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2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921
案件id
mLOon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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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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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一一七次、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第一一八次、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一一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府城都字第○九三○○四二五一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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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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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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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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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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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周前委員志龍、林前委員享博、王前委員大立、郭委員瓊瑩、李委員素馨、張委員元旭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二日、七月三十日及八月十八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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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配合其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變國小一南側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一─7號道路部分路段之樁位與計畫圖不符,因該計畫道路已依樁位開闢完成,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1)機關用地(機二十三)(0.02)國小用地(國小一)(0.01)變廣二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7)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7)1.廣二與道路交叉口之截角為特殊截角,無樁位成果,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地籍圖調整變更。
2.四-7號及四-10號道路計畫圖與已開闢之道路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高職二北側住宅區(0.05)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計畫道路已依樁位成果開闢完成,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機二機關用地(0.00)*住宅區(0.01)住宅區(0.00)*機關用地(0.01)機關用地與住宅區分區界線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使用範圍調整變更。
*實際變更面積為0.002公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機二機關用地(0.00)*住宅區(0.04)住宅區(0.00)*機關用地(0.04)機關用地與住宅區分區界線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使用範圍調整變更。
*實際變更面積為0.004公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殯儀館用地住宅區(0.01)殯儀館用地(0.01)殯儀館用地(0.01)住宅區(0.01)殯儀館分區界線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其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兒四東北側住宅區(0.05)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與樁位座標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兒七北側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6)計畫道路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且部分建築似已照樁位指定建築線,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發展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兒五西北側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兒五西北側四─23號道路之部分路段道路開闢現況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國小七北側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國小用地(國小七)(0.00)*國小七西北側四公尺步道已開闢完成,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實際變更面積為0.004公頃。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1)國小用地(國小七)(0.01)變兒五北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原計畫為四公尺步道,現況已開闢為八公尺寬,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變、變體育場用地、大學用地及鐵路用地大學用地(0.18)體育場用地(體一)(0.09)鐵路用地(0.09)大學用地與體育場用地及鐵路用地之分區界線無樁位成果,其產權範圍亦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其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體育場用地(體一)(0.32)大學用地(0.15)鐵路用地(0.17)鐵路用地(0.08)大學用地(0.03)體育場用地(體一)(0.05)變機三南側公園用地(0.01)污水處理廠用地(0.07)道路用地(0.08)道路用地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污水處理廠用地樁位成果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7)機關用地(機三十一)(0.07)公園用地(公二)(0.51)污水處理廠用地(0.51)本案細條形之公園用地係由於辦理河道用地個案變更及污水處理廠用地個案變更時,兩者未互相配合而產生,故宜配合規劃原意予以調整變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符實際。
變國中三東南側商業區(0.06)市場用地(市六)(0.01)道路用地(0.05)本案之樁位成果與地籍圖及現況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故宜配合地籍圖及發展現況調整變更。
實際變更面積(公頃):
