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5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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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51
案件id
MOIO5851-4-003-79686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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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四次、九十二年五月一日第三一八次、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一九次及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第三二二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一八四九號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一○三七一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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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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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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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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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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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錢委員學陶、何委員東波、郭委員瓊瑩、王委員大立、陳委員麗紅及張委員元旭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月九日、三月二十五日、四月七日及四月二十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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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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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綠地增加0.00公頃*道路用地增加0.03公頃四五停四東北住宅區道路用地該區土地因計畫道路切割,造成畸零道路劃設原則:請縣政府查明如公、側(0.13)(0.13)破碎,難以整體使用,故調整道路系1.儘量使用郵政開展覽草案經縣都人一號道路道路用地住宅區統,以利該地區整體規劃使用。總局及中華電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十東側(0.20)(0.20)信公司所屬土時未作調整或變一住宅區廣場用地地。更,則照該府核議意、(0.08)(0.08)2.配合寺廟及合見通過,如有調整或十法建物劃設道變更,為避免影響他四路,以不損及建人權益,則請該府補物為原則。辦公開展覽,公開展3.保留寺廟前廣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場之完整性。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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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縣府使用,至私有土地權屬不屬管線高程不一,二、請縣政府照該該球場部分,係由該球場向私人租用及為整合上下水府所繪修正圖後再無償提供縣府使用。」道工程標準規說(如附圖)補5.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部分,係配格、施作介面銜辦公開展覽,如合逾期人陳第12案開闢現況。接,請於擬定細公開展覽期間部計畫時,擬具無公民或團體相關控管審議機提出異議則准制。予依下列第三點辦理,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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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高爾夫球住宅區道路配合道路實際開闢現況變更。*面積過小不予請縣政府查明如公場東側,(0.05)(0.05)計算。開展覽草案經縣都九號道路公園用地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兩側(0.00)*時未作調整或變道路用地更,則照該府核議意(0.05)住宅區見通過,如有調整或(0.05)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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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文小四北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一、請縣政府查明如一側(0.17)(0.19)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公開展覽草案經縣九號道路學校用地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兩側(0.02)(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文小四)更,則照該府核議意道路用地見通過,如有調整或(0.03)商業區變更,為避免影響他道路用地(0.03)人權益,則請該府補(0.15)住宅區辦公開展覽,公開展(0.15)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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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文小四東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請縣政府查明如公一二北側,(0.07)(0.07)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開展覽草案經縣都三—七號道路用地住宅區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道路(0.07)(0.07)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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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機五西側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面積過小不予請縣政府查明如公二三三—一號(0.06)(0.08)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計算。開展覽草案經縣都道路綠地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市計畫委員會審議(0.00)*時未作調整或變(綠十二)更,則照該府核議意機關用地見通過,如有調整或(0.02)變更,為避免影響他(機五)人權益,則請該府補住宅區辦公開展覽,公開展道路用地(0.08)覽期間如無公民或(0.08)團體提出異議則准綠地予通過,否則再提會道路用地(0.00)*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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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市二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請縣政府查明如公四五三號道路(0.06)(0.11)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兩側農業區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市計畫委員會審議(0.02)時未作調整或變市場用地更,則照該府核議意(0.03)住宅區見通過,如有調整或(市二)(0.07)變更,為避免影響他道路用地人權益,則請該府補(0.07)農業區辦公開展覽,公開展道路用地(0.02)覽期間如無公民或(0.02)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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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機四南住宅區道路用地配合道路實際開闢現況變更。計畫道路已開請縣政府查明如公十十側,機三(0.11)(0.11)闢,當時相關建開展覽草案經縣都一北側市場用地物均依地籍位置市計畫委員會審議(0.00)*興建,為避免拆時未作調整或變(市三)除合法房屋,爰更,則照該府核議意道路用地住宅區配合已開闢道路見通過,如有調整或(0.07)(0.07)境界線修正。變更,為避免影響他道路用地商業區人權益,則請該府補(0.02)(0.02)辦公開展覽,公開展道路用地市場用地覽期間如無公民或(0.02)(0.02)團體提出異議則准(市三)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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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文小二北學校用地住宅區1.本處都市計畫樁位線與計畫線不一請縣政府查明如公十十側(0.09)((0.09)致,配合實際開闢現況變更。開展覽草案經縣都一二二號道路文小二)2.變更學校為住宅區部分,經查土地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東側權屬均為私有土地,為避免影響土時未作調整或變住宅區學校用地地所有權人權益爰配合變更。更,則照該府核議意(0.02)(文小二)見通過,如有調整或(0.02)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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偕醫館公告為縣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二二機九西側住宅區道路用地配合道路實際開闢現況變更。請縣政府查明如公十十(0.02)(0.02)開展覽草案經縣都五七道路用地住宅區市計畫委員會審議(0.02)(0.02)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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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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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逾II-4計畫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為避免影響他人權十四道路(0.02)(0.02)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益,請縣政府補辦公二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道路用地住宅區間如無公民或團體(0.02)(0.02)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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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I-8計畫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為避免影響他人權十五道路(0.04)(0.04)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益,請縣政府補辦公三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道路用地住宅區間如無公民或團體(0.04)(0.04)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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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油車口段道路用地住宅區1.