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3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北港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931
案件id
MOIO5931-4-019-82b0e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委員會92年5月12日第135次會及92年7月23日第13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3年1月7日府工都字第0931430038號及93年1月28日府工都字第093143005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大立(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林前委員享博、郭委員瓊瑩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93年3月9日召開審查會議及93年4月1日赴現場勘查,並經本署93年4月6日以營授辦審字第0933580075號函送會議紀錄及因王前委員大立(召集人)及林前委員享博業已改聘,爰經簽准改由李委員素馨為召集人及馮委員正民為小組委員,嗣經雲林縣政府於93年7月13日依上開小組意見以府工都字第0930068163號函送相關資料到部,上開專案小組已於93年9月1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十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建請縣政府列席人員詳予說明後,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第一案,同意照雲林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所提修正方案(無償提供變更範圍面積30%作停車場用地)通過,並請備文報部,以資明確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四月一日及九月一日審查意見:
-
一、本案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均有檢討,請縣政府將檢討修正情形,列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
二、為因應加油站民營化政策,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
三、本計畫廣播電台用地經查係屬私人開闢,故修正為廣播電台專用區,以符實際。
-
四、本計畫區「機三」、「機四」、「機八」、「機九」機關用地目前分別供郵局、電信局、電力公司服務所及自來水公司使用,故分別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
-
五、本計畫區「機十八」機關用地原係供自來水抽水站及清潔隊車庫使用,據鎮公所列席人員稱,現況已作雨水抽水站使用,故同意修正為下水道用地(供抽水站設施使用)。
-
六、為補充停車場用地面積之不足,將「廣一」廣場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
七、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儘速妥為處理。
-
八、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原「公一」、「公二」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因建物密集開發有困難,擬解除整體開發限制乙節,因縣政府並未提具詳細之評估資料,應請該府詳細評估後,如有變更需要,再檢附詳細變更計畫書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並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另案報核。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
新原變更內容編編原計畫新計畫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一變機十四機關用地機關用地1.配合計畫區內對社區活動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不一(鄰里性(0.24)中心之需求,增列使用用途。足,且目前縣政府及鎮公所機關預定並無具體使用計畫,故將「機地)增列使用2.協調會中北港鎮公所及其十四」機關用地及其南側人用途,供他機關或事業單位目前均無行步道全部變更為停車場用(0.24)社區活動使用計畫。地。
-
中心及其它鄰里性機關使用。
-
二變五路財保存區宗教專用為符合實際用途及係供統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神廟、(0.91)區(0.91)書圖名稱,予以變更。
-
聖安宮及巡天宮等三處三變機十一機關用地機關用1.消防分隊原設置於員警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鄰里性地)局內,目前已不敷使用,配機關預定合消防分隊遷設所需辦理變地)(0.15)更。
-
變更使用2.協調會中北港鎮公所及其(0.15)用途,供他機關或事業單位目前均無消防分隊使用計畫。
-
使用四變機十六機關用地電信事業目前係供中華電信公司使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0.33)專用區用,且土地已由該公司取得(0.33)產權,為符合實際用途予以變更。(變更範圍以樹子腳段76地號為準。)五變文中二文中用地文小用地1.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為據縣政府教育局列席人員五(文中二)(2.50)50000人,而現有人口僅約有稱,因本計畫區現有國中及文中四(2.50)30000人,且人口呈現外流現國小實施小班制,且尚在增文中用地住宅區象,故未開闢之學校用地除班中,是以本計畫區仍有保文小四(5.04)文中二外,現階段尙無使用留文中及文小用地之必要,(文中四)需求。故除採納北港鎮長意見及區(2.49)新原變更內容編編原計畫新計畫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文小用地2.雲林縣政府財政困難,短位考慮,將「文中二」文中期之內無法編列徵收經費。用地變更為文中小用地外,(文小四)其餘維持原計畫。
-
3.文中二之區位變更為文小(2.55)後,可提供鄰近地區及計畫區外學童就學需求。
-
4.減少人民權益之損失,並加速地方發展。
-
