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81-審議事項-第四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II-四號道路以北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修訂)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881
案件id
MOIO5881-4-005-f2026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為台北縣政府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內授營都字第0九三00八二一三一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並由內政部公告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止公開展覽三十天,及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舉辦說明會完竣。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變更範圍:詳計畫圖。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三0一三三四二七號函)。
-
七、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第五八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爰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錢委員學陶、馮委員正民、郭委員瓊瑩、黃委員光輝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專案小組並業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五月二十七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及核定案件第五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部營建署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營署都字第0九三二九0九五三六號函送台北縣政府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有關中商三六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其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審查意見漏繕「考量原計畫意旨,擬變更後之商業區應有一定比例之建築基地面積或建築樓地板面積限制不得供作住宅使用,第二組後段『建築物第一層限作商業使用』修正為『建築物第三層(含第三層)以下不得作住宅使用。』。」,應予補正。
-
二、本二案開發原則,其中1.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之「(2)色彩計畫:應整體性考量並與周邊環境取得協調,建議採用低彩度、中高明度之色彩。」乙節,為保留設計彈性及配合環境色彩景觀,修正為「(2)色彩計畫:應整體性考量並與周邊環境取得協調,研提建物及景觀色彩計畫。」三、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為增加雨水涵養及配合該府水利局推動雨水貯留及再利用設施,建議於本二案開發原則之都市防災項目中增列:「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及再利用設施」乙節,考量林口特定區屬山坡地地區,及為落實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所訂「災害管理政策與施政策略執行方案」中有關「都市型水災管理政策與施政策略之建議」之「新開發都會地區應將滯洪池或調洪水庫納入都會區規劃或由開發單位負擔開發後所增加逕流之排水改善經費」實施要領,爰同意台北縣政府上開建議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將來執行。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II-四號道路以北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修訂)案」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修訂)案」意見本二案原則同意依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三0三六0三八0號函送之本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意見修正之左列二計畫案名、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明細表審查意見通過。(一)變更林口特定區(II—四號道路以北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使用管制調整及增列開發原則)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第二章計畫目標與計畫構想第二章計畫目標與計畫構想配合多樣化商業建議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二、計畫構想二、計畫構想環境提供,土地提修正內容通過。4.為提供多樣性商業及休閒4.為配合提供多樣性商業及休閒活動環境,創造商使用項目不限購活動環境,創造商業活動焦業活動焦點並兼顧土地利用彈性,於本計畫區北端之物中心並調整整點,於本計畫區北端之中商十中商十九及南端之中商二二兩街廓保留不劃設細部道體開發方式以增九及南端之中商二二兩街廓保路與公共設施,配合中心商業區軸帶發展及引進高品加投資誘因及減留不劃設細部道路與公共設質商業,依中心線分成四個開發單元整體開發,並透少開發風險。施,供以整體開發方式興建大過適度獎勵措施,誘導朝向全街廓整體開發目標。型購物中心使用。2第三章實質計畫第三章實質計畫1.全街廓整體開發方一、考量本案擬變更範圍之中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式調整。商十九、中商二十二皆為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依下列規定2.