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1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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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11
案件id
MOIO5911-4-014-58046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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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變更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第五八七次會審議決議略以:「一、本案係為因應九二一震災地表變形而辦理之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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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王前委員大立、李委員素馨、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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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E10之1案。)五小文小綠地、綠住宅區1.依樁位展繪之綠帶形狀與計畫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組二北帶(0.0087圖不符,兩者最大差異處約四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意側綠(0.0087公頃)米;地籍分割情照縣政府核議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見帶公頃)意見通過。形與樁位圖甚為相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四住宅區綠地、綠符;現況西側為約1.5米水溝,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之(0.0033帶綠帶現況未開闢。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公頃)(0.0099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四公頃)日重製疑義研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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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E7案。)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六小公兒人行步鄰里公園1.依樁位展繪之步道線型與計畫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組二東道用地兼兒童遊圖不符,計畫圖為弧線,樁位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意側人(0.0000樂場用地圖為直線;步道東側與住宅區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見行步公頃)(0.0000之分區界線地籍已分割,現況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四道公頃)開闢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之住宅區人行步道2.由於該步道東側與住宅區之分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0.0002用地區界線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四公頃)(0.0002甚為相符,為避免將來產生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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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兼兒用地童遊樂(0.0035場用地公頃)(0.0035公頃)人行步住宅區道用地(0.0036(0.0036公頃)公頃)七小自立住宅區綠地、綠1.依樁位展繪之綠帶形狀與計畫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組路與(0.0187帶圖不符,地籍未分割;現況西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意中華公頃)(0.0187側為1~1.5米不等之水溝,北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見路東公頃)側為3~5米不等之現有巷道,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四北側綠地、綠住宅區綠帶現況未開闢。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之綠帶帶(0.0029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0.0029公頃)日重製疑義研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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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6(0.0026(重製疑義E3案。)公頃)公頃)八小文小乙種工綠地、綠1.依樁位展繪之綠帶位置與計畫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組一南業區帶圖不符,計畫圖為直線,樁位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意側綠(0.0129(0.0129測定為折線;地籍位處林子段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見帶南公頃)公頃)南崗小段與新生段段界,地籍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四段綠地、綠住宅區未分割;現況房舍發展情形與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之帶(0.0151樁位圖較為相符,綠帶現況未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0.0151公頃)開闢。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四公頃)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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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E2案。)九小文小綠地、綠住宅區1.依樁位展繪之綠帶形狀與計畫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組一北帶(0.0854圖不符;地籍局部已分割,且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意側綠(0.0854公頃)其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符;現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見帶公頃)況房舍建築情形與樁位圖較為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四住宅區綠地、綠相符,綠帶現況未開闢。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之(0.0376帶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公頃)(0.0376日重製疑義研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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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公頃)(重製疑義E1案。)乙種工住宅區業區(0.0206(0.0206公頃)公頃)乙種工綠地、綠業區帶(0.0780(0.0780公頃)公頃)十小計畫綠地、綠住宅區1.依樁位展繪之綠帶形狀與計畫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組區西帶(0.0036圖不符;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意北側(0.0036公頃)圖甚為相符;現況廠房發展情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見農業公頃)形亦與樁位圖較為相符,綠帶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四區與乙種工綠地、綠未開闢。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之綠帶業區帶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之分(0.1276(0.1276日重製疑義研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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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D9案。)十小II○∣公用事道路用地1.依樁位展繪之道路斜率與計畫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四組2號業用地(0.0161圖不符,該道路現況已依樁位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意道路(0.0161公頃)測定成果開闢完成,地籍分割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見(成公頃)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為相符。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四功三乙種工道路用地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之路)業區(0.0338日重製疑義研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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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D1案。)十小機四文中用機關用地1.該用地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依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六組地(0.0075地籍範圍(新生段1056地號)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意(0.0075公頃)由部分國中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見公頃)地(自來水深井用地),變更後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四機關用文中用地未測定樁位。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之地(0.01312.計畫圖與地籍範圍不符,現況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0.0131公頃)已依地籍範圍開闢完成。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四公頃)3.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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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十小計畫民國九民國一百本計畫已超過原計畫目標年民國九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九組年期十一年年十一年,故配合「台灣中部區域計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意畫」所訂定之計畫年期,調整本計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見畫之計畫年期至民國一百年,俾利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四各項實質計畫長期目標之訂定。