(附帶條件:文中四、文小四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與原文中二以跨區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六變車站專車站專用電信事業目前係供中華電信營業所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用區一區(0.16)專用區司使用,且土地已由該公司之中華(0.16)取得產權,為符合實際用途電信營予以變更。(變更範圍以北港業所段1172-0198地號為準。)七變市區內鐵路用地園道用地1.原台糖鐵道設施已廢置不除本會第五八五次會審議:
-
七台糖鐵(0.33)(0.86)用,故配合鐵路兩側道路系「變更北港都市計畫(部分、路及停道路用地統劃設為園道用地,除供交住宅區、農業區、綠地、機變二、廣(0.22)通使用外,並增加都市景觀。關用地、鐵路用地為河川十一等用商業區區、部分住宅區、停車場、一地(0.01)2.為補償鎮有土地位於第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河川住宅區水源地之住宅區劃設為歷史區兼供道路使用及停車場建物專用區之損失,重新規用地為河川區兼供停車場使(24m2)劃配置原停二及廣一,增設用)案」外,其餘修正如附圖停車場用商業區(鎮有土地),另可提一。
-
地(0.26)高利用價值及帶動地方繁廣場用地榮。
-
(0.04)停車場用商業區(附帶條件:
-
地(0.50)(0.50)園道用地應至少留設三分一停車場用廣場用地以上土地作為綠化空間。)地(0.06)(0.06)第一水住宅區歷史建物1.第一水源地(原機一)已另本案係為保留水源地之風源地專用區遷移至他處,故於第三次通貌,提供文物展示與舉辦藝(0.53)盤檢討時變更為住宅區及兒文活動之使用,故除本會第兒童遊樂(1.43)童遊樂場、停車場、道路等五八五次會審議:「變更北港場用地用地,惟其區內水廠之淨水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設施、辦公室及機房等係為區、綠地、機關用地、鐵路(0.32)四、五十年代之舊有建物,用地為河川區、部分住宅道路用地頗具保存價值,應予保留。區、停車場、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0.24)2.水源地南側既有活動中心使用及停車場用地為河川停車場用劃設為機關用地,並配合劃區兼供停車場使用)案」及將地(0.34)設8公尺計畫道路。「歷史建物專用區」修正為停車場用道路用地「水源地文化專用區」外,地(0.04)(0.04)(附帶條件: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停車場用機關用地過。
-
地(0.05)(0.05)1.歷史建物專用區應至少留設0.5公頃停車空間。
-
2.歷史建物專用區內任何建物之新建、整建及維護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許可,內容詳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相關規定。)八變文中一住宅區兒童遊樂1.兒十三與其北側之兒三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北側(0.21)場用地於鄰近,故變更部分為住宅九(慈德(0.21)區,並變更文中一北側同等宮旁)兒童遊樂住宅區面積之住宅區為兒童遊樂場之住宅場用地(0.21)用地,使兒童遊樂場之區位區、兒分佈更為理想。
-
十三及(兒十三)公四2.另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0.21)超出檢討標準達2.46公頃,公園用地兒童遊樂而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公四)場用地0.85公頃,故變更公四為兒(1.40)童遊樂場用地,使之符合檢(1.40)討標準。
-
(變更住宅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範圍,以南陽段579及580〜580-19等地號為準。)九變媽祖廟道路歷史風貌1.現有道路兩側舊式建築均為保留傳統街面及維持其原十前中山(0.31)專用區為四、五十年代之舊式老街有牆面線,故本案除將附帶路及道商業區屋,保存尚稱完整,甚具保條件2刪除外,其餘照縣政路兩側(1.56)(1.87)存價值。府核議意見通過。
-
2.目前已於假日實施交通管制可解決原壅塞情形,故取消拓寬計畫,恢復原道路寬度(15公尺)。
-
3.本區業已納入城鄉風貌計畫。
-
(附帶條件:
-
1.為確保本區舊街屋風貌得以延續,本區擬實施都市設計管制,內容詳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相關規定。
-
2.建物改建或新建時應自建築線退縮5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十變防災計未訂定增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畫研擬防災據點、防災路線及二指揮集救系統等內容,供緊急避難參考。(詳都市防災計畫。)十變土地使已訂定增修訂1.因應第四次通盤檢討分區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
-
一十用分區變更所需。
-
三管制要點2.為解決停車空間不足問題,增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
-
3.為改善市容景觀及提昇生活品質,匡正地區之發展,指定應擬定之細部計畫區為新建社區,增訂都市設計管制規定。
-
(詳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十人二號道住宅區人行步道1.配合住戶通行及防災需同意照縣政府取得同意書範二路與二要。圍變更(詳如附圖二)。
-
1十四號(0.02)(0.02)道路交2.該土地為國產局所有。
-
口處東南側(變更範圍以新街段587-60地號為準。)十人一號道農業區道路用地1.配合南側北港第二大橋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路南端劃設計之需。
-
9(0.27)(0.44)污水處理2.加寬計畫寬度,以避免產場用地生交通瓶頸。
-
(0.13)抽水站用地(0.03)鐵路用地(0.01)十人停九東道路用地宗教專用本計畫道路係前次通檢時單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11側之36區(0.01)邊拓寬,影響私有土地權號道路(0.02)停車場用益,故恢復原有10公尺寬度。
-
地(0.01)商業區(---)十臨公六西溝渠用地溝渠用地1.該溝渠北側之道路具有聯溝渠用地不宜加蓋作道路使五一北側兼供道路絡東西二側20公尺及24公用,故維持原計畫。
-
(0.11)使用尺交通幹道之功能,因其寬度僅有8公尺,而極易造成(0.11)交通頻頸。
-
2.將本溝渠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則可部分加蓋供做道路使用,亦不妨礙排水功能。
-
十臨批發市廣場兼停批發市場1.該批發市場現已發包施考量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不六二場南側車場用地工,惟為整體規劃及將來需足及毗鄰批發市場,故變更之廣停(0.53)求考量,變更其南側之廣停為停車場用地。
