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1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南投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11
案件id
o6x7D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變更南投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第五八七次會審議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南投縣政府業已依本部訂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針對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部分,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6日第176次會審查訂定全縣性之回饋方案,並決定:「一、辦理都市計畫重製檢討者免予回饋。二、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原都市計畫意旨或採地籍線或採樁位線或依實地情形變更者』免予回饋,其餘從其相關辦法規定辦理。…」,且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本次重製檢討變更案變更面積均不大,故同意照該府意見免予回饋。二、南投縣政府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各鄉鎮地形、地物異動,考量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爰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查其辦理程序尚符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故將法令依據(一)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南投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以符實際。三、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四、下列各點,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一)本次重製檢討修正各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所送變更計畫圖,部分土地使用分區與原計畫不符部分,請詳為查明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二)計畫書表3-1編號D2依研商決議係納入檢討變更,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該案於南投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業已維持原計畫,故請縣政府確實修正計畫書,並於表3-1增列備註欄予以說明,以資明確。五、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計畫書表3-1研商決議欄內,有關計畫圖與樁位不符而依樁位修正計畫圖部分,因涉及都市計畫圖之變更,請將變更情形,全部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又本次檢討係因都市計畫圖重製與配合實地情形作必要之變更,故同意依縣政府所送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如後附)審查。
(一)、有關重製計畫圖比例尺及計畫面積變更部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1.現行計畫圖係於民國四十五年以人工平板測量方式測製,精度較差;復因九二一震災及都市快速成長之影響下,導致計畫圖上的地形地貌與現地相去甚遠。
2.為因應時空變遷及九二一震災所造成之偏移,並反應現地實際發展情形,遂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進行全面性地形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檢測及GIS資料庫之建置,並參考原計畫圖、樁位成果資料與現地樁址,以及地籍圖等,將現行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於新測之一千分之一地形測量圖上。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小組意見之()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計畫圖重製前之現行計畫各項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因計畫書、圖不符或計畫書誤植情形而予以訂正。
經查本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計畫書內土地使用計畫面積有誤,因計畫書、圖不符或計畫書誤植情形,故予以訂正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重製前後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之對照。
以比例尺一千分之一都市計畫重製成果圖為準,量測各項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藉以修正現行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面積之差異,以作為本次檢討各項用地面積之依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有關重製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配合樁位測定成果變更部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重製疑義D1案)綠四北側與住宅區之分區界線綠地(○‧○二五八公頃)住宅區(○‧○二五八公頃)1.樁位圖上所示樁位A37至A39間之分區界線與計畫圖不符,樁位展繪為折線,計畫展繪為直線;且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較為相符。
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查詢樁號A38處3R建築物是否已請領使用執照,若是,依樁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3.經查樁位A38處3R建築物已請領使用執照。
4.考量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重製疑義E1案)綠五綠地(○‧○一六六公頃)住宅區(○‧○一六六公頃)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圖不符,南側地籍已分割,且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符,現況未開闢。
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查詢樁號A50處3R建築物是否已請領使用執照,若是,則依樁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經查樁號A50處3R建築物已請領使用執照。
考量地籍局部已分割,其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重製疑義E3案)綠二南側住宅區與保護區之分區界線住宅區(○‧一○七四公頃)保護區(○‧一○七四公頃)1.樁位圖上所示樁號A41、A108至A107間之分區界線與計畫圖不符,樁位展繪為折線,計畫展繪為直線;且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未開闢。
