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5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51
案件id
gfJCo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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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四次、九十二年五月一日第三一八次、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一九次及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第三二二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一八四九號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一○三七一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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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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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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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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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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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錢委員學陶、何委員東波、郭委員瓊瑩、王委員大立、陳委員麗紅及張委員元旭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月九日、三月二十五日、四月七日及四月二十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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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新編號五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四部分,請縣政府詳為考量公有土地優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並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交由原專案小組審查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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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月九日、三月二十五日、四月七日及四月二十日審查意見:
查「淡水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五十七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及七十九年七月分別完成淡水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淡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面積五四六.九五公頃。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壹、整體計畫部分:一、本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因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已有變更,請將重製前後計畫總面積變更情形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又大部分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均互有增減,若增減面積超過法定誤差者,請將變更計畫內容一併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原計畫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所列部分變更內容係依縣政府召開之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辦理,應請於變更理由補敘明。三、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四、以下各點請台北縣政府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一)淡水地區都市發展脈絡富含歷史記憶,請於計畫書專節敘述有關淡水發展歷史、文化古蹟、自然文化景觀與歷史建築、傳統產業及其與都市發展之關聯(包括都市發展沿革、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策略、古蹟保存、維護及其限制、與古蹟園區發展構想、願景等)。
(二)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
(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補充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項目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四)計畫書內容,部分圖表目錄標記有誤(如表六誤為表五...),請查明補正。
(五)部分機關用地未指定用途,理由何在?請於計畫書內補敘明。
(六)計畫書請補敘明公園用地等之使用性質及實際使用情況。
貳、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原計畫(公頃)內容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00年1.計畫年期已屆,將計畫年期予以適度延長。