該處已開發建築密集且均為合法建一、為避免影響他人十二油車口小(0.08)(0.08)物(四層樓住宅公寓),現有道路已權益,請縣政府補辦三十段一四六足供該處居民進出需求。公開展覽,公開展覽八∣五一四2.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不影期間如無公民或團九∣五等響整體交通系統。體提出異議則准予地號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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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新編號五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四部分,請縣政府詳為考量公有土地優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並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交由原專案小組審查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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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月九日、三月二十五日、四月七日及四月二十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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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淡水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五十七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及七十九年七月分別完成淡水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淡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面積五四六.九五公頃。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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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整體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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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因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已有變更,請將重製前後計畫總面積變更情形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又大部分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均互有增減,若增減面積超過法定誤差者,請將變更計畫內容一併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原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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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所列部分變更內容係依縣政府召開之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辦理,應請於變更理由補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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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下各點請台北縣政府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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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淡水地區都市發展脈絡富含歷史記憶,請於計畫書專節敘述有關淡水發展歷史、文化古蹟、自然文化景觀與歷史建築、傳統產業及其與都市發展之關聯(包括都市發展沿革、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策略、古蹟保存、維護及其限制、與古蹟園區發展構想、願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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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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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補充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項目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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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內容,部分圖表目錄標記有誤(如表六誤為表五...),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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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分機關用地未指定用途,理由何在?請於計畫書內補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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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書請補敘明公園用地等之使用性質及實際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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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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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一一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001.計畫年期已屆,將計畫年期予以適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年度延長。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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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北部區域計畫、台北縣綜合發展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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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計畫人口60,000人70,000人1.淡水都市計畫地區現況人口已超過考量計畫區現況人現行計畫人口,致使人口密度過大,口於九十一年底已公共設施不足,影響生活環境品質,達七萬三千人及本宜適當調整計畫人口。次通盤檢討擬增加2.配合部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可建之建築用地容納人築用地而調高本計畫人口。口,故將計畫人口修正為八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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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計畫區東農業區增由於淡海新市鎮目前已陸續開發,與*面積過小不予除請縣政府將變更北側、西加1.09公本都市計畫區接界地區亦予用地徵計算。內容之原計畫及新北端,九頃收,故配合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實計畫內容分別詳予號道路兩高中用地際開闢範圍,調整淡水都市計畫範圍列明外,其餘照縣政側減少0.18界。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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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計畫區西綠地住宅區1.本區鄰近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附帶條件:一、將附帶條件修、端(26.62)(26.47)適逢整體房地產市場不景氣,考量縣1.由土地權利關正為:1.本案逾綠一、綠(綠一、綠府財政狀況,評估由政府辦理區段徵係人自擬細部採整體開發以十二、綠三二、綠三)收已屬不可行。計畫,採整體開市地重劃方式二用地2.考量縣府執行需要,及目前我國都發以自辦市地辦理。2.本案應、市計畫法令體系、都市未來發展需重劃為原則。劃設40%以上人求、縣府整體開發策略、各種開發方2.細部計畫應劃之公共設施用七式之公平合理性、彈性、及其申請開設40%以上之地。3.住宅區、自來水事發程序、土地整合難易及賦稅減免、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不得人業用地本地區土地權屬複雜、土地所有權人3.依現行道路系大於50%、容積八(0.15)陳情意見等,並比較分析宜蘭縣開發統規劃為三個率不得大於200許可、花蓮市捐獻土地或繳納等值代計畫單元為最%4.滬尾砲台金、台北縣其他都市計畫...等案例特小開發單元。公園維持原計色及執行情形,建議由土地權利關係4.住宅區之建蔽畫綠地並排除人自擬細部計畫,採整體開發以自辦率為50%、容積於市地重劃範市地重劃為原則。率為200%。圍外。5.為避3.至其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考5.滬尾砲台公園免因分區開量都市環境品質、公共設施水準、合維持原計畫綠發,及與鄰近地理重劃工程負擔,及如以區段徵收辦地,及變更部分區之整合,導致理開發,政府約可無償取得40%公共綠地為自來水各重劃單元間設施用地觀之,要求本區至少應提供事業用地,並將公共設施路40%公共設施,並估算合理重劃工程此二處排除於面、管線高程不負擔約百分之8~10(其餘分回土地比市地重劃範圍一,及為整合上例,應以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外。下水道工程標府經報核者為準)。6.為避免因分區準規格、施作介4.滬尾砲台公園土地部分,經縣府財開發,及與鄰近面銜接,請於市政局表示「依縣府與財團法人淡水高地區之整合,導地重劃時,擬具爾夫球場契約規定,目前滬尾砲台公致各重劃單元間相關控管審查園範圍內私有土地均由該球場無償公共設施路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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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開發單元之劃設,參照本部九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請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先行評估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建議維持原計畫。