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3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931
案件id
MOIO5931-4-015-8a4487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日第一四○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四二次會、九十一年九月六日第一四八次會、九十一年十月四日第一五○次會、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五一次會、九十一年十月廿九日第一五二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五四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第一五七次會、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第一五九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一六一次會、九十二年三月七日第一六二次會及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第一七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三○○四三五○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二)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六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八三五號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李委員素馨、彭前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及潘委員丁白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六月十五日、六月廿四日、七月十五日及九十三年七月廿二日召開五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三五計畫區東住宅區公園用地(0.09ha)配合新竹縣政府辦理係屬細部計畫內一八側(公園0.09ha區段徵收業務需要。容,不予討論。
-
三五光明六路車站用地道路用地(0.06ha)現況已開闢為八米道係屬細部計畫內六一北側0.06ha路。容,不予討論。
-
算)。三、本案應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否則再提會討論。
-
5陳情人:東元綜原為配合整體醫療環境擬提請同意撤銷原申請變據縣政府列席代合醫供更完善的醫療空間,故同意更住宅區為醫療專用表說明東元綜合院變更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近區仍維持住宅區使用醫院已無擴建需黃忠日則因衛生署的醫療政策變要,故維持原計山更,在總量管制下目前已無擴畫。
決議
-
決議:本計畫區因位於頭前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故除將來開發建設時應配合污水處理及雨水下水道截流相關規定,在時序上作緊密之調整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五月廿五日、六月八日、六月廿四日、七月十五日及七月廿二日審查意見:
-
一、本次通盤檢討將計畫目標年調整至民國一一○年,計畫人口修正為一三二、○○○人,據計畫書記載本次通盤檢討人口預測,係以政策性導入及未來都市計畫開發執行之可行性作為主要考慮因素,故請縣政府就新竹科學園區之擴廠發展、高鐵車站之設立、台灣大學竹北分校、台灣科技大學及周邊重大建設之相繼興闢、引進對本區進駐人口之變遷影響等,相關詳細資料予以納入計畫書。
-
二、為創造優質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故請台灣大學竹北分部,提供其廣闊校園之開放空間,供當地民眾使用,以落實學校社區化及補本區公共設施之不足,並納入計畫書以為執行依據。
-
三、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四、本計畫區緊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在科學園區發展影響下本計畫區周邊產業結構出現明顯轉型與重大改變,進而帶動本區繁榮與發展,惟如何在提昇產業科技、促進經濟發展之同時能緊密結合本區豐富人文資源與地方寶貴生活經驗,以保存傳統文化及取得地方認同,故請縣政府對本區歷史、人文景觀、文化資源等提出詳細之調查分析,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保存、維護、活化人文史蹟之參據。
-
五、本案「河川區」應由新竹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六、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