2.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北部區域計畫、台北縣綜合發展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00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計畫人口60,000人70,000人1.淡水都市計畫地區現況人口已超過現行計畫人口,致使人口密度過大,公共設施不足,影響生活環境品質,宜適當調整計畫人口。
2.配合部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而調高本計畫人口。
考量計畫區現況人口於九十一年底已達七萬三千人及本次通盤檢討擬增加之建築用地容納人口,故將計畫人口修正為八萬人。
三三計畫區東北側、西北端,九號道路兩側農業區增加1.09公頃高中用地減少0.18公頃綠地增加0.00公頃由於淡海新市鎮目前已陸續開發,與本都市計畫區接界地區亦予用地徵收,故配合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實際開闢範圍,調整淡水都市計畫範圍界。
*面積過小不予計算。
除請縣政府將變更內容之原計畫及新計畫內容分別詳予列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增加0.03公頃、人、停四東北側一號道路東側住宅區(0.13)道路用地(0.20)住宅區(0.08)道路用地(0.13)住宅區(0.20)廣場用地(0.08)該區土地因計畫道路切割,造成畸零破碎,難以整體使用,故調整道路系統,以利該地區整體規劃使用。
道路劃設原則:
1.儘量使用郵政總局及中華電信公司所屬土地。
2.配合寺廟及合法建物劃設道路,以不損及建物為原則。
3.保留寺廟前廣場之完整性。
請縣政府查明如公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逾、人計畫區西端綠一、綠二、綠三用地綠地(26.62)(綠一、綠二、綠三)住宅區(26.47)1.本區鄰近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適逢整體房地產市場不景氣,考量縣府財政狀況,評估由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已屬不可行。
2.考量縣府執行需要,及目前我國都市計畫法令體系、都市未來發展需求、縣府整體開發策略、各種開發方附帶條件:
1.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細部計畫,採整體開發以自辦市地重劃為原則。
2.細部計畫應劃一、將附帶條件修正為:1.本案採整體開發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2.本案應劃設4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人自來水事業用地(0.15)式之公平合理性、彈性、及其申請開發程序、土地整合難易及賦稅減免、本地區土地權屬複雜、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意見等,並比較分析宜蘭縣開發許可、花蓮市捐獻土地或繳納等值代金、台北縣其他都市計畫…等案例特色及執行情形,建議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細部計畫,採整體開發以自辦市地重劃為原則。
3.至其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考量都市環境品質、公共設施水準、合理重劃工程負擔,及如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政府約可無償取得40﹪公共設施用地觀之,要求本區至少應提供40﹪公共設施,並估算合理重劃工程負擔約百分之8~10(其餘分回土地比例,應以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經報核者為準)。
4.滬尾砲台公園土地部分,經縣府財政局表示「依縣府與財團法人淡水高爾夫球場契約規定,目前滬尾砲台公園範圍內私有土地均由該球場無償提供縣府使用,至私有土地權屬不屬該球場部分,係由該球場向私人租用設4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
3.依現行道路系統規劃為三個計畫單元為最小開發單元。
4.住宅區之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200﹪。
5.滬尾砲台公園維持原計畫綠地,及變更部分綠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並將此二處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
6.為避免因分區開發,及與鄰近地區之整合,導致各重劃單元間公共設施路面、管線高程不一,及為整合上下水地。3.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4.滬尾砲台公園維持原計畫綠地並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5.為避免因分區開發,及與鄰近地區之整合,導致各重劃單元間公共設施路面、管線高程不一,及為整合上下水道工程標準規格、施作介面銜接,請於市地重劃時,擬具相關控管審查機制。二、請縣政府照該府所繪修正圖後再無償提供縣府使用。」5.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部分,係配合逾期人陳第12案開闢現況。
道工程標準規格、施作介面銜接,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擬具相關控管審議機制。
說(如附圖)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依下列第三點辦理,否則再提會討論。三、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開發單元之劃設,參照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請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先行評估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將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建議維持原計畫。前項可行性評估至少包括土地使用狀況、地區發展潛力、人口成長情形、建築用地需求量、開發後地價預期增長幅度、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預期效益等項,並研訂其開發期程﹐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
