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11-審議事項-第三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公園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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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11
案件id
MOIO5811-4-004-6cd1e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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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一一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一八四五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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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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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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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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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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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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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計畫書記載,本案變更範圍內,部分土地原指定作為國宅用地使用,因空屋率高,不宜再興建國宅,又該基地上之「宜蘭磚廠」,縣政府已於九十一年指定公告為縣定古蹟。故請縣政府將變更後不影響國宅供需之具體理由及變更後區內色彩、空間量體、植栽、周邊環境等之管制措施,詳予補充書面資料納入計畫書,以資古蹟之維護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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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辦理變更之法令依據請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二、宜蘭縣政府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七三五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