七、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九、十五、十八、四十、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請縣政府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將經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
-
八、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次會報告案件:
-
「有關爾後都市畫新定、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建議比照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二、十三、二十三、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五案,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
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式辦理檢討變更。
-
九、本案屬主要計畫,依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除請於計畫書內敘明外,並就人口密度控制、土地使用強度、地區性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等提出原則性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十、建議下次通盤檢討時,應將本計畫與「擴大及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案合併檢討,以利都市整體發展及土地利用之合理規劃。
-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
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變更內容編編變更位置變更理由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號號一一都市計畫竹北都市計竹北(含斗崙地區)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合併、修畫、竹北(斗都市計畫六日台84內營字第通過。
-
正計畫名崙地區)都市8472835號函同意准稱計畫予合併。
-
二二修正計畫民國九十四民國一百一十年依都市計畫法第五條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年期年規定:『都市計畫應依通過。
-
據現況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另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配合高鐵新竹特定區計畫、新竹輕軌捷運系統、台大竹北分部之設立等相關重大建設之計畫期程。
-
三三修正計畫一0九、00一三二、000人配合計畫年期調整。併專案小組審查意人口0人配合合併都市計畫及見第一點。
-
整體未來發展推估。
-
配合台大竹北分部設立與高鐵六家站設站等相關重大建設之引進人口調整。
-
四六修正計畫竹北都市計竹北(含斗崙地區)配合都市計畫合併。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二區面積畫與竹北(斗都市計畫原都市計畫編定面積說明,本計畫區目崙地區)都市1124.83ha與圖面及樁位實測面前正著手辦理地籍計畫積誤差頗大。數值測量作業中,1098.88ha原計畫之面積數據為此次修正計畫面求積儀所求得誤差較積,因地形、地物大。與現況差異甚大,原計畫部分使用分區已無實質效益,俟所登錄之面積有誤。下次通盤檢討,重因未能作全區重新測新製作計畫圖時,量,故以圖面及樁位再據以辦理,故維數值化後實際丈量之持原計畫,惟請縣面積為參考標準。政府將計畫面積差異原因,於計畫書詳予敘明。
-
五四竹北水產機關用地工業區(0.72ha)原編定為供竹北水產一、請縣政府補充試驗所西1.09ha停車場用地試驗所使用之機關用變更理由,以符南側(原(0.37ha)地,但因水產所函覆實際。
-
竹北都市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已不徵收使用,遂變二、為加速開發避計畫機十劃或無償捐贈方式更回原使用地別。免延宕都市整體一)無償提供停車場用考量提供鄰近工業區發展,故附帶條地,並俟整體開發完停車空間需求,。件增列:需於三成或無償捐贈後始年內完成開發,得發照建築。否則另依法定程式恢復為原計畫。
-
三、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六號之解釋,建議將附帶條件:「並俟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等字刪除,以資妥適。
-
六五竹北水產河川用地農業區(0.04ha)皆屬零星使用地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試驗所東0.01ha考量現況使用與農業通過。
-
南側機關用地區之完整性。
-
0.01ha工業區0.02ha七六計畫區北河川用地河川區(0.06ha)都市計畫合併後,統併專案小組審查意側、農業0.06ha一用地名稱。見第五點。
-