*1=0.002*2=0.00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場用地(市六)(0.06)停車場用地(停二)(0.00)*1商業區(0.00)*2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13)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四)(0.07)停車場用地(0.11)道路用地(0.31)道路用地(0.18)住宅區(0.11)商業區(0.01)停車場用地(0.02)市場用地(市六)(0.04)變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之衝擊,宜增訂都市防(救)災計畫。
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變公共設施用地未指定得作多目標使用指定得作多目標使用為鼓勵民間投資參與興建公共設施,指定區內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均得作多目標使用。
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已作規定,可依規定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詳表十一)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併審查意見三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計畫年期及實際發展趨勢予以修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14市十市場用地(0.43)商業區(0.43)1.本案土地鄰近本市商業區精華地帶,土地為台東市公所管有,並招商投資興建台東市綜合市場大樓,但僅完成結構及外觀部分,由於投資公司未能依約完成,致呈閒置狀態,造成原承購戶權益受損,周遭環境品質低落,影響都市發展及市容觀瞻。
2.本案土地西側緊鄰之「市一」市場用地已開闢完成,足敷本地區周邊民生日用品及零售業之發展使用。
3.為活絡商業機能,擴大商業規模,重新規劃利用,進行資源重整,俾利招募商家共同經營,以營造本區商業發展之契機,提升都市發展之競爭力,故予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
附帶條件(附十八):
變更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回饋代金(以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十核計),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台東縣政府對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已另有規定,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照「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辦理。
人15機三東側住宅區(0.01)機關用地(機三十三)(0.01)本案土地為公有且已供軍方大同營區使用,故宜配合土地產權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
變更土地:
臺東段170-26、170-32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23市九市場用地(0.16)道路用地(0.02)商業區(0.18)1.該土地為私有,且長期劃設而政府又不徵收開闢,民眾權益蒙受損失。
2.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考量現今傳統零售市場有被現代化市場取代之趨勢,已不符實際需求,故配合鄰近分區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
附帶條件(附十九):
土地所有權人應回饋變更面積百分之四十之「兒十二」兒童遊樂場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並於通盤檢討案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台東縣政府對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已另有規定,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照「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辦理。
逾28部分機三機關用地(0.09)住宅區(0.09)1.本案土地為縣有地,現況原供育英幼稚園使用,目前已遷移至他處,且縣政府對本筆土地均無保留公用或規劃開發經營使用需求。
2.為期挹注縣府財政收入,故予以變更,以利後續處分程序作業。
變更土地:
臺東段101-210地號為求機關用地之完整,故維持原計畫為「機關用地」(供縣政府有關單位使用)。
逾29機四東北側商業區(0.11)機關用地(供政府機關使用)(機四三)(0.11)本案土地臺東縣後備司令部已規劃作為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臺東服務站暨青溪美展展覽場地,故宜配合實際需要變更為機關用地並指定用途為供政府機關使用。
變更土地:
臺東段338-5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30國小五東側道路用地(0.41)人行廣場用地(0.41)1.本案土地係臺東市水果街,為使其特色延續並促進附近商圈活絡復甦,宜配合變更,以利規劃及施作相關設施,塑造舒適消費環境,發展觀光。
2.縣政府業於年度內編列預算執行整頓水果街之作業,以美化市容。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31公二保護區(0.04)公園用地(公二)(0.24)機關用地(供海岸巡防署所屬機關使用)(機四四)(0.28)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東部地區巡防局執行海岸巡防任務並兼負漁港安檢勤務訓練之需要,宜配合現況及產權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為有效利用土地,將變更面積修正為不大於0.08公頃,其範圍由縣政府協調海岸巡防署調整之。
逾32機二東側及北側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4)機關用地(機二十二)(0.10)「機二十二」機關用地係供公路總局臺東監理站使用,為利其整體發展及節省政府公帑,故配合其產權及使用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9)住宅區(0.09)逾33機二西側住宅區(0.00)*1綠(帶)地(0.00)*2道路用地(0.00)*3園道一東側六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交叉口原計畫未統一留設道路截角,故宜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規定之道路截角標準劃設,以示週延。
實際變更面積(公頃):
*1=0.003*2=0.002*3=0.005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陳情人:皮華城先生。
地點:本計畫區。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台東中山路郵局存證信函第六十七號)1.陳情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向台東縣政府就變更都市計畫案提出三件陳情意見表,分就影響市容景觀重大之三件事項,太平溪之整治規劃、特一外環道功能之維護、重大影響市區景觀與安全之變電所通盤規劃,為台東市發展觀光創造良好基本條件之建議,雖經陳情人列席縣都委會說明,最後竟被不附任何理由全盤否定,似此不合行政程序,難令人心服。
2.台東縣府陳報均部之都計案,地質基本資料蒐集不全致規劃有重大誤失,重要資料未列入參考,致有將位於大斷層線上之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嚴重誤失,將來如有災禍造成損害,其責任誰負?其他是否尚有疏忽而未列之資料?規劃單位之過失,無可推辭?3.縣府陳報之都設圖中之中華路一段一○四巷,在舊都計圖為四米巷道,本次並未列入檢討,但在縣府新公告圖中竟變成八米寬,這是「錯誤」還是「造假」?事涉敏感,規劃單位應作徹底澄清。
4.基於以上諸多疑點,如不能完全解釋清楚,請鈞部退回台東縣之都市計畫檢討案,令其重新檢討。
為台東縣政府辦理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違法失當,影響都市發展,損及人民權益,請駁回該案。
陳情理由各點除第1點有關市容景觀之建議併審查意見十一、十二酌予採納外,其餘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第2點,原計畫為住宅區涉及斷層線部分將來建築時須依建築技術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第3點,該104巷原計畫為八公尺寬並無錯誤。第4點,本次通盤檢討案係依法定程序辦理並無不當。故併供審議參考。