明定使用強度依林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完成物之使用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外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規口特定區土地使取得之抵費地,於後續標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定用管制要點並授售產權單一,爰開發原則管制要點有關規定(一)中商十九、中商二十二整體開發以下列方式並權縣都市設計審1修正為「依中心線分成(一)中商十九、中商二二商參酌開發原則辦理。議委員會視個案四個開發單元,每一單元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三十%1.商業區應依中心線分成四個開發單元,每一單元以整需求調整建蔽均應整體開發。該四單元容積率不得超過七五0%以鼓體開發為原則(但因基地情況特殊且經都市設計委員率。交會處應至少退縮二十五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勵土地所有權人參加整體規會審議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四單元交會處,均應自3.保留原細部計畫全公尺,其餘應自街廓中心劃。為其建蔽率、容積率,不中心線退縮二十五公尺,其餘應於中線退縮六公尺始街廓開發塑造地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始得建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得建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標焦點管制規定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獎勵放時得設置出入口,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增訂其他使用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時寬之規定。2.依前項原則以相鄰二單元整體開發者,得增加基準容適用規定。得設置出入口,並得計入積率之5%,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得再增加容積,其再4.使用項目調整,不法定空地。」,及上開退縮增加部分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惟不得限購物中心。後之建築線示意圖,應請超過基準容積率之5%。台北縣政府補附納入計畫(二)中商十九、中商二二使用強度依林口特定區土書敘明,俾利將來執行。地使用管制要點: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七十%,容積率二、查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不得超過五00%,惟為提高開放空間留設率,縣都三月十五日公告發布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得要求適度調整建蔽率。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三)另為全街廓塑造地標焦點及興建購物中心需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要,中商十九、二二建蔽率不得超過三十%,容積率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不得超過七五0%以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參加整體規劃討)案」已訂有相關獎興建購物中心。惟其建蔽率、容積率,不適用「林口勵容積規定,為避免重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獎勵放寬之覆,建議(一)2予以規定,除購物中心外,其他土地使用項目如有形塑本刪除。區地標需要且全街廓整體開發,建蔽率、容積率經都三、考量為增加開放空間及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得比照前述規定。地面層之透水率,(二)其建蔽率修正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四、本案主要變更理由係為因應市場需求,增加開發彈性,建議(三)予以刪除。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3(四)中商十九、中商二二得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使用管制要點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照縣政府所提新計畫內容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建築物第一通過:層限作商業使用。一、應保留原有之作購物中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心使用,爰主文修正為第四組:安全設施。「中商十九、中商二二第五組:衛生設施。除為購物中心使用第六組:福利設施,限辦事處外,並得為林口特定區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點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築物之使用」。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二、考量原計畫意旨,擬變議通過。更後之商業區應有一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4、5目。定比例之建築基地面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積或建築樓地板面積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除第11目、第40目、限制不得供作住宅使第42目茶藝館、茶室外。用,第二組後段「建築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物第一層限作商業使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用」修正為「建築物第第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其中2、5、6、7目限三層(含第三層)以下需面臨15公尺以上寬之計畫道路。不得作住宅使用。」。第二十組:娛樂及健身服務業。第二一組:一般批發業,除第14目至第16目外,但第13目不能囤積沙石及鋼筋。第二三組:攝影棚,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第二六組:國防相關設施。