前項可行性評估至少包括土地使用狀況、地區發展潛力、人口成長情形、建築用地需求量、開發後地價預期增長幅度、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預期效益等項,並研訂其開發期程,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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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計畫區北農業區住宅區1.本變更案依行政院前函示農業區變附帶條件考量本案鄰近淡海端農業區(11.74)(10.42)更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惟1.由土地權利關新市鎮,有關都市機宗教專用本區為法定公告山坡地,鄰近淡海新係人自擬細部計能之調整變更,包括區(0.02)市鎮特定區計畫,適逢整體房地產市畫,採整體開發道路系統之分布、土道路用地場不景氣,經評估由政府辦理區段徵以自辦市地重劃地使用之配置及公(1.30)收已屬不可行。考量其開發可行性,為原則。共設施之劃設等宜爰改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細部計2.細部計畫應劃結合新市鎮之開發畫,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設40%以上之公情形作檢討分析,目並俟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後再報請行共設施用地(含前尚無變更之必政院核定。主要計畫劃設要,故本案維持原計2.至其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考(20)計畫道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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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都市環境品質、公共設施水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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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重劃工程負擔,及如以區段徵3.住宅區之建蔽收辦理開發,政府約可無償取得40率為50%、容積%公共設施用地觀之,要求本區至率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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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應提供40%公共設施,並估算合4.本地區應依山理重劃工程負擔約8-10%(其餘分坡地開發建築管回土地比例,應以市地重劃主管機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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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台北縣政府經報核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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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高爾夫球私立淡水私立真理原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學校已於民國88為符合實際,將新計場東南工商管理大學用地年7月1日改制並變更校名為「私立畫修正為文教區(供側,私立學校用地(7.13)真理大學」,配合其變更,以符實私立真理大學使淡江中學(7.13)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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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側九十高爾夫球保護區私立真理1.配合學校實際使用範圍變更,以利縣都委紀錄之一、為符合實際,將場東南(1.41)大學用地學校整體規劃及教學。「照案通過」係新計畫修正為文教側,機七公園用地(1.92)2.經查符合私立學校變更要件。指依原公展計畫區(供私立真理大學東北側(0.51)書第68頁人陳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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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案所指之變更二、參照「都市計畫地籍範圍(砲台農業區變更使用審埔小段54、55大議規範」之精神,請庄埔段367-1、縣政府洽私立真理367-2、367-5、大學研訂適當之回367-6、367-9、饋措施,納入計畫書368、368-1、371規定,以適當回饋地全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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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縣政府將本案教育部同意之文件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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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部分係配合新編號三十辦理,應請於變更理由補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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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綠十二)十逾市五用地市場用地商業區1.經查民國75年辦理市地重劃時,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三十(0.05)((0.05)籍分割錯誤,將仁愛段七六、七七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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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五)號部分土地(面積520平方公尺)由市場用地分割為商業區,並將該七六、七七地號土地已商業區分回土地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維護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同意依地籍分割線,將該七六、七七地號部分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以符該闢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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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查本重劃區與北側九十一年度沙崙地籍圖重測區之地籍街廓邊線銜接處差距1.8公尺至2公尺,鑒於本重劃地區免指定建築線,建議淡水地政事務所配合本重劃地籍分割成果調整更正沙崙地籍圖重測區之地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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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公一南公園用地機關用地1.現況已為軍事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五六側,綠七(0.76)(0.77)2.鄰近計畫道路綠帶系統應予維持,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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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側(公一)(機十五)其餘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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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1)十十文中三南住宅區古蹟保存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一、照縣政府核議意六七側(0.33)區(0.33)理。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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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六北側(存八)2.配合內政部88年2月25日(八六)二、請敘明古蹟名內民字第八六七四二二八號公告為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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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並以淡水鎮淡水段砲台埔小段卅三地號為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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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私立淡江古蹟保存私立淡江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變更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七八中學東區中學用地理。1.淡水外僑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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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馬階(0.00)*(0.00)*2.馬偕墓園配合內政部74年8月19園,淡水鎮淡水墓園、外(存五)日(七十四)臺內民字第三三八0九段砲台埔小段橋墓園私立淡江五號公告為三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八、八—一地號中學用地古蹟保存存區。二筆土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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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區3.淡水外僑墓園配合台北縣政府87年2.依地籍調整古(0.00)*8月29日八七北府民二字第二七一蹟保存區範(存五)三五五號公告為縣定古蹟變更為古圍,淡水鎮淡水蹟保存區。段砲台埔小段4.淡水外僑墓園,淡水鎮淡水段砲台九—一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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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小段八、八—一地號二筆土地全3.*面積過小不部。