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7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二崙都市計畫(部分廣(停)一用地為機關用地及指定部分機關用地(機一)供二崙鄉分駐所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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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71
案件id
MOIO5871-4-012-b2fc4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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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三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一四三○○六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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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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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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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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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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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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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停車場用地原已不足○.三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為百分之二.三三,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故請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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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二崙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書記載,本案「機一」機關用地業已指定得作警察分駐所使用,無再重新指定之必要,故予以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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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廣(停)一用地」計畫面積為○.○八公頃,變更後僅剩○.○一○八公頃之畸零土地,據雲林縣政府列席人員稱二崙都市計畫地區地籍重測後廣(停)一用地之地籍面積僅約○.○七公頃,其變更後亦僅剩○.○○○七公頃之畸零土地,經洽該府警察局業已同意編列預算徵收剩餘之畸零土地,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廣(停)一用地」全部變更為機關用地,惟應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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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二崙都市計畫(「廣(停)一用地」為機關用地「供二崙鄉分駐所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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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法令依據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二、雲林縣政府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七三五號函認定係屬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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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據二崙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本會審查案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修正為:「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