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四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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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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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業已依本部訂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針對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部分,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6日第176次會審查訂定全縣性之回饋方案,並決定:「一、辦理都市計畫重製檢討者免予回饋。二、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原都市計畫意旨或採地籍線或採樁位線或依實地情形變更者』免予回饋,其餘從其相關辦法規定辦理。...」,且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本次重製檢討變更案變更面積均不大,故同意照該府意見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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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投縣政府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各鄉鎮地形、地物異動,考量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爰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查其辦理程序尚符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故將法令依據(一)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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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發布實施時,建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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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各點,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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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各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修正部分,請詳為查明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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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已超過計畫目標年民國九十一年,故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計畫年期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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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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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表3-1編號E6及E9依研商決議係納入檢討變更,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E6案於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業已維持原計畫,及E9於南投市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業已維持原計畫,故請縣政府確實修正計畫書,並將表3-1增列備註欄說明,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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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圖,部分土地使用分區與原計畫不符,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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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本案計畫書表3-1研商決議欄內,有關計畫圖與樁位不符而依樁位修正計畫圖部分,因涉及都市計畫圖之變更,請將變更情形,全部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又本次檢討係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與配合實地情形作必要之變更,故同意依縣政府所送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如後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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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重製計畫圖比例尺及計畫面積變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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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一一都市比例尺比例尺一1.現行計畫圖係於民國六十九年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計畫三千分千分之一人工平板測量方式測製,精度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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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之一差;復因九二一震災及都市快速成長之影響下,導致計畫圖上的地形地貌與現地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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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因應時空變遷及九二一震災所造成之偏移,並反應現地實際發展情形,遂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進行全面性地形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檢測及GIS資料庫之建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置,並參考原計畫圖、樁位成果資料與現地樁址,以及地籍圖等,將現行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於新測之一千分之一地形測量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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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土地重製前後1.以比例尺一千分之一都市計畫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組使用各項土地製成果圖為準,量測各項土地使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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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計畫使用分區用計畫面積,藉以修正現行比例見面積及公共設尺三千分之一計畫面積之差四施用地計異,以作為本次檢討各項用地面之畫面積之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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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詳附2.計畫圖重製作業前後各項土地使一表一及附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表二積之對照詳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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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重製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配合樁位測定成果變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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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V—商業區道路用地1.計畫圖與樁位圖位置不符,道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14(0.0219(0.0219路樁位往東偏移約四公尺;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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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道公頃)公頃)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路機關用道路用地符,現況未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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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0.0017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0.0017公頃)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公頃)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道路用商業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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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0.02423.經查現況未開闢,地籍分割情(0.0242公頃)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為避免公頃)將來產生執行疑義,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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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E5案。)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V—住宅區道路用地1.