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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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地籍調整古蹟保存區範圍,淡水鎮淡水段砲台埔小段九—一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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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淡水文中住宅區學校用地現況已為淡水文中使用,變更範圍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八九西側(0.14)(0.14)除有一筆私有土地(淡水段砲台埔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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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三)段12-2地號)外,其餘均為公有土地,據教育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教育局)表示同意變更為學校用地後依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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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文化文小住宅區學校用地配合學校實際發展需求變更,次查變淡水段砲台埔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九十南側,一(0.15)(0.15)更範圍內土地均屬公有土地,教育主段卅二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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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道路北(文小三)管機關(台北縣政府教育局)亦表示人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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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淡江大學行水區行水區(兼1.該行水區已無供行水使用。一、為統一名稱將新十十西側(0.15)供道路使2.變更該三處行水區為行水區(兼供計畫行水區(兼供道二三住宅區用)(0.21)道路使用),指定建築線時需洽經農路使用)修正為河川、(0.06)田水利會同意後始得辦理。區(兼供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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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將變更理由1.九行水區住宅區及2.刪除,另請作(0.07)(0.07)適當之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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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機六東北商業區古蹟保存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變更範圍為淡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十側,五號(0.06)區理。鎮淡水段龍目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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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道路西(0.06)2.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7年8月29日小段二○地號土側,淡水(存九)八七北府民二字第二七一三五五號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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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拜堂公告為縣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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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機六東北商業區古蹟保存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變更範圍為淡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十側,五號(0.12)區理。鎮淡水段龍目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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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道路西(0.12)2.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7年2月29日小段二○—一地側,滬尾(存十)八七北府民二字第二七一三五五號號土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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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計畫區東保護區文教區該地點(即海鷗段一○二、一○四及一本案之面積與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十端(0.18)(0.18)○五地號)於淡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第二次通盤檢討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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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文教區(文二)檢討時,即於計畫書中列入變更為文中納入計算,故(二)南側教區範圍,但計畫圖漏列,以致造成本次檢討不再納書圖不符,本次檢討予以修正變更,入變更以免影響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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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計畫區東住宅區古蹟保存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變更範圍為淡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十南端工業(0.01)區理。鎮海鷗段三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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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區北側,綠地(0.05)(存2.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7年8月29日七、三三八號地滬尾湖南(0.04)(十一)八七北府民二字第二七一三五五號號二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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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古墓綠十四)公告為縣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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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台灣電力住宅區變電所用庄子內段162-3地號土地,台電公司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十公司台北(0.20)地(0.20)已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9.10通過,並增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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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北區營業台財產北勘字第0900027648號函同變電所用地將來申處意變更。請修建或改建時應退縮建築,其退縮建築之標準,請縣政府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規定,妥為訂定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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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淡水河右工業區河川區1.依台灣省政府84年7月1日省府建1.本計畫淡水河一、本案「河川區」十一側配合公(0.11)(5.80)水字第一五五一二五號函、84年14河岸旁之土地使範圍線應由台北九、告淡水河捷運系統期省公報公告3號圖籍,82年4月用管制,除考量縣政府函請水利縣河川區域用地27日日省府建水字第一六一四五九本都市計畫圖主管機關依大法三圖籍資料(0.80)號函、82年夏38期省公報公告1、2、外,尚須依公告官會議釋字第三、劃設為河機關用地3號圖籍,80年10月1日省府建水淡水河河川區域二六號解釋文與逾川區。(0.15)(字第一七二一七九號函、80年冬五期圖籍及其相關法經濟部、內政部十機六、機省公報公告5、6號圖籍,餘由56年令規定加以管九十二年十月二一十)3月31日省府建水字第二五三0一號制。十六日經水字第行水區函、56年夏二期省公報公告1至1272.依經濟部水利○九二○二六一(0.87)號圖籍。處第十河川局90六一四○號及台港埠區2.依變更內容明表第三十二案經濟部年8月14日九0內營字第○九二(3.87)水利處函送公告淡水河河川區域圖水利十管字第0○○九一五六八公園用地籍資料,將河川區域線外土地,配九0五00五七三號會銜函送之(0.72)(河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辦八號函送公告淡「河川及區域排港埠區濱公園)理變更,並納入「訂正淡水都市計水河河川區域圖水系統流經都市(0.72)畫(部分住宅區為河川區)案」及籍藍晒圖六張套計畫區之使用分「擬定淡水都市計畫(部分原港埠繪。區劃定原則」妥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以為認定,並將認住宅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範圍內。定結果納入計畫行水區(0.19)書敘明,以利查(0.19)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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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理由2.所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範圍內。」乙節內容請改列入備註欄,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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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淡水鎮水市場用地商業區據台北縣政府建設局表示:附帶條件:一、因都市計畫法第十一碓子段五(0.24)(0.15)1.淡水都市計畫內已開闢有一處公有1.比照「變更坪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六-三、(市四)市場及兩處民有零售市場,另有兩處林水源特定區項已明定捐贈之法六一-獎勵民有市場均閒置未啟用營運。計畫(第二次通源依據,故將附帶條一、五九2.闢建市場主要係以安置合格攤販為盤檢討)」」變更件1.「同意無償將-四、六0停車場用要件,以符合規劃機能及效益。市場用地為商變更案之公共設施-一一地地3.