逾陳情人:台東市公所。
地點:國中二用地。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東市工字第○九三○○一一九六二號函)1.本案擬變更之土地位置緊鄰台東黑森林自然公園、琵琶湖風景區、天然湧泉游泳池,為本市重要之天然資源景觀,實不宜將其變更為住宅用地而造成過度開發,影響整體環境品質,且台東縣政府與本所均有計畫將該區整體規劃為公園遊憩使用,故建請將本國中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或保護區,以使本區形成帶狀之海濱景觀遊憩區,俾憑保有本市特有之天然資源。
2.次查爾來房地產供過於求,且本市之人口成長緩慢,現有居住密度比原計畫低,若採市地重劃方式以便取得公共設建請將本國中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或保護區,以維整體都市景觀發展。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七。
施,是否可以如期達成?尚待商榷。
逾陳情人:臺東市豐榮豐樂地區土地開發促進會(代表人:王家信)。
地點:豐榮豐樂地區(東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九三東工字第九三○六一八號函送)1.原細部計畫說明書(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39.89%)中之區段徵收財務評估對預期標售價格(二萬元/平方公尺)估計過於樂觀;依近五年之地政司「土地交易價格簡訊」及原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區市場行情了解,本區住宅用地成交價格約在每平方公尺一萬元至一.五萬元間。故若改以標售價格每平方公尺一.二五萬元估算,則回收開發成本所需抵價地(住宅區)約需6.18公頃,約等於本重劃區總面積之18.19%。
2.依此比例推算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後,可發還原地主土地比例約僅剩41.92%(1-18.19%-39.89%=41.92%),雖符合區段徵收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比例,足以辦理區段徵收;但與市地重劃發還原地主土地比例之規定差距過大,將導致地主整合困難,無法達到引入民間資金,促進土地利用及都市發展之目標;而地方政府礙於整體財政、人力限制等因素亦無法於近期內開發本地區,故此種規定形同變相阻礙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限制地方發展。
3.為促進民間資金參與都市建設,建議將本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降低至34%以下,以減少公共建設成本,並可提高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抵費地比例及提供土地開發商合理之開發利潤(初估開發利潤及原地主發還土地比例約為48.70%。
建議將本區之公共設施比例降至34%以下,以維護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增加市地重劃可行性。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三十一。
逾陳情人: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
地點:台東市台東段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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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一四之二、八一四及八一三地號四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將本院土地(台東段一九○七及一八一五地號)兩筆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但依本院之整體規畫,需同時將另四筆土地(台東段八八六、八一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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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一四及八一三地號)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惠請協助將上述本院之土地納入變更,俾利本院醫療發展之規請將本院尚未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之部分予以變更。
1.原則同意採納,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筆土地。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東基信字第○九三二○一號函)畫。為執行之依據。
2.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逾陳情人:李邱菊美女士等四人。
地點:南海路囊底路。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陳情書)1.吾等先人於民國四十年代,即築居台東市大同路底(即現今之南海路)以畜牧養殖維生,斯時本地區一片荒莽,全部土地為未登錄之區,賴吾等先人胼手胝足,始見人跡。然先人等粗識文字,當時雖有心登記承租,卻不諳法規,又疏於向相關單位求助,以致延宕登記時效。
2.民國八十年初期,本區列為都市計畫區內,雖有公告,然吾人等未具有此等法律常識,加上忙於生計,以致未能閱覽都市計畫圖,來維護權益。直致南海路施工,吾等養殖池遭填,屋舍被拆,昔日含辛的建設,毀於一旦。然基於繁榮地區建設,吾等不知爭取該有之權益,只有含淚配合。
3.吾等世居於此,房舍皆早已建立。
依本計畫圖銀色部分其上都有建物,基於使用及修繕之便,亦無妨礙他人之情況下,建請變更該段設計,只要南海路之右沿,向公園用地右移三公尺,即可免除何日到來之拆屋夢魘,亦可省去拆除補償公帑之浪費。
4.南海路囊底路其原本之設計,已失去實用價值,以目前南海路之車流,及停車場設置之便,進入該迴轉圈,反成擁塞,況且無進入之必要,基於住戶使用地利,建請取消該項設計。
請變更台東市南海路部分都市計畫原本之設計,以還陳情人之權益。
1.建議取消南海路囊底路之計畫道路部分,因考量道路系統之功能,故未便採納。
2.建議變更南海路計畫道路部分,原則同意採納,惟請縣政府協調陳情人於不影響他人權益及道路平順之原則妥為調整變更,並請該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逾陳情人:台東縣農會。
地點:台東段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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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六八之二地號。
為變更本會所有台東段一六八、一六八之二地號機關用地土地檢送開發計畫書。
(本計畫內有五筆土地,總面積約八九○七平方公尺,其中台東縣農會擁請納入本次台東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重製。
1.原則同意採納劃設為旅館區,惟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東縣農會字第一九九六號)有二筆土地面積為八一二二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本計畫區目前因住宿供給量與設施品質尚稱不足,無法滿足未來之旅遊服務需求,有必要於本計畫區設置高品質之休閒渡假旅館以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計畫為停留性濱海渡假旅館。)(含辦理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及提縣都委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及經縣都委會同意採納無修正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2.有關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請該府照「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辦理。
逾陳情人:漢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點:台東段779-9、779-10、2602等三筆地號。
(九十三年八月三日申請書)*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小組會中轉述陳情書。