4(二)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五)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細部設計規劃,應經都原條文(二)未建議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細部設計規劃,應成立市設計審查後再據以發照建築。修訂,保留都市提修正內容通過。「都市設計審查委員設計審議,以維會」審查後再據以發照護商業區環境品建築。質。項次修訂為(五)5(三)中心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六)中心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及分割作業依左列規定未修訂僅項次調除為保留彈性於建築設計及分割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整。時再妥予考量是否留設騎辦理1.建築基地未符合「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樓,建議(六)1予以刪1.建築基地未符合「林區管制要點」第三十條及三十一條規定整體開發興除外,其餘同意照台北縣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建,且面臨之都市計畫道路達二十公尺(人行步道除政府所提修正內容通過。制要點」第三十條及三十一條外)者,應沿道路建築,並設騎樓供公眾通行。規定整體開發興建,且面臨之2.建築物除鄰接建築線部分外建築物應自基地都市計畫道路達二十公尺(人後側或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三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行步道除外)者,應沿道路建火間隔,並應接通道路。築,並設騎樓供公眾通行。3.同一建築基地內有兩棟以上建築物,每棟建築2.建築物除鄰接建築線物之背面或側面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部分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後側或4.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時,應依計畫圖上標示整體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三公尺性防火間隔之中心線作為街廓內各基地之後面基地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並應線,予以齊一分割接通道路。3.同一建築基地內有兩棟以上建築物,每棟建築物之背面或側面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時,應依計畫圖上標示整體性防火間隔之中心線作為街廓內各基地之後面基地線,予以齊一分割。6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林口土地使用管建議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原主要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制要點專案通盤提意見,予以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檢討案變更「中十五條規定中心商業區建蔽率商十九」及「中不得超過七十%,容積率不得商二二」使用強超過五百%。茲為建立林口新度及刪除整體開市鎮中心商業區獨特風貌,為發規定,本條文鼓勵大規模整體開發興建。經配合刪除,相關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0管制調整至本細四次會議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部計畫七、土地員會第三四四次會議決議,規使用分區管制內定本細部計畫區北端之「中商容規定。十九」及南端之「中商二二」兩街廓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七五0%,其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為於前述管制要點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二項:中心商業區之「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兩街廓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三十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容積率不得超過七五0%。惟其建蔽率、容積率,不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獎勵放寬之規定。7十、其他九、其他1.項次及文字調除(二)之開發原則建議(一)主要計畫套繪(一)主要計畫套繪整改列專節予以表明規定,本細部計畫地區之原有主要計本細部計畫地區之原有主要計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2.增訂中商十九及末項「...該研究報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而本一,而本次細部計畫係採用一千分之一比例尺重新測及二二開發原則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次細部計畫係採用一千分之一繪圖,而本細部計畫除劃設細部計畫人行步道、廣場構或專家辦理之」修正為比例尺重新測繪圖,而本細部兼停車場、停車場出入道路、防火間隔外,其餘應以「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計畫除劃設細部計畫人行步原主要計畫為準。委請專業機構或專家辦理道、廣場兼停車場停車場出入(二)中商十九及二二開發原則之」,以利執行外,其餘同道路、防火間隔外,其餘應以「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應由申請人參酌下列意照台北縣政府所提內容原主要計畫為準。原則,另作細部設計規劃,並提送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1.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1)造型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並與鄰近開發單元互相融合,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2)色彩計畫應整體性考量並與周邊環境取得協調,建議採用低彩度、中高明度之色彩。2.