市場無法闢建之主要因素為時空轉業區、道路用地用地捐贈予鎮公號土地(0.09)(停移,商圈易位,以現代經營市場眼案例之附帶條所,經法院公證具結六)光,均以超市經營型態為主,惟受量件「劃設部分擬保證,納入計畫書規販店、倉儲業、批發業及便利店之衝變更土地為公定,否則維持原計擊,市場正受空前轉型的危機。共設施用地,並畫」乙段文字修正為4.如不徵收闢建市場用地則建議變更採整體開發方「並具結保證無償為商業區(可做商店或經營超市)。式辦理;且應於將變更案之公共設內政部都委會施用地捐贈予鎮公審竣後兩個月所,納入計畫書規內由全體土地定,否則維持原計所有權人出具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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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同意無二、為避免影響他人償將變更案之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共設施用地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捐贈予鎮公期間如無公民或團所,經法院公證體提出異議則准予具結保證,納入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計畫書規定,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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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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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需劃設及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比照前項案例,劃設及捐贈擬變更土地之32%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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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綠九及綠綠地道路用地現況已開闢為道路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三十(0.31)(0.31)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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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機七與停停車場用機關用地本案土地權屬均屬公有土地,配合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八五地(0.05)(0.05)法房屋及已開闢道路境界線調整機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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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五)(機七)與停五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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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淡水段東港埠區人行步道1.該地點沿線商業區,因街廓深度過參據規劃單位之說十九興小段一(0.21)(0.22)長,且西側相鄰港埠區部分並無計畫明及縣都市計畫委五○七、八機關用地道路,故該商業區西側部分土地,無員會之決議,於備註四、八(0.01)法指定建築線。欄補列:一、申請建三、六六-2.查港埠區內土地權屬大部分為未登築基地面臨之人行一、六六-錄土地,其餘為國有,現況已供人步道不足四公尺部三等地號行步道使用,鄰近商業區之港埠區分,應自河川區域線土地土地大部分已被違章建築侵占使起算至申請建築基用,為妥適處理上述問題,爰增設地,至少退縮四公兩條人行步道。尺,供人行步道使用。二、得供指定建築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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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IV-12號計畫圖標計畫圖標1.現場尚未徵收開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一計畫道路示6公尺示8公尺2.計畫書、樁位及指定建築線均以八通過(計畫道路寬度六道路道路公尺為準。八公尺)。該府所送3.計畫圖六公尺應為筆誤。變更計畫圖寬度不符並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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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中華電信機關用地電信專用1.中華電信公司已取得財政部國有財因中華電信公司目十三股份有限(0.08)區(0.14)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90.6.18台財產前正委託市鄉規劃七公司(機六)北勘字第0900017452號函同意申辦局作全省電信事業淡水段龍港埠區本變更案。用地之專案通盤檢目井小段(0.06)2.經查變更電信用地、機關用地為電討中,故維持原計一二地號信專用區,並無相關回饋規定。畫,俟其檢討分析定案後再另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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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原英商嘉乙種工業捷運系統1.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9年6月27日附帶條件:古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十士洋行倉區(0.04)用地八九北府文資字第二三七o四二號公保存區內軍方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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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庫(0.04)告為縣定古蹟。用部分變更為機、海鷗段三乙種工業2.依內政部函頒之「古蹟指定審查處關用地(兼供古人一四、三區(1.98)古蹟保存理要點」規定劃設為古蹟保存區。蹟保存使用),依二一五地號區3.海鷗段三一五、四一三地號,因地文化資產保存法十及四一五(1.98)(存權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有,且第33條、第34、至四一九十三)現況為捷運局停車場使用,故四一三條及第35條規人地號及四乙種工業地號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三一五地定,申請建築時二二六地號區(0.08)機關用地號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古蹟保須經台北縣政府十(兼供古蹟存使用)。文化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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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存使用)4.本案北側未登錄土地部分配合變更(0.08)為古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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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系統捷運系統用地用地(兼供(0.03)古蹟保存使用)(0.03)三人淡水海關機關用地古蹟保存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十碼頭(0.91)(區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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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淡水段砲機十)(0.91)(存2.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9年6月27日台埔小段十二)八九北府文資字第二三七o四二號七五地號公告為縣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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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水碓子段道路用地住宅區計畫道路尚未開闢,事涉相關樁位資註:縣紀錄漏列為避免影響他人權十二二二二∣(0.06)(0.06)料、指定建築線及地籍分割線疑義,行水區變更為道益,請縣政府補辦公十三等二十及土地所有權人重大權益增減,經查路用地。開展覽,公開展覽期二筆地號及住宅區道路用地應以規劃單位套繪圖資料為準,並請間如無公民或團體庄子內段(0.07)(0.08)縣府城鄉局(開發課)及淡水地政事提出異議則准予通二三二∣行水區務所前往現地實測,經比對地籍線與過,否則再提會討一o等二(0.01)道路現況邊界相吻合,為避免拆除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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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地號法房屋,同意依地籍線與道路現況邊界,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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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機九用地原計畫附因面積過小(0.23公頃),迄今仍無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二旁住宅區帶條件以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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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0.23公市地重劃五頃)開發方式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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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地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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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沙崙海水海水浴場海濱遊憩1.經查本陳情地點計18筆地號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二浴場專用區區(6.04)面積約4.5788公頃,土地權屬為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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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6.04)有,管理機關分別為台北縣政府(7七筆)、淡水鎮公所(1筆)、國產局(10筆),目前由淡水鎮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惟閒置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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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淡水、北海岸觀光遊憩需求,變更海水浴場專用區為海濱遊憩區,增加其容許使用項目之彈性,以應未來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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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將發照情形資料(包括發照時間)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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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11)計綠地道路用地1.