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31-審議事項-第一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都市計畫(機一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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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31
案件id
MOIO5931-4-002-64ccd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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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元月八日第三二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三三八二七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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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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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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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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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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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提本會第五八七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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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委員瓊瑩(召集人)、錢前委員學陶、馮委員正民、汪前委員潔庸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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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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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九部分,請台北縣政府妥為研訂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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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因於通盤檢討前並無公告徵求意見,經本部營建署函請該府補辦,該府業已辦理公告徵求意見三十日完竣,並據該府列席代表說明補辦公告徵求意見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故請縣政府將本次通盤檢討辦理情形資料詳予彙整補充納入計畫書,俾便查考。二、樹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考量本案基地鄰近樹林市商業中心,為提昇整體核心地區土地使用機能,宜酌予配合劃設補充,故請縣政府於變更後之機關用地範圍內適當區位調整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其面積比例不得低於本案全部變更面積之百分之十。三、為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及提昇環境品質,與合理管制土地使用強度,將本案商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商業區將來申請建築時,並應配置變更後商業區面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四、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毗鄰劃設之都市更新地區,故本案將來開發時劃設之公共設施及其他開放空間宜配合都市更新區內公共設施計畫、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妥予規劃設計,以串聯本地區之綠帶系統。五、本案將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有關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區位及面積、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交通動線配置、環境景觀等應提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發照建築。六、本案變更範圍因部分為廢品儲放區,為確保基地環境品質,故將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依規定提出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無污染環境證明。七、據陸總部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徵收取得之機關用地已依原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故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土地徵收使用之詳細情形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八、有關本案將來之實施計畫及其開發期程,請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九、本次檢討範圍私有土地面積約佔百分之八.五二,請縣政府查明私有土地分佈情形,並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妥為研訂提出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提請大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