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1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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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11
案件id
MOIO5911-4-012-b58d7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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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八日第三十屆第四次會及九十三年二月廿六日第三十一屆第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廿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一○六一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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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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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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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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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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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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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大立(召集人)、李委員素馨、彭前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及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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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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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一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短期間內無法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提出替代方案,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暫予保留;除暫予保留部分另案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請縣政府先行依程序層報核定。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案:據鄉公所及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現況皆已開闢為四公尺道路,因其交通量不大,對學校教學不致產生干擾且具隔離功能,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一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囊底路東西兩側高程相差約一公尺,且其東側住宅區業已興建完成,並有替代性通路可供進出,變更後不影響該區交通功能,故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附帶條件通過。附帶條件:至少應提供百分之三十土地供作公共設施用地,或繳交變更完成發布實施後百分之三十之代金(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四、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二案:據鄉公所及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地區目前係以現有道路取代計畫道路通行,且變更後不影響交通出入功能,故照鄉公所列席人員意見將囊底路西南側延伸與現有路平順交接,並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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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經核對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實測面積誤差表,其中工業區、農業區、道路用地等面積出入頗大,故請詳為查核,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請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並將展繪疑義研商決議納入計畫書內供審議參考。二、本案發布實施時,建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外,原計畫圖與新計畫圖比例尺不同,應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為執行依據。三、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潭子鄉地理位置界於豐原、台中之間,為光電科學發展重鎮,距中部科學園區不遠,交通便利、區位適當,故請台中縣政府就本計畫區,經濟產業活動,地方發展特色、周邊重大發展建設計畫、人文史蹟等詳為分析說明,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都市發展定位、人口變遷、調整土地使用計畫之參據。四、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五○、○○○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二.九六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二.○三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一三公頃,國小用地面積不足○.八三公頃,國中用地面積不足○.七九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四.五四公頃,又公園(面積二.九九公頃)、體育場所(面積二.八七公頃)、廣場、綠地(面積一.○一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一.○四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一.四,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一○%之規定不符(不足面積四八.七四公頃),鑒於本計畫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本次通盤檢討僅配合實際需要零星增加住宅區面積,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末段「具有特殊情形」之除外規定,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未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六、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七、本案「河川區」範圍線應由台中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八、參據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配合事項之「各級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時,如擬於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以避免無法辦理整體開發之都市計畫案件增加」規定,請會同地政單位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並納入計畫以為執行參據。