六七計畫區北端農業區農業區(11.74)住宅區(10.42)宗教專用區(0.02)道路用地1.本變更案依行政院前函示農業區變更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惟本區為法定公告山坡地,鄰近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適逢整體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經評估由政府辦理區段徵附帶條件1.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細部計畫,採整體開發以自辦市地重劃考量本案鄰近淡海新市鎮,有關都市機能之調整變更,包括道路系統之分布、土地使用之配置及公(1.30)收已屬不可行。考量其開發可行性,爰改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細部計畫,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俟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2.至其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考量都市環境品質、公共設施水準、合理重劃工程負擔,及如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政府約可無償取得40﹪公共設施用地觀之,要求本區至少應提供40﹪公共設施,並估算合理重劃工程負擔約8-10﹪(其餘分回土地比例,應以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經報核者為準)。
為原則。
2.細部計畫應劃設4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含主要計畫劃設(20)計畫道路)。
3.住宅區之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200﹪。
4.本地區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
共設施之劃設等宜結合新市鎮之開發情形作檢討分析,目前尚無變更之必要,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七八高爾夫球場東側,九號道路兩側住宅區(0.05)公園用地(0.00)*道路用地(0.05)道路(0.05)住宅區(0.05)配合道路實際開闢現況變更。*面積過小不予計算。
請縣政府查明如公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八九高爾夫球場東南側,私立淡江中學西側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學校用地(7.13)私立真理大學用地(7.13)原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學校已於民國88年7月1日改制並變更校名為「私立真理大學」,配合其變更,以符實際。
為符合實際,將新計畫修正為文教區(供私立真理大學使用)。
九十高爾夫球場東南側,機七東北側保護區(1.41)公園用地(0.51)私立真理大學用地(1.92)1.配合學校實際使用範圍變更,以利學校整體規劃及教學。
2.經查符合私立學校變更要件。
縣都委紀錄之「照案通過」係指依原公展計畫書第68頁人陳第18案所指之變更地籍範圍(砲台埔小段54、55大庄埔段367-1、367-2、367-5、367-6、367-9、368、368-1、371全部)一、為符合實際,將新計畫修正為文教區(供私立真理大學使用)。二、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精神,請縣政府洽私立真理大學研訂適當之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適當回饋地方。三、請縣政府將本案教育部同意之文件納入計畫書。
十十文小四北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一、請縣政府查明如一側九號道路兩側(0.17)學校用地(0.02)(文小四)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15)(0.19)商業區(0.03)住宅區(0.15)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
公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二、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部分係配合新編號三十辦理,應請於變更理由補敘明。
文小四東北側,三—七號道路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7)道路用地(0.07)住宅區(0.07)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
請縣政府查明如公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機五西側三—一號道路住宅區(0.06)綠地(0.00)*(綠十二)機關用地(0.02)(機五)道路用地(0.08)道路用地(0.00)*道路用地(0.08)住宅區(0.08)綠地(0.00)*(綠十二)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
*面積過小不予計算。
請縣政府查明如公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逾市五用地市場用地(0.05)(市五)商業區(0.05)1.經查民國75年辦理市地重劃時,地籍分割錯誤,將仁愛段七六、七七地號部分土地(面積520平方公尺)由市場用地分割為商業區,並將該七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七地號土地已商業區分回土地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維護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同意依地籍分割線,將該七六、七七地號部分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以符該闢現況。
2.次查本重劃區與北側九十一年度沙崙地籍圖重測區之地籍街廓邊線銜接處差距1.8公尺至2公尺,鑒於本重劃地區免指定建築線,建議淡水地政事務所配合本重劃地籍分割成果調整更正沙崙地籍圖重測區之地籍線。
市二北側三號道路兩側住宅區(0.06)農業區(0.02)市場用地(0.03)(市二)道路用地(0.07)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11)住宅區(0.07)農業區(0.02)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
請縣政府查明如公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公一南側,綠七西側公園用地(0.76)(公一)住宅區(0.01)機關用地(0.77)(機十五)1.現況已為軍事使用。
2.鄰近計畫道路綠帶系統應予維持,其餘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中三南側機六北側住宅區(0.33)古蹟保存區(0.33)(存八)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理。
2.配合內政部88年2月25日(八六)內民字第八六七四二二八號公告為三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並以淡水鎮淡水段砲台埔小段卅三地號為變更範圍。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請敘明古蹟名稱。