公共開放空間開放空間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加強植栽綠化並由開發者負管理維護責任。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綠化面積應連續且完整,並考量多層次植栽方式。綠化廣場設計宜規劃休息區、兒童遊戲場及戶外公共藝術展示區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及街道家具等美化環境。基地分割線退縮所形成帶狀退縮空地應舖設透水性鋪面開放供公眾通行及防災空間使用並適度植栽綠化,該開放空間規劃應考量與毗鄰基地之銜接。3.動線系統及停車空間商業區內私設通道應採人車分道規劃方式,以兼顧人行安全及車行動線。除依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停車空間規定外,應規劃充足停車空間,進出道路以十五公尺以上內部留設道路為進出動線。4.夜間照明包含路燈、庭園燈、建築物照明等設置說明(如向下、向上、局部、全面等照明方式)。5.街道傢俱應考量街道傢俱之舒適性及符合人性尺度;視基地開發需求設置包含休憩椅、告示牌、垃圾桶、飲水器、樹立型廣告物、公用電話亭、洩水孔、公共藝術、舖面材質、指示牌等。6.公用設備計畫區內公用設備管線應予地下化,若其設施必須暴露地面以上者,應維護安全並與予美化。7.防災空間配置配合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計畫區內應於建築開發時規劃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線。申請人就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8(二)購物中心開發原則(三)購物中心開發原則未修訂購物中心併本表編號2審查意見計畫區兩端之「中商十九」及計畫區兩端之「中商十九」及「中商二二」大型街廓,開發原則僅調整四,建議予以刪除。「中商二二」大型街廓,應由應由申請人參酌下列原則,另作細部設計規劃,以供項次申請人參酌下列原則,另作細整體開發興建購物中心之依據:部設計規劃,以供整體開發興1.購物中心應具購物、休閒和生活等綜合功能,以建購物中心之依據:大型百貨公司配置為主,其間以零售專賣店、休閒文1.購物中心應具購物、休閒化設施、遊樂場等相聯繫,以提供消費者多樣化及一和生活等綜合功能,以大型百次購足之服務。貨公司配置為主,其間以零售2.停車場、廣場、道路、空地等開放空間之土地應專賣店、休閒文化設施、遊樂佔整個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停車場使用場等相聯繫,以提供消費者多面積不得超過整個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樣化及一次購足之服務。3.百貨公司應選位置明顯之處,考慮單獨進出口,2.停車場、廣場、道路、空以吸引更多顧客。地等開放空間之土地應佔整個4.中庭宜規劃休息區、兒童遊戲區及戶外展示區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座位等美化環境。其中停車場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購物中心每一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應附設一個整個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停車位。3.百貨公司應選位置明顯之6.酌設多處進出口,以避免造成車輛人潮之擁擠。處,考慮單獨進出口,以吸引上下樓層之聯繫,應有充分之電梯、樓梯或電梯,並更多顧客。考慮殘障者之坡道及特別電梯。4.中庭宜規劃休息區、兒童7.裝卸貨物之停車處,宜位置隱蔽,並盡量與顧客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遊戲區及戶外展示區等,並以進出口保持距離,以免破壞景觀與美感。植樹、草坪、水池、座位等美8.街廓外圍道路,宜考慮提供臨時停車處、計程車化環境。招呼站及公車站,並設置雨蓬,以方便顧客。5.購物中心每一00平方公尺9.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避免平板、單調樓地板面積應附設一個停車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位。申請人就右項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6.酌設多處進出口,以避免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造成車輛人潮之擁擠。上下樓報告,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層之聯繫,應有充分之電梯、理之。樓梯或電梯,並考慮殘障者之坡道及特別電梯。7.裝卸貨物之停車處,宜位置隱蔽,並盡量與顧客進出口保持距離,以免破壞景觀與美感。8.街廓外圍道路,宜考慮提供臨時停車處、計程車招呼站及公車站,並設置雨蓬,以方便顧客。9.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申請人就右項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該研究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二)變更林口特定區(部分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中商三六南側大型街廓使用管制調整及增列開發原則)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1第二章計畫目標與計畫構想第二章計畫目標與計畫構想配合多樣化商業建議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所二、計畫構想二、計畫構想環境提供,土地提修正內容通過。4.為提供多樣性商業及休4.為提供多樣性商業及休閒活動環境,於交通方便使用項目不限購閒活動環境,於交通方且大部分為公有土地之「中商三十六」,保留不物中心並調整整便且大部分為公有土劃設細部道路與公共設施,供市地重劃彈性規劃體開發方式以增地之「中商三十六」,使用,並配合中心商業區軸帶發展及引進高品質加投資誘因及減保留不劃設細部道路商業,除西北側不方整土地以退縮方式留設開放少開發風險。與公共設施,供以整體空間外,原則依中心線分成四個開發單元整體開開發方式興建大型購發,並透過適度獎勵措施,誘導朝向全街廓整體物中心使用。開發目標。第三章實質計畫第三章實質計畫五、土地使用計畫五、土地使用計畫(二)中心商業區(一)中心商業區依主要計畫劃設中心商業依主要計畫劃設中心商業區,計畫面積二0。九三公區,計畫面積二0。九三公頃。其中位於「中商三六」南側之大型街廓,面積八。頃。其中位於「中商三六」南五0公頃。側之大型街廓,面積八。五0公頃,係留供以整體開發方式興建購物中心使用。2第三章實質計畫第三章實質計畫1.全街廓整體開一、考量本案中商三六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發方式調整。