區與工業依據內政部七十九年區交接處三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770793號函規定「河川治理計畫範圍土地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
-
八十計畫區東道路用地河川區(0.10ha)都市計畫圖與現況不一、併專案小組審三北側、高0.10ha道路用地(0.07ha)符,故配合實際現況查意見第五點。
-
速公路東河川用地予以變更。二、照縣政府核議側0.07ha都市計畫合併後統一意見通過。
-
用地名稱。
-
依據內政部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770793號函規定「河川治理計畫範圍土地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
-
九十博愛街東機關用地商業區(0.07ha)原竹北分局舊址乃沿一、照縣政府核議四側原竹北0.11ha停車場用地用民地,現已歸還但意人分局舊址(0.04ha)仍編定為機關用地,見通過,惟為加陳(原竹北附帶條件:以市地重以致居民無法建築使速開發避免延宕14都市計畫劃或無償捐獻方式用。都市整體發展故機三)無償提供停車場用配合現況整體區位發附帶條件增列:
-
地予地方政府,並俟展。需於三年內開發整體開發完成或無解決當地停車空間需完成,否則另依償捐贈後始得發照求。法定程式恢復為建築。原計畫。
-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六號之解釋,建議將附帶條件:「並俟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等字刪除,以資妥適。
-
十人竹義段機關用地住宅區(0.01ha)據電信總局暨郵局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陳557地號0.01ha附帶條件:變更為住覆並無擴建計畫。通過,惟為加速開32部分土宅區之回饋計畫「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合發避免延宕都市整地。繳交當期土地公告法權益及促進土地合體發展故附帶條件現值百分之二十之理有效之利用。增列:需於三年內代金計算」。開發完成,否則另依法定程式恢復為原計畫。
-
十人竹仁段機關用地變電所專用區台電公司既有變電為統一名稱故修正一陳489、0.15ha(0.27ha)所,配合台電公司民為「變電所用地」。
-
42490、住宅區營化後之相關法令規491、0.12ha定辦理變更。
-
498、499等地號土地十十中正國小農業區道路用地(0.30ha)解決中正國小校地不一、照縣政府核議二七西北側3.70ha公園用地(0.11ha)足之問題。意見通過。
-
人住宅區(2.55ha)依鄰里單元及需求構二、併專案小組審陳學校(文小)用地想變更。查意見第八點。
-
9(0.74ha)現況既有之土地公廟三、為符合司法院附帶條件:劃設為公園用地。釋字第四○六一、另擬細部計畫,號之解釋,建提供適當之公議將附帶條共設施用地與件:
-
「並俟整體擬具具體公平開發完成後,合理之事業及始得發照建財務計畫,並俟築。」等字刪整體開發完成除,以資妥後始得發照建適。
-
築。
-
二、本案應併同鄰側三0米道路(1.58ha)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一併辦理開發。
-
三、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得考量財務負擔併入變更案第二十三案一併辦理區段徵收。
-
十十中正國小農業區住宅區(0.33ha)零星農業區。併變更內容明細三八東面0.33ha附帶條件:併第十二現況已有許多既有之表新編號第十二案一同辦理。合法建築物存在。案。
-
十十竹仁國小住宅區社教用地(0.12ha)因應竹仁里集會場所照縣政府核議意四五北側0.12ha之設立。見通過。
-
十十文化街竹保存區住宅區(0.27ha)被編列為保存區近三一、照縣政府於小五六仁國小西0.67ha兒童遊樂場用地十年,未能作有效利組會中所提變更、側處、天道路用地(0.23ha)用,為維護土地所有方案通過,並請縣人後宮保存0.02ha停車場用地權人合法權益,並促政府妥為修正變陳區住宅區(0.07ha)進土地合理有效運更計畫書圖。
-
10.08ha道路用地(0.20ha)用。二、據縣政府列席、學校(文小)附帶條件:解決該地區因學校、代表說明本案非人用地(面積過一、本案應以市地重寺廟、市場等所造成屬依文化資產保陳小,不予列入劃方式開發。之人潮擁擠、交通壅存法相關規定所37計算)二、市地重劃範圍另塞之問題。劃定之「保存詳附圖所示。配合鄰近細部計畫完區」,故將原保存三、本案之開發應於善該地區之出入性道區未變更部分變計畫發布實施路系統。更為「寺廟專用後三年內完成。配合道路拓寬廢除原區」,以符實際。
-
四、私人土地至少應有之圓環,並依規定三、原附帶條件第負擔百分之三劃設道路截角。四點修正為「私人十五以上之公發回土地不得少共設施用地比於百分之四十例。五」,以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
-
十十原竹北都兒童遊樂場體育場用地現有竹北市立游泳照縣政府核議意六九市計畫兒用地(0.37ha)池,為因應社會實際見通過。
-
一用地0.37ha需求,避免日後改建為室內游泳池時產生建蔽率不敷使用之問題。
-
十二新仁醫院廣場兼停車停車場用地原用地面積過於狹照縣政府核議意七六旁之廣場場用地(0.08ha)小,所提供之停車供見通過。
-
兼停車場0.11ha綠地(0.03ha)給量有限。
-