1.該等土地於民國64年屬都市計畫未分區地段時,已由陳義山、尤陳玉李等人申請建築工廠房舍二棟並核發使用執照,變更地目為「建」,為既成事實,無法再恢復農業用途使用。
2.該建物完成後,二所有人分別申請設立瓦斯儲存分裝廠二家即台東液化氣聯合配送第一儲存分裝廠,負責人:陳義山、台東液化氣聯合配送第二儲存分裝廠,負責人:尤陳玉李。
3.69年7月該二家分裝廠擴充設備合併成立漢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仍為液化石油氣買賣分裝儲存等業務,縣府69.7.31核發東商甲字第138483號營照至今前後營運共約27年從未間斷。
4.未知何時都市計畫變更時未顧及該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逕為變更為農業區,未符實際,至申請人不勝其擾。
請准予將台東段779-9、779-10、2602等三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由農業區變更為「瓦斯專用區」。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提供瓦斯之使用有其必要,惟考量區位之適宜性,故未便採納;請縣政府協助陳情人重新選擇適當地點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九、其他:以下各點請台東縣政府詳予補充資料:
(一)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補充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項目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三)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自八十三年八月公布實施後,計畫實施狀況為何?應請詳予查明補充書面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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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壹、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採納規劃單位之說明,將本計畫之計畫人口維持為一一一、○○○人,惟請縣政府將檢討分析與推估資料詳予敘明,並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二、有關計畫發展部分,除請縣政府補充有關台東市發展歷史、文化古蹟、遺址、老樹、自然文化景觀與歷史建築之分布情形、傳統產業及其與都市發展之關聯(包括都市發展沿革、計畫區產業之特色、發展願景、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策略、古蹟保存、維護及其限制、與本區發展之優勢與機會、未來之施政構想…等)資料,並將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與其他開放空間規劃設計等計畫發展構想納入計畫書,俾利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依循外,如計畫發展構想涉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者,請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三、有關計畫之擬定部分,台東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本次通盤檢討案並未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之,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該府將於細部計畫時再予檢討辦理,故本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不予審議。四、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五、有關公共設施實施部分,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徵收取得情形為何?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如兒童遊樂場用地、鄰里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廣場用地等開闢率偏低,其原因為何?為提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有何因應改善策略?請詳予查明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六、有關既成道路部分,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研提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與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之精神,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如須變更都市計畫,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七、有關機關用地之劃設部分,本次通盤檢討甚多變更內容係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供縣屬機關或其他機關使用,且變更位置分散各處,惟參酌台東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府城都字第○九三三○二一四九四號函送該府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召開「研議台東市都市計畫轄內機關用地設置之區位、面積規模、便利性與功能性、土地利用及未來發展之需要情形等課題會議」記錄及該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視實際需要情形併入個案審查。八、有關河道用地之劃定部分,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河道用地」範圍線之認定涉及河川治理計畫線因尚未規劃完成,俟完成後如須變更都市計畫,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九、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大部分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均互有增減,其中如住宅區面積減少一四.一二公頃、商業區面積增加○.七四公頃、乙種工業區面積減少○.七七公頃、旅館區面積增加○.二一公頃,農業區面積增加○.五八公頃、保護區面積增加○.五四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增加二.二六公頃、道路用地面積增加一三.二四公頃等,請縣政府查核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應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十、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外,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妥為研議,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為改善市容景觀創造都市風格,有關太平溪及其兩岸請縣政府儘速作整治規劃,並請配合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交通運輸系統之配置及環境景觀計畫等事項妥為規劃設計,如須變更都市計畫者,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二、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本計畫區公共建築物面臨太平溪者,將來建築時宜作適當之退縮,請縣政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妥為研訂,納入計畫書規定。
