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2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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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21
案件id
MOIO5921-4-015-d42f9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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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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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一一七次、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第一一八次、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一一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府城都字第○九三○○四二五一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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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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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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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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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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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周前委員志龍、林前委員享博、王前委員大立、郭委員瓊瑩、李委員素馨、張委員元旭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二日、七月三十日及八月十八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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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十六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8,採納縣政府及天后宮列席代表意見將全部「機三十五」機關用地變更為「保存區」,惟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含辦理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及提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及經縣都委會同意採納無修正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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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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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十機關用電力事業1.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該用1.為符實際,將一地(供專用區地原供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將「電力事業專臺灣省(電專二使用,公賣局民營化後,已用區」修正為菸酒公)(0.98)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故宜「電力事業用賣局使機關用地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調整變地」,如擬供商用)(供國有更。業設施使用(1.48)財產局臺2.由於臺灣電力公司已有購時,請縣政府研變東分處使置部分機關用地之計畫,並訂適當之回饋八用)(機四經國有財產局同意在案,故措施,納入計畫八、人十一予以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書,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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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公園用地現況及實際發展需要予以(1.16公頃2.其餘部分請變(1.40)(1.10)調整變更,以符實際。)變更為公縣政府考量本四四道路用地2.機十四用地原計畫係供公共設施用案開發方式,重十十(0.30)路局保養場使用,臺汽公司地部分新研提具體可三鐵路用住宅區結束客運業務民營化後,原(0.35公頃行方案交由原地(0.39)址已無保留供公路局保養)應無償提專案小組審查(0.63)綠(帶)地場使用之需要,故宜配合實供予臺東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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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日東基2.請縣政府補辦信字第○九三公開展覽,公二○一號函)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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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台東縣農為變更本會所有台東段一六八、一六請納入本次1.原則同意採納6會。八之二地號機關用地土地檢送開發台東市都市劃設為旅館區,地點:台東段一六計畫書。計畫通盤檢惟請縣政府妥為八、一六八之二地(本計畫內有五筆土地,總面積約八討重製。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另案依號。九○七平方公尺,其中台東縣農會擁法定程序辦理(九十三年八月二有二筆土地面積為八一二二平方公(含辦理公開展日東縣農會字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本計覽、舉辦說明會一九九六號)畫區目前因住宿供給量與設施品質及提縣都委會),如公開展尚稱不足,無法滿足未來之旅遊服務覽期間無公民或需求,有必要於本計畫區設置高品質團體提出異議及之休閒渡假旅館以促進觀光事業之經縣都委會同意發展,計畫為停留性濱海渡假旅館。)採納無修正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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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壹)通過,並退請台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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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因變更位置鄰近已有文化中心及舊火車站等地點可提供相關藝文活動,故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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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據審計部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台審部總字第○九三○○○○五二四號函,因該部台灣省台東縣審計室九十三年度預算執行進度之迫切需要,故請縣政府將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部分,先行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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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壹、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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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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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納規劃單位之說明,將本計畫之計畫人口維持為一一一、○○○人,惟請縣政府將檢討分析與推估資料詳予敘明,並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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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計畫發展部分,除請縣政府補充有關台東市發展歷史、文化古蹟、遺址、老樹、自然文化景觀與歷史建築之分布情形、傳統產業及其與都市發展之關聯(包括都市發展沿革、計畫區產業之特色、發展願景、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策略、古蹟保存、維護及其限制、與本區發展之優勢與機會、未來之施政構想...等)資料,並將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與其他開放空間規劃設計等計畫發展構想納入計畫書,俾利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依循外,如計畫發展構想涉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者,請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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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計畫之擬定部分,台東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本次通盤檢討案並未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之,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該府將於細部計畫時再予檢討辦理,故本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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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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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公共設施實施部分,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徵收取得情形為何?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如兒童遊樂場用地、鄰里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廣場用地等開闢率偏低,其原因為何?為提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有何因應改善策略?請詳予查明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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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既成道路部分,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研提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與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之精神,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如須變更都市計畫,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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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機關用地之劃設部分,本次通盤檢討甚多變更內容係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供縣屬機關或其他機關使用,且變更位置分散各處,惟參酌台東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府城都字第○九三三○二一四九四號函送該府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召開「研議台東市都市計畫轄內機關用地設置之區位、面積規模、便利性與功能性、土地利用及未來發展之需要情形等課題會議」記錄及該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視實際需要情形併入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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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河道用地之劃定部分,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河道用地」範圍線之認定涉及河川治理計畫線因尚未規劃完成,俟完成後如須變更都市計畫,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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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大部分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均互有增減,其中如住宅區面積減少一四.