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11-審議事項-第二十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11
案件id
Hre3Z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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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五七一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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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九十三)南亞泰塑字第00一二九號函送修正計畫書第四章之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四)、(六)、(八)、(十)條文予以刪除,逕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俾免造成執行疑義外,其餘仍依本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五七一次會議決議,退請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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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於本(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赴現場勘查後,本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九月九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建議修正為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三)、本「工十二」工業區分別擬定第一、二期細部計畫(第一期約一三二公頃、第二期約四十七公頃)部分:
1、細部計畫區屬公有土地部分,建議應將租用公有土地之契約書等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補充第二期細部計畫開發構想及市地重劃事業財務計畫之可行性、土地權屬資料分析等。
3、為兼顧第一期細部計畫內其他私人土地之權益及將來第二期細部計畫得以順利擬定,建議本細部計畫道路B-6應延伸至計畫區西側第二期細部計畫區土地,以預留供作為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土地出入及第二期細部計畫區聯外之用。
...」二、案准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九十三)南亞泰塑字第00一二九號函送計畫書圖到本部營建署,及經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市二字第0九三一00一0二三號函查核書圖略以:「..(一)計畫書第三章之一、(三)第二期細部計畫開發構想載明略以:『..因第二期地區七五%以上均為超過四級坡以上之地形,無法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之抵費地發回比例,於開發財務上無法平衡,故不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至原主要計畫內係規定需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並無強制規定開發方式,故第二期細部計畫區之開發宜依主要計畫之規定辦理,考量土地使用現況及天然地形做一檢討後妥為規劃開發。..』,是否符合上開委員會決議(三)-2『請補充第二期細部計畫開發構想及市地重劃事業財務計畫之可行性..』之意旨?(二)計畫書第四章之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四)、(六)、(八)、(十)條文係依據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發布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內容予以增列或修訂,與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開展覽之計畫書內容不一,且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一次會中並未對該部分有所決議,是否可納入計畫書中增列或修訂?」,因涉及本會決議意旨,為求周延審慎,爰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