十三、參採台東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府城都字第○九三三○二一四九三號函送該府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召開「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市六、市八、市九等市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協商會議」會議記錄:1.有關「市六」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原則同意採納,惟請縣政府依「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捐贈之道路用地面積至少須為變更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2.有關「市八」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原則同意採納,惟請縣政府依「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定訂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捐贈之停車場用地面積至少須為變更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3.有關「市九」市場用地部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十五。
十四、據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小組會中說明,「市七」市場用地係屬縣有土地,為酌予補充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故採納縣政府意見,,將「市七」市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惟應請縣政府另備函本部。
十五、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內容及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通過、同意採納或修正者,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請縣政府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如協議不成則維持原計畫。
十六、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é«ã[26œ!+a5¶LØX`!®pÉZ)*eìXä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調整計畫目標年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一○○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
將變更理由修正為「配合台灣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年期予以調整。」,以符實際。
二變機十機關用地(供縣議會使用)(0.37)機關用地(供司法院高分院使用)(0.37)該用地原供臺東縣議會使用,因臺東縣議會已遷移,宜配合實際需要變更指定用途為供司法院高分院使用。
據台東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擬變更範圍之土地,產權係該公所所有,且為該市未來發展及藝文活動之需要,故同意修正用途,請市公所備函報由縣政府重新指定並提會報告。
三變機三機關用地(供復興電台使用)(0.53)機關用地(供鄰里活動中心使用)(0.53)該用地原供復興電台使用,現況已供四維里及寶桑里活動中心使用,故配合發展現況變更指定為供鄰里活動中心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機三機關用地(供輪管處使用)(0.13)機關用地(供縣屬機關使用)(0.13)該用地原供輪管處使用,為利縣府相關機關使用,宜配合實際需要變更指定用途。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臺東女中東側住宅區(0.07)機關用地(供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使用)(機三十七)(0.07)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業經行政院無償撥用,故配合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興建辦公廳舍需要予以變更。
變更土地:
臺東段8-24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機十六北側住宅區(0.46)機關用地(供國有財產局及國稅局所屬機關使用)(機三八)(0.46)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現況已供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及國稅局臺東分局辦公廳舍使用,故配合其土地產權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
變更土地:
臺東段2-10、2-179、2-207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機十機關用地(供電力公司營業處使用)(0.55)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專一)(0.55)該用地係供電力公司營業處使用,宜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變更,以符實際。
為符實際,將「電力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如擬供商業設施使用時,請縣政府研訂適當之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變、人16機十機關用地(供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使用)(1.48)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專二)(0.98)機關用地(供國有財產局臺東分處使用)(機四(0.33)機關用地(供臺東市衛生所使用)(機四十二)(0.17)1.本案土地為國有土地,該用地原供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使用,公賣局民營化後,已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故宜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調整變更。
2.由於臺灣電力公司已有購置部分機關用地之計畫,並經國有財產局同意在案,故予以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1.為符實際,將將「電力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如擬供商業設施使用時,請縣政府研訂適當之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2.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機十二及東側道路機關用地(鐵路局倉庫)(0.99)農會專用區(農專二)(0.96)道路用地(0.03)1.該用地原供鐵路局倉庫使用,臺東鐵路舊站廢站後已不需使用,因產權為臺東縣農會所有,現亦供農會倉庫使用,故宜變更為農會專用區,以符實際。
2.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係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計畫圖未依前省都委會決議將光復路旁人行步道按現況修正,故依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縣政府召開研商台東市都市計畫區內光復路旁糧食局倉庫側邊道路寬度疑義會議決議,配合原地籍道路13公尺寬調整變更,以符合計畫原意。
1.變更機關用地為農會專用區部分,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6案。
2.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十變公五南側住宅區(0.66)醫療專用區(供基督教醫院使用)(醫專一)(0.66)本案土地使用現況係供基督教醫院使用,宜配合其土地產權範圍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變更土地:
臺東段1907、1815地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變臺東醫院(醫一)住宅區(0.51)醫院用地(0.82)道路用地(0.11)醫療專用區(供臺東醫院使用)(醫專三)(1.44)本案土地係供臺東醫院使用,宜配合其土地產權範圍調整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變更土地:
