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5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歸仁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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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51
案件id
MOIO5951-4-008-8552e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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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8月21日第173次會、92年10月23日第174次會暨93年2月12日第17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3年9月1日府城都字第093015848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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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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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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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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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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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光輝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3年10月1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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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表示,因受經濟發展與環境變遷等因素影響,本計畫區之台糖鐵路用地已長期廢棄閒置,為建構整體性生態綠地系統、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及基於公地公用原則,故將「台糖鐵路用地」變更為「綠地」,惟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圖書說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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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公地應優先調整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惟為配合鄉公所徹底解決土地權屬問題及維護人民權益,有關「機一」及「機七」機關用地應整體規劃調整變更,故請縣政府會同鄉公所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及詳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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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號(約0.74廣場用承租人簽訂「台南縣歸仁,即由鄉公所與承計畫道公頃)地鄉公有店鋪基地租賃契約租人簽訂「台南縣路北側(約0.39書」(歸仁都市計畫制定於歸仁鄉公所公有、○4-11公頃)民國63年7月6日),由承租店舖基地租賃契號計畫人繳納租金並自行出資興約書」在案,由承道路東建。為符實際發展使用情租人繳納租金並側形,並解決長久以來困擾自行出資興建,故地方政府之產權與建物使同意照會中所提用權不一問題,保障承租配置通過(詳本會人權益,爰將早期蓋成店第一七六會議紀鋪式之建物配合緊臨之土錄附件二—三),地使用分區變更使用性質且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得做多目二、為創造良好的購物環境,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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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之增、修訂或公告廢二、另有關提請大止,修訂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會討論第六管制要點。點部分,因相關變更案(第三、十二、二十及二十二案)維持原計畫,故不予增列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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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本計畫區計畫人口50,000人,住宅區面積214.55公頃,商業區面積10.42公頃,以每人50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111.13%及商業區231.13%;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222人,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8.20%,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150%及210%。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仍維持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200%及320%,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住宅區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惟建蔽率不大於5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00%。」;將商業區修正為:「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惟建蔽率不大於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320%。」;惟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表示:「該鄉計畫人口達50,000人,因鄰近台南市,工商活動蓬勃發展,故台灣南部區域計畫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已將該鄉都市位階由都會區衛星集居地調整為一般市鎮,且本次通盤檢討亦未增加都市發展用地,為符實際發展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故請縣政府研提具體意見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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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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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三案: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表示,該鄉因財政短缺,致公共設施用地徵收確有困難,為提昇環境品質及兼顧地方實際需要,故採納縣政府所提意見,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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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機七」機關用地產權均屬公有,故同意變更為「商業區」,惟其標售所得財源應優先作為徵收「機一」機關用地內私有土地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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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機一」機關用地東側部分(中正路以東)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優先補充本計畫區公園用地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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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三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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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意見,本計畫區計畫人口已達50,000人,本次通盤檢討並未大幅增加都市發展用地,又因鄰近台南市及高速鐵路台南特定區計畫區,工商活動蓬勃發展,且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已將該鄉都市位階由都會區衛星集居地調整為一般市鎮,為符該鄉實際發展需要及維護公平原則,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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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3年10月1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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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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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南縣歸仁鄉「歸仁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3年7月6日公告實施,並於民國83年4月18日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551.03公頃、計畫人口50,000人;該鄉位處台南縣之南隅、台南市東南側,因鄰近台南市,工商活動蓬勃發展,台灣高速鐵路已於該鄉轄內規劃闢設台南車站,台南縣政府並已完成「高速鐵路台南車站特定區計畫」,又穿越本鄉之「南部第二高速公路」及「台南—關廟線東西向快速公路」均已完工通車,大大提升本鄉理想居住環境,故台灣南部區域計畫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該鄉都市位階由都會區衛星集居地調整為一般市鎮;為期維護都市發展紋理、延續歷史記憶、建立整體遊憩休閒環境及建構城鄉新風貌,請台南縣政府參據整體環境發展需求與產業發展分析,擬具城鄉發展願景與構想,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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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5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公園用地面積不足2.305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1.6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4.62公頃。