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1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湖子內地區、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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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11
案件id
MOIO5811-4-014-9cc16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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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第六十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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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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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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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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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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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徐委員淵靜、彭委員光輝、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並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四月八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五五八次會議決議略以:「一、為提高本計畫案實施可行性,請嘉義市政府考量將反對本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剔除於計畫範圍外,並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核實縮減計畫範圍及面積,重新製作都市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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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嘉義市政府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一三二一三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一九○二五號函補充資料到部,因前開專案小組周召集人志龍出國進修半年及徐前委員淵靜任期屆滿等由,經重新簽奉核可請本會彭委員光輝、馮委員正民、王委員大立、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三月十三日召開第三、四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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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變更開發範圍面積之合理性:本會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本案為解決嘉義市長久以來垃圾處理問題及減少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之阻礙,擬變更201公頃土地(包括農業區187公頃)為住宅區、商業區、休閒專用區等都市發展用地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取得15.79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計畫人口擬增加21000人,基於都市實際發展需要及計畫具體可行,本計畫案合理的計畫範圍應為100公頃以下(擬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五倍)」及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五五八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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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左列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決議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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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八○六二號函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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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基於民眾需求、議會專案小組意見和該地區長期做為垃圾場對當地居民信守承諾開發回饋之施政,經審慎研議後,誠請大部都委會審議本案時,支持本府意見,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並於細部計畫完成審議公告後,再行辦理區段徵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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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區段徵收地主自救委員會(地主反對連署人代表:劉世海)未署日期建議『1嘉義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黑箱作業,造成權利受損。2嘉義縣焚化爐容量為每日九百噸,嘉義市政府為何還要增設16公頃垃圾掩埋場及2公頃污水處理廠。3本案增加人口21000人,建議增設四所國小及二所國中用地。3嘉義市政府未記取劉厝地區區段徵收教訓(尚無法完成抵價地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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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嘉義市政府未告知地價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黑箱作業之嫌5垃圾掩埋場的環境影響評估亦是黑箱作業。』之陳情意見,以及劉世海、羅天南、黃春冬先生等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列席本會補充說明『1反對本地區設立垃圾掩埋場,但不反對區段徵收。2歷次說明會嘉義市政府未有明確答覆3應請派員實地勘查現況』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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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院蔡委員同榮暨黃里長正一、羅理事長國榮、羅董事長天德等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列席本會,除表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三之陳情意見外,並補充說明『1嘉義市議會已同意編列三十多億元預算,區段徵收之財務並無困難。2本案環保設施用地為灰渣掩埋場,不影響鄰近地區。3湖子內地區有82.9%贊成本案實施區段徵收。4本計畫如縮減為100公頃,會影響交通系統規劃及引起民眾抗爭。5湖子內地區現況已達一萬人,具發展潛力。6未來果菜市場及於市場將於本區設立』之意見。」。
委員發言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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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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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擬變更開發範圍面積之合理性」乙節,經嘉義市政府於會中分送量化推估資料(如附件),並經嘉義市市長率同相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後,原則同意本案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惟本計畫發展與周邊重大建設之關係、公園綠地增加措施及如何與水岸串連等,應於主要計畫書內加強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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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計畫範圍修正」乙節,因涉及適法性疑議,應予刪除,並修正為「本計畫範圍內嘉義市湖東段409-1地號等十六筆先行提供河川局作為堤防興建使用之土地,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請嘉義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專案處理,並據以修正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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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嘉義市政府已依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五五八次會議決議文及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研提補充資料(如附錄一、二),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嘉義市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一九○二五號函送計畫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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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提高本計畫案實施可行性,請嘉義市政府考量將反對本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剔除於計畫範圍外,...」