臺東段399、339-1、339-25、339-54、339-105地號為符實際,將變更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為「醫療專用區」部分修正為「醫院用地」,原計畫為「醫院用地」部分維持為「醫院用地」。
變機十六東側住宅區(0.42)醫療專用區(供榮民醫院使用)(醫專二)(0.42)本案土地現況係供榮民醫院使用,宜配合其土地產權範圍調整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以符實際。
變更土地:
臺東段3-554、3-183、3-204、3-515、3-516地號為符實際,將「醫療專用區」修正為「醫院用地」。
變東海國小南側住宅區(2.68)道路用地(0.03)醫療專用區(供馬偕醫院使用)(醫專四)(2.71)本案土地現況已供馬偕醫院使用,宜配合現況及其土地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變更土地:
臺東段2572、2573、2574、2575、2576、2578、2545-1地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變醫二醫院用地(陸軍醫院)(0.78)醫療專用區(供陸軍醫院使用)(醫專五)(0.78)本案土地係供陸軍醫院使用,為統一計畫區內醫院使用分區名稱,故予以變更。
為符實際,故維持原計畫為「醫院用地」。
變天后宮保存區(存一)(0.42)宗教專用區(宗專一)(0.42)現行計畫保存區係供天后宮廟宇使用,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混淆,宜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天后宮歷史悠久具有保存價值,故維持原計畫為保存區。
變海山寺保存區(存二)(0.31)住宅區(0.02)宗教專用區(宗專二)(0.29)1.現行計畫保存區係供海山寺使用,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混淆,宜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2.配合海山寺使用現況、土地產權範圍及海山寺社會服務事業需要調整變更。
附帶條件(附十七):
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回饋代金(以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三十核計),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核定1.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海山寺歷史悠久具有保存價值,故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部分維持原計畫為「保存區」,變更住宅區為「宗教專用區」部分修正為「保存區」,2.其餘部分照縣住宅區(0.08)宗教專用區(宗專二)(0.08)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因該府對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已另有規定,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照「台東縣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六次會議決議訂定之變更案件回饋原則表」辦理,以資妥適。
變馬蘭加油站加油站用地(油二)(0.19)加油站專用區(油專一)(0.18)住宅區(0.01)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配合加油站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變火車站前中山加油站加油站用地(油一)(0.09)商業區(0.01)加油站專用區(油專二)(0.10)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配合加油站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變更土地:
臺東段512-1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市十一南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5)住宅區(0.15)原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住宅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係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由農業區以附帶條件變附帶條件(附八):
變更土地所有權人依照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台內字第○九一○○附帶條件:
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區段徵收範圍面積計0.25公頃,包括住宅區0.10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5公頃)取消原附帶條件,並增列附帶條件(詳備註欄)更者,其範圍狹長面積僅0.25公頃,符合「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故宜取消原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規定,並另增列附帶條件,以符公平原則。
(包括原計畫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住宅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應繳納回饋代金(以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三十核計),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六一六二五號函修正「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本案如經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評估為確定難以區段徵收辦理者,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檢具評估結果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新生國中東側機關用地(機十七)(0.33)住宅區(0.21)鄰里公園用地(公十七)(0.12)該地原供馬蘭社區活動中心使用,因土地為私有且縣政府計畫於運動公園用地興建馬蘭活動中心暨楊傳廣先生文物館,故本機關用地已無保留之必要,宜以附帶條件方式作適當之調整變更。
附帶條件(附九):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1.為補充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不足,將「鄰里公園用地」部分修正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請縣政府都市計畫、地政及財政單位會同先行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將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人5部分運動公園用地及公五用地運動公園用地(0.16)鄰里公園用地(公十八)(0.11)鄰里公園用地(公十九)(0.05)1.縣政府計畫於運動公園用地上興建馬蘭活動中心暨楊傳廣先生文物館,該用地尚有部分私有土地,徵收經費籌措困難,宜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2.公五用地為私有土地且現況已有建物,徵收開闢不易,故宜配合前述運動公園用地案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困難問題。
附帶條件(附十):
應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1.為補充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不足,將「鄰里公園用地」部分修正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請縣政府都市計畫、地政及財政單位會同先行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將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
公園用地(0.83)(公五)住宅區(0.64)鄰里公園用地(公五)(0.19)變公十五東側住宅區(0.46)公園用地(公十五)(0.44)道路用地(0.02)1.縣政府擬於公十五用地興建美術館,本案調整變更後可使公十五用地作較完整之規劃利用。