一二公頃、商業區面積增加○.七四公頃、乙種工業區面積減少○.七七公頃、旅館區面積增加○.二一公頃,農業區面積增加○.五八公頃、保護區面積增加○.五四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增加二.二六公頃、道路用地面積增加一三.二四公頃等,請縣政府查核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應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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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外,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妥為研議,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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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改善市容景觀創造都市風格,有關太平溪及其兩岸請縣政府儘速作整治規劃,並請配合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交通運輸系統之配置及環境景觀計畫等事項妥為規劃設計,如須變更都市計畫者,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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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本計畫區公共建築物面臨太平溪者,將來建築時宜作適當之退縮,請縣政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妥為研訂,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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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採台東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府城都字第○九三三○二一四九三號函送該府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召開「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市六、市八、市九等市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協商會議」會議記錄:1.有關「市六」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原則同意採納,惟請縣政府依「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捐贈之道路用地面積至少須為變更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2.有關「市八」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原則同意採納,惟請縣政府依「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捐贈之停車場用地面積至少須為變更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3.有關「市九」市場用地部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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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據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小組會中說明,「市七」市場用地係屬縣有土地,為酌予補充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故採納縣政府意見,,將「市七」市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惟應請縣政府另備函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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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內容及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通過、同意採納或修正者,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請縣政府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如協議不成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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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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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調整民國八民國一○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將變更理由修計畫十五年○年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目正為「配合台灣目標標年調整。東部區域計畫變一年(第一次通盤一檢討)計畫年期予以調整。」,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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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十機關用機關用地該用地原供臺東縣議會使據台東市公所八地(供(供司法用,因臺東縣議會已遷移,宜列席代表說明縣議會院高分院配合實際需要變更指定用途擬變更範圍之使用)使用)為供司法院高分院使用。土地,產權係該(0.37)(0.37)公所所有,且為需要,故同意修正用途,請市公所備函報由縣政府重新指定並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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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三機關用機關用地該用地原供復興電台使用,現照縣政府核議十地(供(供鄰里況已供四維里及寶桑里活動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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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復興電活動中心中心使用,故配合發展現況變三三台使使用)更指定為供鄰里活動中心使用)(0.53)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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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機三機關用機關用地該用地原供輪管處使用,為利照縣政府核議十四地(供縣屬縣府相關機關使用,宜配合實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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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供輪機關使際需要變更指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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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管處使用)(0.13用)(0.)13)臺東住宅區機關用地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業經行變更土地:照縣政府核議女中(0.07)(供審計政院無償撥用,故配合審計部臺東段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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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側部臺灣省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興建辦8-24地號變臺東縣審公廳舍需要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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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機三十七)(0.07)機十住宅區機關用地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現況已變更土地:照縣政府核議六北(0.46)(供國有供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臺東段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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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財產局及處臺東分處及國稅局臺東分2-10、國稅局所局辦公廳舍使用,故配合其土2-179、變六屬機關使地產權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2-207地號六用)(機三十八)(0.46)機十機關用電力事業該用地係供電力公司營業處為符實際,將地專用區使用,宜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電力事業專(供電(電專一政策變更,以符實際。用區」修正為力公司)(0.55)「電力事業用變營業處地」,如擬供商七七使用)業設施使用(0.55)時,請縣政府研訂適當之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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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區。2.其餘部分照機關用地縣政府核議意(供臺東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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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所使用)(機四十二)(0.17)機十機關用農會專用1.該用地原供鐵路局倉庫使1.變更機關用二及地區用,臺東鐵路舊站廢站後已地為農會專用東側(鐵路(農專二)不需使用,因產權為臺東縣區部分,併逕向道路局倉(0.96)農會所有,現亦供農會倉庫本部陳情意見庫)(0.道路用地使用,故宜變更為農會專用綜理表編號逾699)(0.03)區,以符實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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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道路用地2.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係第2.其餘部分照(0.06)(0.06)一次通盤檢討時,計畫圖未縣政府核議意變九依前省都委會決議將光復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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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故依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縣政府召開研商台東市都市計畫區內光復路旁糧食局倉庫側邊道路寬度疑義會議決議,配合原地籍道路13公尺寬調整變更,以符合計畫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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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五住宅區醫療專用本案土地使用現況係供基督變更土地:請縣政府依「都南側(0.66)區教醫院使用,宜配合其土地產臺東段市計畫土地使(供基督權範圍予以變更,以符實際。1907、1815用分區及公共教醫院使地號設施用地檢討變十用)(醫專變更處理原則」十一)(0.66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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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住宅區醫療專用本案土地係供臺東醫院使變更土地:為符實際,將變醫院(0.51)區用,宜配合其土地產權範圍調臺東段更住宅區及道(醫醫院用(供臺東整變更為醫療專用區。399、339-1路用地為「醫療變一)地醫院使、339-25、專用區」部分修十十(0.82)用)(醫專339-54、正為「醫院用一一道路用三)(1.44339-105地地」,原計畫為地)號「醫院用地」部(0.11)分維持為「醫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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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十住宅區醫療專用本案土地現況係供榮民醫院變更土地:為符實際,將六東(0.42)區使用,宜配合其土地產權範圍臺東段「醫療專用區」變側(供榮民調整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以符3-554、3-修正為「醫院用十十醫院使實際。183、3-204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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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用)(醫專、3-515、二)(0.42)3-516地號東海住宅區醫療專用本案土地現況已供馬偕醫院變更土地:請縣政府依「都國小(2.68)區使用,宜配合現況及其土地產臺東段市計畫土地使南側道路用(供馬偕權範圍調整變更。