依樁位圖展繪之街廓寬度與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20(0.0314(0.0314畫不符,計畫圖街廓寬度為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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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道公頃)公頃)十八公尺,樁位圖寬度為六十路南道路用住宅區六公尺;現況道路未開闢,且側住地(0.0251地籍已分割,其分割情形與樁宅區(0.0251公頃)位圖甚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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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人行步道路用地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道用地(0.0027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0.0027公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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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3.由於該住宅區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為避免將來產生執行疑義,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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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依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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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圖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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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綠帶主要為隔離不同土地使用分區之功能,原計畫意旨係依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邊緣劃設,且樁位已依計畫意旨測定,地籍分割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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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行疑義,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鄰里公人行步道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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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依樁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四公頃)位圖展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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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綠乙種工業3.考量綠帶主要為隔離不同土地帶區使用分區之功能,原計畫意旨(0.0183(0.0183係依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邊緣公頃)公頃)劃設,且樁位已依計畫意旨測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乙種工綠地、綠定,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業區帶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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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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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綠帶主要為隔離不同土地使用分區之功能,原計畫意旨係依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邊緣劃設,且樁位已依計畫意旨測定,現況房舍發展情形與樁位圖較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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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依樁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四公頃)位圖展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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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乙種工業3.考量綠帶主要為隔離不同土地(0.0019區使用分區之功能,原計畫意旨公頃)(0.0019係依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邊緣公頃)劃設,且樁位已依計畫意旨測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綠地、綠乙種工業定,地籍部分分割情形亦與樁帶區位圖甚符,故依據樁位測定範(0.0356(0.0356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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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依樁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四區界公頃)公頃)位圖展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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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住宅區綠地、綠3.考量綠帶主要為隔離不同土地(0.0050帶使用分區之功能,原計畫意旨公頃)(0.0050係依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邊緣公頃)劃設,且樁位已依計畫意旨測綠地、綠乙種工業定,地籍分割情形及廠房發展帶區現況亦與樁位圖甚符,故依據(0.0970(0.0970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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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公頃)(重製疑義E8案。)綠地、綠農業區帶(0.1562(0.1562公頃)公頃)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農業區綠地、綠(0.0907帶公頃)(0.0907公頃)農業區乙種工業(0.0165區公頃)(0.0165公頃)乙種工農業區業區(0.0262(0.0262公頃)公頃)綠地、綠人行步道帶用地(0.0024(0.0024公頃)公頃)農業區人行步道(0.0010用地公頃)(0.0010公頃)(三)有關重製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變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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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十三公兒住宅區道路用地1.囊底路與八公尺計畫道路銜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七北(0.1512(0.1512處:依計畫、樁位與地籍三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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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囊公頃)公頃)展繪之形狀均不符,而現況開底路鄰里公道路用地闢情形與地籍較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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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八園兼兒(0.02882.八公尺計畫道路及六公尺計畫公尺童遊樂公頃)道路: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計畫場用地計畫圖分別往北偏移約八公尺道(0.0288及六公尺,現況已依樁位開闢路,及公頃)完成,且與地籍分割情形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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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銜接綠地、綠道路用地3.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之六帶(0.0064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考量公尺(0.0064公頃)現況開闢及地籍分割情形納入計畫公頃)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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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水溝用道路用地4.囊底路與八公尺計畫道路銜接地(0.0064處:經查現況開闢情形與地籍(0.0064公頃)較為相符,故依據地籍範圍並公頃)考量現況開闢情形酌予調整變道路用住宅區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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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0.10345.八公尺計畫道路及六公尺計畫(0.1034公頃)道路:經查現況已依樁位開闢公頃)完成,且與地籍分割情形甚道路用乙種工業符,為避免將來產生執行疑地區義,故配合道路開闢現況依據(0.0784(0.0784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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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公頃)(重製疑義D4之1案。)道路用綠地、綠地帶(0.0064(0.0064公頃)公頃)道路用水溝用地地(0.0064(0.0064公頃)公頃)人行步道路用地道用地(0.0024(0.0024公頃)公頃)乙種工道路用地業區(0.0030(0.0030公頃)公頃)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二四公兒住宅區乙種工業1.該計畫道路於計畫圖與樁位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七西(0.0516區不符,樁位往南側偏移最大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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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六公頃)(0.0516約二十公尺;且與○V│9號道公尺公頃)路銜接處錯移約十四公尺,其計畫住宅區綠地、綠與計畫圖順接情形不符;現況道路(0.0024帶六公尺計畫道路已依樁位開闢公頃)(0.0024完成,且與地籍分割情形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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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住宅區道路用地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0.1442(0.1442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公頃)公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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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人行步道3.