該處已開闢為道路使用。*面積過小不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十二畫道路東(0.00)*(0.00)*2.另計畫道路北側第二次通盤檢討計計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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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側畫圖誤繕為綠地部分,應依75年5九月26日發布實施「變更淡水都市計畫(部分綠地、住宅區、商業區、港埠區為道路用地)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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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V-3計畫道路用地旅館區配合計畫道路開闢現況調整。*面積過小不予為避免影響他人權十三道路(0.00)*(0.00)*計算益,請縣政府補辦公五十開展覽,公開展覽期旅館區道路用地間如無公民或團體(0.01)(0.03)提出異議則准予通停車場用過,否則再提會討地(0.01)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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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三)住宅區(0.01)停車場用地(0.01)道路用地(停三)(0.01)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四三修訂土地配合本次檢討新增土地使用分區及配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十十使用分區合台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共通制要點專案小組審六一管制要點性條款。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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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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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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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都市設計管制範圍示意圖」之圖名稱及示意內容,請縣政府配合本會審議通過之變更內容及未來都市發展之實際需要(如海岸資源、河岸景觀、公共開放空間、親山親水計畫、古蹟保存等之管制)作適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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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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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審查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意見逾一陳情人:彭○增先三十年來本高中用地均無設校計畫,影響人民權益甚變更高中用地為其同一陳情意見生。鉅。它使用分區,或納入已經縣政府納地點:水碓子段四淡海新市鎮特定區入逾期公民或二之七六等十五筆內,以維人民權益,團體陳情意見地號土地。並利發展地方建設。綜理表逾二(台北縣政府九十案,參據該府核三年一月八日北議意見理由及府城規字第○九縣政府列席代三○○○一八四表之說明,故未九號函送)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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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二陳情人:財團法人一、淡水都市計畫於民國五十七年發布實施,本地段請將其所有座落於同一陳情意見台灣高爾土地自民國八年六月一日就成立為球場,已有八淡水鎮油車口段油已經縣政府納夫俱樂十五年之悠久歷史,為台灣最古老之高爾夫球車口小段六十四之入逾期公民或部。場,且自民國五十一年起淡水球場即承租台北縣二地號等五筆自有團體陳情意見地點:淡水鎮油車政府土地繼續作為高爾夫球場之用,惟都市計畫地(○.三六八八公綜理表逾二口段等土從擬定到發布實施均忽略該項事實,竟將淡水球頃)及國有、縣有、案,參據該府核地。場之用地劃定為保護區、綠地、等等,卻未依實鎮有計一一○筆土議意見理由及(財團法人台灣高際使用情況劃設,有違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應地(四九.八五九六縣政府列席代爾夫俱樂部九十依「實際情況」劃設之規定。公頃),變更為「高表之說明,故未三年一月十四台二、本俱樂部係財團法人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爾夫球場專用區」,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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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董監字第三○提倡全民體育,辦理社會公益事業為經營理念,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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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號函)享譽世界球壇,榮選為世界五十大一流知名高爾夫球場,更是台灣擁有豐富歷史文化價值之球場,培育無數高球名將,為國增光,對拓展國民外交貢獻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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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俱樂部於八十八年六月更無償提供三十二筆土地作為台北縣政府滬尾砲台公園用地,現滬尾砲台公園已開發完成並開放使用多年,區段內其餘土地實應依實際使用情況劃設方屬合理,台北縣政府罔顧高爾球場之使用事實,單方面認定淡水球場所使用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三年來多次陳情並經縣議會決議通過議案將淡水球場所使用土地變更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但縣政府無視民意之存在,至今未見執行,完全視議會之決議如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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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俱樂部所屬淡水球場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核准獲頒高爾夫球場開放使用證,為求永續發展,請貴委員會斟酌上情,准予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之規定,將淡水球場合法經營之用地範圍,變更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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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三陳情人:陳○隆先一、依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協調會結論辦請於本次通盤檢討據台北縣政府生等人。理。時,規劃增設適宜之列席代表之說地點:水碓子段七二、系爭土地原有田間小路數條可通達各道路,後來計畫道路以利前述明,該府於九十八之一、七九之鄰地陸續建築使用,部分土地亦經徵收興建新興土地資源合理有效三年二月五日二、七九、七九之國小,該校圍牆完全封閉係爭土地此方向之出入經濟利用並維申請協調會結論略三、七九之一、七通道,致出入系爭土地今僅能通行原灌溉溝渠之人等權益。以:水碓子段一九之四、七九之土岸。一六之一○地五、六六之四、六三、因徵收土地興建新興國小時,未規劃留設出入通號建築基地西六之七等筆地號土道,致無法指定建築線而無法建築使用。如不於側已留設通路地。本次通盤檢討時增設出入計畫道路,土地資源將供本陳情案(七(九十三年二月九閒置浪費。八之一等九筆日申請書)四、為免土地無法合理有效利用,於系爭土地最近道地號)土地通路所圈圍之區內,規劃增設計畫道路未確定前,行,故未便採請建築主管機關暫勿核發區內土地之建築執照,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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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全區土地資源之整體經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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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請將增設之計畫道路設置於新興國小西邊圍牆沿線至圍牆兩端道路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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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四陳情人:林○壽先一、油車口段土地四周皆為二十五公尺、十二公尺、一、原變六案規劃三併變更內容明生。八公尺、六公尺之既有道路,臨滬尾砲台公園劃個開發單元,請細表新編號第地點:油車口段土有停車場與人行步道。多劃一個開發單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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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二、三四十年來被劃為綠地,地主經過繼承、買賣等元,即增加油車(九十三年二月二原因增加許多小地主,若能多規劃一個開發單口段以天生國小十一日申請書)元,將減少小地主們自辦市地重劃之困難。為界規劃為兩個陳情人:林○仕先三、第一與第二開發單元原為大庄埔段與沙崙段,本開發單元。合計生等三編為綠地,今劃為兩個開發單元,為何油車口段為四個開發單人。原是住宅區土地且面積同為十多公頃,要求劃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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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油車口段土兩個開發單元,縣都委會竟不同意,請政府單位二、對公共設施用地地。應予重視。的取得能維持百(九十三年二月二四、油車口段緊臨滬尾砲台公園(該公園面積二.八分之三十五,且十三日申請書)九公頃),該土地內又有天生國小,公共設施用將建蔽率與容積地比例應少於百分之三十五。率提高,以彌補強行劃為綠地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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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五陳情人:中華郵政中華郵政於九十二年元月一日改制為公司後,依郵政請將淡水郵局現址宜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法第五條規定,為加強房地產有效運用,提高營運土地使用分區由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三重效益增裕營收,在未抵觸現行法令下,可經營各項關用地變更為商業作整體考量及責任中心業務。本轄二十七支(淡水郵局)位於淡水鎮中正區。檢討分析後,再局。路二○三、二○五,地號四、四之三、四之七、四另案研議,故未地點:淡水段烽火之一三、四之一四號原為機關用地,位於淡水捷運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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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四、四之三、站商圈,發展潛力無窮,為謀地方發展及郵政事業四之七、四之一之願景,請將淡水郵局現址土地使用分區由機關用三、四之一四等筆地變更為商業區,至紉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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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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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申請書)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肆、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下表。