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3.經查現況未開闢,且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重製疑義D3案)停九東側界線停車場用地(○‧四二九六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四二九六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界線與計畫不符,計畫圖與樁位圖之東西街廓長度相差約五十四公尺,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符,現況已開闢;本案依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2.由於停九現況範圍內仍保留文林路87巷及89巷聯外之通道,依前開研商會決議:配合現況出入通道,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停車場用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3.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可解決文林路87巷及89巷指定建築線問題,且不影響原規劃意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原通重製疑義第21案機七、油商業區(○‧○二八九公頃)機關用地(○‧○二八九公頃)1.機七:依樁位展繪之街廓形狀與計畫圖不符,該用地係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配合現況變更部分商業區為機關用地;地籍局部已分割,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僅北側地籍未分割;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
2.油一:依樁位展繪之街廓形狀與計畫圖不符;地籍已分割,且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
3.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4.經查現況開闢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且地籍分割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機關用地(○‧○一六四公頃)商業區(○‧○一六四公頃)加油站用地(○‧○一四六公頃)商業區(○‧○一四六公頃)重製疑機十七住宅區(○‧○○九七公頃)機關用地(○‧○○九七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界線與計畫圖不符,154-1、1A、3A、3-1A、D1A等樁位展繪為斜線,計畫圖為直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義D5案。
機關用地(○‧○三九五公頃)住宅區(○‧○三九五公頃)線,且於樁號154-1處相差約六公尺以及樁號D1A處相差約十三公尺;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符,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
2.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3.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本案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4.考量現況開闢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且地籍分割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重製疑義E7案)綠十五及其南側住宅區與保護區之分區界線保護區(○‧○九四三公頃)住宅區(○‧○九四三公頃)1.綠十五: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不符,於樁號A135至A136處相差約三公尺;且地籍局部已分割,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未開闢。
2.綠十五南側住宅區與保護區之分區界線:樁位圖上所示樁號A136、A138至A139間之分區界線與計畫圖不符,樁位展繪為折線,計畫展繪為直線;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未開闢。
3.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4.經查現況未開闢,且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一四六公頃)綠地(○‧○一四六公頃)綠地(○‧○三一四公頃)住宅區(○‧○三一四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重製疑義E10案)綠七東側與農業區之分區界線綠地(○‧○四一三公頃)農業區(○‧○四一三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界線與計畫圖不符,計畫圖與樁位圖之東西街廓長度相差約六公尺;地籍僅南側未分割,其餘分割情形與樁位甚符,現況未開闢。
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3.經查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情形較為相符,且與原計畫圖所示地形相對關係相似,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重製疑義E11案綠六學校用地(○‧○八七四公頃)綠地(○‧○八七四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圖不符,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未開闢。
2.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3.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4.經查現況未開闢,且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符,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綠地(○‧二二三四公頃)住宅區(○‧二二三四公頃)住宅區(○‧○三三四公頃)綠地(○‧○三三四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三二公頃)綠地(○‧○○三二公頃)綠地(○‧○四四五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四四五公頃)重製疑文小三東側保護區、農農業區(○‧○二九三公頃)保護區(○‧○二九三公頃)1.文小三東側住宅區與農業區之分區界線:依樁位展繪之分區界線與計畫圖不符,地籍分割情形與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義D8案業區及住宅區之分區界線保護區(○‧三三三三公頃)農業區(○‧三三三三公頃)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
2.文小三北面保護區: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圖不符,地籍未分割,另其東側緊鄰中部第二高速公路及北側緊鄰污水處理廠用地皆已徵收開闢完成。
3.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地籍已分割者依地籍展繪,地籍未分割者依樁位圖展繪。
4.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5.經查現況開闢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且保護區緊鄰公共設施用地業已徵收完成,另地籍分割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農業區(○‧二八四二公頃)住宅區(○‧二八四二公頃)住宅區(○‧○五三一公頃)農業區(○‧○五三一公頃)(重綠八住宅區(○‧○三○三公頃)綠地(○‧○三○三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不符,計畫圖與樁位圖之東西街廓長度相差約十一公尺;且樁位A76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製疑義E2案)綠地(○‧一三五五公頃)住宅區(○‧一三五五公頃)至A87間之地籍已分割,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未開闢。
