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71-審議事項-第五案:宜蘭縣政府函為「擬定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新城溪以南、三號道路以北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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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71
案件id
MOIO5871-4-006-dec14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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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第一一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府建城字第○九三○○四一八六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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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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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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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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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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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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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錢委員學陶(召集人)、郭委員瓊瑩、彭委員光輝、黃委員德治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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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退請宜蘭縣政府納入刻正辦理中之「變更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一併檢討,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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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審查意見本案基於以下理由,建議退請宜蘭縣政府併入刻正辦理中之「變更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一併檢討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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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台內營字第二六七五二六號函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一號令頒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四條規定略以;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應以非變更原主要計畫無以配合實際地形或現況,且為局部性修正,並不影響原規劃意旨者為限。本案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已逾上開規定範圍,且涉及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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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按查本案係屬市鎮計畫,卻未將擬定細部計畫及變更主要計畫分別製作書、圖函送審議,查與上揭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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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計畫範圍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附帶條件:「一、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二、道路之拓寬及劃設,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配合市地重劃開發時再酌予考量」,因迄今尚未依照該附帶條件辦理整體開發,故應請確實依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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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變更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發布實施,計畫年期至八十八年止,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應予全面通盤檢討,目前「變更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刻由蘇澳鎮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對於計畫人口、計畫年期、公共設施、道路系統、防災計畫、容積率管制之規定內容及配合地方產業、文化觀光、休閒旅遊、人文活動、以及消費市場等均應妥為檢討,俾促進都市之整體發展及適應實際需要,故本案建請併入全面通盤檢討案辦理,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