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6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以東、雙溪南北兩側地區主要計畫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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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61
案件id
MOIO5861-4-004-2634b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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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第五一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府都二字第○九二二二一一四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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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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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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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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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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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周委員志龍、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台北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府都規字第○九三○五二一二六○○號函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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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計畫範圍選定之理由,並強調本案南區原有媒體文化中心之相關說明,以加強本案南區與北區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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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運輸:請補充本案開發後目標年之交通影響分析說明、公共停車空間位置,以及輕軌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興建時程等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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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質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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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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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擬規劃之科技產業專用區、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分區,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如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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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農業區為科技產業專用區部分(面積77.21公頃),涉及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有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建議應依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臺內營字第○九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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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北市政府及申請人(新光醫院及新光紡織)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六項基本條件及五項附帶條件,逐項查核填列辦理情形,並由申請人補充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提委員會議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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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台北市政府已依本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研提補充資料(如附件),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府都二字第○九三○五一二九九○○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該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府都二字第○九二二二一一四六○○號函附計畫圖通過,並俟台北市政府補充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案相關資料到部後,迅即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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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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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洪排水方面:本計畫區擬設置防洪保護設施,有關洲美、關渡堤防計畫堤線業經經濟部七十八年四月四日經水○一五五八八號函同意核定,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本案是否應併同大台北地區或社子島地區防洪排水整體考量後再行變更都市計畫,以及上開經濟部同意核定函是否有變更之必要等事項,正式行文表示意見,俾提委員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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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範圍:有關本案將雙溪以南地區納入計畫範圍,惟該地區與雙溪以北之科技產業專用區設置,二者關聯性不高,且未將西北側臨接北投焚化廠之農業區納入整體規劃,應請補充說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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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一)通過,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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