2572、2573用分區及公共變地醫院使、2574、設施用地檢討十十(0.03)用)(醫專2575、2576變更處理原則」三三四)、2578、提出捐贈或其(2.71)2545-1地他附帶事項,並住宅區道路用地號納入計畫書作(0.01)(0.01)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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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二醫院用醫療專用本案土地係供陸軍醫院使為符實際,故維地區用,為統一計畫區內醫院使用持原計畫為「醫變(陸軍(供陸軍分區名稱,故予以變更。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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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醫院)醫院使四四(0.78)用)(醫專五)(0.78)天后保存區宗教專用現行計畫保存區係供天后宮據縣政府列席宮(存一)區廟宇使用,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代表說明,因天變十(0.42)(宗專一)保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混后宮歷史悠久十五(0.42)淆,宜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具有保存價五符實際。值,故維持原計畫為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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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山保存區住宅區1.現行計畫保存區係供海山附帶條件1.據縣政府列寺(存二)(0.02)寺使用,為避免與文化資產(附十七):席代表說明,因(0.31)宗教專用保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變更道路用海山寺歷史悠區(宗專混淆,宜變更為宗教專用地為住宅區久具有保存價二)區,以符實際。之土地所有值,故變更保存變(0.29)2.配合海山寺使用現況、土地權人應繳納區為宗教專用十十住宅區宗教專用產權範圍及海山寺社會服回饋代金區部分維持原六六(0.08)區(宗專務事業需要調整變更。(以當期公計畫為「保存二)告現值百分區」,變更住宅(0.08)之三十核區為「宗教專用道路用住宅區計),並於區」部分修正為地(0.04)本次通盤檢「保存區」,2.(0.04)討案核定其餘部分照縣前,與縣政政府核議意見府簽訂協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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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否則維3.因該府對提持原計畫。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已另有規定,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照「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案件回饋原則表」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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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蘭加油站加油站專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請縣政府依「都加油用地用區(油配合加油站產權範圍調整變市計畫土地使站(油二)專一)更。用分區及公共變(0.19)(0.18)設施用地檢討十十住宅區變更處理原則」七七(0.01)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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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加油站加油站專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變更土地:照縣政府核議站前用地用區(油配合加油站產權範圍調整變臺東段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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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十中山(油一)專二)更。512-1地號十八加油(0.09)(0.10)(0.01)市十廣場兼住宅區原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附帶條件依照行政院九變十一南停車場(0.15)理之住宅區及廣場兼停車(附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九側用地場用地係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土地六日院台內字九(0.15)時由農業區以附帶條件變所有權人第○九一○○附帶條取消原附更者,其範圍狹長面積僅(包括原計六一六二五號件:帶條件,0.25公頃,符合「都市計畫附帶條函修正「都市計應以區並增列附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件應以區畫擴大、新訂或段徵收帶條件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段徵收方農業區、保護區方式辦(詳備註辦理區段徵收」特殊案例之式辦理之變更為建築用理。欄)處理原則,故宜取消原附帶住宅區及地時,應辦理區(區段條件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廣場兼停段徵收」規定特徵收範理之規定,並另增列附帶條車場用地)殊案例之處理圍面積件,以符公平原則。應繳納回原則,本案如經計0.25饋代金(以縣政府都市計公頃,當期公告畫單位會同地包括住現值百分政單位評估為宅區之三十核確定難以區段0.10公計),並於徵收辦理者,則頃,廣本次通盤照該府核議意場兼停檢討案核見通過,並請檢車場用定前,與縣具評估結果相地0.15政府簽訂關證明文件資公頃)協議書,否料納入計畫則維持原書,以利查考;計畫。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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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機關用住宅區該地原供馬蘭社區活動中心附帶條件1.為補充兒童國中地(0.21)使用,因土地為私有且縣政府(附九):遊樂場用地之東側(機十鄰里公園計畫於運動公園用地興建馬應以市地不足,將「鄰里七)用地(公蘭活動中心暨楊傳廣先生文重劃方式公園用地」部分(0.33)十七)物館,故本機關用地已無保留辦理。修正為「公園兼(0.12)之必要,宜以附帶條件方式作兒童遊樂場用適當之調整變更。地」。2.請縣政府都市計畫、地政及財政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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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運動公鄰里公園1.縣政府計畫於運動公園用附帶條件1.為補充兒童運動園用地用地(公地上興建馬蘭活動中心暨(附十):遊樂場用地之公園(0.16)十八)楊傳廣先生文物館,該用地應以跨區不足,將「鄰里用地(0.11)尚有部分私有土地,徵收經市地重劃公園用地」部分及公鄰里公園費籌措困難,宜以跨區市地方式辦理。修正為「公園兼五用用地(公重劃方式取得。兒童遊樂場用地十九)2.公五用地為私有土地且現地」。2.請縣政變(0.05)況已有建物,徵收開闢不府都市計畫、地二公園用住宅區易,故宜配合前述運動公園政及財政單位二十地(0.64)用地案以跨區市地重劃方會同先行評估十一(0.83)鄰里公園式辦理,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市地重劃可行一、人(公五)用地(公地取得困難問題。性。如經評估可5五)行者,應將該府(0.19)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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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十住宅區公園用地1.縣政府擬於公十五用地興除原計畫八公五東(0.46)(公十五)建美術館,本案調整變更後尺道路用地變側(0.44)可使公十五用地作較完整更為住宅區部變道路用地之規劃利用。分維持原計畫二二(0.02)2.本變更案土地大部分係屬外,其餘照縣政十十道路用住宅區公有土地。府核議意見通二二地(0.05)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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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公園用地(公十五)(0.07)公十公園用機關用地該用地現況已供文化局、圖書照縣政府核議二地(供文化館、公教會館及縣立游泳池使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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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局、圖書用,故配合使用現況予以變館及公教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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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館等使變用)(機三二二十九)十十(1.17)地(供縣立游泳池使用)(體二)(0.76)公十道路用綠化步道該地市地重劃分配土地時未將「綠化步道用二北地用地考量有關畸零地之最小寬度地」修正為「廣變側、(0.08)(0.08)及深度之規定(住宅區側面應場用地」,以資二二西側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最小寬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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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及西度為7.1公尺,最小深度為14四四南側公尺),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本次檢討予以變更為綠化步道,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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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二住宅區住宅區1.本案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規照縣政府核議十二(供工(1.74)定供工業住宅社區使用,其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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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側社區使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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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用)2.獎勵投資條例已於民國79五五(1.74)年12月31日公布廢止,故配合調整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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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保護區農業區1.計畫區東北側部分保護區照縣政府核議區東(62.94(17.19)自然環境及資源豐富,具有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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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公園用地休閒遊憩功能,縣政府已計(公二十畫闢建為森林公園,宜配合一)縣政府黑森林生態公園設變(45.43)置計畫予以變更為生態公二二道路用地園,俾與海濱公園串聯為一十十(0.32)整體之綠帶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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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道路用公園用地2.為維護景觀及墾耕人之權、人地(公二十益,現況已作農業使用部(0.14)一)分,則配合現況予以變更為(0.06)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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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3.變更土地均為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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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4.道路用地部分係配合台十一線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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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十公園用住宅區1.本計畫區現有國中用地面附帶條件為提昇環境品三東地(0.77)積超過通盤檢討標準,故原(附十二):質,故採納台東北側(1.55)鄰里公園計畫國中二用地無保留之應以市地市公所列席代用地(公需要,宜配合鄰近地區作適重劃方式表之意見,除公二十三)當之調整變更。辦理,將來園用地維持原(0.57)2.