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3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霧社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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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31
案件id
MOIO5931-4-018-b4864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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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1月26日第17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3年1月2日府建都字第092024109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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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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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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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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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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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93年2月17日第579次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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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係為因應九二一震災地表變形而辦理之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除計畫書內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一、二案准予通過外,其餘部分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大立(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林前委員享博、郭委員瓊瑩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93年3月19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經本署93年4月6日以營授辦審字第0933580076號函送會議紀錄,嗣經南投縣政府於93年5月6日依上開小組意見以府建都字第09301566530號函送相關資料到部,並於93年5月25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經本署93年6月18日以營授辦審字第0933580143號函送會議紀錄,又因王前委員大立(召集人)及林前委員享博業已改聘,爰經簽准改由李委員素馨為召集人及馮委員正民為小組委員,上開專案小組已於93年9月7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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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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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及九月七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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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業已依本部訂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針對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部分,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6日第176次會審查訂定全縣性之回饋方案,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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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都市計畫重製檢討者免予回饋。二、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原都市計畫意旨或採地籍線或採樁位線或依實地情形變更者』免予回饋,其餘從其相關辦法規定辦理。...」,故除變更內容明細表(二)外,其餘同意照該府意見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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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二)有關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元不符部分,係本計畫民國55年發布實施辦理釘樁測量時,因屬山坡地及測量技術較不精良致造成釘樁錯誤,並已完成地籍分割,又據以實施多年,無從追究,故勉予同意該府意見不予回饋,並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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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投縣政府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各鄉鎮地形、地物異動,考量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爰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查其辦理程式尚符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且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政府辦理變更,故將法令依據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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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三十七條。」並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霧社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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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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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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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各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修正部分,請詳為查明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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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圖,部分土地使用分區與原計畫不符及部分道路未編號且未載明道路寬度,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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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部分變更理由與實際變更事項未儘相符,又本次檢討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變更與配合實地情形作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故同意依縣政府所送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如後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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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重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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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號號都市比例尺三千分比例尺一千分一、原都市計畫地形圖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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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之一之一數值地形民國五十五年測圖重圖繪,已過於老舊,且製與發展現況多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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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配合九二一地震後因地形地物變動,重新測繪數值地形圖及樁位資料,而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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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計畫面105.03計畫面101.45一、原都市計畫範圍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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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積ha積58ha圖與公告樁位圖不範圍保護區3.2447都市計3.8954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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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面ha畫外ha積道路用二、公告樁位圖與地籍圖地0.0067相符,且已實施多二二ha年,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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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0.1880三、依公告樁位圖修正原ha都市計畫圖範圍,避公園用免產生區界再劃設地0.4560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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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號號都市計1.0845保護區0.6492畫外haha道路用地0.0048ha公園用地0.4305ha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明細詳附表(二)、有關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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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新計畫面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積積號號道路0.036住宅區0.017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一、除變更道路用用地6ha4ha圖不符。地為住宅區部分併毗公園用鄰以附帶條件整體開地0.019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發地區辦理開發外,2ha割。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停車0.016道路用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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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5ha地0.016三、原計畫路形較不符設二、將毗鄰整體開5ha計原則,故依樁位圖修發附帶條件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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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0.012道路用改都市計畫較符實際。「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用地3ha地0.012畫,配置適當之公共計畫3ha設施用地,並擬具公區北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三三側公計畫。」以符合司法一兩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旁六號解釋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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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本案係依地籍修正,故採納縣政府人員意見,將變更理由二、三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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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割,故依樁位圖修改都市計畫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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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0.015住宅區0.015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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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9ha9ha圖不符(部分樁位漏2號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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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與3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四六號道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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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間住宅三、為免產生爭議,依樁區位圖為準修改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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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新計畫面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積積號號保護0.048住宅區0.048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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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4ha4ha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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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一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五九西北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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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三、為免產生爭議,依樁位圖為準修改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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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0.017住宅區0.017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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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3ha3ha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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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十公一六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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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側三、為免產生爭議,依樁位圖為準修改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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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0.039商業區0.039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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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5ha5ha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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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十機二七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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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側三、為免產生爭議,依樁位圖為準修改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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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0.004商業區0.004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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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4ha4ha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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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一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十八東北