等節,其變更理由除為取得垃圾處理場用地外,經嘉義市政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八○六二號函及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一三二一三號函表示基於民眾需求、市議會意見和該地區長期做為垃圾場對當地居民信守承諾開發回饋之施政等由,以及嘉義市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一九○二五號函補充資料說明(詳附錄二),基於反對本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位於邊陲地帶不願參加者業已剔除、為配合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如八掌溪兩側景觀河濱公園、中和交流道設置、配合挑戰2008國家發展計畫爭取興建二二八國家公園、創意文化園區等重大建設,以及該市博物館即將完工與阿里山森林鐵路等觀光景點的串聯)而衍生之都市發展需求,以及市府政策考量等因素,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惟本案未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量化推估資料,建議市府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補充「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分析及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規模推估資料,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據以判斷本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劃設面積及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之合理性;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該量化推估資料應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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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性質:本案係屬主要計畫性質,計畫書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請改列為細部計畫內容,並應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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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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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主要計畫書加強各類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規劃原則及增加使用強度等原則性相關說明,以強化計畫之合理性及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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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適用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之現有聚落土地,擬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2.64公頃),如屬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得免辦區段徵收,惟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並應於主要計畫書規定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最低比例限制,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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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補充鄰接計畫區西南側休閒專用區之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規劃情形及道路系統,以瞭解與鄰近地區之相互配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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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範圍修正:本計畫範圍內嘉義市湖東段409-1地號等十六筆先行提供河川局作為堤防興建使用之土地,市府已同意納入區段徵收部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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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徵收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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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徵收規定,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計畫書報核前,未能出具領取抵價地同意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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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計畫書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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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計畫內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請改列為細部計畫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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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理由,應增列審查意見一及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擬供現有焚化廠之灰渣掩埋使用等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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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後續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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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嘉義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嘉義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嘉義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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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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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垃圾處理場如具有急迫性,得由嘉義市政府視實際需要,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先行