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11-審議事項-第五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苑裡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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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11
案件id
MOIO5811-4-006-edb5a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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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一五次、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第一三二次及九十二年三月廿五日第一四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一一四二八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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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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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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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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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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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素馨(召集人)、王委員大立、郭委員瓊瑩、張委員元旭及林前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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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位置1陳情人:苑1苑裡鎮的藺編產業已是台灣重要文化資產,是苑本鎮天下路老街興請苗栗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充詳細書面資料,並妥裡天下路老裡鎮文化發展的主軸,而天下路老街可謂是苑裡建已有百年歷史,且為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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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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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公開展覽期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第一案,原則同意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陳情範圍變更為保存區,並請苗栗縣政府依照該府於會中所提書面資料妥為修正計畫書、圖,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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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苗栗縣政府短期無法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故本次通盤檢討同意照案審議,惟縣政府下次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規定辦理苑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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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九十三年二月廿七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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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三○、○○○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二.七八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三五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二.七一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一○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一.七二公頃)、體育場所(面積二.九○公頃)、廣場、綠地(面積一.一七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一.○五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一.五,核與「都市計畫法」不得少於一○%之規定不符(不足面積四五.五公頃),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無適當公地可供劃設,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劃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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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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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適法外,並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日後污水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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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行水區」範圍線應由苗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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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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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一變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00年原計畫以民國85年為計畫目標年,現已屆滿,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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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故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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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加油站一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區加油站用地一係為民營加油站,配合實際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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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25)(0.25)狀況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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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文小一東住宅區機關用地一、該土地現況為河溝且為公有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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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側(0.24)(0.14)二、為興建苑東、苑南、苑北里聯合活動中心停車場用地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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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三、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不足2.71公頃,配合實際需要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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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文中二東農業區學校(文中)用一、依苑裡國中實際使用狀況及發展需求予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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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側、西側(0.96)地(0.96)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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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產權為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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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東側之農業區係為苑裡國中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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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五變機關二機關用地公用事業用地為配合公用事業單位名稱予以變更。據中華電信公司列席代表說明,該公六(機二)(0.17)司為配合公司民營化,活用資產以提(0.17)昇效益,同時考量周邊土地使用情形暨都市整體發展需要,目前正委託市鄉規劃局作全省電信事業用地之專案通盤檢討中,故維持原計畫,俟其檢討分析定案後再另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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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機關四機關用地電信事業用地配合公用事業單位名稱予以變更。據中華電信公司列席代表說明,該公七(機四)(0.55)司為配合公司民營化,活用資產以提(0.55)昇效益,同時考量周邊土地使用情形暨都市整體發展需要,目前正委託市鄉規劃局作全省電信事業用地之專案通盤檢討中,故維持原計畫,俟其檢討分析定案後再另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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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體育場南住宅區道路用地一、-3號道路南、北側之農業區,緊臨都市發展據縣據縣政府及鎮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本八側;3-3號(0.02)(0.02)用地。案經意願調查,僅有百分之十二的土道路南北農業區道路用地二、-3號道路開闢後,本地段即無法灌溉,為利地權利關係人同意以區段徵收辦理側(6.16)(0.02)整體發展,予以附帶條件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變更,且縣政府並無辦理是項區段徵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體育場用地用三、本區段徵收範圍經依苑裡鎮公所建議增加南側收之財務計畫,為避免變更後無法落地(0.44)部分農業區後,縣府地政局評估可行。