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防洪排水方面」部分,經經濟部水利署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經水河字第○九三五○○六七五四○號函補充說明「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設施整體評估計畫」正委外規劃辦理中,並經台北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府都規字第○九三○九五九七六○○號函建議「本計畫案仍依先前經濟部七十八年核定之規定辦理,避免延宕園區計畫整體開發時程」,有關該委託研究成果,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請台北市政府妥予檢討考量,迅行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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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部分」,經台北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府都規字第○九三○五二一二六○○號函補充相關資料,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六項基本條件及五項附帶條件,逐項查核填列辦理情形(如附錄二),原則同意依該府意見辦理,惟有關申請人補充之整體開發計畫(含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財務計畫,應摘要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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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及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部分外,其餘計畫內容台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先行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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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五六號函送之本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第五七○次會議報告確定之通案性決議,參照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之決議文依左列方式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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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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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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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部分(面積6.6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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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提本會審決同意變更後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台北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並俟細部計畫經台北市都委會審定後,再另案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依照辦理者,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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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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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綠地及廣場用地面積約17.44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194.29公頃約8.98%,台北市政府擬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補足,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請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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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配合舊雙溪河道保留需要,公五公園用地擬由2.96公頃擴大為3.09公頃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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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資產保存:本計畫區內具文化意義建築物及現有信仰中心,如屈原宮、三王宮、福裕宮等廟宇及賴氏祖祠,應考量配合當地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規劃部分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如保存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得供文化保存或展示設施使用,並研提保存或安置計畫,以建立地方認同感及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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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岸空間及現有水文空間之處理:本計畫區臨接基隆河、雙溪及磺溪等水岸空間,應規劃適當之親水活動空間,供親水休閒遊憩使用。至於計畫區內現有水路空間,應妥為規劃保留、維持其連貫性,並應以生態工法規劃設計,請於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書增訂相關管制事項規定,以創造親水休閒遊憩之多樣性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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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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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科技產業專用區未來擬引進之產業類別、規模需求評估及達成計畫目標之相關措施,請補充敘明,以作為審視本案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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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於計畫書修訂計畫內容增列原、新計畫變更面積,明確列出各項變更內容之理由,而非僅以「配合未來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整體發展需求」概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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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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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