用地(原附帶條件:未來興建配合變更為停車場用竹北都市立體停車場時,應送地以供興建立體停車計畫廣停請新竹縣都市設計場,增加停車設施之六)審議委員會審議通供給。
-
過後,始得興建。東側原廣停用地面積過小,不適作為立體停車場使用,考量鄰近居民休憩與都市景觀問題,變更為綠地為宜。
-
十人竹北地政機關用地商業區(0.06ha)該筆土地於67年市地照縣政府核議意八陳事務所部0.11ha廣場用地(0.05ha)重劃編為機關用地迄見通過。
-
39分土地附帶條件:今己歷二十四年之(豆子埔一、本案應以市地重久,未能有效運用,段817、劃方式或無償且又需繳納地價稅,819、820捐贈公共設施影響所有權人權利甚等地號土用地(地籍整钜。
-
地)理)方式辦理開地政事務所未有徵收發。開闢之計畫。
-
二、本案之開發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
-
十高速公路住宅區乙種工業區原工業區申請變更為併逕向本部陳情九東面台灣0.93ha(0.93ha)第一種住宅區,迄今意見明細表第3水泥事業七年餘尚未依附帶條案。
-
(股)公件辦理細部計畫擬司定。
-
經台灣水泥事業(股)公司表示同意恢復為原乙種工業區。
-
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規定,案屬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免提回饋計畫。
-
二二三民路、道路用地住宅區(0.01ha)配合現況樁位實測之據縣政府列席代十十四維街交0.01ha道路用地(0.01ha)結果變更。表說明,變更範圍叉口住宅區係屬公有土地,不0.01ha涉私人權益,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二文化中心住宅區道路用地(0.05ha)配合現況道路已實際照縣政府核議意一二北側0.05ha請規劃單位於計畫開闢為十米道路情見通過。
-
圖上標示道路寬度。形。
-
現況道路開闢。
-
二二仁愛國中學校(文中)道路用地(0.11ha)現況為九米道路。為避免與原徵收二一東側用地請規劃單位於計畫使用目的不符,故0.11ha圖上標示道路寬度。維持原計畫。
-
二五計畫區東農業區住宅區(36.01ha)配合台大竹北分部之一、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三三北面之農64.36ha乙種工業區設立,解決其校地不案係配合台大人業區與工住宅區(面積(0.63ha)足之問題。竹北分部之設陳業區之安過小,不予列學校用地(文大)配合當地鄰里單元之立,有其必26溪寮段入計算)(17.64ha)規劃,設立適當之公要,惟為補充、66-87、工業區(面積學校用地(文小)共設施。本計畫不足之人66-88、過小,不予列(2.10ha)延伸3-5號道路至縣綠色開放空陳67-3、入計算)公園用地(1.60ha)118號道路,以完善其間、改善交通3663-23等道路用地綠地(0.13ha)地區道路交通系統。系統、有效利地號之全1.32ha道路用地(7.83ha)同計畫區內劃設聯外用都市土地及部土地人行步道用人行步道用地道路系統設置時程易避免都市災地(0.01ha)於掌控。害,故修正為0.02ha機關用地(0.01ha)十興路據竹北市公所如附圖一。
-
加油站用地附帶條件:及陳情人代表列席說二、併專案小組審0.12ha一、另擬細部計畫,明「陳情人等協調結查意見第八點。
-
公園用地並提供適當之果,僅有六人不同三、為符合司法院0.14ha公共設施用地意,其餘五十餘人均釋字第四○六與擬具具體公表同意廢除」。號之解釋,建議平合理之事業因應鄰近工廠之擴廠將附帶條件:
-
及財務計畫,並計畫,配合辦理。「並俟整體開俟整體開發完安溪寮段66-87、發完成後,始得成後始得發照66-88、67-3、63-23發照建築。」等建築。等地號屬工業區內畸字刪除,以資妥二、併同原斗崙公一零地,土地利用困適。
-
用地難,配合辦理變更。
-
(1.65ha)、綠原斗崙公一用地因位三用地於原二計畫交界之(0.15ha)納入處,原屬竹北都市計本案範圍,一同畫部分業已徵收完辦理。成,但原屬斗崙都市三、台灣大學竹北分計畫之部分未於辦理部之設校時程二期區段徵收之時一應予縮短。併處理。
-
維護公園用地之完整。
-
二二文化中心道路用地文化中心用地原計畫道路中心樁不照縣政府核議意四三東北側0.01ha(0.01ha)能銜接,配合實際現見通過。
-
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0.01ha)況辦理。
-
0.01ha二二縣政九道路用地河道用地(0.01ha)現況道路都市計畫中心一、併專案小組審五四路、翰林0.01ha道路用地(0.01ha)樁與翰林橋樁位不符,以查意見第五點。
-
橋文化中心用致無法銜接。二、照縣政府核議地依中心樁偏移方式變更意見通過。
-
0.01ha設計並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屬河川整治河道內以『河道用地』名稱劃定。
-
二五六家國中住宅區保存區(0.11ha)配合新竹縣政府辦理區據縣政府列席代六五西面(大0.11ha段徵收業務需要。表說明,本案非屬學段為提供廟宇使用。依文化資產保存180-2至法相關規定所劃180-8等定之「保存區」,地號土故修正為「寺廟專地)用區」,以符實際。
-
二人大學段住宅區自來水事業專用區為六家地區、縣治二期範為統一名稱,故修七陳211街廓0.21ha(0.21ha)圍、高鐵新竹站、生物科正為「自來水事業13(637地學園區、台灣大學及湖口用地」。
-
號地區自來水之供應需2056.65要,作為加壓站工程使m2。用。
-
