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3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水里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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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31
案件id
MOIO5931-4-017-4576a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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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七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府建都字第○九三○○一二六八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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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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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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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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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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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93年2月17日第579次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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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係為因應九二一震災地表變形而辦理之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除計畫書內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一、二、三、五、六案原則通過外,其餘部分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大立(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林前委員享博、郭委員瓊瑩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93年3月19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經本署93年4月6日以營授辦審字第0933580076號函送會議紀錄,又因王前委員大立(召集人)及林前委員享博業已改聘,爰經簽准改由李委員素馨為召集人及馮委員正民為小組委員,嗣經南投縣政府於93年8月19日依上開小組意見以府建都字第09301566530號函送相關資料到部,上開專案小組已於93年9月7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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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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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及九月七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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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各鄉鎮地形、地物異動,考量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爰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查其辦理程式尚符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故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水里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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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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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圖,部分土地使用分區與原計畫不符合,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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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投縣政府業已依本部訂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針對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部分,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6日第176次會審查訂定全縣性之回饋方案,並決定:「一、辦理都市計畫重製檢討者免予回饋。二、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原都市計畫意旨或採地籍線或採樁位線或依實地情形變更者』免予回饋,其餘從其相關辦法規定辦理。...」,故同意照該府意見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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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修正部分,請詳為查明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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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部分變更理由與實際變更事項未儘相符,又本次檢討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變更與配合實地情形作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故同意依縣政府所送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如後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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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重製部分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號號一一都市比例尺三千比例尺一千一、現行計畫圖係於民國五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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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分之一分之一十八年以平板測量繪製圖圖面,精度較差;復因都市成長及九二一震災之影響,致計畫圖上的地形地貌與現地相差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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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因應時空變遷及九二一震災所造成的圖地不符,經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採一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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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計畫計畫區總面計畫區總面都市計畫重製後,以一千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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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總積積之一都市計畫重製圖量測面面積158.28公頃156.83公頃積修正計畫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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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計畫住宅區住宅區都市計畫重製後,以一千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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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36.94公頃35.60公頃之一都市計畫重製圖量測面各項商業區商業區積修正計畫區內各項分區及分區10.25公頃10.02公頃用地面積。(詳參表三—二)及用工業區工業區地面11.45公頃11.18公頃積行政區行政區1.11公頃1.11公頃農業區農業區11.21公頃11.99公頃保護區保護區14.02公頃13.28公頃行水區行水區22.58公頃22.52公頃機關用地機關用地5.17公頃5.14公頃學校用地學校用地10.58公頃10.24公頃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0.45公頃0.38公頃市場用地市場用地1.18公頃0.99公頃公園用地公園用地3.00公頃3.08公頃鄰里公園兼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兒童遊樂場用地用地1.75公頃1.73公頃綠地用地綠地用地2.40公頃2.14公頃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25公頃0.24公頃垃圾處理場垃圾處理場用地用地0.95公頃0.77公頃自來水事業自來水事業用地用地0.20公頃0.17公頃道路用地道路用地21.33公頃22.76公頃鐵路用地鐵路用地3.36公頃3.37公頃(二)有關樁位圖與都市計畫圖不符部分新原變更內容位編編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置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四五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一、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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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西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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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0.03公頃0.03公頃保護二、考量地籍已依樁位分區割,故依據樁位測釘成果調整保護區及農業區之區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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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成城學校用地保護區一、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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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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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側0.04公頃0.04公頃二、考量地籍已依樁位分割,故依據樁位測釘成果調整保護區及學校用地之區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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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開闢現況部分新原變更內容位編編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置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六四計畫行水區劃出計畫範計畫區南側範圍線原係依拔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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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南圍外馬坑溪河川中心劃為計畫區側計0.38公頃南側範圍線,現因該溪已整畫範非都市土地治完成,故依整治後之河道圍農業區中心線調整計畫區南側範圍0.53公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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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公頃(備註道路用地1.計畫範圍調整部分,於公告0.01公頃實施之前,由擬定機關專案劃入計畫範河川區報內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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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0.31公頃2.保護區劃入計畫範圍之面非都市土地積為十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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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0.33公頃)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保護區0.00公頃(註)新原變更內容位編編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置原計畫新計畫號號計畫工業區河川區配合河川整治現況,調整行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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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南水區及工業區、農業區、保側農0.16公頃0.16公頃護區之分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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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工農業區河川區業區、行0.27公頃0.27公頃水區行水區農業區0.25公頃0.25公頃行水區工業區0.02公頃0.02公頃行水區保護區0.05公頃0.05公頃七七一期住宅區道路用地一、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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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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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0.39公頃0.42公頃區內二、依實際道路開闢情形,計畫鄰里公園兼變更其計畫道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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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兒童遊樂場用地(備註:變更停車場用地面積為十七m2。)0.02公頃市場用地0.01公頃停車場用地0.00公頃(註)新原變更內容位編編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置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八八新台工業區道路用地一、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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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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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0.02公頃0.04公頃二、依實際道路開闢情形,農業區變更部分工業區、農業區、行水區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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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公頃行水區0.01公頃九九公三行水區劃設分區線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本案毗鄰之分區仍為行水東側提供之濁水溪河川區域範區,如僅依河川區域範圍行水圍,劃設河川區之分區線。作檢討而未針對已不做行區水區使用部分檢討未盡妥適,故請縣政府俟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再一併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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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計畫行水區河川區依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四月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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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十二日府建四字第三四二五行水21.81公頃21.81公頃○號函示建議,變更行水區區為河川區,以統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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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小組審查意見新增變更提案(有關樁位圖與都市計畫圖不符部分)新原變更內容位編編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置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十計畫鐵路用地住宅區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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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東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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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0.0858公頃0.0858公頃之鐵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路用割,故依樁位圖修正都地南市計畫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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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住宅區(五)依小組審查意見新增變更提案(配合開闢現況部分)新原位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置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十計畫道路用地農業區為符合道路實際開闢情形,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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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西故依實際道路開闢情形,變南側0.0605公頃0.0032公頃更部分道路用地為農業區、南湖工業區、河川區,及變更部路工業區分農業區、工業區、行水區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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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6公頃河川區0.0237公頃農業區道路用地0.0102公頃0.0463公頃工業區0.0134公頃行水區0.0227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