後續之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台北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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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區段徵收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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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屈原宮、三王宮、福裕宮等廟宇及加油站,未來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如何處理,請事先規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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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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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產業專用區請參考台北內湖科技園區之案例,事先瞭解科技產業市場需求,研訂允許供相關研發、試驗、辦公、商業及服務業等使用之比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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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科技產業專用區擬採區段徵收將產專區土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惟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與開發投資廠商不一致,造成開發進度延緩甚或目標落空,是否考量應由台北市政府取得一處科技產業專用區,作為示範地區,辦理相關招商作業,以加速該地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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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本計畫區引進住宅、商業、科技產業設施及人口引進,有關空氣、水體、廢棄物處理、資源回收設施,應預先研提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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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西北側臨接北投焚化廠之農業區,並未納入本案整體規劃,如何避免都市發展之壓力,無限制向該農業區蔓延,允應事先妥予審慎考量,請台北市政府研提相關措施,以避免未來可能的違規使用影響環境品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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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以東、雙溪南北兩側地區主要計畫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針對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回應表項目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台北市政府回應暨處理情形基防洪排水本計畫區擬設置防洪保護設施,有1.有關洲美、關渡堤防計畫堤線業經經濟部七十八本關防洪計畫經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年四月四日經水○一五五八八號函同意核定,其分業經經濟部水利署同意有案,請補充相原堤防用地都市計畫變更案並已於八十年十一月析關證明文件。至於本計畫區未來將進行二日以府工二字第八○○七二三五○號公告實填土工程,有關防洪排水規劃事項,請施。補充相關說明資料,並於下次會議邀請2.有關本計畫地區雙溪北側區段徵收範圍之排水經濟部水利署協助查核。防洪規劃,本府工務局養工處業完成初步規劃與評估,未來計畫區範圍內所產生之逕流量,將經由區內規劃之管線及擬新設之二處抽水站排至磺溪及基隆河(詳補充資料參、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整體防洪排水構想與初步規劃)(略)。計畫範圍有關本案將雙溪以南地區納入本案1.本計畫案範圍係基於整體發展之機會、區位條件計畫範圍,惟與雙溪以北之科技產業專及交通建設等因素予以勘選,計畫創造一結合生用區設置,二者關聯性不高,且未將西產、生活、生態之三生一體產業園區,案內以文北側臨接北投焚化廠之農業區納入整體林北路、承德路以及福國路延伸線以南完整農業規劃,應加強說明計畫範圍選定之理由。區為實際區段徵收開發範圍,以產業及居住機能為主,而雙溪以南地區,係本市未來文化、藝術、教育及休閒中心,其發展與雙溪北側有高度相關,故宜結合進行整體規劃。因南北兩側未來發展將緊密結合,且為使南北兩岸整體規劃,故本計畫案將雙溪南北兩側地區均納入計畫範圍,並於細部計畫道路系統,人行系統、景觀及公共開放空間系統等作整體考量及規劃。2.有關計畫區西北側關渡平原,因關渡平原面積遼闊,加上其自然環境及交通條件等限制,以及各界對於關渡平原之發展定位、開發強度及辦理時程有不同看法與期待,基於資源合理運用及都市發展需求,關渡平原將採逐步分期分區規劃發展之政策進行檢討,故有關關渡平原其餘農業區之規劃與開發,原則將視士林社子島開發案及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計畫案實施進度與實際發展情形再逐步審慎規劃。發展定位請補充台北市整體發展構想、本計1.有關台北市整體發展構想、本計畫區與鄰近社子畫區與鄰近地區發展(如陽明醫學院、島、關渡平原地區發展以及周圍陽明醫學院、榮榮總)關係等相關示意圖及說明、以及總等醫學資源之關係說明,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本案區位條件適合作為台北市三大科技p.3-5。園區(本計畫區、台北市內湖科技園區、2.有關本計畫區配合本市整體產業發展政策作為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之理由,並作整體科技產業發展之重點地區之考量及發展潛力詳補探討分析,俾據以規劃土地及規範土地充資料壹、本府推動「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計畫案」使用。說明及相關配套措施一、二、三、四。(略)人口與產業發展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本計畫區位於雙溪與基隆河交會處,區內有雙溪、定,補充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磺溪以及舊雙溪流經,行政區分屬士林區及北投調查與分析,以及人口之成長、分布、區,目前人口約二萬三千人,雙溪南側多為文教設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施,北側目前主要作為農業使用,詳細說明及計畫計相關資料,據以規劃各類土地使用分年期內人口及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積,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伍、計畫區發展現況(p.6-7)及玖、修訂計畫內容一、計畫人口(p.20)。交通運輸請補充本計畫區與大眾捷運系統、本計畫區鄰近捷運淡水線,目前規劃中之北投士林高速公路、國際機場等交通設施、台北輕軌運輸路網亦將行經本計畫區,並可透過快速道市舊市區與鄰近各市鎮間如何聯繫,並路與中山高速公路、中正國際機場順利連接,對外針對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停車需求交通便捷,區內現有道路包括承德路、中正路、文補充說明,研提交通改善措施,以瞭解林北路等,服務水準均在D級以上,尚稱良好,詳目前及目標年之客貨運交通運輸狀況。細說明如修正後主要計畫書伍、三。環境影響配合本計畫區引進住宅、商業、科有關基地內空氣、水體、廢棄物之處理,因目前有技產業設施及人口引進,有關空氣、水關建築物之環保與污水處理,專業法令均已有規體、廢棄物處理未來因應措施,應補充範,且本地區未來配合區段徵收作業,公共工程將說明。進行整體規劃開發,除已規劃共同管道,排、污水下水道系統外,另本市已有效實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處理,故計畫區未來開發相關環保課題應可獲得妥善處理。房地產市場及市府考量目前房地產市場景氣及最近區1.