2.本變更案土地大部分係屬公有土地。
除原計畫八公尺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2)住宅區(0.05)公園用地(公十五)(0.07)變公十公園用地(1.93)機關用地(供文化局、圖書館及公教會館等使用)(機三十九)(1.17)體育場用地(供縣立游泳池使用)(體二)(0.76)該用地現況已供文化局、圖書館、公教會館及縣立游泳池使用,故配合使用現況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公十二北側、西側及西南側道路用地(0.08)綠化步道用地(0.08)該地市地重劃分配土地時未考量有關畸零地之最小寬度及深度之規定(住宅區側面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最小寬度為7.1公尺,最小深度為14公尺),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本次檢討予以變更為綠化步道,以符實際。
將「綠化步道用地」修正為「廣場用地」,以資妥適。
變機二東北側住宅區(供工業住宅社區使用)(1.74)住宅區(1.74)1.本案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規定供工業住宅社區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2.獎勵投資條例已於民國79年12月31日公布廢止,故配合調整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人1計畫區東北側保護區(62.94)農業區(17.19)公園用地(公二十一)(45.43)道路用地(0.32)1.計畫區東北側部分保護區自然環境及資源豐富,具有休閒遊憩功能,縣政府已計畫闢建為森林公園,宜配合縣政府黑森林生態公園設置計畫予以變更為生態公園,俾與海濱公園串聯為一整體之綠帶開放空間。
2.為維護景觀及墾耕人之權益,現況已作農業使用部分,則配合現況予以變更為農業區。
3.變更土地均為公有土地。
4.道路用地部分係配合台十一線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4)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06)保護區(0.08)變公十三東北側公園用地(1.55)住宅區(0.77)鄰里公園用地(公二十三)(0.57)道路用地(0.21)1.本計畫區現有國中用地面積超過通盤檢討標準,故原計畫國中二用地無保留之需要,宜配合鄰近地區作適當之調整變更。
2.因國中二用地大部分為私有土地,徵收補償經費龐大,宜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事宜,而鄰近之公園用地及保護區尚有部分私有土地亦宜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以利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土地之整體規劃利用。
附帶條件(附十二):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將來申請建築時應提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為提昇環境品質,故採納台東市公所列席代表之意見,除公園用地維持原計畫外其餘一併修正為「公園用地」。
國中用地(2.94)住宅區(2.29)廣場用地(0.56)道路用地(0.09)保護區(0.78)住宅區(0.30)鄰里公園用地(公二十二)(0.31)道路用地(0.17)變計畫區東南側保護區保護區(29.49)公園用地(公二)(29.34)道路用地(0.15)1.計畫區東南側保護區濱臨太平洋,且為公有土地,宜配合原計畫公二用地規劃興闢為海濱公園,以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及觀光遊憩潛力。
2.道路用地部分係配合台十一線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3)公園用地(公二)(0.13)變兒九兒童遊樂場用地(0.20)住宅區(0.12)機關用地(機四十)(0.08)1.縣政府計畫於兒九用地上興建活動中心,並已籌得建設財源,且具必要性與急迫性。
2.該土地為私有且徵收經費籌措困難,故配合鄰里活動中心用地取得之需要,以附帶條件方式作適當之調整變更。
附帶條件(附十三):
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無償提供機關用地部分應經全體土地所請縣政府都市計畫、地政及財政單位會同先行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將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則維持原計畫。
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有權人同意。
2.活動中心應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變國中國中用地(供特殊教育學校使用,得附設指定用途之高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2.50)國中用地(兼供國小使用)(2.50)1.該用地係為配合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政策,滿足花東地區殘障特殊教育之需求而規劃,但殘障特殊教育學校已決定附設於臺東大學,故宜配合變更學校用途,以符實際。
2.本校鄰近地區國小用地不足,故指定兼供國小使用,以補該地區國小用地之不足。
備註欄請補註明原規定「附五」內容,以符實際。
變豐榮、豐樂地區住宅區(0.51)道路用地(1.18)道路用地(0.51)住宅區(1.18)1.本整體開發地區原訂開發方式為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宜增列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以增加開發彈性,並符實際發展需要,理由如下:
(1)由於房地產景氣低迷,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區段徵收,地主大多要錢不要地,選擇現金補償比率極高,造成區段徵收主管機關財務負擔之課題。
(2)「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案自選定地區至今已延宕十餘年,又短期內政府尚無辦理區段徵收之計畫,故宜參酌地主建議增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以便必要時得由地主以自辦重劃方式進行開發。
2.適當降低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使開發之方式更為可行,並可提昇土地所有權人之開發意願。
附帶條件(附五):
1.原訂開發方式:本計畫區分北、中、南三區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2.本次檢討增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為符公平負擔及整體開發之原則,如採分期分區辦理市地重劃者,其開發規模不得小於五公頃,且該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比1.為提高計畫道路之功能修正道路系統(如附圖)。
2.增列開發方式部分,請縣政府依規定層報行政院核示後再據以辦理。
開發方式:
本計畫區分北、中、南三區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取得公共設施用地(33.96)增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33.97)(住宅區20.40公頃、公(兒)3.32公頃、綠地0.08公頃、停車場用地0.72公頃、國中用地2.50公頃、道路用地6.94公頃)(住宅區21.08公頃、公(兒)3.32公頃、綠地0.08公頃、停車場用地0.72公頃、國中用地(兼國小)2.50公頃、道路用地6.27公頃)例,不得低於本整體開發地區公共設施用地之百分比(37.95%);未達此項百分比者,其不足部分應改為提供重劃後之住宅區作為代用地,抵充未開發地區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變、人20體育場用地南側體育場用地(體一)(0.04)住宅區(0.04)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於七十六年向臺東縣農會承購該地號建地,臺東地政事務所核發土地所有權狀上記載為「都市土地住宅區」,八十一年申請人向縣府申請該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時,卻為「公園用地」,前後資料不符,案經地主多次陳請縣府更正未果,有損民眾權益。
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請縣政府將本案情形特殊之緣由詳述補充於備註欄。