因國中二用地大部分為私申請建築計畫外其餘一二變道路用地有土地,徵收補償經費龐時應提縣併修正為「公園十三(0.21)大,宜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都市設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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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國中用住宅區開發事宜,而鄰近之公園用委員會審地(2.29)地及保護區尚有部分私有議通過後(2.94)廣場用地土地亦宜納始得發照(0.56)入市地重劃範圍,以利公共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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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設施用地之取得及土地(0.09)之整體規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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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住宅區(0.78)(0.30)鄰里公園用地(公二十二)(0.31)道路用地(0.17)計畫保護區公園用地1.計畫區東南側保護區濱臨照縣政府核議區東(29.49(公二)太平洋,且為公有土地,宜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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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南側)(29.34)配合原計畫公二用地規劃二三保護道路用地興闢為海濱公園,以提昇都十十區(0.15)市環境品質及觀光遊憩潛八一道路用公園用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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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公二)2.道路用地部分係配合台十(0.13)(0.13)一線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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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九兒童遊住宅區1.縣政府計畫於兒九用地上附帶條件請縣政府都市樂場用(0.12)興建活動中心,並已籌得建(附十三):計畫、地政及財地機關用地設財源,且具必要性與急迫1.應以市政單位會同先變二(0.20)(機四十)性。地重劃方行評估市地重三十(0.08)2.該土地為私有且徵收經費式辦理,無劃可行性。如經十九道路用住宅區籌措困難,故配合鄰里活動償提供機評估可行者,應二地(0.02)中心用地取得之需要,以附關用地部將該府地政局(0.02)帶條件方式作適當之調整分應經全認可之可行性變更。體土地所評估相關證明有權人同文件,納入計畫意。書規定;如經評2.活動中估不可行者,則心應經都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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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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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國中用國中用地1.該用地係為配合政府推動備註欄請補註六地(兼供國社會福利政策,滿足花東地明原規定「附(供特小使區殘障特殊教育之需求而五」內容,以符殊教育用)(2.50規劃,但殘障特殊教育學校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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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使)已決定附設於臺東大學,故用,得宜配合變更學校用途,以符變附設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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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定用途2.本校鄰近地區國小用地不十十之高足,故指定兼供國小使用,三中、小以補該地區國小用地之不學、幼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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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園、托兒所)(2.50)豐住宅區道路用地1.本整體開發地區原訂開發附帶條件1.為提高計畫榮、(0.51)(0.51)方式為以跨區區段徵收方(附五):道路之功能修豐樂道路用住宅區式辦理整體開發並取得公1.原訂開發正道路系統(如地區地(1.18)共設施用地,宜增列市地重方式:本計畫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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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劃之開發方式,以增加開發區分北、中、開發方增列市地彈性,並符實際發展需要,南三區以跨式:重劃開發理由如下:區區段徵收2.增列開發方本計畫方式(1)由於房地產景氣低迷,依方式辦理整式部分,請縣政區分(33.97)據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區段體開發並取府依規定層報北、徵收,地主大多要錢不要得公共設施行政院核示後中、南地,選擇現金補償比率極用地。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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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三三區以高,造成區段徵收主管機關2.本次檢討三十跨區區財務負擔之課題。增列市地重十一段徵收(2)「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劃開發方四方式辦年計畫」案自選定地區至今式:為符公平理整體已延宕十餘年,又短期內政負擔及整體開發並府尚無辦理區段徵收之計開發之原取得公畫,故宜參酌地主建議增列則,如採分期共設施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以便必分區辦理市用地要時得由地主以自辦重劃地重劃者,其(33.96方式進行開發。開發規模不)2.適當降低公共設施用地負得小於五公擔比例,使開發之方式更為頃,且該重劃可行,並可提昇土地所有權區內之公共人之開發意願。設施用地比(住宅(住宅區例,不得低於區21.08公本整體開發20.40頃、公地區公共設公頃、(兒)3.32施用地之百公公頃、綠分比(37.95(兒)3地0.08公%);未達此.32公頃、停車項百分比頃、綠場用地者,其不足部地0.080.72公分應改為提公頃、頃、國中供重劃後之停車場用地(兼住宅區作為用地國小)代用地,抵充0.72公2.50公未開發地區頃、國頃、道路應共同負擔中用地用地6.27之公共設施2.50公公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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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道路用地6.94公頃)體育體育場住宅區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於七十除照縣政府核場用用地(0.04)六年向臺東縣農會承購該議意見通過變地南(體一)地號建地,臺東地政事務所外,請縣政府將三側(0.04)核發土地所有權狀上記載本案情形特殊三十為「都市土地住宅區」,八之緣由詳述補十五十一年申請人向縣府申請充於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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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該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2時,卻為「公園用地」,前0後資料不符,案經地主多次陳請縣府更正未果,有損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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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該土地為體育場用地,係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者,尚未徵收使用,因土地面積微小,變更後無礙該體育場用地之完整性,為求公平合理並維護民眾權益,故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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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國小用體育場用該用地原為東海國中校區,第九地地(體三)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國小將「體育場用(2.18)(2.18)用地,東海國中遷校後,縣政變地」修正為「國三府計畫於該用地規劃建設東三小用地(供運動十海運動園區,包括網球場、籃十設施使用)」,三球場、桌球、羽球館,及親水六以應實際之需性設施、活動大草坪與停車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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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故配合縣政府興建東海運動園區之政策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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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三住宅區道路用地原計畫四公尺步道造成狹長照縣政府核議十三(0.01)(0.01)住宅區,影響土地有效利用,意見通過,並請南側道路用住宅區宜調整變更以符實際。該府依「都市計地(0.04)畫土地使用分變三(0.04)區及公共設施三十用地檢討變更十四處理原則」提出帶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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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機八住宅區鄰里公園該地種植具保存價值之老變更土地:照縣政府核議三西南(0.33)用地兼作樹,土地產權為公有,宜配合臺東段436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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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側兒童遊樂縣政府維護老樹生態景觀計地號三八場使用畫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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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兒五)五人(0.33)兒二住宅區道路用地1.原計畫四公尺人行步道尚變更土地:照縣政府核議南側(0.02)(0.02)未開闢,因該道路之劃設造馬蘭段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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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三道路用住宅區成畸零地,影響土地有效利1893地號三十地(0.02)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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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0.02)2.變更土地為同一所有權人九所有,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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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道路用國中用地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學校已興為避免影響道三變國中地(國中三)建部分建築物,故宜配合現況路系統,故維持十四南側(0.06)(0.06)調整變更,調整後對交通機能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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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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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農業區道路用地計畫區西側地區尚無計畫道照縣政府核議變區西(0.23)(0.23)路銜接特一號道路,為避免車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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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南側輛穿越市區,造成交通擁塞,十十宜於一─8號道路南側劃設計八一畫道路銜接特一號道路,以改善該地區交通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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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機關用道路用地三─18號道已開闢完成,宜配照縣政府核議國中地(0.21)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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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側(機十(國九)變中(0.05)四五)農業區十(0.16)二三道路用國中用地、人十地(國中五)九(0.22)(0.15)高中用地、人(高中二)(0.07)農業區國中用地本案土地為公有,並已由臺東(0.23)(國中五)區農業改良場無償撥用,宜配(0.23)合學校整體利用需要予以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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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十住宅區道路用地1.