分為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二)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依下列規定2.明定使用強度完成取得之抵費地及軍領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除本次外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規依林口特定區土回管理之公有地,於後續計畫另有規定外,適用林口特定地使用管制要點標售產權單一,爰(一)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中商三十六南側大型街廓除西北側形狀較不方並授權縣都市設開發原則1修正為「中商要點有關規定。整分割兩區塊以自分割線退縮六公尺方式創造計審議委員會視三六商業區依附圖分成六開放空間外,其餘土地亦以四分之一區塊整體個案需求調整建個開發單元,每一單元均開發為原則並應參酌開發原則開發:蔽率。應整體開發。其中四單元1.商業區應依中心線分成四個開發單元,每一單元3.使用項目調交會處應至少退縮二十五以整體開發為原則(但因基地情況特殊且經都整,不限購物中公尺,其餘應自街廓中心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四單心。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始得建元交會處,均應自中心線退縮二十五公尺,其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餘應於中線退縮六公尺始得建築,退縮部分應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時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同時得設置出入得設置出入口,並得計入口,並得計入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及上開退縮2.依前項原則以相鄰二單元整體開發者,得增加基後之建築線示意圖,應請準容積率之5%,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得再增加台北縣政府補附納入計畫容積,其再增加部分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書敘明,俾利將來執行。議決定之,惟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之5%。二、查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中商三六使用強度依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三月十五日公告發布實要點,惟為提高開放空間留設率,縣都市設計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審議委員會得要求適度調整建蔽率。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三)中商三六得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點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案」已訂有相關獎勵容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建築物第一積規定,為避免重覆,層限作商業使用。建議(一)2予以刪除。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三、考量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第四組:安全設施。透水率,並同意縣政府第五組:衛生設施。列席代表說明已標售土第六組:福利設施,限辦事處地之信賴保護原則,中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商三六建蔽率應修正為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但本案發布實施前已標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售之土地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4、5目。建蔽率得依原規定為不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除第11目、第40目、第42目茶藝館、茶室外。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第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其中2、5、6、7目限需面臨15公尺以上寬之計畫道路。第二十組:娛樂及健身服務業。第二一組:一般批發業,除第14目至第16目外,但第13目不能囤積沙石及鋼筋。第二三組:攝影棚,但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第二六組:國防相關設施。(三)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四)前項二處中心商業區之細部設計規劃,應經都原條文(二)未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意見通細部設計規劃,應成立市設計審查後再據以發照建築。修訂,保留都市過。「都市設計審查委員設計審議,以維會」審查後再據以發照護商業區環境品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建築。質。項次修訂為(四)3九、其他九、其他1.項次及文字調除(二)之開發原則建議(一)主要計畫套繪(一)主要計畫套繪整改列專節予以表明規定,本細部計畫地區之原有主要本細部計畫地區之原有主要計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2.增訂中商三六及末項「...該研究報計畫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而一,而本次細部計畫係採用一千分之一比例尺重新測南側大型街廓開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本次細部計畫係採用一千分繪圖,而本細部計畫除劃設細部計畫人行步道、廣場發原則構或專家辦理之」修正為之一比例尺重新測繪圖,而本兼停車場、停車場出入道路、防火間隔外,其餘應以「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細部計畫除劃設細部計畫人原主要計畫為準。