二五計畫區東住宅區保存區(0.16ha)配合新竹縣政府辦理據縣政府列席代八七側、福興0.16ha區段徵收業務需要。表說明,本案非屬路北面原為萬善祠用地。依文化資產保存(公園段法相關規定所劃261-16、定之「保存區」,262-16、故修正為「寺廟專265等地用區」,以符實號土地)際。
-
二五六家國中機關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配合中華電信民營化一、配合本部九十九六南側0.16ha(0.16ha)後之相關法令規定,三年三月二十人辦理用地變更。二日發布增訂陳都市計畫法台逾灣省施行細則1第三十之一條之規定將「電信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
-
二、電信專用區如擬適用上開施行細則第三十之一條第五款規定,係屬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規定應表明事項,且涉及全縣整體發展及電信用地做商業使用之相關回饋處理原則,故請縣政府於細部計畫內,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三計畫區東公園兼兒童學校用地(文大)為配合交通大學設置已先行抽案送內十南側竹北遊樂場用地(2.50ha)「客家文化學院」籌政部都市計畫委民俗公園1.87ha附帶條件:備處所需用地。員會九十三年一住宅區一、園區內現有之古與客家文物古蹟相融月六日第五七六0.63ha蹟及歷史建物合,區位適宜。次會議審決。並已應予保留,並應發布實施,故不予保留現有客家審議。
-
傳統聚落風貌。
-
二、未來整體規劃交通大學應與新竹縣政府共同規劃,並應將整體開發計畫提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俟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開發建築。
-
段278-26地號)三人光明六路體育場(運動體育園區(運動公為配合該地區整體開為避免變更後本二陳南側之體公園)用地園)用地(16.13ha)發使縣政府順利招計畫區體育場用46育場16.13ha商,便於未來之使用地嚴重不足,同時及管理,並供縣民使兼顧縣政府未來用,擬以BOT方式辦對運動公園之使理運動公園之開發。用、管理,故除本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案基地右側縣府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擬以BOT方式辦法」體育場用地作多理開發部分變更目標使用,現行法令為體育園區外,餘規定僅得於看臺下供維持原計畫,並請作展覽場使用,實無縣政府妥為修正誘因供BOT招商開發。變更計畫書、圖。
-
三計畫區高變電所用地變電所專用區台電公司既有變電為統一名稱,故維三速公路末0.49ha(0.49ha)所,配合台電公司民持原計畫。
-
端東側營化後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變更。
-
三人福興路南住宅區醫療專用區醫療設施屬社會福利併逕向本部陳情四陳側原配地1.18ha(1.18ha)設施之一環,新竹地意見明細表第545131、區一直以來均屬醫療案。
-
132、133極度缺乏地區,東元等街廓綜合醫院對新竹地區(翰林段醫療貢獻頗大,宜給727至予支持與鼓勵,且本791地號案非屬不可建築用地等全部土所變更。
-
地及726本案依新竹縣都市計地號部分畫地區變更回饋標準土地)之規定,原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得免回饋。
-
三五行政區北行政區河道用地(0.43ha)配合豆子埔溪整治後併專案小組審查五二側0.43ha之實際現況套疊地籍意見第五點。
-
及樁位資料後劃設。
-
屬河川整治河道內以『河道用地』名稱劃定。
-
三五污水處理污水處理廠停車場用地為確保居住生活安全照縣政府核議意七十廠西、北用地(0.90ha)拓寬為八米道路,並見通過。
-
側0.95ha道路用地(0.09ha)設置迴車道。
-
住宅區該用地只需設置污水0.04ha揚昇站,原需地面積變小。
-
解決鄰近地區停車空間不足之問題。
-
停車場多目標使用,可供香園教養院供輔導收容之孩童就業,設置育成洗車中心。
-
三四計畫區西農業區住宅區(10.13ha)促進計畫區西側之發考量都市整體發八八南側13.34ha公園用地(1.09ha)展並引導都市均衡發展及為避免公共人住宅區(面積兒童遊樂場用地展。投資浪費,本區陳過小,不予列(0.25ha)預留都市計畫區外連並無立即開發之35入計算)綠地(0.09ha)接至西濱快速道路之必要,故維持原、道路用地(1.78ha)道路系統銜接。計畫。
-
人附帶條件:依鄰閭單元規劃地區陳一、另擬細部計畫,性主要出入道路系逾並提供適當之公共統。
-
3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隔離鄰避性分區劃設體公平合理之事業隔離綠帶。
-
及財務計畫,並俟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
二、應併同鄰側三0米計畫道路(外環道)用地(0.48ha)納入範圍,一同辦理開發。
-
三四計畫區西農業區特種工業區配合西南側天然氣分據縣政府列席代九八南側0.40ha(0.31ha)裝廠現況劃設,並為表說明為維護都綠地(0.09ha)求公平正義原則,另市環境安全,避免附帶條件:案規劃辦理開發。緊急危難,有其必一、應無償捐贈變更配合鄰避性分區劃設要,本案請依下列範圍內原所屬隔離綠帶。各點辦理。
-
土地三0%之一、兩側原規劃之用地面積予地綠地應延伸至方政府。原八公尺現況二、前項扣除本案於道路止。
