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立法委員林○華服務處九十三年八月六日(93)樺服字第七三四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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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何茂松、顏○福君等陳情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文高一」、「文高二」變更為住宅區案,希望能將各區土地劃設百分之三十五公共設施用地,百分之六十五住宅區,並將「文高一」土地管制變更為「住三」,以符公允,確保民等權益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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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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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併決議文二同意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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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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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變更為住三部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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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擬定細部計畫事項,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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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高雄縣政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