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置原計畫新計畫號號一一計畫年期計畫年期:計畫年期:原計畫年期已屆滿,按《都市計依據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民國八十七民國一一三畫法》第五條預估未來二十五年討)之指導,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年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故計畫年國1○○年。期定為民國一一三年。二二計畫區總面計畫區總面計畫區總面都市計畫圖重製後,以測量面積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積積積修正原都市計畫區計畫總面積。五五六.二五六六.五四四公頃公頃三三計畫人口計畫人口計畫人口依指數迴歸法推估至計畫年期配合計畫年期之調整,將計四○、○○七八、○○○時,計畫人口為七八、○○○人。畫人口修正為五○、○○○○人人人。四四原兒六細部住宅區兒童遊樂場兒六用地於變更潭子都市計畫係屬擬定潭子都市計畫(原計畫區○.○四公用地(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兒六』兒童遊樂場變更為頃○.○四公頃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住宅區)細部計畫案之內為住宅區,該區於辦理擬定細部容,故不予以審議。計畫時,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不足,故變更部份住宅區為兒童遊樂場(此部分用地產權已登記予鄉公所),以補足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五七原加油站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一、加油站係屬營利事業單位,一、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二公區其用地並非屬一般公共設過外,變更為加油站專用頃○.○九公頃施,故將其變更為加油站專區部分,請依其產權範圍住宅區用區。將地籍資料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以利執行。○.○三公頃二、依加油站實際使用面積劃為加油站專用區,餘土地變更二、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為住宅區(相鄰土地使用分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區)。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六八二十五公尺農業區住宅區潭子都市計畫區內之都市發展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暫予十環道以西及六○.六○公三○.七六公頃用地已近飽和,且為配合區內計保留。六鐵路用地以頃商業區畫人口調整,故以附帶條件方式二、除暫予保留部分另案專東所夾之農五.九二公頃變更農業區為可建築用地,並可案辦理外,其餘部分請縣業區機關用地彌補本計畫不足之公共設施用政府先行層報核定。二.六九公頃地。學校用地附帶條件:三.○八公頃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公園用地發。三.七三公頃備註:本案因對人民權利義務兒童遊樂場有重大之影響,故縣都委會用地決議暫予保留,請潭子鄉公○.八○公頃場用地收可行性評估,提出修正一.五七公頃案,再提縣都委會討論。道路用地一二.○五公頃計畫區東側農業區河川區併一、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配合旱溪整治法線,變更部及西側部分七.八一公頃二.四一公頃分農業區為河川區。七點。農業區污水處理廠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配合營建署環中隊潭子鄉污用地水下水道計畫,變更部分農五.四○公頃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七九人和路東側住宅區道路用地為配合未來整體道路交通系案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之住宅區○.一○公○.一○公頃統,故變更部份住宅區為道路用一案規劃內容,故併該案暫頃地。予保留。八十仁愛路一段農業區道路用地一、為配合仁愛路一段八公尺計畫道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側農業區○.一四公○.一四公頃路拓寬,變更二側農業區為道頃路,拓寬後計畫路寬為十二公尺。二、變更之部份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所需用地。九十原機(三)用地機關用地自來水事業公用事業單位依其實際使用範圍及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六公用地(潭外,並請依其產權範圍,將營業性質、種類,劃為事業用地。頃○.○六公頃子鄉潭北段六二二地號)地籍資料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以利執行。十十工業區(加工工業區加工出口專依加工出口區實際使用範圍,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出口區)二六.一六用區更工業區為加工出口專用區。公頃二六.一六公頃人加工出口區道路用地加工出口專基於加工出口區之管理維護及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1北側十及十○.一四公用區整體性發展,故同意廢除加工出二、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二米計畫道頃○.一四公頃口區北側十及十二米計畫道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路路,並變更為加工出口專用區。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十十雅潭路南倉庫用地商業區雅潭路闢建後,倉庫用地沿路之一、本案變更為商業區後將使本一三側、勝利路東二.六一公二.五七公頃商業行為密集,且台中縣農會亦計畫區停車場不足現象更側倉庫用地頃有遷移計畫,加以本鄉商業區面趨嚴重,為有效解決停車積不足,故變更為商業區。問題及符合「社會成本內附帶條件:部化原則」,故請縣政府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重新調整規劃內容,並提討公告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另行出適當之停車空間方案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四十%之後,提會討論決定。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二、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台內營字第○九一○○八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且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依規定之開發方式完成區內各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項公共設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案」規定,本案應請台中若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縣政府都市計畫及地政單法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則本案撤位會同先行評估可行性。銷恢復為倉庫用地使用。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將台中縣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請另依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住宅區本區因現有河溝切割為畸零土變更後區界曲折,畸零不○.○四公頃地,為符合土地整體利用,故配整,故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合河溝天然界線及鄰近土地使十一之一案重新研擬替代方用分區,變更倉庫為住宅區。案。十十潭子國小東道路用地住宅區四米計畫步道北側為商業區,南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四側四米人行○.○一公○.○一公頃側為住宅區,因此街廓深僅為三二、請依「都市計畫土地使步道頃十餘米,步道供通行功效益不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大,且計畫步道上有合法建築物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三日建都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字第六五三四○號建照),故廢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除該四米計畫步道,並變更為住據。宅區。十十潭子火車站鐵路用地住宅區一、該區鐵路用地台鐵公司無用據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為三五南側鐵路用○.一七公○.一三公頃地徵收及開發計畫,致現有利日後站區整體開發規劃,人地頃綠地房建物無法修繕或重建,生本案俟台鐵捷運化後,再配1○.○四公頃活品質低落。