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3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礁溪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擬定礁溪車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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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31
案件id
MOIO5931-4-012-ce3fa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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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七四八二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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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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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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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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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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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第五九一次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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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喻委員肇青(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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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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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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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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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變更內容,故將本案案名修正為「變更礁溪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礁溪火車站周邊地區開發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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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將本案辦理變更之法令依據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二、宜蘭縣政府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七三五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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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等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故本案除已劃設之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外,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請縣政府妥為規劃以車站為中心,其半徑600公尺範圍內之人行步道系統及半徑600公尺範圍外之交通運輸接駁系統,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又本案位鄰火車站有關建築物退縮及停車空間等規定,亦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妥為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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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落實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案件之執行,參據「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配合事項之規定,請於送核定時,將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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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統一名稱,將「車站特定專用區」及「文化景觀住宅特定區」分別修正為「車站專用區」及「文化景觀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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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係屬變更主要計畫,惟查變更四公尺人行步道為商業公共設施(面積○.○○二公頃)、住宅區(面積○.○七公頃)及八公尺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面積○.三○公頃)部分,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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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執行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旨意,建議將計畫書內檢討後之計畫三、其他(四)「待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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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下各點請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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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案車站專用區及文化景觀保存區範圍之劃定有無與鐵路管理局、臺灣銀行及其他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協商或取得共識?又將來如何與附近地區都市計畫配合發展?(二)本計畫車站專用區及文化景觀保存區之開發規模、開發主體、開發方式及容許使用項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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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案周邊交通運輸與環境影響評估及淹水災害等之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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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針對站區特性就都市防災(如旱災、水災、火災、震災)避難場所、維生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俟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規劃相關防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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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進度及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