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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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側三、為免產生爭議,依樁位圖為準修改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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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新計畫面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積積號號保護0.014機關用0.014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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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0ha地0ha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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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0.020住宅區0.009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十九機一用地8ha2ha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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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兒)用地0.011三、為免產生爭議,依樁6ha位圖為準修改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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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0.019住宅區0.019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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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1ha1ha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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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十十(兒)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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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側三、為免產生爭議,依樁位圖為準修改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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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0.016商業區0.031三、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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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7ha3ha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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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0.014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十十機三區6ha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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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南側三、為免產生爭議,依樁位圖為準修改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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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0.196學校用0.196一、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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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7ha地7ha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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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南學校0.497保護區0.497二、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十二側文用地4ha4ha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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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中用地三、配合計畫範圍調整,依樁位圖修改都市計畫圖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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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道路現況或加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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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新計畫面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積積號號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新計畫面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積積號號計畫住宅0.010道路用0.023一、2號道路(台甲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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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北區2ha地2ha已開闢,部分地區與側2計畫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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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道保護0.013道路用路區0ha地二、原計畫路形較不符設0.008計原則,故依樁位圖道路0.012公園用9ha修改都市計畫圖較符十用地0ha地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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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0.003三住宅區1ha三、本地區屬山坡地地形,部分轉彎道需加寬設計,故除維持原計畫寬度外,加寬部分依實際道路寬度加寬,修改都市計畫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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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保護0.030道路用0.042一、2號道路(台甲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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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北區0ha地8ha已開闢,部分地區與側2原計畫寬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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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道公園0.012路用地8ha二、本地區屬山坡地地十五形,部分轉彎道需加四寬設計,故除維持原計畫寬度外,加寬部分依實際道路寬度加寬,修改都市計畫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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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保護0.156道路用0.169一、3號道路(台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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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區6ha地7ha已開闢,部分地區與北側計畫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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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學校0.013道路用地1ha二、本地區屬山坡地地十保護區八0.001形,部分轉彎道需加五6ha道路0.010寬設計,故除維持原用地4ha學校用計畫寬度外,加寬部地0.008分依實際道路寬度加8ha寬,修改都市計畫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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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新計畫面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積積號號計畫商業0.001道路用0.057一、11號道路部分已開闢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區西區0ha地0ha完成,部分地區與計明,本案係既成道路與計北側畫不符。畫道路不一致,非屬重製住宅0.012檢討內容,宜併通盤檢討號道區6ha二、本地區屬山坡地地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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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形,部分轉彎道需加保護0.043寬設計,故除維持原十區4ha住宅區0.051計畫寬度外,加寬部十六0ha分依實際道路寬度加道路0.054保護區寬,修改都市計畫較用地8ha0.003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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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8ha三、其餘併鄰近分區以符0.002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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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0.0021ha區1ha旅一旅館0.045道路用0.260一、6號道路已開闢完本案除變更保護區為住東側區7ha地5ha成,部分地區與計畫宅區部分,據縣政府列席6號不符。人員說明,非屬重製檢討道路住宅0.011內容,宜併通盤檢討辦區1ha二、本地區屬山坡地地理,故維持原計畫外,其形,部分道路需配合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保護0.203地形開闢,故依開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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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7ha旅館區0.064道路現況修改都市計十十9ha畫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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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道路0.318住宅區用地2ha0.072三、部分保護區原計畫為保護區4ha住宅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保護住宅區0.180區,本次專案檢討配9ha合道路調整再予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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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0.0240.024區5ha5ha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新計畫面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積積號號機三商業0.004道路用0.049一、13號道路已開闢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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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區9ha地1ha成,部分地區與計畫13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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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保護0.031區9ha二、本地區屬山坡地地形,部分轉彎道需加機關0.010寬設計,故依實測道十十用地4ha路現況修改都市計畫八七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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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0.001商業區0.007事業9ha6ha三、部分保護區變更為道用地電力事路供作為道路邊坡使0.015業用地0.008用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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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9ha3ha用地保護0.046道路用0.046一、1號道路已開闢完本案除變更道路用地為區6ha地6ha成,部分地區與計畫保護區部分,據縣政府列計畫不符。席人員說明,因變更範圍區西道路0.013保護區0.013係屬公有土地,且將來有十十南側用地2ha2ha二、本地區屬山坡地地辦理道路加寬之必要,故九八1號形,部分轉彎道需加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縣道路寬設計,故依實測道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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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現況修改都市計畫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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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住宅0.017道路用0.039一、4號道路(往奧萬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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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南區9ha地9ha已開闢完成,部分地側4區與計畫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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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道保護0.022路區0ha二、本地區屬山坡地地二二形,部分轉彎道需加十十寬設計,故除維持原計畫寬度外,加寬部分依實際道路寬度加寬,修改都市計畫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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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新計畫面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積積號號計畫保護0.002道路用0.006一、4號道路(往奧萬大)本案除變更道路用地為區南區3ha地1ha已開闢完成,部分地保護區部分,據縣政府列側4區與計畫不符。席人員說明,因變更範圍號道公墓0.003係屬公有土地,且將來有路用地8ha二、本地區屬山坡地地辦理道路加寬之必要,故二二保護區0.000形,部分轉彎道需加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縣一一道路0.0009ha寬設計,故除維持原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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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9ha計畫寬度外,加寬部分依實際道路寬度加寬,修改都市計畫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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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現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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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積新計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畫號號公一公園0.0503機關0.2937一、本地區原為住宅區與本案縣政府業以不減少南側用地ha用地ha公園用地。公園用地面積及利用公有土地之原則重新繪製二七住宅0.2434二、九二一地震後衛生所變更計畫圖,故同意照該二區ha已於本基地重建完府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成,故配合現況變更圖通過。(詳附圖)之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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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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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變更原計面積新計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位置畫畫號號計畫民國八十九年民國一百年一、現有計畫年期已屆照縣政府所提計畫年期年期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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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組三二、配合中部區域計畫五(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年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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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案修正圖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0.0154公頃公園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0.0154公頃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0.2280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