2.現該土地為體育場用地,係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者,尚未徵收使用,因土地面積微小,變更後無礙該體育場用地之完整性,為求公平合理並維護民眾權益,故予以變更。
變國小國小用地(2.18)體育場用地(體三)(2.18)該用地原為東海國中校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國小用地,東海國中遷校後,縣政府計畫於該用地規劃建設東海運動園區,包括網球場、籃球場、桌球、羽球館,及親水性設施、活動大草坪與停車場等,故配合縣政府興建東海運動園區之政策予以變更。
將「體育場用地」修正為「國小用地(供運動設施使用)」,以應實際之需要。
變機三南側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4)原計畫四公尺步道造成狹長住宅區,影響土地有效利用,宜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變、人16機八西南側住宅區(0.33)鄰里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公兒五)(0.33)該地種植具保存價值之老樹,土地產權為公有,宜配合縣政府維護老樹生態景觀計畫調整變更。
變更土地:
臺東段436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兒二南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原計畫四公尺人行步道尚未開闢,因該道路之劃設造成畸零地,影響土地有效利用。
2.變更土地為同一所有權人所有,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
變更土地:
馬蘭段1893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新生國中南側道路用地(0.06)國中用地(國中三)(0.06)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學校已興建部分建築物,故宜配合現況調整變更,調整後對交通機能影響不大。
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故維持原計畫。
變計畫區西南側農業區(0.23)道路用地(0.23)計畫區西側地區尚無計畫道路銜接特一號道路,為避免車輛穿越市區,造成交通擁塞,宜於一─8號道路南側劃設計畫道路銜接特一號道路,以改善該地區交通機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人21、人22東海國中東側(國中五)機關用地(機十九)(0.05)農業區(0.16)道路用地(0.21)三─18號道已開闢完成,宜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22)國中用地(國中五)(0.15)高中用地(高中二)(0.07)農業區(0.23)國中用地(國中五)(0.23)本案土地為公有,並已由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無償撥用,宜配合學校整體利用需要予以調整變更。
變機十三西南側住宅區(0.20)道路用地(0.19)綠(帶)地(0.01)1.本地區道路系統零亂,為使市區計畫道路與特一號道路能合理銜接,並改善道路系統,宜配合鄰近地區使用現況及實際發展需要予以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2.機十四用地原計畫係供公路局保養場使用,臺汽公司結束客運業務民營化後,原址已無保留供公路局保養場使用之需要,故宜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附十五):
臺汽公司產權範圍(1.16公頃)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0.35公頃)應無償提供予臺東縣政府。
1.變更鐵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其餘部分請縣政府考量本案開發方式,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交由原專案小組審查後再提會討論。
農業區(1.40)公園用地(1.10)道路用地(0.30)鐵路用地(0.63)住宅區(0.39)綠(帶)地(0.13)道路用地(0.11)機關用地(供公路局保養場使用)(機十四)(1.41)住宅區(0.89)公園用地(0.08)道路用地(0.44)道路用地(0.17)綠(帶)地(0.17)變國小六東側農業區(3.01)公園用地(公二十六)(0.99)公園用地(公二十七)(2.02)1.配合海濱公園之規劃變更為公園用地,可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增加觀光遊憩潛力。
2.變更土地均為公有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人21、人22國中五南側農業區(12.54)住宅區(12.54)本地區有二處舊聚落分布其間,故採納居民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但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以符地方實際發展需要。
1.附帶條件(附十六):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市地重劃範圍包括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三案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在內(面積0.18公頃),合計12.72公頃。
因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緩慢,不宜大規模增設住宅區,故維持原計畫。
變特一號道路住宅區(0.09)農業區(0.33)綠(帶)地(0.03)道路用地(0.45)特一號道路已開闢完成,部分路段與樁位成果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並併鄰近使用分區調整變更。
1.變更住宅區、農業區、綠(帶)地為道路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帶)地部分,併鄰近分區變更。
道路用地(0.35)住宅區(0.19)公園用地(0.13)綠(帶)地(0.03)變公東高工住宅區(0.23)私立學校(0.43)私立學校(0.23)住宅區(0.43)公東高工西北側、東側及西南側與住宅區分區界線之樁位與計畫圖不符,故依台東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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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貳、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逾陳情人:台東天后宮。
地點:台東市台東段第101地號。
(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東天獻總字第○○六號函)1.本宮肇建於前清光緒十六年(西元一八九○年),現址改建於昭和六年(西元一九三一年),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地號之地目即為祠用地,為先賢吳錦麟先生捐贈。
2.民國三十八年底,政府遷台,本宮為體恤政府艱困,無條件將廟舍暫借國軍使用,安養傷殘官兵,設置「國軍臨時教養所」,此後更將廟舍借予榮民暫住,然由當時之臨時暫借轉為強借,更由搶借轉為強佔,迨至民國六十八年始由本宮購屋十八間換置佔居戶。
3.民國四十六年七月十日由聯勤台東縣軍眷服務中心,將本宮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地號之土地訂定續借合約書前,由暫借轉為強借,並訂定合約書,言明反攻大陸成功後,始無條件歸還,無奈陸續於民國五十九年元月一日續約,直至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滿。尤其甚者,主事聯勤台東縣軍眷服務中心,在續約期間,並玩弄權勢由搶佔轉為竊佔,由竊佔轉變為合法機關用地,於情於理於法應將原被竊變為機關用地,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地號及其被分割之地號及地目恢復為祠用地。
4.本宮願意將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第101之269、本宮願意將所有座落台東市台東段第101之210、第101之269、第101之344地號之全部面積,變更為都市計畫保存區,依規定價購,以利本宮整體規劃。
併如決議二。
第101之344地號之全部面積,變更為都市計畫保存區,依規定價購,以利本宮整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