陳情編號:
逾一
陳情人:
陳情人:彭○增先生。
陳情地點:
地點:水碓子段四
二之七六等十五筆
地號土地。
(台北縣政府九十
三年一月八日北
府城規字第○九
三○○○一八四
九號函送)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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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來本高中用地均無設校計畫,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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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中用地為其它使用分區,或納入淡海新市鎮特定區內,以維人民權益,並利發展地方建設。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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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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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縣政府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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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逾期公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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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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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理 表 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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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參據該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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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意見理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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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列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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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之說明,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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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採納。
陳情案名:
肆、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下表。
陳情編號:
逾二
陳情人:
陳情人: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
陳情地點:
地點:淡水鎮油車
口 段 等 土
地。
(財團法人台灣高
爾夫俱樂部九十
三年一月十四台
高董監字第三○
○四號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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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淡水都市計畫於民國五十七年發布實施,本地段土地自民國八年六月一日就成立為球場,已有八十五年之悠久歷史,為台灣最古老之高爾夫球場,且自民國五十一年起淡水球場即承租台北縣政府土地繼續作為高爾夫球場之用,惟都市計畫從擬定到發布實施均忽略該項事實,竟將淡水球場之用地劃定為保護區、綠地、等等,卻未依實際使用情況劃設,有違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應依「實際情況」劃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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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俱樂部係財團法人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提倡全民體育,辦理社會公益事業為經營理念,享譽世界球壇,榮選為世界五十大一流知名高爾夫球場,更是台灣擁有豐富歷史文化價值之球場,培育無數高球名將,為國增光,對拓展國民外交貢獻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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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俱樂部於八十八年六月更無償提供三十二筆土地作為台北縣政府滬尾砲台公園用地,現滬尾砲台公園已開發完成並開放使用多年,區段內其餘土地實應依實際使用情況劃設方屬合理,台北縣政府罔顧高爾球場之使用事實,單方面認定淡水球場所使用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三年來多次陳情並經縣議會決議通過議案將淡水球場所使用土地變更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但縣政府無視民意之存在,至今未見執行,完全視議會之決議如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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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俱樂部所屬淡水球場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核准獲頒高爾夫球場開放使用證,為求永續發展,請貴委員會斟酌上情,准予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之規定,將淡水球場合法經營之用地範圍,變更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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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其所有座落於淡水鎮油車口段油車口小段六十四之二地號等五筆自有地(○.三六八八公頃)及國有、縣有、鎮有計一一○筆土地(四九.八五九六公頃),變更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以符實際。
部都委會決議:
-
同一陳情意見
-
已經縣政府納
-
入逾期公民或
-
團體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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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理 表 逾 二
-
案,參據該府核
-
議意見理由及
-
縣政府列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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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之說明,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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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採納。
陳情案名:
肆、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下表。
陳情編號:
逾三
陳情人:
陳情人:陳○隆先生
陳情地點:
地點:水碓子段七