私立淡江中學東側,馬階墓園、外橋墓園古蹟保存區(0.00)*(存五)私立淡江中學用地(0.00)*私立淡江中學用地(0.00)*古蹟保存區(0.00)*(存五)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理。
2.馬偕墓園配合內政部74年8月19日(七十四)臺內民字第三三八0九五號公告為三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3.淡水外僑墓園配合台北縣政府87年8月29日八七北府民二字第二七一三五五號公告為縣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4.淡水外僑墓園,淡水鎮淡水段砲台埔小段八、八—一地號二筆土地全變更範圍:
1.淡水外僑墓園,淡水鎮淡水段砲台埔小段八、八—一地號二筆土地全部。
2.依地籍調整古蹟保存區範圍,淡水鎮淡水段砲台埔小段九—一地號。
3.*面積過小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部。
5.依地籍調整古蹟保存區範圍,淡水鎮淡水段砲台埔小段九—一地號。
予計算。
淡水文中西側住宅區(0.14)學校用地(0.14)(文中三)現況已為淡水文中使用,變更範圍內除有一筆私有土地(淡水段砲台埔小段12-2地號)外,其餘均為公有土地,據教育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教育局)表示同意變更為學校用地後依法徵收。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文化文小南側,一號道路北側住宅區(0.15)學校用地(0.15)(文小三)配合學校實際發展需求變更,次查變更範圍內土地均屬公有土地,教育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教育局)亦表示支持。
淡水段砲台埔小段卅二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四南側,機三北側住宅區(0.11)市場用地(0.00)*(市三)道路用地(0.07)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11)住宅區(0.07)商業區配合道路實際開闢現況變更。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
請縣政府查明如公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0.02)道路用地(0.02)(0.02)市場用地(0.02)(市三)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文小二北側二號道路東側學校用地(0.09)(文小二)住宅區(0.02)住宅區(0.09)學校用地(文小二)(0.02)1.本處都市計畫樁位線與計畫線不一致,配合實際開闢現況變更。
2.變更學校為住宅區部分,經查土地權屬均為私有土地,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配合變更。
請縣政府查明如公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人淡江大學西側行水區(0.15)住宅區(0.06)行水區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0.21)住宅區1.該行水區已無供行水使用。
2.變更該三處行水區為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指定建築線時需洽經農田水利會同意後始得辦理。一、為統一名稱將新計畫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修正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二、將變更理由1.及2.刪除,另請作(0.07)(0.07)適當之敘明。
機六東北側,五號道路西側,淡水禮拜堂商業區(0.06)古蹟保存區(0.06)(存九)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理。
2.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7年8月29日八七北府民二字第二七一三五五號公告為縣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變更範圍為淡水鎮淡水段龍目井小段二○地號土地全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六東北側,五號道路西側,滬尾偕醫館商業區(0.12)古蹟保存區(0.12)(存十)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理。
2.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7年2月29日八七北府民二字第二七一三五五號公告為縣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變更範圍為淡水鎮淡水段龍目井小段二○—一地號土地全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九西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配合道路實際開闢現況變更。請縣政府查明如公開展覽草案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作調整或變更,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有調整或變更,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則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計畫區東端文教區(二)南側保護區(0.18)文教區(0.18)(文二)該地點(即海鷗段一○二、一○四及一○五地號)於淡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即於計畫書中列入變更為文教區範圍,但計畫圖漏列,以致造成書圖不符,本次檢討予以修正變更,以免影響人民權益。
本案之面積與於第二次通盤檢討中納入計算,故本次檢討不再納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南端工業區北側,滬尾湖南勇古墓住宅區(0.01)綠地(0.04)(綠十四)古蹟保存區(0.05)(存十一)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理。
2.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7年8月29日八七北府民二字第二七一三五五號公告為縣定古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變更範圍為淡水鎮海鷗段三三七、三三八號地號二筆全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住宅區(0.20)變電所用地(0.20)庄子內段162-3地號土地,台電公司已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9.10台財產北勘字第0900027648號函同意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增列規定:
變電所用地將來申請修建或改建時應退縮建築,其退縮建築之標準,請縣政府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規定,妥為訂定並納入計畫書。
縣、縣、逾淡水河右側配合公告淡水河河川區域圖籍資料劃設為河川區。
工業區(0.11)捷運系統用地(0.80)機關用地(0.15)(機六、機十)行水區(0.87)港埠區(3.87)港埠區(0.72)行水區(0.19)河川區(5.80)公園用地(0.72)(河濱公園)住宅區(0.19)1.依台灣省政府84年7月1日省府建水字第一五五一二五號函、84年14期省公報公告3號圖籍,82年4月27日日省府建水字第一六一四五九號函、82年夏38期省公報公告1、2、3號圖籍,80年10月1日省府建水字第一七二一七九號函、80年冬五期省公報公告5、6號圖籍,餘由56年3月31日省府建水字第二五三0一號函、56年夏二期省公報公告1至127號圖籍。
2.依變更內容明表第三十二案經濟部水利處函送公告淡水河河川區域圖籍資料,將河川區域線外土地,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辦理變更,並納入「訂正淡水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河川區)案」及「擬定淡水都市計畫(部分原港埠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範圍內。
1.本計畫淡水河河岸旁之土地使用管制,除考量本都市計畫圖外,尚須依公告淡水河河川區域圖籍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加以管制。
2.依經濟部水利處第十河川局90年8月14日九0水利十管字第0九0五00五七三八號函送公告淡水河河川區域圖籍藍晒圖六張套繪。一、本案「河川區」範圍線應由台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二、變更理由2.所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範圍內。」乙節內容請改列入備註欄,以符實際。三、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逾淡水鎮水碓子段五六-三、六一-一、五九-四、六0-一一地號土地市場用地(0.24)(市四)商業區(0.15)停車場用地(0.09)(停六)據台北縣政府建設局表示:
1.淡水都市計畫內已開闢有一處公有市場及兩處民有零售市場,另有兩處獎勵民有市場均閒置未啟用營運。
2.闢建市場主要係以安置合格攤販為要件,以符合規劃機能及效益。
3.市場無法闢建之主要因素為時空轉移,商圈易位,以現代經營市場眼光,均以超市經營型態為主,惟受量販店、倉儲業、批發業及便利店之衝附帶條件:
1.比照「變更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市場用地為商業區、道路用地案例之附帶條件「劃設部分擬變更土地為公一、因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已明定捐贈之法源依據,故將附帶條件1.「同意無償將變更案之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予鎮公所,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擊,市場正受空前轉型的危機。
4.如不徵收闢建市場用地則建議變更為商業區(可做商店或經營超市)。
共設施用地,並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且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竣後兩個月內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無償將變更案之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予鎮公所,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2.至需劃設及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比照前項案例,劃設及捐贈擬變更土地之32﹪為停車場用地。
畫」乙段文字修正為「並具結保證無償將變更案之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予鎮公所,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二、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逾綠九及綠綠地(0.31)道路用地(0.31)現況已開闢為道路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Ⅱ-4計畫道路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
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逾Ⅰ-8計畫道路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計畫道路已開闢,當時相關建物均依地籍位置興建,為避免拆除合法房屋,爰配合已開闢道路境界線修正。
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逾機七與停停車場用地(0.05)(停五)機關用地(0.05)(機七)本案土地權屬均屬公有土地,配合合法房屋及已開闢道路境界線調整機七與停五用地範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淡水段東興小段一○七、八四、八港埠區(0.21)機關用地(0.01)人行步道(0.22)1.該地點沿線商業區,因街廓深度過長,且西側相鄰港埠區部分並無計畫道路,故該商業區西側部分土地,無法指定建築線。
參據規劃單位之說明及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於備註欄補列:一、申請建三、六六-一、六六-三等地號土地2.查港埠區內土地權屬大部分為未登錄土地,其餘為國有,現況已供人行步道使用,鄰近商業區之港埠區土地大部分已被違章建築侵占使用,為妥適處理上述問題,爰增設兩條人行步道。
築基地面臨之人行步道不足四公尺部分,應自河川區域線起算至申請建築基地,至少退縮四公尺,供人行步道使用。二、得供指定建築線使用。
人IV-12號計畫道路計畫圖標示6公尺道路計畫圖標示8公尺道路1.現場尚未徵收開闢。
2.計畫書、樁位及指定建築線均以八公尺為準。
3.計畫圖六公尺應為筆誤。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計畫道路寬度八公尺)。該府所送變更計畫圖寬度不符並請補正。