合辦理變更為宜,故維持原4二、配合所臨道路進行商店街改計畫。造活動,故變更部份鐵路用地為住宅區及綠地。十十原機(二)用地機關用地電信事業用公用事業單位依其營業性質、種為統一名稱,故將「電信事四七○.四一公地類,劃為事業用地。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頃○.二○五公業專用區」。○.二○五公頃十十文教區文教區文教區本區於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五九三.九一公三.九一公頃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請補充變更理由,以明瞭實頃盤檢討)時,文高用地及文教際原因。區於該次通盤檢討中書、圖不符,為符合計畫書、圖,訂正為文教區。十二原文小四重商業區道路用地重劃區北側道路,經土地所有權變更後道路未能平直銜接,六十劃區北側道○.○六公○.○六公頃人達成協議,故同意自房屋二樓為避免影響行車安全,故維路頃住宅區陽台滴水線為準,向南推八公尺持原計畫。道路用地○.○六公頃為計畫道路。○.○六公頃十二聖宮重劃區應以市地重調整應以市一、原重劃區內部份區域既有房一、變更範圍為狹長形區七十劃方式開發地重劃方式建物密集,確無市地重劃條塊,且區位上夾於鐵路一(面積:開發之範圍件,故調整應以市地重劃方用地與台三線道路間,三.二二公(面積:二.式開發之範圍。如何降低交通衝擊及維頃)○一公頃)二、以停車場(停三)及大新路護良好都市生活品質,以南、二十五公尺環道以請縣政府重新調整規劃北、中山路以東、縱貫鐵路內容及提出市地重劃可以西所夾範圍為應以市地重行性評估後,再繼續辦劃方式開發之範圍。理,故暫予保留。三、重劃區內應提供三十%土地二、除暫予保留部分另案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案辦理外,其餘部分請四、原停車場以北重劃區內土地縣政府先行層報核定。所有權人應於鄉公所訂定辦法後二年內,按該地當期公告現值之三十%繳交回饋代金予鄉公所,若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期限內全部繳交,則本案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十二停車場(停停車場用地住宅區一、停三用地現有街廓並無適當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七八十三)○.五九公○.四二公頃出入道路供區內通行,故變案,暫予保留。二頃道路用地更部份停車場為道路。○.一七公頃二、大新路以南、二十五公尺環大新路以南、住宅區道路用地道以北、中山路以東、縱貫二十五公尺環○.一二公○.一二公頃鐵路以西所夾範圍,原規劃道以北、中山頃住宅區街廓過長,不利整體開發,路以東、縱貫道路用地○.一一公頃故變更部份住宅區為道路,鐵路以西所夾○.一一公部份道路為住宅區。範圍頃三、應完成重劃區內各項公共設施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四、本重劃範圍之面積為二.○一公頃,其中住宅區為一.四一公頃,停車場(停三)為○.二七公頃,道路為○.三四公頃。十二都市計畫工工業區乙種工業區依工業區內工廠現況使用,分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十業區二一.二八二一.二八公為乙種工業區。三公頃頃二三文中一南綠地道路用地為供公眾通行,變更綠地為道路。本案擬變更之綠地,其寬度十十側、文小三南○.七○公頃○.七○公頃大部分為四公尺,原規畫旨一側及西側、體意係作為文中等公共設施用育場北側及地與住宅區間之隔離綠帶,東側、南側、用以維護教學品質與保有寧文中二東側靜之居住環境,有其必要及南側綠性,縣府如認在都市計畫執帶、文教區東行實務上有變更之需要時,南側綠地請就各該密集之住宅街廓,妥為考量人車通行之實際情形,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二三九號道路東道路用地住宅區該八米計畫道路周圍土地皆為同本計畫鄰里單元街巷路網係十十側八米計畫○.○六公頃○.○六公頃一土地所有權人,為利土地整體採曩底式規劃,為避免零星一二囊底路)(潭開發,由其私設通道供通行即變更,故請縣政府就本計畫子鄉潭子段可,且不妨礙整體交通道路系曩底路目前使用機能及需要240之2地號)統,故廢除該計畫道路,變更為性,提出通盤考量,以作為住宅區。曩底路存廢之參據後再行辦理為宜,故維持原計畫。二人潭子市場南道路用地住宅區一、該區已有現有道路取代計畫原規劃尚無不當,故維持原十逾側八米囊底○.○六公頃○.○六公頃道路。計畫。二1路(潭陽段住宅區道路用地二、為利土地整體開發,且不妨705、766、768○.○○四公○.○○四公礙整體交通道路系統,故廢等地號)頃頃除及修正計畫道路位置,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及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二三新訂土地使詳本章第七節土地使用分區管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建議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二)依縣都委會決議本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現配合計畫人口調整為五○,○○○人,並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住宅區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商業區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三)依據台中加工出口區列席人員說明,該出口區面積僅約廿六公頃,發展至今已不敷廠商擴廠需求,為提昇園區競爭力,吸引廠商進駐根留台灣,避免產業外移,故將加工出口區容積率訂定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有其必要原則同意,惟為避免出口區土地使用強度提高後,對附近地區環境帶來交通、廢棄物、地下水等不良影響,故請縣政府會同加工出口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並對各項衝擊提出因應對策,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外,並提供出口區在本計畫之發展定位、功能角色等書面資料,以專章方式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作為執行依據。(四)將本計畫「保存區」配合實際使用情形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並增訂:「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以對「宗教專用區」土地使用做適當之管制。(五)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故將第八點之(五)自來水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六)為合理規範變電所用地利用性質、強度及維護都市景觀,故將第八點之(六)修正為:「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並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化及種植喬木。」。十、逕向本會陳情意見明細表:編陳情人、位1陳情人:謝原停(三)及大新路一、在不提高公共設施比例併變更內容明細喜以南、廿五公尺環道下將大新路以北之道路表第十七案。陳情地以北、中山路以東縱寬度規劃為十公尺。點:聖公段貫鐵路以西所夾範圍二、在不提高公共設施比例1319.1320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下將縱貫鐵路予住宅區等二筆土發範圍之規劃不盡理之間規劃四公尺之人行地想。步道與之隔離以塑造優質之居住環境。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會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謝○
陳情地點:
聖公段1319.1320等二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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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停(三)及大新路以南、廿五公尺環道以北、中山路以東縱貫鐵路以西所夾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範圍之規劃不盡理想。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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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不提高公共設施比例下將大新路以北之道路寬度規劃為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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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不提高公共設施比例下將縱貫鐵路予住宅區之間規劃四公尺之人行步道與之隔離以塑造優質之居住環境。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