經查現況六公尺計畫道路已依(0.0009用地樁位開闢完成,且與地籍分割公頃)(0.0009情形甚符,為避免將來產生執公頃)行疑義,故配合道路開闢現況綠地、綠道路用地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帶(0.0046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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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6公頃)(重製疑義D4之2案。)公頃)水溝用道路用地地(0.0048(0.0048公頃)公頃)道路用住宅區地(0.0840(0.0840公頃)公頃)道路用乙種工業地區(0.0469(0.0469公頃)公頃)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道路用綠地、綠地帶(0.0087(0.0087公頃)公頃)道路用鄰里公園地兼兒童遊(0.0371樂場用地公頃)(0.0371公頃)道路用水溝用地地(0.0056(0.0056公頃)公頃)道路用人行步道地用地(0.0057(0.0057公頃)公頃)十八自強乙種工道路用地1.依樁位展繪之計畫道路長度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三三路業區(0.0128計畫不符,計畫圖道路長度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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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段(0.0128公頃)二八六公尺,樁位圖道路長度(○V公頃)為二八○公尺;現況已依樁位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1道路用乙種工業開闢完成,且與地籍分割情形7號地區甚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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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0.0275(0.0275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公頃)公頃)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土地權屬範圍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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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查現況已依樁位開闢完成,與地籍分割情形亦甚為相符;再者,樁位展繪情形較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之迴車道標準,故配合道路開闢現況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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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依樁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0.0338公頃)位圖展繪。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四公頃)3.考量該計畫道路現況已依樁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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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乙種工業測定成果開闢完成,且與地籍地區分割情形甚符,為避免將來產(0.0472(0.0472生執行疑義,故配合道路開闢公頃)公頃)現況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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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D7案。)(四)有關重製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配合地籍權屬範圍變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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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十二污水農業區污水處理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五處理(0.2814廠用地圖不符,地籍局部已分割,西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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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公頃)(0.2814側、部分南側地區分割情形與公頃)樁位圖甚為相符,且西側與農污水處農業區業區之分區界線現況開闢情形理廠用(0.3582與樁位圖甚符,若依原計畫圖地公頃)展繪將影響農業區內既有建物(0.3582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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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污水處理廠土地權屬範圍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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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查污水處理廠用地之權屬範圍為林子段南崗小段337地號,係於民國六十六年總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而都市計畫係於民國六十九年發布實施,且現況開闢亦位於地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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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現況已開闢完成,避免影響私有地主權益,依據土地權屬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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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參照現況,依計畫旨意(地籍範圍)展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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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機四用地範圍係依據地籍範圍(新生段1056地號)劃設,且現況已依地籍範圍開闢完成,故配合該用地之地籍權屬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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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B1案。)十六文小文小用住宅區1.該處套繪計畫圖與樁位圖產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七二北地(0.1625偏移情形,地籍局部已分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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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西(0.1625公頃)其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側與公頃)符,現況已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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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文小用綠地、綠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區之地帶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學分區(0.0211(0.0211校使用現況及權屬範圍納入通界線公頃)公頃)盤檢討研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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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3.考量「文小二」現況開闢情形綠帶與地籍範圍較為相符,且學校已開闢完成,北側與西側剩餘之計畫用地並無徵收意圖,故本次檢討北側範圍依現況圍牆、西側範圍依地籍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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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北側綠帶之連貫性,變更部分文小用地為綠地、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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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疑義D5案。)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十九南崗乙種工綠地、綠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及面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八三路業區帶與計畫圖不符,地籍林子段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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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成(0.0289(0.0289崗小段154地號範圍與兩者皆功三公頃)公頃)不符;現況開闢情形與樁位圖路交綠地、綠乙種工業較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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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口帶區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西南(0.0099(0.0099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現側綠公頃)公頃)況使用情形與土地權屬範圍納地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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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查現況開闢情形與樁位圖較為相符,且土地權屬範圍為林子段南崗小段154地號,其地籍與樁位之差異位置僅綠地北側不符,現況為圍牆使用,顧及地權之完整性及公平性,故依據土地權屬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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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綠地範圍為林子段南崗小段154地號。重製疑義D8案。)(五)其他配合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變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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