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01-臨時動議-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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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01
案件id
MOIO5901-6-010-0d613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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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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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五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七次會及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第五0三次會審議完竣,報經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內中營字第0九一00一三三九一號函核定,惟縣政府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第三案認為執行有困難,提出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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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復議案業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第五五一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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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五七一次會審議完竣,桃園縣政府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以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府城鄉字第○九三○一六二九七二號函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惟查該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六、三十及三十五案因涉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檢附該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三、十八及三十一案附帶條件亦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之解釋,為求周延,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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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暫予保留部分)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號號五變計畫農業區16.06住宅區11.091.本計畫區依內政部92年五、區西學校用地(文小)1.40住宅區發11月6日台營字人6、側學校用地(文中)2.39展率已達第0920089756人7、道路用地1.1885%以號函說明二辦人42住宅區—道路用地上,為配理,為因應目前一、附帶條件:合人口成都市計畫新訂、(1)應另行擬訂細部長及實際擴大或變更,規計畫(含配置適需要變定以區段徵收開當之公共設施用更。發案件,應依內地與擬具具體公2.配合內政政部都市計畫委平合理之事業及部都市計員會第五七○次財務計畫)。畫委員會會議決議之處理(2)以區段徵收方式92年11原則(二)「本部開發。月11日都委會已審議完二、註:第五七二竣但尚未核定之住宅區變更為道次會議審都市計畫案,應路用地係為道路「變更桃檢附直轄市、縣截角使用。園擴大修(市)政府地政訂都市計局認可之區段徵畫(配合收可行性評估及桃園市文實施進度與經費中路交通相關證明文件,改善計畫納入計畫書規暨調整部定,報由本部逕分計畫範予核定;如無法圍)案」決檢附該府地政局議第三點認可之可行性評辦理。估相關證明迶件者,則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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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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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六、三十及三十五案(詳表一)部分;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九七五六號函:「有關都市計畫新定、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爾後應請比照本部都委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之規定,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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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桃園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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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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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三、十八及三十一案(詳表二)部分:將原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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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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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本案業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審議時效,除上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六、三十及三十五案暫予保留,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先行依法定程序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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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六計畫農業區5.28住宅區2.51本計畫區同編號五之備註、人區西學校用地(文小)1.86住宅區發內容25側、縱道路用地0.91展率已達貫鐵道路用地0.24住宅區0.2485%以上,路以附帶條件:為配合人北(1)應另行擬訂細部口成長及計畫(含配置適實際需要當之公共設施用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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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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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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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4計畫農業區14.84住宅區14.84配合都市同編號五之備註十、逾4區東附帶條件:發展需要內容北側(1)應另行擬訂細部,且其周邊、工十計畫(含配置適均已建築七附當之公共設施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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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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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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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逾16計畫農業區1.28住宅區1.28本計畫區同編號五之備註五區東附帶條件:住宅區發內容北側(1)應另行擬訂細部展率已達,桃園計畫(含配置適85%以上,高中當之公共設施用為配合人財務計畫),並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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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完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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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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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號號三變計畫區工業區0.01道路用地0.011.本計畫區住宅區附帶條件:應三、南側工商綜合專0.49道路用地0.49發展率已達90%擬定細部計畫人37用區以上,為配合人(含配置適當口成長及實際需之公共設施用要變更。地與擬具具體工業區-學校用地--2.工商綜合專用公平合理之事農業區7.13(文小)4.76區部分係依內政業及財務計學校用地0.11住宅區2.15部都市計畫委員畫),並俟細部(文高)學校用地0.22會92年10月28計畫完成法定(文小)--日第五七一次會程序發布實施道路用地--議審議「變更桃後始得發照建綠地0.11園市都市計畫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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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第二次通盤檢(文小)討)覆議案」決議道路用地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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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二原文十學校用地住宅區0.43案經行政法院81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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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一(鐵(文高)0.51道路用地0.08判決確定應予變應擬定細部計路、公住宅區更。畫(含配置適園路、當之公共設施成功路用地與擬具具範圍內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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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30公十七鐵路用地0.46住宅區0.46依鐵路局函示高附帶條件:應十北側速鐵路線已定擬定細部計畫一案,縱貫鐵路不需(含配置適當擴充,予以變更以之公共設施用符實際及維護民地與擬具具體眾權益。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