又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3.11公頃)、體育場所(面積4.17公頃)、綠地(面積2.87公頃)、廣場用地(面積2.23公頃)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面積2.4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計畫面積3.06%,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不得少於10%之比例不符;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未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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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環保設施用地規劃部分,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表示,該鄉已與將軍鄉共同於沙崙村規劃闢建完成區域性環保設施用地(計畫區西南側非都市土地、面積約4.8公頃),又該鄉另於六甲村(非都市土地)規劃約2公頃污水處理廠(本部營建署辦理發包中),故本計畫區內同意免再劃設環保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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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區劃設之鐵路用地係供台灣高速鐵路使用,故將名稱修正為「高速鐵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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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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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規定,「電信專用區」係供多元使用之分區,因涉回饋機制原則,故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不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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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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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機一」機關用地東側部分(警察分局)及「機七」機關用地:係坐落於中心商業地帶之地方發展之核心地區,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表示,「機一」用地範圍內尚有部分私有土地,因受鄉公所財源困難限制,長期以來均未徵收,故該府係以「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俾利徹底解決土地權屬問題,並維護人民權益;又「機七」機關用地原為商業區,因係供歸仁地政事務所使用,該府於辦理第一次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時變更為機關用地,今該所既已遷移他處,故本次通盤檢討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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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四案:變更範圍經查現況係供公眾通行之現有道路,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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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五案:該變更範圍係屬區間道路,變更後尚不影響道路系統,惟為免影響人民權益,本案如能於送請核定前取得變更前後相關權利關係人之同意,則准予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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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二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欄內之「附一」,係敘明原計畫之附帶條件,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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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四案:因現行法令尚未訂定「郵政專用區」相關使用規範,又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郵政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為符實際並統一名稱,故將「機八」機關用地修正為「郵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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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案:本計畫係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一併擬定,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條規定,應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故請依規定修正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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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歸仁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本會專案變更內容縣都市計畫委員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一變歸仁國住宅區「停二」一、停車場用地明顯不足,配同意採納,並將取照縣政府四中(「文(約0.36停車場合公有土地清查,就公有得方式明列於事核議意見中一」公頃)用地土地權屬範圍,以面積規業及財務計畫中。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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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約0.36模適中、面臨計畫道路及西側公頃)停車合理步行距離服務半徑等條件,配合緊臨之私有土地以完整基地形狀予以變更,酌量補足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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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公有地以公地撥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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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文中「機六」電信專因應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照案通過。詳專案小五一」用機關用用區及時代趨勢,供中華電信公司組審查意地(歸地(約0.17使用之電信機房巳不適合劃設見六之(仁國中(約0.17公頃)為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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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側公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變更為電信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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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圓環周機關用商業區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一、機一部分(詳專案小七邊之「地(約0.70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面積0.57公頃組審查意機一」(約0.70公頃)本計畫區尚可增設14.14):見六之(、「機公頃)公頃之商業區,且本地區五號計畫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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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位屬地方發展之核心地區路東側之部新原本會專案變更內容縣都市計畫委員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關用地。分「機一」機二、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關用地變更即○五號計畫道路東側之部為商業區附分「機一」機關用地,面帶條件規定[積約0.57公頃)、台南縣歸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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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地政事務所(「機七」機1.應另行擬定關用地,面積約0.13公頃)細部計畫(含已遷離,目前呈閒置狀態配置百分之,為強化社區中心商業區四十公共設之緊緻發展,提昇服務機施用地,優先能,並利土地資源合理利劃設為「廣(用,併緊臨之土地使用分停)」用地,區變更使用性質。與擬具具體三、供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公平合理之使用之「機七」機關用地事業及財務,都市計畫制定時劃為商計畫),並俟業區,於辦理第一次公共細部計畫完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時,為成法定程序應實需變更為機關用地,發布實施後今該所既已遷移,本次通始得發照建盤檢討予以恢復原計畫土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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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分區。2.前項規定應於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送請核定前,就擬定細部計畫之相關內容及規定,與台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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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七部分(面積0.1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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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七」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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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本會專案變更內容縣都市計畫委員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四人「文高住宅區「廣(停一、現有道路路寬大於計畫道依歸仁鄉公所列詳專案小20」用地((約0.02)三」用路路寬,目前依現有道路席建議,將公有地組審查意新豐高公頃)地指定建築線。