本地區道路系統零亂,為使附帶條件1.變更鐵路用三西(0.20)(0.19)市區計畫道路與特一號道(附十五):地為住宅區部南側綠(帶)地路能合理銜接,並改善道路臺汽公司分,照縣政府核(0.01)系統,宜配合鄰近地區使用產權範圍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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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際發展需要,以附帶條件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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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式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0.11)及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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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住宅區地(0.89)(供公公園用地路局保(0.08)養場使道路用地用)(0.44)(機十四)(1.41)道路用綠(帶)地地(0.17)(0.17)國小農業區公園用地1.配合海濱公園之規劃變更照縣政府核議六東(3.01)(公二十為公園用地,可提昇都市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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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側六)境品質,增加觀光遊憩潛四四(0.99)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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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公園用地2.變更土地均為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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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公二十七)(2.02)國中農業區住宅區本地區有二處舊聚落分布其1.附帶條因本計畫區人五南(12.54(12.54)間,故採納居民建議變更為住件(附十口成長緩慢,不側)宅區,但應另行擬定細部計六):宜大規模增設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應另行擬住宅區,故維持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以符定細部計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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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實際發展需要。畫,配置適當公共設變施用地,並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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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2.市地重十2劃範圍包二1括變更內、人容明細表2第四十三2案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在內(面積0.18公頃),合計12.7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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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住宅區道路用地特一號道路已開闢完成,部分1.變更住宅號道(0.09)(0.45)路段與樁位成果相符,但與計區、農業區、綠路農業區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帶)地為道路(0.33)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用地部分,照縣綠(帶)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並併鄰政府核議意見變四地近使用分區調整變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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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0.03)2.變更道路用十三道路用住宅區地為住宅區、公六地(0.19)園用地、綠(帶)(0.35)公園用地地部分,併鄰近(0.13)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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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帶)地(0.03)公東住宅區私立學校公東高工西北側、東側及西南照縣政府核議高工(0.23)(0.23)側與住宅區分區界線之樁位意見通過,並請私立學住宅區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該府依「都市計校(0.43)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畫土地使用分變四(0.43)決議,配合其產權範圍調整變區及公共設施四十更。用地檢討變更十四處理原則」提出帶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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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住宅區道路用地一─7號道路部分路段之樁位一南(0.04)(0.04)與計畫圖不符,因該計畫道路側道路用住宅區已依樁位開闢完成,故依台東地(0.01)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變四(0.04)機關用地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四照縣政府核議十(機二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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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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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八(0.02)國小用地(國小一)(0.01)廣二住宅區道路用地1.廣二與道路交叉口之截角(0.04)(0.04)為特殊截角,無樁位成果,道路用住宅區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變地(0.07)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四四(0.07)地籍圖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十十2.四-7號及四-10號道路計畫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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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圖與已開闢之道路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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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道路已依樁位成果開闢四變二北(0.05)(0.05)完成,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照縣政府核議十五側道路用住宅區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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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地(0.05)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0.05)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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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二機關用住宅區機關用地與住宅區分區界線*實際變更照縣政府核議變十八地(0.00)*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面積為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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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0.00)機關用地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0.002公頃十十*(0.01)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使用範八一住宅區圍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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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機二機關用住宅區機關用地與住宅區分區界線*實際變更照縣政府核議變十九地(0.00)*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面積為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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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0.00)機關用地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0.004公頃十十*(0.04)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使用範九二住宅區圍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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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殯儀住宅區殯儀館用殯儀館分區界線樁位成果與照縣政府核議變館用(0.01)地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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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地殯儀館(0.01)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十十用地住宅區議,配合其產權範圍調整變三(0.01)(0.01)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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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四住宅區道路用地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與樁位變五東北(0.05)(0.05)座標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五照縣政府核議十側道路用住宅區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十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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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0.05)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四(0.05)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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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七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道路樁位成果與計畫圖變五北側(0.06)(0.06)不符,且部分建築似已照樁位五照縣政府核議十道路用住宅區指定建築線,故依台東市都市十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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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0.06)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