-
原所屬土地所二、將來建築時應劃設之綠地面自面臨之八公積後,不足之部尺現況道路境分得改以代金界線至少退縮方式繳納(以開十七公尺建發當期變更範築,退縮建築之圍內原所屬土空地應妥予綠地之平均公告化,但得計入法現值加二成計定空地。
-
四人省道段機關用地住宅區(0.24ha)因被編為公共設施保本案停車場用地十陳9690.13ha商業區(0.21ha)留地已逾20餘年,仍劃設位置未盡妥34、971、市場用地附帶條件:未見徵收開闢或解適,又四公尺人行974、0.17ha一、本案應以市地重編,嚴重影響所有權步道不敷使用,故979、980公(兒)用地劃方式開發。人權益及地方發展。修正為如附圖二、981、9830.09ha二、市地重劃建議範加速取得必要之公共等地號。廣(停)用地圍另詳附圖所設施用地。
-
0.02ha示,並得依市地人行步道重劃實施辦法0.04ha之規定辦理勘選。
-
三、本案之開發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
-
四三計畫區西農業區住宅區(10.59ha)均衡都市發展型態,一、據縣政府列席一二面之農業15.76ha文小用地(2.07ha)加強土地利用。代表說明,本計人區住宅區文高用地(0.98ha)增加計畫區西面之就畫因鄰近新竹陳0.04ha公園用地(0.39ha)學環境供給,解決新科學園區,且近5行水區兒童遊樂場用地社國小學童過多之問年來引進大量、0.03ha(0.16ha)題。進駐人口,形成人河川用地綠地(0.01ha)解決鄰近竹北高中學就學孩童過陳0.12ha道路用地(1.77ha)生運動空間不足之問多,學校不敷使10公園用地附帶條件:題。用,又為補充不0.02ha一、另擬細部計畫,配合地區性道路系統足之公共設施並提供適當之之銜接。用地,故依縣政公共設施用地增加居民休憩空間之府於小組會中與擬具具體公供給,並促進整體親所提變更方案平合理之事業水環境空間之建立。通過,並請縣政及財務計畫,並配合既有之土地公廟府妥為修正變俟整體開發完遷置。更計畫書、圖。
-
成後始得發照加速解決三0米計畫二、併專案小組審建築。道路(外環道)用地查意見第八點二、應併同鄰側三0之興闢問題。辦理。
-
米計畫道路(外三、為符合司法院環道)用地釋字第四○六(2.92ha)納入號之解釋,建議範圍,一同辦理將附帶條件:
-
開發。「並俟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等字刪除,以資妥適。
-
四三計畫區西住宅區道路用地(0.04ha)配合第四十一案之道併變更內容明細二八面、新國0.04ha附帶條件:併第四十路系統銜接。表第四十一案。
-
街一案一同辦理。
-
四三計畫區西住宅區道路用地(0.03ha)配合第四十一案之道併變更內容明細三七面、新國0.03ha附帶條件:併第四十路系統銜接。表第四十一案。
-
街一案一同辦理。
-
四三計畫區西住宅區道路用地(0.05ha)配合第四十一案之道併變更內容明細四六面、新光0.05ha附帶條件:併第四十路系統銜接。表第四十一案。
-
街一案一同辦理。
-
四三竹北高中住宅區道路用地(0.10ha)配合第四十一案之道併變更內容明細五五西面0.23ha公園用地(0.13ha)路系統銜接及整體規表第四十一案。
-
附帶條件:併第四十劃之結果。
-
一案一同辦理。
-
四三竹北高中住宅區道路用地(0.03ha)配合第四十一案之道併變更內容明細六三西側0.03ha附帶條件:併第四十路系統銜接。表第四十一案。
-
一案一同辦理。
-
四三竹北高中住宅區道路用地(0.03ha)配合四十一案之道路併變更內容明細七四西側0.03ha附帶條件:併第四十系統銜接。表第四十一案。
-
一案一同辦理。
-
四四中華路東農業區住宅區(0.95ha)零星農業區且考量鄰併變更內容明細八一側、豆子1.04ha道路用地(0.09ha)近整體之使用,其已表第四十一案。
-
埔溪北面河川用地(面附帶條件:併第四十不適續為農業使用。
-
積過小,故不一案一同辦理。配合現況道路系統規將其面積列劃地區性出入道路系入計算)統。
-
四四中華路東農業區住宅區(0.13ha)零星農業區且考量鄰併變更內容明細九十側、豆子0.21ha道路用地(0.13ha)近整體之使用,其已表第四十一案。
-
埔溪北面住宅區附帶條件:併第四十不適續為農業使用。
-
0.04ha一案一同辦理。配合現況道路系統規人行步道劃地區性出入道路系0.01ha統。
-
河川用地(面積過小,故不將其面積列入計算)五三中華路東農業區住宅區(0.10ha)零星農業區且考量鄰併變更內容明細十九側、豆子0.10ha附帶條件:併第四十近整體之使用,其已表第四十一案。
-
埔溪北面一案一同辦理。不適續為農業使用。
-
五人華興街前廣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現況多已以供鄰近地照縣政府核議意一陳人行廣場0.54ha(0.54ha)區居民停車使用,已見通過。
-
逾(原竹北(劃設停車空間時失去原規劃目的及性2廣四用應保持交通之暢質。
-
地)通。)配合實際需求,增加鄰近地區停車設施供給量。
-
五二竹北市公道路用地住宅區(0.02ha)現況通往華興街實際照縣政府核議意二九所東側,(179、256(260、261、263等已開闢為八米道路,見通過。
-
人文化段等地號)地號)但通往中華路則為陳179、0.02ha道路用地(0.02ha)六‧五米。
-
20256、住宅區(179、256等地號)配合道路系統之連接260、(260、261、附帶條件:變更為住變更公有地為道路用261、263263等地號)宅區之回饋計畫「以地。
-
等地號0.02ha繳交當期土地公告圓環已失去原規劃目現值百分之二十之的。
-
代金計算」。本案基地於計畫前已為建地。
-