部分以變更住宅見六之(中)北(約0.02二、建議變更部分為公有地,區為廣(停)用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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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之八公頃)變更後不影響他人建築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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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計土地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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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道路北緣五變「機二道路用「商二」一、配合道路用地徵收與地籍本案經規劃單位詳專案小八」機關地商業區分割、樁位成果不符而調整查明實際使用情組審查意用地東(約0.02(約0.01變更。形、土地權屬分布見六之(側公頃)公頃)二、經查明實際使用情形、土及變更後並不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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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約地權屬分布及變更後並不響他人建築或土134平方影響他人建築或土地使用地使用權益,照案公尺權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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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二」(附件一)(約0.01公頃)註:約61六變「公(住宅區「停一」一、停車場用地明顯不足,配照案通過。照縣政府十兒)一」(約0.05停車場合公有土地清查,就公有核議意見一用地南公頃)用地土地權屬範圍,以面積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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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二(約0.05模適中、面臨計畫道路及號計畫公頃)停車合理步行距離服務半道路北徑等條件,配合緊臨之私側有土地以完整基地形狀予以變更,酌量補足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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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公有地以公地撥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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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計畫區保存區宗教專其宗教設施均未依法公告列為同意採納並查明照縣政府十內保存(約2.91用區古蹟或歷史建築,為避免與依原有寺廟登記資核議意見三區公頃)(約2.91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所劃設之料,依原登記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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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古蹟「保存區」混淆,正名變核算訂定土地使更為「宗教專用區」。用管制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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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本會專案變更內容縣都市計畫委員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八變「工(農業區「工(乙一、夾於都市發展用地間之零本案因面積狹小照縣政府十乙)七」(約0.06)七」乙碎農業區,因與西側相臨,且土地所有權人核議意見五乙種工公頃)種工業之工業區為同土地所有權已出具同意書,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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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東區人,配合工業興辦人擴廠意依附帶條件規南角(約0.06之需求,爰依其建議配合定辦理,符合行政公頃)緊臨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院函免辦區段徵為工業區。收規定,故本案照二、為符公平原則,依行政院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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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土地所有權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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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規定[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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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應就農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五,按本次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折算繳納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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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九變中山路住宅區道路用中山路(○二號計畫道路)已依計照案通過。照縣政府十、忠孝(約地畫寬度開闢使用,為維護交通核議意見六南路路0.0043(約安全,配合既有施作現況調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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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西南公頃)0.0043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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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註:約43公頃)平方公註:約43十逾○二號計住宅區「宗(專善化寺乃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經查明該寺廟乃照縣政府人畫道路(約0.03)二」宗,且該住宅區土地產權確屬該合法登記有案者核議意見9北側、公頃)教專用寺廟所有,為利其整體規劃使,且該住宅區土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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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區用,採納其意見併案變更為「確屬該寺所有,同專)二」(約0.03宗教專用區」。意變更為「宗教專宗教專公頃)(附件三)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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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仁愛南住宅區道路用該八公尺計畫道路西側部分住照案通過。照縣政府一十街北端(約0.02地宅區土地(約四公尺寬)本所已核議意見八、○4-8公頃)(約0.02價購取得,配合道路實際施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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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計畫公頃)現況調整變更,以利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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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東北角新原本會專案變更內容縣都市計畫委員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十變運動場未完成住宅區一、配合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依以下意見修正詳專案小二十用地及條件之(約0.06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後通過。組審查意九其東南住宅區公頃)○○八五一一七號函頒「住宅區(附一見六之(隅(約0.10體育場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0.10公頃變更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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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用地理方案」相關規定修正上住宅區0.06公頃(約0.04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及體育場用地公頃)表第十一案之附帶條件規0.0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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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並配合緊臨之土地使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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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齊整配設體育場用地。應另行擬定細部二、附帶條件規定[附三]:配計畫(含配置適當設之0.04公頃體育場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與擬具具體公平捐贈地方政府,並應於本合理之事業及財次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務計畫),並俟細施日起兩年內完成捐贈,部計畫完成法定否則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程序發布實施後應就其全部範圍恢復為原,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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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體育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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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體育場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照案通過。