五(0.06)議,配合發展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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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五住宅區道路用地兒五西北側四─23號道路之變西北(0.01)(0.01)部分路段道路開闢現況與計五五側道路用住宅區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照縣政府核議十十地(0.01)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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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0.01)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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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住宅區道路用地國小七西北側四公尺步道已*實際變更照縣政府核議七北(0.01)(0.01)開闢完成,但與計畫圖不符,面積為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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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側國小用地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0.004公五五(國小七)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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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0.00)*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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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道路用國小用地地(國小七)(0.01)(0.01)兒五住宅區道路用地原計畫為四公尺步道,現況已變五北側(0.02)(0.02)開闢為八公尺寬,故依台東市五照縣政府核議十住宅區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十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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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0.02)(0.02)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八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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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大學用體育場用大學用地與體育場用地及鐵場用地地路用地之分區界線無樁位成地、(0.18)(體一)果,其產權範圍亦與計畫圖不大學(0.09)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變用地鐵路用地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其五及鐵(0.09)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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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路用體育場大學用地五九地用地(0.15)照縣政府核議十、(體一)鐵路用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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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0.32)(0.17)二鐵路用大學用地十地(0.03)七(0.08)體育場用地(體一)(0.05)機三公園用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十一地(0.08)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五變南側(0.01)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照縣政府核議十六污水處合污水處理廠用地樁位成果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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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理廠用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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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0.07)道路用機關用地地(機三十(0.07)一)(0.07)公園用污水處理本案細條形之公園用地係由地廠用地於辦理河道用地個案變更及(公二)(0.51)污水處理廠用地個案變更(0.51)時,兩者未互相配合而產生,故宜配合規劃原意予以調整變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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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商業區市場用地本案之樁位成果與地籍圖及實際變照縣政府核議三東(0.06)(市六)現況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更面積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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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側(0.01)故宜配合地籍圖及發展現況(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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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調整變更。*1=0.002(0.05)*2=0.001(市六)(停二)(0.06)(0.00)*1五(0.00)*2六十道路用地十八(0.06)一住宅區道路用地(0.13)(0.31)地(兒十四)(0.07)停車場用地(0.11)道路用住宅區地(0.11)(0.18)商業區(0.01)停車場用地(0.02)市場用地(市六)(0.04)都市未訂定增訂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有關都市防災防災免或降低災害發生之衝擊,宜計畫,請縣政府計畫增訂都市防(救)災計畫。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變五定,就防災避難六十場所、設施、消十九防救災路線、火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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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未指定指定得作為鼓勵民間投資參與興建公公共設施用地設施得作多多目標使共設施,指定區內符合「都市之使用,「都市變用地目標使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計畫公共設施六六用用辦法」規定之公共設施用用地多目標使十十地,均得作多目標使用。用辦法」已作規三定,可依規定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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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訂定增修訂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併審查意見三變六使用(詳表十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六十分區一)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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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分期已訂定修訂配合計畫年期及實際發展趨照縣政府核議六六分區勢予以修訂。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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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市十市場用商業區1.本案土地鄰近本市商業區附帶條件1.照縣政府核地(0.43)精華地帶,土地為台東市公(附十八):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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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所管有,並招商投資興建台變更土地2.台東縣政府東市綜合市場大樓,但僅完所有權人對提出捐贈或成結構及外觀部分,由於投應繳納回其他附帶事資公司未能依約完成,致呈饋代金(以項,已另有規閒置狀態,造成原承購戶權當期公告定,故將附帶條益受損,周遭環境品質低現值百分件修正為:照落,影響都市發展及市容觀之四十核「台東縣政府六人瞻。計),並於依本部都市計十12.本案土地西側緊鄰之「市本次通盤畫委員會第五三4一」市場用地已開闢完成,檢討案核七六次會議決足敷本地區周邊民生日用定前,與縣議定訂之變更品及零售業之發展使用。政府簽訂案件回饋原則3.為活絡商業機能,擴大商業協議書。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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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重新規劃利用,進行資源重整,俾利招募商家共同經營,以營造本區商業發展之契機,提升都市發展之競爭力,故予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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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三住宅區機關用地本案土地為公有且已供軍方變更土地:照縣政府核議六人十三(0.01)(機三十大同營區使用,故宜配合土地臺東段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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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東側三)產權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170-26、四5(0.01)170-32地號市九市場用商業區1.該土地為私有,且長期劃設附帶條件1.照縣政府核地(0.18)而政府又不徵收開闢,民眾(附十九):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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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權益蒙受損失。土地所有2.台東縣政府道路用2.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考權人應回對提出捐贈或地量現今傳統零售市場有被現饋變更面其他附帶事(0.02)代化市場取代之趨勢,已不符積百分之項,已另有規實際需求,故配合鄰近分區以四十之「兒定,故將附帶條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十二」兒童件修正為:照六人遊樂場用「台東縣政府十2地或其他依本部都市計五3公共設施畫委員會第五用地,並於七六次會議決通盤檢討議定訂之變更案核定前案件回饋原則與縣政府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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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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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關用住宅區1.本案土地為縣有地,現況原變更土地:為求機關用地機三地(0.09)供育英幼稚園使用,目前已臺東段之完整,故維持十五(0.09)遷移至他處,且縣政府對本101-210地原計畫為「機關六逾筆土地均無保留公用或規號用地」(供縣政十2劃開發經營使用需求。府有關單位使六82.為期挹注縣府財政收入,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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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變更,以利後續處分程序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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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四商業區機關用地本案土地臺東縣後備司令部變更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東北(0.11)(供政府已規劃作為國軍人才招募中臺東段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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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逾側機關使心臺東服務站暨青溪美展展338-5地號十2用)(機四覽場地,故宜配合實際需要變七9十更為機關用地並指定用途為三)(0.11供政府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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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道路用人行廣場1.