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淡水段龍目井小段一二地號機關用地(0.08)(機六)港埠區(0.06)電信專用區(0.14)1.中華電信公司已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90.6.18台財產北勘字第0900017452號函同意申辦本變更案。
2.經查變更電信用地、機關用地為電信專用區,並無相關回饋規定。
因中華電信公司目前正委託市鄉規劃局作全省電信事業用地之專案通盤檢討中,故維持原計畫,俟其檢討分析定案後再另案研議。
人、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海鷗段三乙種工業區(0.04)乙種工業捷運系統用地(0.04)1.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9年6月27日八九北府文資字第二三七o四二號公告為縣定古蹟。
2.依內政部函頒之「古蹟指定審查處附帶條件:古蹟保存區內軍方使用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兼供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人一四、三一五地號及四一五至四一九地號及四二六地號區(1.98)乙種工業區(0.08)捷運系統用地(0.03)古蹟保存區(1.98)(存十三)機關用地(兼供古蹟保存使用)(0.08)捷運系統用地(兼供古蹟保存使用)(0.03)理要點」規定劃設為古蹟保存區。
3.海鷗段三一五、四一三地號,因地權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有,且現況為捷運局停車場使用,故四一三地號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三一五地號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古蹟保存使用)。
4.本案北側未登錄土地部分配合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蹟保存使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第34條及第35條規定,申請建築時須經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同意。
人淡水海關碼頭淡水段砲台埔小段七五地號機關用地(0.91)(機十)古蹟保存區(0.91)(存十二)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規定辦理。
2.配合台北縣政府於89年6月27日八九北府文資字第二三七o四二號公告為縣定古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水碓子段二二二∣三等二十筆地號及道路用地(0.06)住宅區住宅區(0.06)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尚未開闢,事涉相關樁位資料、指定建築線及地籍分割線疑義,及土地所有權人重大權益增減,經查應以規劃單位套繪圖資料為準,並請註:縣紀錄漏列行水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庄子內段二三二∣一o等二筆地號(0.07)行水區(0.01)(0.08)縣府城鄉局(開發課)及淡水地政事務所前往現地實測,經比對地籍線與道路現況邊界相吻合,為避免拆除合法房屋,同意依地籍線與道路現況邊界,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人機九用地旁住宅區(0.23公頃)原計畫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修正為:
「以市地重劃或自行捐獻自來水事業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
因面積過小(0.23公頃),迄今仍無法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沙崙海水浴場海水浴場專用區(6.04)海濱遊憩區(6.04)1.經查本陳情地點計18筆地號土地,面積約4.5788公頃,土地權屬為國有,管理機關分別為台北縣政府(7筆)、淡水鎮公所(1筆)、國產局(10筆),目前由淡水鎮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惟閒置未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配合淡水、北海岸觀光遊憩需求,變更海水浴場專用區為海濱遊憩區,增加其容許使用項目之彈性,以應未來所需。
人油車口段油車口小段一四六∣五一四九∣五等地號道路用地(0.08)住宅區(0.08)1.該處已開發建築密集且均為合法建物(四層樓住宅公寓),現有道路已足供該處居民進出需求。
2.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不影響整體交通系統。一、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二、請將發照情形資料(包括發照時間)補充敘明。
人(11)計畫道路東側綠地(0.00)*道路用地(0.00)*1.該處已開闢為道路使用。
2.另計畫道路北側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誤繕為綠地部分,應依75年5月26日發布實施「變更淡水都市計畫(部分綠地、住宅區、商業區、港埠區為道路用地)案」更正。
*面積過小不予計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V-3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0)*旅館區旅館區(0.00)*道路用地配合計畫道路開闢現況調整。*面積過小不予計算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0.01)停車場用地(0.01)(停三)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3)(0.03)停車場用地(0.01)(停三)住宅區(0.03)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次檢討新增土地使用分區及配合台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面積為準。
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附圖二「都市設計管制範圍示意圖」之圖名稱及示意內容,請縣政府配合本會審議通過之變更內容及未來都市發展之實際需要(如海岸資源、河岸景觀、公共開放空間、親山親水計畫、古蹟保存等之管制)作適當之修正。
P.?_?#?6?`?f0m0?Y3MDC?Xp?Z)*?X?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一陳情人:彭文增先生。
地點:水碓子段四二之七六等十五筆地號土地。
(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一八四九號函送)三十年來本高中用地均無設校計畫,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變更高中用地為其它使用分區,或納入淡海新市鎮特定區內,以維人民權益,並利發展地方建設。
