉及第三人之土地權益者,則同意變更,惟陳情人應捐贈該新增之道路用地予市公所,並立即先行無償提供做為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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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捐贈及先行提供道路使用事項,應請陳情人與市公所於本計畫案提大會審決前完成協議,並納入將來修正之計畫書內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