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3.經查現況未開闢,且樁位A76至A87間之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4.綠八南側與公二之分區界線重製疑義問題已依原四通重製疑義第十案決議依計畫圖展繪,未來需辦理樁位修正。
(重製疑義E12案)綠十東側農業區與住宅區之分區界線農業區(○‧○七九○公頃)住宅區(○‧○七九○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界線與計畫不符,於樁號A197處相差約七公尺;且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未開闢。
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3.經查現況未開闢,且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符,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重製疑義E13案)綠十綠地(○‧一六七八公頃)農業區(○‧一六七八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不符,計畫圖與樁位圖之東西街廓長度相差約九公尺;且地籍局部已分割,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未開闢。
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3.經查現況未開闢,地籍局部已分割,其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符,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通重製疑義第23案油二商業區(○‧○三六六公頃)加油站用地(○‧○三六六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街廓形狀與計畫圖不符;地籍已分割,且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
2.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3.經查現況開闢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且地籍分割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為相符,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重製疑義D4案機九機關用地(○‧一○六一公頃)學校用地(○‧一○六一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圖不符,計畫圖與樁位圖之東西街廓長度相差約十公尺,南北街廓長度相差約七公尺;地籍局部已分割,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
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3.考量地籍局部已分割,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且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重製疑義D13案機三、車站用地(原機四)機關用地(○‧○二四五公頃)商業區(○‧○二四五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圖不符,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
2.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3.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4.考量「三和新社區細部計畫」已於民國五十九年公告實施,且現況已依樁位開闢完成,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商業區(○‧一四七六公頃)車站用地(○‧一四七六公頃)原通綠十六行水區(○‧○○○六公頃)綠地(○‧○○○六公頃)1.樁位圖所示樁號K18至K21間、H43至H44間以及H45至H48間之分區形狀與計畫圖不符,且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重製疑義第28案文高用地(○‧○二七七公頃)綠地(○‧○二七七公頃)籍局部已分割,其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未開闢。
2.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計畫圖與樁位圖間之差異研議變更。
3.經查綠十六及文高十一現行計畫範圍之土地權屬皆為國有,若調整兩者間分區界線,不涉及產權糾紛問題。
4.文高十一用地之校舍建築現況與樁位圖較為相符。
5.考量地籍局部已分割,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符,且綠十六現況未開闢,故依據樁位測定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綠地(○‧○九五一公頃)文高用地(○‧○九五一公頃)綠地(○‧一○一四公頃)河川區(○‧一○一四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原逾人案)綠十六北側行水區與住宅區之分區界線行水區(○‧一三四三公頃)住宅區(○‧一三四三公頃)1.陳情位置所在之全段行水區已納入「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依原分區範圍變更為河川區;同時建議將該案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後變更內容納入本重製檢討案,將來合併發布實施。
2.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後之河川區範圍套繪樁位圖,經套繪後位於「綠十六」用地北側之河川區與住宅區間之分區界線範圍不符,其計畫圖為弧線,樁位圖為直線;經與地籍圖進行比對,樁位A237至A238之地籍已分割,且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符,然樁位A238、A238-1至A239間之地籍尚未分割。
3.該位置現況已分布密集建物,多為二至三樓之RC建築,非排水道之行水流域,若維持河川區,將影響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權益。
4.參考地籍範圍依樁位測定情形調整該分區界線,俾使地籍線、樁位線與計畫線相符,以減少地權紛爭,提昇都市計畫管理效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原通重製疑義第34案連接一號道路與四號道路之茄苳腳細部計畫區內八公尺囊底路及其北側綠地道路用地(○‧○○二五公頃)住宅區(○‧○○二五公頃)1.囊底路:該計畫道路係屬民國七十年公告實施之茄苳腳細部計畫範圍內,於細部計畫圖上為八公尺囊底路及北側綠地;惟於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上係貫通一號及四號道路之八公尺計畫道路,並無劃設綠地;另其計畫寬度依細部計畫書規定為七公尺,然計畫圖與樁位圖均為八公尺;地籍未分割;現況道路為八至十公尺不等。
2.綠地:依細部計畫圖所示有此綠地,惟依細部計畫書規定並無此綠地。
3.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無該迴車道,依連接一號及四號道路之八公尺計畫道路展繪。
4.考量現況為連接一號及四號道路之八至十公尺道路,計畫圖及樁位圖計畫寬度均為八公尺,另依細部計畫書規定並無綠地,故依據連接一號及四號道路之八公尺計畫道路酌予調整變更。
