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4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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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41
案件id
MOIO5841-4-014-4011d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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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一五七次會議及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五八次會議審決一有關陳○存先生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陳情所有彰化縣溪湖鎮頂莊段357地號農業本案經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因基地狹小且不區(面積243平方公尺),請實地勘察,以專案辦理,檢討變更為建地,以利規劃宜零星變更,建議維持原計畫乙節,同意依使用乙案。照辦理,陳情人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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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府城計字第○九三○○四一五九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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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埔心鄉公所代表列本會說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基於該鄉推動農產品展售中心及附近地區停車需求,建議變更公園用地為停車場用地乙節,經充分討論後,仍維持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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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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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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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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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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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大立、馮委員正民、彭委員光輝、李委員素馨、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委員大立擔任召集人,復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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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依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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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性質及構想:本案係屬台灣省轄十七處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一,原屬管制性計畫,不適宜過度擴張為都市發展用地,惟仍應補充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包括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大眾運輸系統及其場站、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彰化市、員林鎮等周邊都市發展之關係,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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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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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除修正條文部分應劃線,以資明確外,其餘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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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圖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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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特定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應將實施處數、面積、計畫書規定內容及整體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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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圖道路截角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辦理,請修正為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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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尚未規劃文中用地,請補充目前計畫區內國中學生就學及通勤狀況,以減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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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主要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為D級,因本通盤檢討案未作重大變更,應不致產生重大交通影響,請於計畫書敘明。計畫書部分計畫內容有語意不清(如發展課題三之對策)或前後矛盾現象之處(如本區發展緩慢或快速),請再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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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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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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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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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備註編號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一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中部區域計畫之計建議照案通過。畫目標年予以調整。二一號道路北側公園1.47停車場1.47一、位於醫療用地及住1.該土地屬公有土地。本案與本會公園用地不宅區附近。2.百姓公廟面積依實際量測輕易變更之原則不合,二、補足停車場用地之面積為準。且本案基地鄰近住宅不足。區,仍有維持公園用地之必要,建議維持原計畫。惟為補充鄰近地區停車空間需求,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有關規定,以多目標使用方式提供停車空間。三公墓2.35公園2.35一、鄉公所已辦理禁增設8M計畫道路以現有巷案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農業區0.65道路0.65葬。道中心線兩側均等退縮為原說明,鄉公所已有遷葬二、補公園用地面積之則。計畫,且未來不作公墓不足。使用,請於變更理由補三、為公園鄰近道路系充敘明外,其餘建議照統之需。案通過。變更內容備註編號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四九號道路及其乙種工業2.44農業區6.01一、依(附三)第三款本附三:建議照案通過。北側乙種工業區(附三)案第二次通盤檢討1.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俟區、道路、行道路(附三)3.00發佈實施後三年內開發完后,始得發照建築。水區行水區(附0.28未能依限完成開2.惟將來相關之開發計畫應三)發,應依法定程序先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檢討變更恢復為農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業區。後,始得開工興闢。二、本案可建築用地僅3.應於第二次通盤檢討發布廣場兼停0.29佔百分之四十,其實施後三年內完成擴廠,車場(附三)財務計畫不可行。如未能依限完成開發者,應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變更內容備註編號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五廣場兼停車場道路0.27廣場兼停車0.21一、本案道路係第二次附二:本案除請補充已依原計其南側道路場通盤檢討時,依(附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土地所畫附帶條件辦理及相關農業區0.06二)辦理,本次配有權登記為鄉公所,移轉實質變更理由外,其餘合變更第四案調完成後,工業始能發照建照案通過。整。築。二、本案土地均為鄉公2.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將所所有。來區段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參加分配土地。3.惟將來相關之開發計畫應先行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開工興闢。4.