本案土地係臺東市水果照縣政府核議五東地用地街,為使其特色延續並促進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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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0.41)(0.41)附近商圈活絡復甦,宜配合六逾變更,以利規劃及施作相關十3設施,塑造舒適消費環境,八0發展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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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政府業於年度內編列預算執行整頓水果街之作業,以美化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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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二保護區機關用地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為有效利用土(0.04)(供海岸東部地區巡防局執行海岸巡地,將變更面積公園用巡防署所防任務並兼負漁港安檢勤務修正為不大於六逾地屬機關使訓練之需要,宜配合現況及產0.08公頃,其十3(公二)用)(機四權調整變更,以符實際。範圍由縣政府九1(0.24)十協調海岸巡防四)(0.28署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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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二住宅區機關用地「機二十二」機關用地係供公照縣政府核議十二(0.06)(機二十路總局臺東監理站使用,為利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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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側道路用二)其整體發展及節省政府公及北地(0.10)帑,故配合其產權及使用現況逾七側(0.04)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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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宅區道路用地(0.03)(0.03)道路用住宅區地(0.09)(0.09)機二住宅區道路用地園道一東側六公尺寬計畫道實際變更照縣政府核議十八(0.00)(0.00)*3路部分交叉口原計畫未統一面積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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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逾西側*1留設道路截角,故宜依「臺灣(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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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3綠(帶)省建築管理規則」規定之道路*1=0.003一3地截角標準劃設,以示週延。*2=0.002(0.00)*3=0.005*2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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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逾陳情人:皮華城先1.陳情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為台東縣政陳情理由各點除1生。向台東縣政府就變更都市計畫府辦理變更第1點有關市容地點:本計畫區。案提出三件陳情意見表,分就台東市都市景觀之建議併審(九十三年六月影響市容景觀重大之三件事計畫(第三查意見十一、十二日台東中山項,太平溪之整治規劃、特一次通盤檢二酌予採納路郵局存證信外環道功能之維護、重大影響討)案,違外,其餘部分據函第六十七號)市區景觀與安全之變電所通法失當,影縣政府列席代盤規劃,為台東市發展觀光創響都市發表之說明:第2造良好基本條件之建議,雖經展,損及人點,原計畫為住陳情人列席縣都委會說明,最民權益,請宅區涉及斷層後竟被不附任何理由全盤否駁回該案。線部分將來建定,似此不合行政程序,難令築時須依建築人心服。技術規則等有2.台東縣府陳報均部之都計案,地質關規定辦理。第基本資料蒐集不全致規劃有重大誤3點,該104巷失,重要資料未列入參考,致有將原計畫為八公位於大斷層線上之工業區變更為住尺寬並無錯宅區之嚴重誤失,將來如有災禍造誤。第4點,本成損害,其責任誰負?其他是否尚次通盤檢討案有疏忽而未列之資料?規劃單位之係依法定程序過失,無可推辭?辦理並無不3.縣府陳報之都設圖中之中華路一當。故併供審議段一○四巷,在舊都計圖為四米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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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本次並未列入檢討,但在縣府新公告圖中竟變成八米寬,這是「錯誤」還是「造假」?事涉敏感,規劃單位應作徹底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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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於以上諸多疑點,如不能完全解釋清楚,請鈞部退回台東縣之都市計畫檢討案,令其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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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台東市公1.本案擬變更之土地位置緊鄰台東建請將本國併變更內容明細2所。黑森林自然公園、琵琶湖風景區、中用地變更表新編號二十地點:國中二用天然湧泉游泳池,為本市重要之天為公園用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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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然資源景觀,實不宜將其變更為住或保護區,(九十三年六月宅用地而造成過度開發,影響整體以維整體都十一日東市工環境品質,且台東縣政府與本所均市景觀發字第○九三○有計畫將該區整體規劃為公園遊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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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六二使用,故建請將本國中用地變號函)更為公園用地或保護區,以使本區形成帶狀之海濱景觀遊憩區,俾憑保有本市特有之天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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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查爾來房地產供過於求,且本市之人口成長緩慢,現有居住密度比原計畫低,若採市地重劃方式以便取得公共設施,是否可以如期達成?尚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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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臺東市豐1.原細部計畫說明書(公共設施用地建議將本區併變更內容明細3榮豐樂負擔比例39.89%)中之區段徵收財之公共設施表新編號三十地區土務評估對預期標售價格(二萬元/比例降至34%一。
-
地開發平方公尺)估計過於樂觀;依近五以下,以維護促進會年之地政司「土地交易價格簡訊」原土地所有(代表及原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區市場行情權人權益,增人:王家了解,本區住宅用地成交價格約在加市地重劃信)。每平方公尺一萬元至一.五萬元可行性。
-
地點:豐榮豐樂地間。故若改以標售價格每平方公尺區一.二五萬元估算,則回收開發成本(東台工程顧問所需抵價地(住宅區)約需6.18股份有限公司公頃,約等於本重劃區總面積之九十三年六月18.19%。
-
十五日九三東2.依此比例推算改採市地重劃方式工字第九三○開發後,可發還原地主土地比例約六一八號函送)僅剩41.92%(1-18.19%-39.89%=41.92%),雖符合區段徵收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比例,足以辦理區段徵收;但與市地重劃發還原地主土地比例之規定差距過大,將導致地主整合困難,無法達到引入民間資金,促進土地利用及都市發展之目標;而地方政府礙於整體財政、人力限制等因素亦無法於近期內開發本地區,故此種規定形同變相阻礙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限制地方發展。
-
3.為促進民間資金參與都市建設,建議將本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降低至34%以下,以減少公共建設成本,並可提高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抵費地比例及提供土地開發商合理之開發利潤(初估開發利潤及原地主發還土地比例約為48.70%。
-
逾陳情人:財團法人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請將本院尚1.原則同意採4台東基將本院土地(台東段一九○七及一八未變更為醫納,惟請縣政督教醫一五地號)兩筆變更為醫療專用區。療專用區之府依「都市計院。部分予以變畫土地使用分但依本院之整體規畫,需同時將另四地點:台東市台東更。區及公共設施段八八筆土地(台東段八八六、八一四之用地檢討變更六、八一四二、八一四及八一三地號)變更為醫處理原則」提之二、八一療專用區,惠請協助將上述本院之土出捐贈或其他四及八一地納入變更,俾利本院醫療發展之規附帶事項,並三地號四納入計畫書作筆土地。畫。為執行之依(九十三年六月據。
-
逾陳情人:李○○美1.吾等先人於民國四十年代,即築居請變更台東1.建議取消南海5女士等台東市大同路底(即現今之南海路)市南海路部路囊底路之計畫四人。以畜牧養殖維生,斯時本地區一片分都市計畫道路部分,因考地點:南海路囊底荒莽,全部土地為未登錄之區,賴原本之設量道路系統之功路。吾等先人胼手胝足,始見人跡。然計,以還陳情能,故未便採(九十三年七月先人等粗識文字,當時雖有心登記人之權益。納。
-
二十八日陳情承租,卻不諳法規,又疏於向相關2.建議變更南海書)單位求助,以致延宕登記時效。路計畫道路部2.民國八十年初期,本區列為都市計分,原則同意採畫區內,雖有公告,然吾人等未具納,惟請縣政府有此等法律常識,加上忙於生計,協調陳情人於不以致未能閱覽都市計畫圖,來維護影響他人權益及權益。直致南海路施工,吾等養殖道路平順之原則池遭填,屋舍被拆,昔日含辛的建妥為調整變更,設,毀於一旦。然基於繁榮地區建並請該府依「都設,吾等不知爭取該有之權益,只市計畫土地使用有含淚配合。分區及公共設施3.吾等世居於此,房舍皆早已建立。用地檢討變更處依本計畫圖銀色部分其上都有建理原則」提出捐物,基於使用及修繕之便,亦無妨贈或其他附帶事礙他人之情況下,建請變更該段設項,納入計畫書計,只要南海路之右沿,向公園用作為執行之依地右移三公尺,即可免除何日到來據。
-
之拆屋夢魘,亦可省去拆除補償公帑之浪費。
-
4.南海路囊底路其原本之設計,已失去實用價值,以目前南海路之車流,及停車場設置之便,進入該迴轉圈,反成擁塞,況且無進入之必要,基於住戶使用地利,建請取消該項設計。
-
2.有關提出捐「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辦理。
-
逾陳情人:漢山實業1.該等土地於民國64年屬都市計畫請准予將台據縣政府列席代7股份有未分區地段時,已由陳義山、尤陳玉東段779-9、表說明,為提供限公司。李等人申請建築工廠房舍二棟並核779-10、2602瓦斯之使用有其地點:台東段等三筆地號必要,惟考量區發使用執照,變更地目為「建」,為779-9、779-10、土地使用分位之適宜性,故既成事實,無法再恢復農業用途使區由農業區未便採納;請縣2602等三筆地用。變更為「瓦斯政府協助陳情人號。
-
2.該建物完成後,二所有人分別申請專用區」。重新選擇適當地(九十三年八月設立瓦斯儲存分裝廠二家即台東液點後另案依法定三日申請書)程序辦理。
-
*縣政府列席代化氣聯合配送第一儲存分裝廠,負責表於小組會中轉人:陳義山、台東液化氣聯合配送第述陳情書。二儲存分裝廠,負責人:尤陳玉李。
-
3.69年7月該二家分裝廠擴充設備合併成立漢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仍為液化石油氣買賣分裝儲存等業務,縣府69.7.31核發東商甲字第138483號營照至今前後營運共約27年從未間斷。
-
4.未知何時都市計畫變更時未顧及該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逕為變更為農業區,未符實際,至申請人不勝其擾。
-
十九、其他:以下各點請台東縣政府詳予補充資料:
-
(一)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
-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補充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項目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
(三)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自八十三年八月公布實施後,計畫實施狀況為何?應請詳予查明補充書面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
【附錄】貳、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
編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本會決議號逾陳情人:台東天后1.本宮肇建於前清光緒十六年(西元本宮願意將併如決議二。
-
8宮。一八九○年),現址改建於昭和六所有座落台地點:台東市台東年(西元一九三一年),所有座落東市台東段段第101地台東市台東段第101地號之地目即第101之號。
-