八之一、七九之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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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協調會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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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爭土地原有田間小路數條可通達各道路,後來鄰地陸續建築使用,部分土地亦經徵收興建新興國小,該校圍牆完全封閉係爭土地此方向之出入通道,致出入系爭土地今僅能通行原灌溉溝渠之土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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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徵收土地興建新興國小時,未規劃留設出入通道,致無法指定建築線而無法建築使用。如不於本次通盤檢討時增設出入計畫道路,土地資源將閒置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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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免土地無法合理有效利用,於系爭土地最近道路所圈圍之區內,規劃增設計畫道路未確定前,請建築主管機關暫勿核發區內土地之建築執照,以利全區土地資源之整體經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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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請將增設之計畫道路設置於新興國小西邊圍牆沿線至圍牆兩端道路止。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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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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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九、七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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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九之一、七九之四、七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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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六之四、六六之七等筆地號土地。(九十三年二月九日申請書)請於本次通盤檢討時,規劃增設適宜之計畫道路以利前述土地資源合理有效經濟利用並維申請人等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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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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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代表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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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該府於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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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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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會結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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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碓子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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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之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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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建築基地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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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已留設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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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本陳情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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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之一等九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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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土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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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故未便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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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陳情案名:
肆、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下表。
陳情編號:
逾四
陳情人:
陳情人:林○壽先生。陳情人:林○仕先生等三人。
陳情地點:
地點:油車口段土
地。
(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一日申請書)
地點:油車口段土
地。
(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三日申請書)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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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車口段土地四周皆為二十五公尺、十二公尺、八公尺、六公尺之既有道路,臨滬尾砲台公園劃有停車場與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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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十年來被劃為綠地,地主經過繼承、買賣等原因增加許多小地主,若能多規劃一個開發單元,將減少小地主們自辦市地重劃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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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與第二開發單元原為大庄埔段與沙崙段,本編為綠地,今劃為兩個開發單元,為何油車口段原是住宅區土地且面積同為十多公頃,要求劃為兩個開發單元,縣都委會竟不同意,請政府單位應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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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油車口段緊臨滬尾砲台公園(該公園面積二.八九公頃),該土地內又有天生國小,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少於百分之三十五。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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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變六案規劃三個開發單元,請多劃一個開發單元,即增加油車口段以天生國小為界規劃為兩個開發單元。合計為 四 個 開 發 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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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能維持百分之三十五,且將建蔽率與容積率提高,以彌補地主三四十年來被中央廣播電台強行劃為綠地之遺憾。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肆、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下表。
陳情編號:
逾五
陳情人:
陳情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責任中心局。
陳情地點:
地點:淡水段烽火
小段四、四之三、
四之七、四之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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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於九十二年元月一日改制為公司後,依郵政法第五條規定,為加強房地產有效運用,提高營運效益增裕營收,在未抵觸現行法令下,可經營各項業務。本轄二十七支(淡水郵局)位於淡水鎮中正路二○三、二○五,地號四、四之三、四之七、四之一三、四之一四號原為機關用地,位於淡水捷運站商圈,發展潛力無窮,為謀地方發展及郵政事業之願景,請將淡水郵局現址土地使用分區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至紉感荷。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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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之一四等筆地號土地。(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申請書)請將淡水郵局現址土地使用分區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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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由中華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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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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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整體考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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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分析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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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研議,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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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