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3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礁溪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擬定健康休閒專用區細部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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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31
案件id
MOIO5931-4-013-9b850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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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一一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三○四八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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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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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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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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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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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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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五七三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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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宜蘭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府建城字第○九三○○八五八八一號函略以:「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條,辦理其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同時變更主要計畫。其細部計畫於提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因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再修正,以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府建城字第○九三○○一四二三○號公告再補辦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再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二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是本都市計畫案再提請貴部核定。」,因涉本會第五七三次會議審決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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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經提本會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第五九一次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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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案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將採區段征收方式整體開發,故參據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有關爾後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建議應依照左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一)請宜蘭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宜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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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說明應請刪除,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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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喻委員肇青(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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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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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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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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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人員意見,將本案案名修正為「變更礁溪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健康休閒專用區開發使用)案」,及將辦理變更之法令依據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二、宜蘭縣政府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七三五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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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等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故本案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請縣政府妥為劃設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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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縣政府或鄉鎮公所。故請宜蘭縣政府依照該府相關通案性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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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主要計畫係因東北隅旅館區自民國七十五年擬定細部計畫迄今(其開發方式75年時採市地重劃,88年通盤檢討改採區段徵收),其使用率僅約14.39%,且無整體建築意象之情境。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人員說明,其開發方式已重新評估具體可行,爰請縣政府參據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之規定,將開發規模、土地使用狀況、土地權利人意願調查、財務計畫、預期效益、開發期程、市場需求等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又本案變更溝渠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部分,如屬於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者,並請依有關法令規定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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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提供休閒步行空間及提昇綠美化與生態保育環境品質,將來開發時請妥予劃設生態走廊,串聯成本地區整體綠帶系統,並採設定地役權方式,提供公眾觀賞旅遊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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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落實永續發展政策,請縣政府配合本地區自然通風、自然採光、氣候溫度、生態環境等特性,妥予規劃因應都會區疾病之醫護療養及養生服務等設施用地,又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亦請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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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執行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意旨,建議將計畫書第四章陸、三別墅區後段「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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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如旱災、水災、火災、震災)避難場所、維生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俟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規劃相關防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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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本案將來之實施計畫及開發期程,請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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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書第九頁及第二十一頁所載公園用地面積不一致,請詳予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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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如有位於山坡地地區者,請依「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及相關開發管制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