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31-審議事項-第四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及人行步道為綠地、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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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31
案件id
MOIO5931-4-005-0fb11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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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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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三○次會及九十三年七月八日第三三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五一九八九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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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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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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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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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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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何委員東波、郭委員瓊瑩、洪委員啟東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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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送由專案小組確認書圖內容無誤後,再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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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事項詳加檢核,並將檢核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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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交通改善對策及回饋計畫等資料,請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俾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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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容積率等規定係屬細部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僅供主要計畫審議之參考,請縣政府於擬訂細部計畫時再詳予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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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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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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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將法令依據增列:「二、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六三六七六號函。」,並請縣政府將上開函影本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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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將本案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詳予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以符規定。又為預為因應將來可能災害之發生,有關全縣性或地區性防災據點或防災中心之建立,請縣政府妥為研議補充具體之改善策略,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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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更為商業區後對鄰近交通之衝擊影響為何?及其具體因應策略為何?請縣政府詳予分析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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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時,擬訂定商業區之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其理由為何?請詳予分析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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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北側配合現行計畫之四公尺寬人行步道規劃為十公尺計畫道路部分,請補納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並妥為修正計畫圖說,以符實際。又據規劃構想乙節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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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東側以十公尺隔離帶與工業區隔離」,其詳細內容為何?將來如何落實,請詳予補充敘明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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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捐獻代金及回饋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及比例資料請一併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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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本案之規劃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劃設之項目、區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例)及整體開發構想(包括容納人口數、聯外道路系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環境景觀保護設施、污水之處理等...),請妥為考量補充納入計畫書,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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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開發方式不排除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乙節,請縣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將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及開發期程,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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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規定之附帶條件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規定。並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資料詳予彙整納入計畫書,俾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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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執行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旨意,將附帶條件後段「並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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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酌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請將本案擬劃設之主要聯外道路、廣場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補納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並妥為修正計畫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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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案將來整體規劃開發時,有關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區位、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交通動線配置、建築量體配置、高度及環境景觀等宜妥予規劃設計,並考量結合當地之藝文、傳統文化及保存紡織文物特色,以提昇本地區之環境品質,創造公共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