為祠用地,為先賢吳○麟先生捐210、第101(九十三年九月二贈。之269、第101日東天獻總字第○2.民國三十八年底,政府遷台,本宮之344地號之○六號函)為體恤政府艱困,無條件將廟舍暫全部面積,變借國軍使用,安養傷殘官兵,設置更為都市計「國軍臨時教養所」,此後更將廟畫保存區,依舍借予榮民暫住,然由當時之臨時規定價購,以暫借轉為強借,更由搶借轉為強利本宮整體佔,迨至民國六十八年始由本宮購規劃。
-
屋十八間換置佔居戶。
-
3.民國四十六年七月十日由聯勤台東縣軍眷服務中心,將本宮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地號之土地訂定續借合約書前,由暫借轉為強借,並訂定合約書,言明反攻大陸成功後,始無條件歸還,無奈陸續於民國五十九年元月一日續約,直至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滿。尤其甚者,主事聯勤台東縣軍眷服務中心,在續約期間,並玩弄權勢由搶佔轉為竊佔,由竊佔轉變為合法機關用地,於情於理於法應將原被竊變為機關用地,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地號及其被分割之地號及地目恢復為祠用地。
-
4.本宮願意將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第101之269、第101之344地號之全部面積,變更為都市計畫保存區,依規定價購,以利本宮整體規劃。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陳情人:皮○城先生。
陳情地點:
地點:本計畫區。
(九十三年六月
二日台東中山
路郵局存證信
函第六十七號)
陳情理由:
-
1.陳情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向台東縣政府就變更都市計畫案提出三件陳情意見表,分就影 響 市 容 景 觀 重 大 之 三 件 事項,太平溪之整治規劃、特一外環道功能之維護、重大影響市 區 景 觀 與 安 全 之 變 電 所 通盤規劃,為台東市發展觀光創造良好基本條件之建議,雖經陳情人列席縣都委會說明,最後 竟 被 不 附 任 何 理 由 全 盤 否定,似此不合行政程序,難令人心服。
-
2.台東縣府陳報均部之都計案,地質基本資料蒐集不全致規劃有重大誤失,重要資料未列入參考,致有將位於大斷層線上之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嚴重誤失,將來如有災禍造成損害,其責任誰負?其他是否尚有疏忽而未列之資料?規劃單位之過失,無可推辭?
-
3.縣府陳報之都設圖中之中華路一段一○四巷,在舊都計圖為四米巷道,本次並未列入檢討,但在縣府新公告圖中竟變成八米寬,這是「錯誤」還是「造假」?事涉敏感,規劃單位應作徹底澄清。
-
4.基於以上諸多疑點,如不能完全解釋清楚,請鈞部退回台東縣之都市計畫檢討案,令其重新檢討。
建議辦法:
-
為台東縣政府辦理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違法失當,影響都市發展,損及人民權益,請駁回該案。
部都委會決議:
-
陳情理由各點除
-
第1點有關市容
-
景觀之建議併審
-
查意見十一、十
-
二 酌 予 採 納
-
外,其餘部分據
-
縣政府列席代
-
表之說明:第 2
-
點,原計畫為住
-
宅區涉及斷層
-
線部分將來建
-
築時須依建築
-
技術規則等有
-
關規定辦理。第
-
3 點,該 104 巷
-
原計畫為八公
-
尺 寬 並 無 錯
-
誤。第 4點,本
-
次通盤檢討案
-
係依法定程序
-
辦 理 並 無 不
-
當。故併供審議
-
參考。
陳情案名: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陳情編號:
逾2
陳情人:
陳情人:台東市公所。
陳情地點:
地點:國中二用
地。
(九十三年六月
十一日東市工
字第○九三○
○一一九六二
號函)
陳情理由:
-
1.本案擬變更之土地位置緊鄰台東黑森林自然公園、琵琶湖風景區、天 然 湧泉游泳池,為本市重要之天然資源景觀,實不宜將其變更為住宅用地而造成過度開發,影響整體環境品質,且台東縣政府與本所均有計畫將該區整體規劃為公園遊憩使用,故建請將本國中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或保護區,以使本 區 形 成 帶 狀 之 海 濱 景 觀 遊憩區,俾憑保有本市特有之天然資源。
-
2.次查爾來房地產供過於求,且本市之人口成長緩慢,現有居住密度比原計畫低,若採市地重 劃 方 式 以 便 取 得 公 共 設施,是否可以如期達成?尚待商榷。
建議辦法:
-
建請將本國中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或保護區,以維整體都市景觀發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陳情編號:
逾3
陳情人:
陳情人:臺東市豐榮豐樂地區土地開發促進會(代表人:王○信)。
陳情地點:
地點:豐榮豐樂地
區
(東台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三年六月
十五日九三東
工字第九三○
六一八號函送)
陳情理由:
-
1.原細部計畫說明書(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 39.89%)中之區段徵收財務評估對預期標售價格(二萬元/平方公尺)估計過於樂觀;依近五年之地政司「土地交易價格簡訊」及原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區市場行情了解,本區住宅用地成交價格約在每平方公尺一萬元至一.五萬元間。故若改以標售價格每平方公尺
-
一.二五萬元估算,則回收開發成本所需抵價地(住宅區)約需 6.18公頃,約等於本重劃區總面積之18.19%。
-
2.依此比例推算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後,可發還原地主土地比例約僅剩 41.92%(1-18.19%-39.89% =41.92%),雖符合區段徵收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比例,足以辦理區段徵收;但與市地重劃發還原地主土地比例之規定差距過大,將導致地主整合困難,無法達到引入民間資金,促進土地利用及都市發展之目標;而地方政府礙於整體財政、人力限制等因素亦無法於近期內開發本地區,故此種規定形同變相阻礙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限制地方發展。
-
3.為促進民間資金參與都市建設,建議將本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降低至 34%以下,以減少公共建設成本,並可提高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抵費地比例及提供土地開發商合理之開發利潤(初估開發利潤及原地主發還土地比例約為 48.70%。
建議辦法:
-
建議將本區之公共設施比例降至34%以下,以維護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增加市地重劃可行性。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陳情編號:
逾4
陳情人:
陳情人: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
陳情地點:
地點:台東市台東
段八八
陳情理由:
-
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將本院土地(台東段一九○七及一八一五地號)兩筆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但依本院之整體規畫,需同時將另四筆土地(台東段八八六、八一四之
-
二、八一四及八一三地號)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惠請協助將上述本院之土地納入變更,俾利本院醫療發展之規畫。
建議辦法:
-
六、八一四之二、八一四及八一三地號四筆土地。(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東基信字第○九三二○一號函)請將本院尚未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之部分予以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
1.原則同意採
-
納,惟請縣政
-
府依「都市計
-
畫土地使用分
-
區及公共設施
-
用地檢討變更
-
處理原則」提
-
出捐贈或其他
-
附帶事項,並
-
納入計畫書作
-
為 執 行 之 依
-
據。
-
2.請縣政府補辦
-
公開展覽,公
-
開展覽期間如
-
無公民或團體
-
提出異議則准
-
予通過,否則
-
再提會討論。
陳情案名: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陳情編號:
逾5
陳情人:
陳情人:李○○美女士
陳情地點:
地點:南海路囊底
路。
(九十三年七月
二十八日陳情
書)
陳情理由:
-
1.吾等先人於民國四十年代,即築居台東市大同路底(即現今之南海路)以畜牧養殖維生,斯時本地區一片荒莽,全部土地為未登錄之區,賴吾等先人胼手胝足,始見人跡。然先人等粗識文字,當時雖有心登記承租,卻不諳法規,又疏於向相關單位求助,以致延宕登記時效。
-
2.民國八十年初期,本區列為都市計畫區內,雖有公告,然吾人等未具有此等法律常識,加上忙於生計,以致未能閱覽都市計畫圖,來維護權益。直致南海路施工,吾等養殖池遭填,屋舍被拆,昔日含辛的建設,毀於一旦。然基於繁榮地區建設,吾等不知爭取該有之權益,只有含淚配合。
-
3.吾等世居於此,房舍皆早已建立。依本計畫圖銀色部分其上都有建物,基於使用及修繕之便,亦無妨礙他人之情況下,建請變更該段設計,只要南海路之右沿,向公園用地右移三公尺,即可免除何日到來之拆屋夢魘,亦可省去拆除補償公帑之浪費。
-
4.南海路囊底路其原本之設計,已失去實用價值,以目前南海路之車流,及停車場設置之便,進入該迴轉圈,反成擁塞,況且無進入之必要,基於住戶使用地利,建請取消該項設計。
建議辦法:
-
等四人。請變更台東市南海路部分都市計畫原本之設計,以還陳情人之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
1.建議取消南海
-
路囊底路之計畫
-
道路部分,因考
-
量道路系統之功
-
能,故未便採
-
納。
-
2.建議變更南海
-
路計畫道路部
-
分,原則同意採
-
納,惟請縣政府
-
協調陳情人於不
-
影響他人權益及
-
道路平順之原則
-
妥為調整變更,
-
並請該府依「都
-
市計畫土地使用
-
分區及公共設施
-
用地檢討變更處
-
理原則」提出捐
-
贈或其他附帶事
-
項,納入計畫書
-
作為執行之依
-
據。
陳情案名: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陳情編號:
逾6
陳情人:
陳情人:台東縣農會。
陳情地點:
地點:台東段一六
陳情理由:
-
為變更本會所有台東段一六八、一六八之二地號機關用地土地檢送開發計畫書。
-
(本計畫內有五筆土地,總面積約八九○七平方公尺,其中台東縣農會擁有二筆土地面積為八一二二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本計畫區目前因住宿供給量與設施品質尚稱不足,無法滿足未來之旅遊服務需求,有必要於本計畫區設置高品質之休閒渡假旅館以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計畫為停留性濱海渡假旅館。)
建議辦法:
-
八、一六八之二地號。(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東縣農會字第一九九六號)請納入本次台東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重製。
部都委會決議:
-
1.原則同意採納
-
劃設為旅館區,
-
惟請縣政府妥為
-
製作變更計畫
-
書、圖,另案依
-
法定程序辦理
-
(含辦理公開展
-
覽、舉辦說明會
-
及 提 縣 都 委
-
會),如公開展
-
覽期間無公民或
-
團體提出異議及
-
經縣都委會同意
-
採納無修正意見
-
則准予通過,否
-
則再提會討論。
-
2. 有關提出捐
-
贈或其他附帶事
-
項並請該府照
-
「台東縣政府依
-
本部都市計畫委
-
員會第五七六次
-
會議決議定訂之
-
變更案件回饋原
-
則表」辦理。
陳情案名: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陳情編號:
逾7
陳情人:
陳情人:漢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點:台東段779-
陳情地點:
9、779-10、
2602 等 三 筆 地
號。
(九十三年八月
三日申請書)
*縣政府列席代
表於小組會中轉
述陳情書。
陳情理由:
-
1.該等土地於民國 64年屬都市計畫未分區地段時,已由陳義山、尤陳玉李等人申請建築工廠房舍二棟並核發使用執照,變更地目為「建」,為既成事實,無法再恢復農業用途使用。
-
2.該建物完成後,二所有人分別申請設立瓦斯儲存分裝廠二家即台東液化氣聯合配送第一儲存分裝廠,負責人:陳義山、台東液化氣聯合配送第二儲存分裝廠,負責人:尤陳玉李。3.69 年7月該二家分裝廠擴充設備合併成立漢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仍為液化石油氣買賣分裝儲存等業務,縣府 69.7.31核發東商甲字第 138483號營照至今前後營運共約27 年從未間斷。
-
4.未知何時都市計畫變更時未顧及該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逕為變更為農業區,未符實際,至申請人不勝其擾。
建議辦法:
-
請准予將台東段779-9、779-10、2602等三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由農業區變更為「瓦斯專用區」。
部都委會決議:
-
據縣政府列席代
-
表說明,為提供
-
瓦斯之使用有其
-
必要,惟考量區
-
位之適宜性,故
-
未便採納;請縣
-
政府協助陳情人
-
重新選擇適當地
-
點後另案依法定
-
程序辦理。
陳情案名: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陳情編號:
逾8
陳情人:
陳情人:台東天后宮。
陳情地點:
地點:台東市台東
段第 101地
號。
(九十三年九月二
日東天獻總字第○
○六號函)
陳情理由:
-
1.本宮肇建於前清光緒十六年(西元一八九○年),現址改建於昭和六年(西元一九三一年),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地號之地目即為祠用地,為先賢吳○麟先生捐贈。
-
2.民國三十八年底,政府遷台,本宮為體恤政府艱困,無條件將廟舍暫借國軍使用,安養傷殘官兵,設置「國軍臨時教養所」,此後更將廟舍借予榮民暫住,然由當時之臨時暫借轉為強借,更由搶借轉為強佔,迨至民國六十八年始由本宮購屋十八間換置佔居戶。
-
3.民國四十六年七月十日由聯勤台東縣軍眷服務中心,將本宮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地號之土地訂定續借合約書前,由暫借轉為強借,並訂定合約書,言明反攻大陸成功後,始無條件歸還,無奈陸續於民國五十九年元月一日續約,直至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滿。尤其甚者,主事聯勤台東縣軍眷服務中心,在續約期間,並玩弄權勢由搶佔轉為竊佔,由竊佔轉變為合法機關用地,於情於理於法應將原被竊變為機關用地,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地號及其被分割之地號及地目恢復為祠用地。
-
4.本宮願意將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 101之210、第101之269、
建議辦法:
-
本宮願意將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 101 之210、第 101之269、第101之344地號之全部面積,變更為都市計畫保存區,依規定價購,以利本宮整體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