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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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後續相關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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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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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嘉義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頒布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此外,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並應注意該地區發展與水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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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規劃補足至擬變更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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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避免休閒專用區內使用行為影響住宅區生活品質,應於細部計畫妥為規劃允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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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公園綠地與水岸如何串連、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及休閒專用區應如何透過都市設計以塑造獨特建築風格、優先以生態工法處理相關公共設施等,請於細部計畫及執行時妥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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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使用前,應優先規劃作為公益性設施使用,以回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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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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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五五八次會議審議「變更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案」決議文嘉義市政府辦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嘉義市政府辦理情形一、為提高本計畫案實施可行性,請嘉義市政府考量將反一、上述意見因本規劃案前後已歷經六年檢討修對本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剔除於範圍外,並請正,最後本市市議會專案小組及本市都委會第六十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核實縮減計畫範一次會議決議原分為兩期之計畫範圍合併一期辦二、請嘉義市政府依左列各點及前項審查意見,重新製作都市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三、後續相關辦理事項:三、(一)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一)遵照辦理。由嘉義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此外,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並應注意該地區發展與水岸之關係。(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二)本案之垃圾處理場用地已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估,經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有條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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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變更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垃圾處理場用地區段徵收)案」第三次會議審查審查意見嘉義市政府辦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嘉義市政府辦理情形本案嘉義市政府已依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五五(一)八次會議決議文研提補充資料及於會中補送重新修正計1、開發範圍面積仍須維持201公頃的理由:畫書,請嘉義市政府再依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提報專案一、配合周邊重大公共建設而衍生之都市發展需求之附件嘉義市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於本會分送「變更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垃圾處理場用地區段徵收)案」土地使用分區面積需求說明一、住宅區(一)劃設面積:54.77公頃(二)劃設目的:因應未來住宅需求(由於本地區具有鄰交流道、八掌溪河濱公園及未來廣達20公頃之環保公園等良好的區位環境潛力,未來必能吸引建商的開發及人口的移入)。(三)面積需求本計畫劃設住宅用地54.77公頃,約可容納20,000人口,其需求來源如下:1.提供嘉義市新增之住宅供給(15,000人)依「嘉義市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預估民國93至100年間公私部門所需新增之住宅供給量為22,614戶,以每戶3.45人計,需提供78,018人之住宅需求。如依據本市未開發土地之面積及交通可及性等因素加以分派,本地區約可分派15,000人。2.提供自水上、中埔鄉移居嘉義市人口所需(2,000人)依據87年統計資料,水上鄉及中埔鄉及白河鎮就業人口每日通勤至嘉義市之人數約5,875人,若此通勤人口考慮移居嘉義市,勢必將以湖子內地區為優先考量,如以10%之意願估計,即可增加約600戶(約2,000人)之住宅需求。3.因應湖子內現有聚落擴展所需湖子內地區都市計畫之計畫人口為43,000人,現況人口(92年)約40,000人,土地發展率約八至九成,不論人口或土地發展皆已達飽和,且近年來人口成長迅速(人口成長率約1.6%),故本地區開發後可因應湖子內現有聚落擴展所需。4.吸納由於郊區化現象產生由舊市區向郊區遷移之人口由於郊區化現象,未來舊市區人口勢必逐漸外移至周圍郊區,湖子內地區由於交通區位佳,復因屬新開發區辦理區段徵收公共設施完善,必可吸引舊市區的居民遷入。(四)總量檢討嘉義市住宅區現行計畫面積1045.85公頃,實際發展面積為826.87公頃,發展率為79.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住宅區應依據未來25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預計嘉義市未來計畫增加之住宅區包括本案約55公頃及北社尾地區約60公頃,合計約115公頃之面積。二、商業區(一)劃設面積:26.58公頃(二)劃設目的:於郊區規劃新的商業中心,適度引導分散舊市區商業活動,服務本市西南面及鄰近水上、中埔等鄉鎮。(三)面積需求1.依「嘉義市綜合發展計畫」推估之面積需求尚需增設19公頃嘉義市綜合發展計畫目標年(102年)嘉義市所需要的商業用地面積預測值約為165公頃,現有計畫面積約146公頃,仍需19公頃商業用地面積。2.觀光魚市場及果菜市場遷建用地約10公頃配合本市第一次通盤檢討,業將市中心區之觀光魚市場及果菜市場變更為社教用地進行文化園區整體規劃,其觀光魚市場及果菜市場(約10公頃)勢必將配合東西向快速道路中和交流道設置,串聯中山高及中二高交通便利性,搬遷至本計畫範圍內。(三)總量檢討嘉義市商業區現行計畫面積146.52公頃,已發展使用面積127.07公頃,發展率為86.7%,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商業區面積上限為203.16公頃,尚可增加56.64公頃。三、休閒專用區(一)劃設面積:36.69公頃(二)劃設目的:設置大型購物中心、安置特種娛樂業等。(三)面積需求說明1.設置大型購物中心面積約10公頃依「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規定,嘉義縣、市規劃面積為30公頃,又都市計畫範圍內申請開發最小面積為5公頃,本計畫擬配合商業現代化,劃設約10公頃大型購物中心。2.安置特種娛樂業約21公頃按嘉義市現有非法家數(詳附表;283家)之1.5倍,每家需地面積以500平方公尺(約150坪)估算。則需地面積:283×1.5×500=212,250平方公尺=21公頃3.設置主題園區面積約5公頃獎勵民間投資休閒運動設施(如賽車場等)或設置花卉展銷中心等。(四)總量檢討以都市規模比較,劃設面積約與目前其他縣市所劃設之休閒專用區相當(如台中市約150公頃;嘉義市人口:台中市人口=27萬人:100萬人)。附表嘉義市特種娛樂業家數統計表業別現有家數合法家數非法家數舞廳000舞場101酒家202酒吧57057特種咖啡茶室220理髮814140視聽歌唱1499140浴室(三溫暖)202電子遊藝場15711641合計451168283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建設局,民國9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