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綠地(○‧○○五五公頃)道路用地(○‧○○五五公頃)人行步道用地(○‧○○五九公頃)道路用地(○‧○○五九公頃)重製疑義D15案號道路(府南二路)農業區(○‧二一○八公頃)道路用地(○‧二一○八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計畫道路位置、形狀與計畫圖不符;地籍已分割,且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
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
3.考量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且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道路用地(○‧一九九七公頃)農業區(○‧一九九七公頃)道路用地(○‧○一二九公頃)河川區(○‧○一二九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行水區(○‧○一三三公頃)道路用地(○‧○一三三公頃)圖甚符,故依據樁位測定成果酌予調整變更。
(三)有關重製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配合地籍權屬範圍變更部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市四市場用地(○‧○五六六公頃)住宅區(○‧○五六六公頃)1.依樁位展繪之分區形狀與計畫不符,計畫圖與樁位圖之東西街廓長度相差約五公尺,南北街廓長度相差約三公尺;該用地東側地籍未分割,其餘北側、西側及南側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現況開闢情形均位於計畫圖及樁位圖範圍內。
2.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市四土地權屬範圍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3.經查包尾段753-6、753-24及753-127等地號之土地權屬為南投市公所所有,管理單位為南投市果菜市場管理委員會,且現況開闢情形大致位於包尾段753-6地號範圍內。
4.北側與西側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其中北側樁位線為包尾段753-6地號地籍範圍之北界,西側樁位線與包尾段753-6地號以西之土地為包尾段753-130、754-1、754-39、809-6、809-7等地號之全部以及753-129地號之部份,其中,753-129、753-130及754-39等地號之土地權屬為國有,而754-1、809-6及809-7等地號之土地權屬為私有。
5.市四用地東側地籍未分割,包尾段753-6地號以東之土地權屬為私有。
6.考量市四北側、西側及南側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甚為相符,且東側之現況開闢情形位於753-6地號範圍內,故本次檢討依據樁位測定範圍及土地權屬範圍酌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原通重製疑義第22案)機八機關用地(○‧○二二七公頃)商業區(○‧○二二七公頃)1.樁位圖上所示樁號604-1、604-2、604-3至604-4間之分區界線與計畫圖不符,計畫圖之機八用地範圍大於樁位圖之機八用地範圍;樁位604-1至604-2間之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圖不符,而現況開闢情形與地籍圖較為相符。
2.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機八土地權屬範圍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3.經查機八用地之現況開闢情形為南投段361、362、381、381-4、384-1、386-1等地號之全部以及381-3地號之部份,其中,362、381、381-3、381-4等地號之土地權屬為公有;361及386-1地號之土地權屬為祭祀公業張琯溪公所有;而384-1地號之土地權屬為私有。
4.考量機八用地之現況開闢情形與地籍圖較為相符,且362與381地號以南之土地權屬均為私有,故依據機八用地現況開闢情形及土地權屬範圍酌予調整變更。
變更後之地籍範圍為南投段361、362、381、381-4、384-1、386-1等地號之全部以及381-3地號之部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有關計畫圖與樁位圖相符,配合現況開闢情形變更部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重製疑義D16案綠十七、停八道路用地(○‧○一六六公頃)住宅區(○‧○一六六公頃)1.計畫圖與樁位圖甚為相符,且地籍分割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惟綠十七與停八東側道路現況開闢情形與樁位圖向西偏移約二公尺,並已指定建築線開闢完成。
2.南投市公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原四通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經查地籍已分割而與現況不符部份並不屬展繪之疑義,故仍依原樁位辦理。
3.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本案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依樁位圖展繪,並考量現況開闢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4.考量現況業已開闢完成,故依據現況開闢情形酌予調整變更。
照案通過,並請南投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六、逕向本會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審查意見南投市公所油三南側住宅區與農業區之分區界線(如附圖)1.樁位圖上所示樁號A273、A274、A275至A276間之分區界線與計畫圖不符,樁位展繪為折線,計畫展繪為弧線;地籍未分割,現況開闢情形亦與樁位圖甚符。
2.依南投市公所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考量現況及樁位測定情形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建議考量現況開闢及樁位測定情形,酌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
1.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陳情範圍內之三層樓房係屬合法建築,其土地座落為三塊厝段1-235地號,土地權屬為私有;另西側住宅區內建物及道路業已開闢完成,地籍業已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審查意見3.業經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七四次會議,審議「變更南投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三案,決議併入辦理中之「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4.嗣於九十三年五月廿四日依「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意見,本案應屬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範疇,建議納入辦理中之「變更南投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分割。
2.考量現況開闢情形及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參酌道路地籍分割線、將陳情位置北側及西側依道路地籍分割線、南側沿1-235地號地籍線,劃設為都市計畫範圍界線。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