-
三(廣停三)三為批發市場用地,以利整體配置。
-
(0.53)2.將來變更後之批發市場,因空間餘裕,可以提供內部停車空間,不會影響過境交通。
-
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
(一)為對電力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作適當之管制,增訂:
-
「電力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
(二)為對廣播電台專用區作適當之管制,同意將縣政府所訂管制規定修正為:
-
「廣播電台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其允許使用項目如下:
-
1.節目之企劃、研究事項。
-
2.節目之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事項。
-
3.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事項。
-
4.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事項。」(三)為對水源地文化專用區作適當之管制,同意將縣政府所訂管制規定修正為: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其允許使用項目如下:
-
1.可供文物展示、舉辦藝文活動使用。
-
2.一般零售使用。
-
3.一般餐飲服務。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總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十五。
-
區內任何建物之新建、整建及維護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許可。另除原有建物及導覽動線所需之相關設施及停車空間外,其餘土地應予以綠化,綠覆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八十。」(四)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建議將第十六點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
(五)為對下水道用地作適當之管制,增訂:「下水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
(六)為確保水源地文化專用區、歷史風貌專用區及第二十七點規定新建設地區之建築風貌及本計畫區之都市品質,建議將第二十點至第三十八點修正為:「雲林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及參考該府所訂都市設計條文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上開分區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
(七)有關建築退縮建築規定部分,同意將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所訂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修正如下:
-
一、退縮建築部分(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依下表規定辦理:
-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住宅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商業區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其他土地使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區及公共設施用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地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分區及用退縮規定地別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騎樓設置標準辦理。
-
商業區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其他土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使用分區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歷史風貌專用區除外)公共設施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用地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三)建築基地如屬情況特殊者,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
十一、計畫書內表十一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部分漏列取得方式、主辦單位元及開闢經費,建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
編陳情人及陳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情位置逾陳情一、配合鄰近地區發展現況變車站專用區變更除將無償提供作為公共1人:更為商業區,以活絡地為商業區設施用地使用部分,指方繁榮意象。定作為停車場用地,並台灣汽車(無償提供20%做請縣政府洽台汽公司繪客運股份二、變更為商業區後,利於台為公共設施使用)製變更計畫圖,提會討有限公司汽公司做土地之處分。論外,其餘同意採納。
-
陳情地點:三、無償提供部分土地做為本計畫區較欠缺之公共設施編陳情人及陳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情位置車站專用區用地,並符合公平原則。
-
逾陳情人:一、一、鄰近大同路與仁和一、恢復原八公尺一、建議十五號道路東2陳仁義路均為十五公尺,因非計畫道路。側之二十公尺計畫快速道路,不需拓寬為道路恢復為八公尺陳情地點:二十公尺再銜接河川道二、沿大同路直線延計畫道路部分,考量十五號道路路。伸至河川道路。鄰近交通系統,同意(大同路)二、減少徵收費用,避兔無將該二十公尺平均東端之二十家可歸。縮小為十五公尺。
-
公尺計畫道三、應儘量利用現有道路。二、建議沿大同路直線路(北港鎮延伸至河川道路部仁和段114分,因變更後不如號)原計畫理想,故未便採納。
-
◎附圖一◎附圖二※註:藍線為變更第12案修改後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