委請專業機構或專家辦理行步道、廣場兼停車場停車場(二)商三六南側大型街廓開發原則之」,以利執行外,其餘同出入道路、防火間隔外,其餘「中商三六」南側大型街廓應由申請人參酌下列原意照台北縣政府所提內容應以原主要計畫為準。則,另作細部設計規劃,並提送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1.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1)造型: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並與鄰近開發單元互相融合,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2)色彩計畫:應整體性考量並與周邊環境取得協調,建議採用低彩度、中高明度之色彩。2.公共開放空間開放空間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加強植栽綠化並由開發者負管理維護責任。綠化面積應連續且完整,並考量多層次植栽方式。綠化廣場設計宜規劃休息區、兒童遊戲場及戶外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公共藝術展示區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及街道家具等美化環境。基地分割線退縮所形成帶狀退縮空地應舖設透水性鋪面開放供公眾通行及防災空間使用並適度植栽綠化,該開放空間規劃應考量與毗鄰基地之銜接。3.動線系統及停車空間商業區內私設通道應採人車分道規劃方式,以兼顧人行安全及車行動線。除依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停車空間規定外,應規劃充足停車空間,進出道路以十五公尺以上內部留設道路為進出動線。4.夜間照明包含路燈、庭園燈、建築物照明等設置說明(如向下、向上、局部、全面等照明方式)。5.街道傢俱應考量街道傢俱之舒適性及符合人性尺度;視基地開發需求設置包含休憩椅、告示牌、垃圾桶、飲水器、樹立型廣告物、公用電話亭、洩水孔、公共藝術、舖面材質、指示牌等。6.公用設備計畫區內公用設備管線應予地下化,若其設施必須暴露地面以上者,應維護安全並與予美化。7.防災空間配置配合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計畫區內應於建築開發時規劃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申請人就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之。4(二)購物中心開發原則(三)購物中心開發原則1.比照中商十九考量已增訂本表編號二之「中商三六」南端之大型街計畫區「中商三六」南側大型街廓,應由申請人參酌及二二增訂中開發原則,本購物中心開廓,應由林口新鎮開發主管機下列原則,另作細部設計規劃,以供整體開發興建購心商業區都市發中心原則建議予以刪關參酌下列原則,另作細部設物中心之依據:設計審議委員除。計,以供興建購物中心之依1.購物中心應具購物、休閒和生活等綜合功能,以會得要求提出據:兩家以上的大型百貨公司配置為主,其間以零售專賣重要項目之研1.購物中心應具購物、休閒店、休閒文化設施、遊樂場等相聯繫,以提供消費者究報告和生活等綜合功能,以兩家以多樣化及一次購足之服務2.項次調整上的大型百貨公司配置為2.停車場、廣場、道路、空地等開放空間之土地應主,其間以零售專賣店、休閒佔整個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停車場使用文化設施、遊樂場等相聯繫,面積不得超過整個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以提供消費者多樣化及一次3.百貨公司應選位置明顯之處,考慮單獨進出口,購足之服務以吸引更多顧客。2.停車場、廣場、道路、空4.有頂蓋商店街為購物中心之最精華活動帶,應有地等開放空間之土地應佔整十二公尺以上之寬度,設有休息座位、植栽、噴泉以個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及表演或展示之場所,以提供各式各樣之展示活動。上,其中停車場使用面積不得5.中庭宜規劃休息區、兒童遊戲區及戶外展示區超過整個基地面積百分之二等,並以植樹、草坪、水池、座位等美化環境。十五。6.購物中心每一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應附設一個3.百貨公司應選位置明顯之停車位。處,考慮單獨進出口,以吸引7.酌設多處進出口,以避免造成車輛人潮之擁擠。更多顧客。上下樓層之聯繫,應有充分之電梯、樓梯或電梯,並4.有頂蓋商店街為購物中心考慮殘障者之坡道及特別電梯。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之最精華活動帶,應有十二公8.裝卸貨物之停車處,宜位置隱蔽,並盡量與顧客尺以上之寬度,設有休息座進出口保持距離,以免破壞景觀與美感。位、植栽、噴泉以及表演或展9.東南及西北兩側外圍道路,宜考慮提供臨時停車示之場所,以提供各式各樣之處、計程車招呼站及公車站,並設置雨蓬,以方便顧展示活動。客。5.中庭宜規劃休息區、兒童10.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尺度,避免平板、單調遊戲區及戶外展示區等,並以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植樹、草坪、水池、座位等美11.除供作興建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外,並得施設電化環境。力、通訊設施之用,惟台電公司、電信管理局擬作上6.購物中心每一00平方公尺開有關設施時,應先徵得林口特定區開發單位之同意。樓地板面積應附設一個停車申請人就右項有關事項提出細部設計規劃時,中心商位。業區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得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7.酌設多處進出口,以避免報告,該研究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造成車輛人潮之擁擠。上下樓理之。層之聯繫,應有充分之電梯、樓梯或電梯,並考慮殘障者之坡道及特別電梯。8.裝卸貨物之停車處,宜位置隱蔽,並盡量與顧客進出口保持距離,以免破壞景觀與美感。9.東南及西北兩側外圍道路,宜考慮提供臨時停車處、計程車招呼站及公車站,並設置雨蓬,以方便顧客。10.建築物之設計宜考慮人性編號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尺度,避免平板、單調之造型,儘量採用活潑、亮麗之設計。除供作興建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外,並得施設電力、通訊設施之用,惟台電公司、電信管理局擬作上開有關設施時,應先徵得林口特定區開發單位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