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1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花壇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為乙種工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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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11
案件id
MOIO5911-4-013-8a380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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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第一五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府城計字第○九三○○八二七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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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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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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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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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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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部分,經提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第五八七次會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又「變更花壇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為乙種工業區)案」部分,亦提經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第五八七次會決議:「本案納入刻正審議中之『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以資妥適。」,嗣經併案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王前委員大立、李委員素馨、張委員元旭及潘委員丁白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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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配合現況道路調整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其變更後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請彰化縣政府依照該府相關通案性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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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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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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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通盤檢討結果,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百分之一.三六,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不符,惟依據中部區域計畫指導,本區係屬農村集居中心,且四周為空曠之農地,又據鄉公所列席代表人員說明,計畫區內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劃設補充,故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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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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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第一、八及二十三頁所載居住密度每公頃約260人乙節,與實際核算結果不符,請查明妥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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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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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原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新計畫(公頃)號公頃)一變本計畫之計畫年計畫年期至本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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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年期期至民民國100年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國85年討)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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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原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新計畫(公頃)號公頃)二變本計畫區農業區溝渠用地一、本鄉由於坑流多,流速甚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二北界至本(2.87)急,於雨季時多造成災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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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東住宅區(3.86)害,現況隴西坑、水坑等界寬度約(0.31)山洪流區,造成淹沒本計一、溝渠興建計畫應詳加25-40公尺停車場畫區人口密集地區(市街說明並納入計畫書不等土用地地)及農田。,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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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沿線穿(0.07)越部分農機關用二、經洽鄉公所同意以徵收方二、變更內容欄人行廣場式取得用地並予整治。用地,其變更面積請業區及部地(0.04)修正為○.○一公頃分住宅區鄰里公,俾利統計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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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用地(0.08)排水溝用地(0.22)公園用地(0.15)綠地用地(0.12)人行廣場用地(0.0048)三變本計畫排排水溝溝渠用地依部頒書圖作業規定,統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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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溝用地用地(1.98)名稱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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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四變本計畫郵郵政用郵政事業用依部頒書圖作業規定,統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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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用地地地(0.11)名稱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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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編位置原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新計畫(公頃)號公頃)五本計畫公公園用停車場用一、新增設公共設施用地地一、本案座落山坡地部(一)及地地(0.65)權已為公所取得。分,應參照「都市計文中北側(0.65)畫工業區毗鄰土地部分住宅住宅區道路用地二、配合鄉公所開發計畫予以變更處理原則」第區及保護(0.03(0.20)調整變更。四、(四)「除應符區)停車場用合山坡地開發管理三、補足停車場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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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地(0.64)辦法規定外,原始地(0.17文教區(變更後道路寬度為10公形在坵塊圖上之平)(2.01)尺)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學校用公園用地十以上之地區,其面地(1.26)積之百分之八十以(0.00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變保護區利用,其餘土地得規五(3.91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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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前項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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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原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新計畫(公頃)號公頃)六4號道路商業區道路用地一、計畫步道鄰側已有一條現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北側部分(0.03)(0.06)況已開闢完成供公共使用,本案為配合現況道路調四米道之道路。整變更,故除變更為商業路、部分住宅區區部分,請詳加說明未予商業區、(0.01二、經配合現況道路調整變提供捐贈之理由,並納入部分住宅)更後,不妨礙他人權益,計畫書,以利查考外,其區及部分且仍可維持交通系統完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停車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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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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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地(0.02)變道路用商業區六地(0.08)(0.06)停車場用地(0.01)住宅區(0.01)七變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有效疏散民眾減少災害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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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失,製定本計畫防災計畫八本計畫土土地使修訂土地配合本計畫各分區實際發展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變地使用分用分區使用分區需要。點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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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位置原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新計畫(公頃)號公頃)九本計畫公鄰里公公園用地公兒四用地鄰近甲乙種工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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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四用地園兼兒區,區位適宜供公園使用,且公童遊樂(0.54)(兒)用地面積超出法定標準,變場用地變更後可補足公園面積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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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0.54)十本計畫加加油站加油站專用依部頒書圖作業規定,統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小油站用地用地區(0.24)名稱予以變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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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0.24)十本計畫寺寺廟保宗教專用區依部頒書圖作業規定,統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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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廟保存區存區(0.19)名稱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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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0.19)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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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二、○○○人,住宅區面積五八.一三公頃,商業區面積三.五四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平均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二○;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六人,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一二,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一五○及百分之二一○。本次通盤檢討縣政府核議意見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三○○仍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特性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第四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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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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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變更花壇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為乙種工業區)」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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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配合毗鄰現有甲種工業區之使用與管理,建議變更為甲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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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本案申請基地,如在變更前已建築並使用,請彰化縣政府本諸主管權責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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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本案座落山坡地部分,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四)「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