實開發利用,故本案維持原計畫;惟住宅區備註:本計畫區現有體育場用地南側未面(5.14)一、須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臨三|三號道路,影響民眾進出體育人行步道用地二、住宅區變更為道路部分,應以等值土地分配。場,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妥(0.03)三、本案變更範圍內,部分3-3號路段(面積1.34為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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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公頃)已興闢完成尚未徵收部分,一併納入區(0.20)段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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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33)八變計畫區南農業區墓地一、配合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變更。參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九側(2.33)(2.33)二、上開土地為公有土地。三十六條條文規定,將「墓地」修正為「墳墓用地」,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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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土地使用未訂定訂定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配合發展現況、本次檢討併審查意見第六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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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區管制結果及法令規定予以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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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點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十變機關用地機關用地三機關用地三一、機關用地三尚有部分土地尚未徵收開闢。電力及電信係屬公用事業,不宜在機十三(供鎮公所、圖(供鎮公所、圖二、增加機關用地三容許使用項目,以利地方關用地內設置,故除參據鎮公所列席二書館、衛生所)書館、衛生實際需要。代表意見刪除供電力、電信使用外,所、地政事務並依實際需要增列供分駐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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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消防隊、戶政事務所、文物館、電力及電信等)十變文小四北道路用地住宅區一、為避免拆除中正里宗教信仰中心福德祠。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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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側(0.04)(0.03)二、變更範圍土地均為該福德寺管理委員會所三人行步道用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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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住宅區道路用地(0.03)(0.03)十變廣停一西道路用地住宅區一、鄰近已有七公尺既成道路可供取代。變更後將破壞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故二十側(0.08)(0.08)二、已取得面臨八公尺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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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區道路用地同意書,同意廢除該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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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十變文小一內人行步道用地學校(文小)用一、配合現況予以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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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0.05)地(0.05)二、該四公尺人行步道用地將苑裡國小分割為五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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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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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三○、○○○人,住宅區面積一○五.六六公頃,商業區面積一五.七七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二三及商業區百分之二四三;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六○人,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八.七八,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一五○及百分之二一○。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惟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住宅區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修正為:「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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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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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更新條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本計畫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之改建,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將第十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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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區屬舊市區,為因應實際發展需要,及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除有關退縮建築規定部分同意依苗栗縣政府訂定之「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辦理外,增訂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閒,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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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逾公開展覽期限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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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總體發展藺草編織文化產業的歷史場景,生態的藺草產業為本鎮藺草產業文1據陳情人稱,早期苑裡鎮是本島藺草編織產業的委員會主任博物館,對於苑裡藺編的整體發展絕不可缺席。化興衰史上重要遺發展重鎮,天下路老街當時則是海縣最繁華之市委員蔡明良2現如因道路拓寬,拆除其中精華商屋,對於老街跡,為保留本鎮市集街,附近民屋目前大多為具有歷史價值之建物,陳情位置:整體發展將是一大傷害,對於有熱情投入社區總中唯一僅存之歷史但計畫書中並未敘明,故請縣政府提出苑裡藺編中興路體營造的居民更是一大挫敗,而對苑裡鎮整體發文化資產,建請能正產業與天下路老街發展相關之歷史沿革、背景等展,猶如折斷一對能夠引領苑裡文化產業起飛的式取消拓寬中興路書面資料,並詳細說明以作為規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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翅膀。之計畫,保留現況,2本路段鎮公所業已辦理徵收補償完竣,惟據縣政3苑裡天下老街已有百年歷史,名列「台灣百年老期能為本鎮特有產府列席代表說明,在與當地住民溝通協商後,所街」之列,是珍貴的歷史建物也是苑裡藺編產業業文化之再造再現有被徵收戶皆同意繳回征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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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活的歷史場景,中興路拓寬一案將拆除包括曾生機。3請縣政府提出以傳承、延續藺編文化產業之老街經名赫一時享譽東洋的振發帽席行等十幾棟商整體發展意函、構想、原則、目標,以為劃定適屋,而這幾戶幾乎是老街中立面最完整最華麗的當分區及實質土地使用、管制、發展規劃之依一群,此舉無疑是老街致命一刀,將斬斷老街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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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發展活化再造的命脈,更是大開文化資產保護4於保留歷史文化資產,型塑老街傳統藺編產業歷的倒車。史氛圍,並促其活化再造之同時,對於周邊環境4中興路為日據時代劃設,如今已非交通要道,功所帶來之影響衝擊,請縣府說明因應對策,以確能性弱化,實應取消拓寬計畫以免浪費公帑,徒保該區公共設施、都市交通之服務品質及都市防增社會負擔。災等都市生活機能,並兼顧周邊住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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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願有關單位共同為苑裡老街歷史建物的保存與產業再造謀求出路,正式取消中心路拓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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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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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陳情人:苑裡國小校本校部分用地與王清水業炎共有,土地坐落苑北惠請貴署協助同意變更上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長張敏夫段504.578.579.582地號等四筆,於苑裡鎮都市計述土地為「學校用地」,避免零星變更影響學校完整陳情地點:遠北段畫內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與道路用地,然因共以利校地完整使用。使用,本案俟鎮公所與苑裡504.578.579.582地號有人死亡,歷經數代,辦理繼承登記不易,無法國小協商確定學校整體發展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其使用分區非屬學校規劃後,再予以辦理變更,用地無法徵收,故惠請貴署協助同意變更上述土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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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為「學校用地」,以利校地完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