本案於草案擬訂時即配合進行區段徵收財務評財政狀況段徵收案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地價估,原則可行,並提送本市都委會供審議本案主補償款比例較高等因素,本案開發方式要計畫之參考。目前因本案細部計畫各分區、用與市府財政狀況,應請市府都市發展局地面積已有部分調整,本府已配合就修正後土地會同財政局、地政局等單位詳細評估分使用計畫,重新進行區段徵收財務評估試算,結析,並應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內論亦屬可行,該細部計畫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政部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十五日經本市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修正後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報告詳補充資料案」規定,評估區段徵收可行性。至於貳。(略)本案財務計畫如何兼顧未來台北市政府2.本市推動區段徵收開發案件,經費係以平均地權即將推動之其他區段徵收案(如社子基金支應,並將視財務調度狀況,向金融機構融島),請補充敘明。資,故案件推動之經費並無問題。實計畫性質本案在計畫內容上係配合未來北投已依結論補充敘明,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拾貳、一。質士林科技園區整體發展需求,由該府逕計予認定為配合該市興建之重大設施,尚畫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內第四款,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應容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及雙溪南側特定專用區應另案自擬細部計畫及開發計畫,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計畫目標年及計畫有關計畫人口之推估,如係配合上已依結論補充敘明,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貳、二及人口位及相關計畫分派計畫人口,在台北市玖、一。綜合發展計畫350萬計畫人口總量管制下,考慮人口成長及政策因素引進適當人口,應再補充相關說明,核實推估居住及活動人口,檢視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並於主要計畫書補列計畫目標年及計畫人口,作為細部計畫規劃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依據。土地使科技產業1.未來擬引進之產業類別、規模需求評1.相關配套措施詳補充資料壹、本府推動「北投士用分區專用區估及達成計畫目標之相關措施,請補林科技園區計畫案」說明六、七。(略)充敘明,以作為審視本案土地使用與2.針對科技產業專用區之使用,其中針對日常用品公共設施規劃之參考。零售業、餐飲業等支援性服務業,允許條件比照2.請參考台北內湖科技園區之案例,事第三種工業區之規定,有其使用樓層及使用面積先瞭解科技產業市場需求,研訂允許之限制,至有關研發、辦公等使用比例建議無須供相關研發、試驗、辦公、商業及服限制。務業等使用之比例限制。3.未來將以本計畫案科技產業專用區內抵價地配3.本案科技產業專用區擬採區段徵收合招商以加速地區發展,另臺北市財源有限,若將產專區土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無中央專案補助,而採科學園區或編定工業區方惟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與開發投資廠式辦理,將使本府積壓大量資金於土地持有,而商不一致,造成開發進度延緩甚或目排擠公共工程之經費,有關本項意見本府將於開標落空,是否考量應由台北市政府取發階段依財務及產業發展情形進行評估。得一處科技產業專用區,作為示範地區,辦理相關招商作業,以加速該地區發展。變更農業變更農業區為科技產業專用區部分1.檢附修正後細部計畫之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區為科技(面積77.21公頃),涉及以區段徵收方估報告(詳補充資料貳)。(略)產業專用式開發,有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2.本案細部計畫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區部分除應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本市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為利後續供審議參考外,依本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區段徵收等相關作業有所依循,仍請於本計畫案四日第五七○次會議報告確定之通案性審議通過後予以核定。決議,建議參照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之決議文依左列方式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1.請台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變更工業1.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本項變更於本市都委會審議過程中,都市計畫及工區為特定審議規範六項基本條件?業主管機關均全程參與,並充分表達各單位意見,專用區部2.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未來該特定專用區仍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分規範附帶條件「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規範另擬細部計畫。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規定,由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如無法簽訂協議書,應俟土地所有權人有開發之必要時,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公共設施用地1.依計畫書第24、25頁有關本計畫區1.本案細部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劃設面積為19.79內公園用地、綠地及廣場用地面積約公頃,佔計畫面積(194.29公頃)約10.19%,區17.44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194.29段徵收範圍內公園、綠地、廣場劃設面積為10.48公頃約8.98%,如無法於主要計畫再公頃,佔區段徵收範圍面積(88.74公頃)約12.22增設,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補足,以%,符合法規規定比例(不低於10%)。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五項2.詳補充資料肆、本案細部計畫相關資料。(略)公共設施用地比例。3.承德路西側擬變更道路用地、堤防用地、國小用2.為瞭解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地區地為住宅區、科技產業專用區,係考量本市產業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請於下次發展用地之需求,目前南港軟體園區及內湖科技會議提供相關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含園區之發展均趨飽和,亟需提供業界足夠之發展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分腹地,故配合福國路延伸至洲美快速道路之規配表及細部計畫示意圖),供審議參劃,將福國路延伸線南側農業區以區段徵收整體考。開發為住宅區及科技產業專用區,另為整體規劃3.依計畫第19頁變更主要計畫示意雙溪兩岸之景觀,故亦將堤防用地及道路用地納圖,請補充說明擬變更道路用地、堤入計畫變更。防用地、國小用地為住宅區、科技產業專用區部分之理由。文化資產保存計畫書第15頁所敘本計畫區內具文本案屈原宮、三王宮、福裕宮等廟宇及賴氏祖祠之化意義建築物及現有信仰中心,如屈原保存,本府初步方案將分別遷移安置於公園用地內。宮、三王宮、福裕宮等廟宇及賴氏祖祠,應考量配合當地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規劃部分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如保存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得供文化保存或展示設施使用,並研提保存或安置計畫,以建立地方認同感及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水岸空間及現有水本計畫區臨接基隆河、雙溪及磺溪雙溪北側區段徵收範圍,未來將採填土方式填高地文空間之處理等水岸空間,應規劃適當之親水活動空盤,並規劃親水提防。間,供親水休閒遊憩使用。