五三國盛街南機關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配合中華電信民營化併變更內容明細三十面(原竹0.21ha(0.21ha)後辦理用地變更。表第二十九案。
-
人北都市計陳畫機八)逾五人新社里公市場用地商業區(0.21ha)原竹北市(五)預定照縣政府核議意四陳共設施保0.21ha住宅區(0.21ha)地與新社第一零售市見通過。
-
28留地(國機關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場僅距三百餘公尺,、興街竹北0.20ha(0.20ha)在此小社區人口稀疏47國中側門兒童遊樂場附帶條件:實無需再規劃零售市對面、新用地一、本案應以市地重場。
-
社國小後0.21ha劃方式開發。加速取得必要之公共面廣場二、市地重劃建議範設施用地。
-
旁、新民圍另詳附圖所街230號示,並得依市地旁、國勝重劃實施辦法街151號之規定辦理勘對面)選。
-
三、本案之開發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
-
五四計畫區西農業區住宅區(13.23ha)農業灌溉用水水道應一、據市公所列席五二北側18.56ha公園用地(3.69ha)予配合保留。代表說明,本案河川用地溝渠用地(0.74ha)解決原竹北計畫區西變更之理由係1.01ha道路用地(1.91ha)側住宅用地不足之問為配合三十公附帶條件:題,並促進計畫區西尺外環道路開一、另擬細部計畫,側之發展,引導都市闢,有其實際需並提供適當之均衡發展。要,惟為顧及縣公共設施用地配合東側公園用地整政府執行困難與擬具具體公體變更案,留設社區及避免土地開平合理之事業公園。發過剩,形成公及財務計畫,並配合鄰近土地使用現共投資浪費,故俟整體開發完況與細部計畫規劃地暫予保留,俟計成後始得發照區性道路系統。畫區內其他區建築。加速解決三0米計畫段徵收地區之二、應併同鄰側三0道路(外環道)用地公共設施施作米計畫道路(外之興闢問題。完成後,再另案環道)用地辦理。
-
(1.88ha)納入二、除暫予保留部範圍,一同辦理分另案辦理開發。外,其餘先行核定。
-
三、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六號之解釋,建議將附帶條件:
-
「並俟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等字刪除,以資妥適。
-
五四中華路西住宅區住宅區(2.87ha)編定為公園用地已逾併變更內容明細六三側、國盛0.01ha道路用地(0.68ha)二十餘年,且政府無表第五十五案,且人街北面,公園用地附帶條件:力徵收開闢,影響民需與五十五案同陳原竹北都3.53ha一、本案應併同變更眾權益甚钜。時開發,以避免公22市計畫公人行步道案第五十七案配合第五十五案之整園用地之不足。
-
一用地0.01ha(其中變更公體規劃結果。
-
園用地為道路完善地區性出入道路用地部分),以系統。
-
市地重劃方式為避免與鄰近分區公單獨辦理整體告現值差距過大,稟開發。持公平正義原則,宜二、本案之開發應於單獨辦理開發。
-
計畫發布實施原人行步道現況已開三年內完成。闢為八米道路。
-
五三原竹北公住宅區道路用地(0.02ha)因實際道路未依道路據縣政府列席代七一一用地東公園用地(面附帶條件:本案變更中心樁往兩側拓寬,表說明變更範圍面,社北積過小,不予原公園用地為道路故只將社北段83-1、係屬國有土地,故段82、列入計算)用地部分,應併入變82地號等國有地變更除將附帶條件刪83-1等地0.02ha更案第五十六案,以為道路用地為宜。除外,其餘照縣政號市地重劃方式一併另原道路(圓環)用府核議意見通過。
-
辦理開發。地之所有權人無變更意願,故予以保留。
-
五人原竹北公河川用地住宅區(0.27ha)因原都市計畫書、圖變更後影響河川八陳一用地北農業區與都市計畫樁位不排水功能,故維持25側、中華0.20ha符。原計畫。
-
路西面0.07ha依民國七十四年修正之都市計畫樁位辦理用地變更。
-
五六原竹北、河川用地河川區(鳳山溪)配合都市計畫合併,併專案小組審查九三竹北(斗34.53ha(27.20ha)統一使用別名稱。意見第五點。
-
崙地區)行水區河道用地(豆子埔依據內政部七十九年都市計畫2.04ha溪)三月二十八日台內營河川用(9.37ha)字第770793號函規定地、行水「河川治理計畫範圍區土地,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屬河川整治河道內以『河道用地』名稱劃定。
-
六六土地使用已訂定修訂(詳土地使用管參照『台灣省實施都依內政部都市計十十分區管制制要點變更明細表)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畫委員會九十三要點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年一月六日第五業要點』修訂。七六次會議決修正內容及變更理由議,係屬細部計畫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故不予審要點變更明細表。議。
-
六五都市防災未訂定增訂(詳計畫說明為防止都市區域性重大照縣政府核議意一九計畫書)災害之發生及蔓延,並見通過。
-
提供疏散、救援、避難、復舊之機能,應於計畫規劃時納入防災考量。
-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行政院函『災害防救方案』執行計畫規定,增訂都市防災計畫。
-
六六分期分區已訂定修訂(詳計畫說明配合本次檢討結果及照縣政府核議意二一發展計畫書)實際發展需要修訂。見通過。
-