照縣政府用地用地施辦法中所用名稱,將運動場核議意見(約4.13(約4.13用地正名為體育場用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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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公頃)新原本會專案變更內容縣都市計畫委員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十變○二號計「市一」商業區一、「市一」市場用地係鄉有本案經規劃單位照縣政府三十畫道路市場用(約0.35地,本所於都市計畫制定查明,該鄉有地係核議意見南側、地公頃)前(民國六十一年間)即與都市計畫制定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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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適意性公共開放空間,將剩餘之「市一」市場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並規定得作多目標使用,俾利未來改建時,地下設置公共停車空間,滿足社區中心商業區公共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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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為商業區部分附帶條件規定[附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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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繼續供原使用,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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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十變圓環東「機八」郵政專因應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照案通過。詳專案小四九南側機關用用區及時代趨勢,供中華郵政公司組審查意地(約0.12使用之郵局巳不適合劃設為公見六之(約0.12公頃)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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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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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本會專案變更內容縣都市計畫委員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十人○3-1號住宅區道路用一、東西向段八公尺計畫道路同意採納,惟土地照縣政府五32計畫道(約0.02地南移與現有私設巷道銜接所有權人需無償核議意見路西側公頃)(約0.02,可有效減少交叉路口,提供計畫道路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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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號道路用公頃)維護交通安全。地,始得同意變更計畫道地住宅區二、土地所有權人已出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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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側(約0.03(約0.03書,同意無償提供南移後之倒「L公頃)公頃)之八公尺計畫道路用地,」型八且因產權均為同土地所有公尺計權人所有,變更後並不影畫道路響他人建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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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帶條件規定[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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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移後之八公尺計畫道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贈地方政府。(附件五)十變「工(加油站加油站因應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照案通過。照縣政府六二甲)四」用地專用區及時代趨勢,供中油公司使用核議意見三甲種工(約0.16(約0.16之加油站用地巳不適合劃設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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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北公頃)公頃)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側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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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計畫區甲種工溝渠用配合歸仁都市計畫區雨水下水同意採納並於事照縣政府七二西南角業區地道系統規劃及既有排水溝施作業及財務計畫中核議意見四及西南(約0.88(約0.99範圍,並利於兩側規劃防汛道載明其用地取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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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南緣公頃)公頃)路供緊急維護使用,俾符實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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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農業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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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約0.11、「工(公頃)甲)五」十變計畫年民國90民國100一、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配依國土綜合開發照縣政府八一期年年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計畫」將計畫年期核議意見標年修正。修正為民國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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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循台南縣轄各都市計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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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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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本計畫事業及修正事配合本次檢討之變更內容及規配合各變更案之照縣政府九二區財務計業及財定,修正原事業及財務計畫。更動重新分析並核議意見五畫務計畫調整事業及財務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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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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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本會專案變更內容縣都市計畫委員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二變本計畫分期分刪除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目前分期分區發詳專案小十二區區發展開發,宜尊重市場機能及開發展計畫多執行不組審查意六計畫者意願,且本計畫已執行近三益,反而造成後其見六之(十年,發展型態已相當明確,發展受限,刪除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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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予刪除俾保持未來開發彈性較具發展彈性,故。本案配合鄉公所意願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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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本計畫未訂定增訂都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照案通過。照縣政府十二區市防災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防災核議意見一七計畫規劃納入考量,明確指出防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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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加強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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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本計畫已訂定修訂土因應本次檢討新劃設土地使用一、除依審查意見併土地使十三區土地使地使用分區之管制需求,並配合「都(四)以及各用分區管二十用分區分區管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相關法令規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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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要制要點「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定修正外,其點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餘各點依原標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規劃草案內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等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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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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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面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