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擴廠,如未能依限完成開發者,應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六埔心鄉霖鳳段農業區0.11宗教專用區0.11已申請寺廟補辦記,符變更範圍埔心鄉霖鳳段1091本案符合「都市計畫農1091地號合縣府辦理市計畫內土地號全部。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審附帶條件:本案申請開發建範」第二之一點規定,查原則之規定。築時應留設30%之土地供停且已有適當之回饋措車場使用,且不計入法定空施,建議照案通過。地。七埔心鄉霖興段農業區0.54宗教專用區0.54已申請寺廟補辦記,符變更範圍埔心鄉霖興段65、本案符合「都市計畫農65、126地號合縣府辦理市計畫內土126地號全部。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審附帶條件:本案申請開發建範」第二之一點規定,查原則之規定。築時應留設30%之土地供停且已有適當之回饋措車場使用,且不計入法定空施,建議照案通過。地。八防災計畫未訂增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建議照案通過。容劃分可能災變區域,研擬防災疏散父線(方向)、據點供當地居民緊急避難參考。九土地使用分區已訂定增修訂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詳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註: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附表二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前後條文對照表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點: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1.修正點次編號。本案除「除應依都市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本計畫2.依89.12.29台89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定訂定之。本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除應依都市計畫法台內營字第則第三章『土地使用管制,除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灣省施行細則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8985468號函發分區管制』有關規定細則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理。布都市計畫法台辦理外,應依本要點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理。灣省施行細則修辦理。」乙節,為避正條文。免執行疑義,應予刪除外,其餘准予通過。第二點:住宅區係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二、住宅區係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建修正點次編號及文本案依一般法令用語劃設,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字內容將不得超過除「不得大於」修正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修正為不得大於。為「不得超過」外,其餘准予通過。第三點: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為促進工業三、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提修正點次編號及文本案依一般法令用語發展,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其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其建蔽率不得大於字內容將不得超過除「不得大於」修正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修正為不得大於。為「不得超過」外,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一十。其餘准予通過。增列四、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增訂。本案依一般法令用語得大於160%。除「不得大於」修正為「不得超過」外,其餘准予通過。第四點:醫療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五、醫療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修正點次編號及文本案依一般法令用語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八大於480%。須整體規劃並多留設停車空間,字內容將不得超過除「不得大於」修正十。須整體規劃並多留設停車空間,且區內應予以綠化,以維景觀。修正為不得大於。為「不得超過」外,且區內應予以綠化,以維景觀。其餘准予通過。第五點: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修正點次編號及文本案依一般法令用語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大於250%。字內容將不得超過除「不得大於」修正修正為不得大於。為「不得超過」外,其餘准予通過。第六點: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修正點次編號及文本案依一般法令用語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大於150%。字內容將不得超過除「不得大於」修正修正為不得大於。為「不得超過」外,其餘准予通過。第七點: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八、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修正點次編號及文本案依一般法令用語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不得大於240%,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字內容將不得超過除「不得大於」修正四十,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格有關規定辦理。修正為不得大於。為「不得超過」,以及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九點:依第八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刪除。與第八點合併條建議照案通過。(△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文。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住宅區及機關用地: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之規定。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修正理本會專案小組由審查意見第十點:依第八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刪除。與第八點合併建議照案通過。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條文。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第九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未訂定十一、為考量都市發展需要,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增訂一、退縮建築部分:置標準如下:(一)住宅區、乙種工業(一)退縮建築部分:區、零星工業區之1.住宅區、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等,區內建築物新退縮建築,考量未建時:來執行之可行性,(1)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經縣府列席代表建(2)退縮建築之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2公尺議其適用範圍僅限人行通道,不得設置圍籬。於一千平方公尺以(3)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上之基地,同意依(4)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照辦理。2.公共設施用地及各專用區(宗教、醫療、加油站)等,(二)請增列「但基地情區內建築物新建時:形特殊者得經提縣(1)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都市設計委員會(2)退縮建築之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2公尺(或小組)同意者,從人行通道,不得設置圍籬。其規定。」之規定,(3)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以因應特殊情況。(4)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三)請增列相關實質(二)建築基地申請建照執照及變更用途時,其停車空間設修正理由。置標準,應依下列規定留設:二、停車空間設置部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分:經縣府列席代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表建議為避免執行過250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爭議,應回歸「建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者得經提縣都市設築技術規則」有關計委員會(或小組)同意者,從其規定。規定,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有關陳○存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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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陳情所有彰化縣溪湖鎮頂莊段 357 地號農業區(面積 243 平方公尺),請實地勘察,以專案辦理,檢討變更為建地,以利規劃使用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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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因基地狹小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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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零星變更,建議維持原計畫乙節,同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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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辦理,陳情人意見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