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31-審議事項-第二十三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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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31
案件id
MOIO5931-4-024-adc5d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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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第一七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府城都字第○九三○一六八一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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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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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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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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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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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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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請依下列各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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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援引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究係由台南縣政府自行認定抑或由內政部認定,請於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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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計畫書第五頁計畫範圍圖,未能將科學園區部分與本計畫範圍間之剩餘地區,納入本案計畫範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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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工業區之規模需求分析,以及除道路用地外未能於主要計畫規劃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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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計畫書第四十三頁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如係主要計畫指導細部計畫之原則者,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如屬細部計畫事項,應予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由台南縣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擬定,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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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應針對地方特性就各類災害(如水災、火災及震災)之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作原則性規範。至於本案變更後因開發性質改變或開發量增加,有關污水處理規劃及交通改善計畫,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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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係屬主要計畫性質,有關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及其他屬細部計畫事項應予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由台南縣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應請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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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時,應確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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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面積達一公頃以上,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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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文件,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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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防洪排水、都市防災、交通改善、噪音、空氣品質、垃圾與污水處理及再利用問題,請於細部計畫規劃時妥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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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案配合分期分區計畫規劃為A至O共十五個開發區塊,惟本案編定為工業區後,如涉及各開發區塊之土地使用計畫及開發方式調整者,請台南縣政府儘速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式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