六人水瀧段住宅區一、本案申請範圍採依政府財政目前並無除將開發方式修三陳52、61、商業區開發許可方式力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正為市地重劃4464、69、市場用地辦理開發,惟應徵收使用,而本案土外,其餘照本案陳70、71、機關用地於本計畫發布地屬同一家族所有,情人於專案小組74、75、廣場兼停車實施後三年內有意願自行或招商開會中所提意見通76、77、場用地提出開發計畫發,應加以支持。過,並修正如附圖78、79、公園用地案。可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三。
-
80、81、道路用地二、未來開發時由申取得與開闢。
-
82、83、合計請人等依委員84、85、2.08ha會意見將都市86、87、計畫書、圖提送88、89、新竹縣都市計90、91、畫委員會及新104、614竹縣都市設計等地號土委員會聯席會地。議審查後依審查結果辦理開發。
-
委員會意見:
-
申請變更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配置,應考量附近地區之需求修正計畫內容並應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
-
應由開發單位負責辦理開發。
-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
十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明細表:
-
編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審查意見號1陳情人:經濟部一、鳳山溪部分河段之「河川請將鳳山溪義民橋上據縣政府列席代水利署第二河區」與公告確定之「鳳山溪下游段部分「乙種工業表說明本案業經川局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區」面積○.四公頃變經濟部水利署第陳情地點:鳳山及「鳳山溪河川區域線」不更為「河川區」及部分二河川局召開變符。「河川區」面積○.○更協商會議,與會溪義民橋上下游段乙種工業二、本案堤防工程因遭桃芝、○三五公頃變更為「乙各單位皆同意變區面積○.四公納莉颱風沖毀,急需依公告種工業區」。更,故請縣政府依照協商會議結論頃及河川區面之「鳳山溪水道治理計畫」製作變更計畫積○.○○三五復建堤防,但因部分都市計書、圖,補辦公開公頃畫內土地使用分區不符,致展覽,公開展覽期無法辦理徵收施工,惠請併間若無任何公民案辦理不符之都市計畫變團體提出陳情意更,以確保鳳山溪兩岸居民見,則准予通過,生命財產之安全。
-
2陳情人:陳瑞鑑竹北市社北段請248.248-1等二筆土並變更內容明細等五人248.248-1.237.249四筆土地地變更為住宅區。表第五十六案。
-
陳情地點:竹北皆為民等所有,若將四公尺人行步道及迴車空間變更為住市社北段248.248-1.237宅區,則利土地整體規劃設計.249地號土地並提高附近土地使用之便利性。
-
3陳情人:台灣水一、竹北市竹北段230地號土請鈞部同意撤銷變更據縣政府列席代泥公司地原為工業區於變更竹北(斗竹北(含斗崙地區)都表說明,陳情人已陳情地點:竹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依主要計畫相關段230地號土地盤檢討)案時以附帶條件變更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規定,提出細部計為住宅區。十九案之變更並同意畫規劃案,目前正本公司依原附帶條件由竹北市都市計二、為顧及本案四周之居住環境及增進土地利用價值本公辦理後續開發事宜。畫委員會審議中,故維持原計畫司已依附帶條件進行擬定細部計畫中。
-
三、本次通盤檢討縣都委會審議時,以本案遲遲未開發為由,邀請本公司代表出席說明後,同意將其恢復為乙種工業區。
-
四、本公司近期正積極處理閒致資產在瞭解本案之附帶條件及都市整體發展已依附帶條件辦理後續開發。
-
4陳情人:陳李晶請同意變更開發方式為「自辦請同意變更開發方式併變更內容明細晶等十七人市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比為「自辦市地重劃」,表第六十三案例維持約二十八%,以彌補原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維土地所有權人土地長久被限持約二十八%,以彌補制開發的權益,並增加自辦市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地重劃可行性。長久被限制開發的權益,並增加自辦市地重劃可行性。
-
建需要,請准予恢復為住宅區,不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
十三、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明細表:
-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陳情人:李1.請鈞部重新調整1.將中山路南側原規劃公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德恭等三人規劃水瀧段52號園用地,修正為停車場,六十三案等十九筆土地,以解決商業區停車問題。
-
以利土地利用。2.建議將全區公共設施用2.本案捐贈公共設地捐贈負擔降低至百分施用地比例過之三十以內。
-
高。
-
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