至於計畫區另本案亦針對計畫區內現有舊雙溪河道予以保留,內現有水路空間,應妥為規劃保留、維除於河道周圍規劃公園用地外,並規範公園應以生持其連貫性及應以生態工法規劃設計,態工法原則施作相關設施。請於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書增訂相關管制事項,創造親水休閒遊憩多樣性生活空間。都市防災本主要計畫案應參照都市計畫定期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拾、防災避難系統規劃。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俟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規劃相關防救設施。其他事項本案西北側臨接北投焚化廠之農業本計畫案西北側關渡平原,為台北市僅餘大片完區,並未納入本案整體規劃,如何避免整未開發之土地,未來將視社子島及北投士林科技都市發展之壓力,無限制向該農業區蔓園區開發情況,以及臺北市都市發展用地之需求,延,允應事先妥予審慎考量,請台北市審慎規劃逐步分期分區開發,而臨接焚化廠地區之政府研提相關措施,以避免未來可能的農業區,本府已另擬發展計畫,擬朝向休閒農業方違規使用影響環境品質。向發展,並劃設聚落區,以提升地區環境品質,並兼顧地區民眾之權益。其他應修正事項1.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1.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拾壹、開發方式、實施進度「實施進度及經費」。與經費。2.請於計畫書修訂計畫內容增列原、新2.本計畫案因變更幅度甚大,變更位置多且零散,計畫變更面積,明確列出各項變更內難以逐一標示變更理由,又本計畫案係屬整體規容之理由,而非僅以「配合未來北投劃開發,建議仍維持原計畫書變更位置之標示及士林科技園區整體發展需求」說明,理由,另全區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百並應於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情形項分比統計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玖、四、(一)。下增列整個計畫區(含南、北)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百分比統計資料。後續辦理事項1.本案後續之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1.依結論辦理。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台北市政府核2.依結論辦理。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3.有關屈原宮、三王宮、福裕宮之安置,本府初步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規劃將安置於公園用地內,至加油站陳請保存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節,事涉區段徵收法令,將依結論於本案區段徵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收作業中事先規劃辦理。2.本案區段徵收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3.有關屈原宮、三王宮、福裕宮等廟宇及加油站,未來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如何處理,請事先規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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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基本條件及附帶條件辦理情形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台北市政府及申請人辦理情形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本案土地業經檢討規劃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經本市都(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使用應配合「北投士林科技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園區」之科技產業專用區、天文科學館、國立科學教育館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與籌建中之臺北藝術中心,提供支援性之醫療服務、商務產業及休閒文化等使用,以符合該地區位未來整體發展(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3.3.16北市建一字第09330810200號函)。(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本基地業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以(80)8.17北市建二字第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51414號函核准註銷工廠登記在案(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93.3.16北市建一字第09330810200號函),如附件二。(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本件並無生產中之工廠應予適用之情形(新光集團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93.3.12)。(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因工廠已歇業逾十二年,目前已無從業員工在廠,亦無勞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資爭議事件待處理(新光集團93.3.12)。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因區外公共設施均已興闢完成,暫無區外用地取得及興闢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問題。區內所需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人願依法留設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及興闢(新光集團93.3.12)。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申請人擬擴建之醫療及商用設施,其規模均未達「開發行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最小應辦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面積標準(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五款醫療建設之開發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故應無辦理環評之必要(新光集團93.3.12)。(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工廠歇業前,僅有紡紗織布行為,並無染整等污染事宜,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故土壤應無被污染之虞(新光集團93.3.12)。畫變更書件規定。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願依本規範附表許可條件規定,按開發強度換算自願捐贈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土地比例之精神捐地及留設公設用地,或繳納相對之代金所。予台北市政府(新光集團93.3.12)。(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願配合自擬細部計劃(新光集團93.3.12)。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願自行負擔依法應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新光集團93.3.12)。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意辦理,且已提送(新光集團93.3.12)。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五)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同意辦理(新光集團93.3.12)。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