同一陳情意見已經縣政府納入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二案,參據該府核議意見理由及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故未便採納。
逾二陳情人: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
地點:淡水鎮油車口段等土地。
(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九十三年一月十四台高董監字第三○○四號函)一、淡水都市計畫於民國五十七年發布實施,本地段土地自民國八年六月一日就成立為球場,已有八十五年之悠久歷史,為台灣最古老之高爾夫球場,且自民國五十一年起淡水球場即承租台北縣政府土地繼續作為高爾夫球場之用,惟都市計畫從擬定到發布實施均忽略該項事實,竟將淡水球場之用地劃定為保護區、綠地、等等,卻未依實際使用情況劃設,有違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應依「實際情況」劃設之規定。二、本俱樂部係財團法人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提倡全民體育,辦理社會公益事業為經營理念,享譽世界球壇,榮選為世界五十大一流知名高爾夫球場,更是台灣擁有豐富歷史文化價值之球場,培育無數高球名將,為國增光,對拓展國民請將其所有座落於淡水鎮油車口段油車口小段六十四之二地號等五筆自有地(○.三六八八公頃)及國有、縣有、鎮有計一一○筆土地(四九.八五九六公頃),變更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以符實際。
同一陳情意見已經縣政府納入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二案,參據該府核議意見理由及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故未便採納。
外交貢獻卓著。三、本俱樂部於八十八年六月更無償提供三十二筆土地作為台北縣政府滬尾砲台公園用地,現滬尾砲台公園已開發完成並開放使用多年,區段內其餘土地實應依實際使用情況劃設方屬合理,台北縣政府罔顧高爾球場之使用事實,單方面認定淡水球場所使用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三年來多次陳情並經縣議會決議通過議案將淡水球場所使用土地變更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但縣政府無視民意之存在,至今未見執行,完全視議會之決議如無物。四、本俱樂部所屬淡水球場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核准獲頒高爾夫球場開放使用證,為求永續發展,請委員會斟酌上情,准予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之規定,將淡水球場合法經營之用地範圍,變更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
逾三陳情人:陳金隆先生等人。
地點:水碓子段七八之一、七九之二、七九、七九之一、依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協調會結論辦理。二、系爭土地原有田間小路數條可通達各道路,後來鄰地陸續建築使用,部分土地亦經徵收興建新興國小,該校圍牆完全封閉係爭土地此方向之出入請於本次通盤檢討時,規劃增設適宜之計畫道路以利前述土地資源合理有效經濟利用並維申請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該府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協調會結論略三、七九之一、七九之四、七九之五、六六之四、六六之七等筆地號土地。
(九十三年二月九日申請書)通道,致出入系爭土地今僅能通行原灌溉溝渠之土岸。三、因徵收土地興建新興國小時,未規劃留設出入通道,致無法指定建築線而無法建築使用。如不於本次通盤檢討時增設出入計畫道路,土地資源將閒置浪費。四、為免土地無法合理有效利用,於系爭土地最近道路所圈圍之區內,規劃增設計畫道路未確定前,請建築主管機關暫勿核發區內土地之建築執照,以利全區土地資源之整體經濟利用。五、建請將增設之計畫道路設置於新興國小西邊圍牆沿線至圍牆兩端道路止。
人等權益。以:水碓子段一一六之一○地號建築基地西側已留設通路供本陳情案(七八之一等九筆地號)土地通行,故未便採納。
逾四陳情人:林連壽先生。
地點:油車口段土地。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申請書)陳情人:林芸仕先生等三人。
地點:油車口段土地。
(九十三年二月二一、油車口段土地四周皆為二十五公尺、十二公尺、八公尺、六公尺之既有道路,臨滬尾砲台公園劃有停車場與人行步道。二、三四十年來被劃為綠地,地主經過繼承、買賣等原因增加許多小地主,若能多規劃一個開發單元,將減少小地主們自辦市地重劃之困難。三、第一與第二開發單元原為大庄埔段與沙崙段,本編為綠地,今劃為兩個開發單元,為何油車口段原是住宅區土地且面積同為十多公頃,要求劃為兩個開發單元,縣都委會竟不同意,請政府單位應予重視。四、油車口段緊臨滬尾砲台公園(該公園面積二.八一、原變六案規劃三個開發單元,請多劃一個開發單元,即增加油車口段以天生國小為界規劃為兩個開發單元。合計為四個開發單元。二、對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能維持百分之三十五,且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五案。
十三日申請書)九公頃),該土地內又有天生國小,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少於百分之三十五。
將建蔽率與容積率提高,以彌補地主三四十年來被中央廣播電台強行劃為綠地之遺憾。
逾五陳情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責任中心局。
地點:淡水段烽火小段四、四之三、四之七、四之一三、四之一四等筆地號土地。
(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申請書)中華郵政於九十二年元月一日改制為公司後,依郵政法第五條規定,為加強房地產有效運用,提高營運效益增裕營收,在未抵觸現行法令下,可經營各項業務。本轄二十七支(淡水郵局)位於淡水鎮中正路二○三、二○五,地號四、四之三、四之七、四之一三、四之一四號原為機關用地,位於淡水捷運站商圈,發展潛力無窮,為謀地方發展及郵政事業之願景,請將淡水郵局現址土地使用分區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至紉感荷。
請將淡水郵局現址土地使用分區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宜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作整體考量及檢討分析後,再另案研議,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