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5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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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51
案件id
MOIO5951-4-010-68454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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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3年9月14日府建都字第093018028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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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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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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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部90年6月14日經(90)工字第09021005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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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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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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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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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外,有關原廠地應為自有部分,請申請人於六個月內依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予以補正,如經縣政府審查結果符合規定,則准予通過,並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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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縣政府所送審查結果對照表部分(詳如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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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結果對照表第1點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略以:「本案於縣都委會審議時決議該公司既已符合經濟部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認定標準且基於協助縣內中小企業之發展,原則同意變更。」,故請該府於審查結果表欄位內核實補行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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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結果對照表第16點、第17點及第18點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其審查結果為符合,故請縣政府予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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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之變更範圍套繪有誤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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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高雄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處理原則)審查結果對照表」計畫名稱變更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部所屬鄉鎮湖內鄉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綠帶)案1.本案原有工業區(即大湖段2154地號)依工廠登記資料原有工業區應尚有擴建之空間(依法申請之建蔽率約37%,而工業區建蔽率為70%,故原有工業區尚有擴建之空間)2.惟依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單位善統公司稱:原有工業區現況之建蔽率確已超過座落之工業區毗鄰土地無工業區80%,已無擴建之空間,如依建築法規定可供擴廠。申請建築需拆除部份建物致將影嚮工廠生產線運作,對公司影嚮甚姖,故本公司一、承諾將於本案申請擴建時一併辦理原有適用廠房違章建築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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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3.本案於縣都委會審議時決議該公司既已符合經濟部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認定標準且基於協助縣內中小企業之發展,原則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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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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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14經(九○)工字第0921005830號函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3ˇ及92.7.16經授工字第0921008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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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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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36,37,37~1,37~2頁)4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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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二、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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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鄰6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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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7增設營運總部之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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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與工業有關之設施、附屬必要設施、公共同第3項8ˇ設施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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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具擴廠計畫經經濟部核准。ˇ同第3項毗鄰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變更面積為0.332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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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ˇ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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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廠地大湖段2154地號土地所有11原廠地為自有,確已無法再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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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權非屬善統公司所有人資以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申請擴建者,應詳計晝書第20頁土地使用變更同格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申請變更意書12土地30%~40%作為公設用地或其他必要性ˇ服務設施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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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工業區毗鄰地形完整銜接,無破壞水變更地點尚未有水土保持特定區之公告(詳環13ˇ土保持之虞。境影嚮說明書附錄)(摘1-1頁)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經公證或認證詳計畫書第20頁土地使用變更同之合法買賣契約或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意書及第48,49頁土地登記謄本14ˇ四、書,並應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其變更他合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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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90.8.27九之要非位於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源、水十台水七工第14504號函件15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ˇ經濟部水利處90.9.5經(九○)水利工字第090533885他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號函高雄縣政府建設局90.8.29九○建局都字第DA014916號函位於山坡地者,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變更範圍大湖段2121、2122地號辦法規定,其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並未劃為山坡地範圍(請參閱高雄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縣政府93.9.8府農保字第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0930178261號函)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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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詳計畫書第43頁切結書切結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建計畫限書事期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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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土地總面積30%~4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詳計畫書第45頁協議書第一點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15%,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俟完成分割移轉贈與地方政府後,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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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其屬國有土地或經本計畫採公共設施用地採無償提書事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直轄市、縣(市)政府供項或鄉(鎮、市)公所得同意改以變更後當期19公告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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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本計畫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如道併擬定,計畫圖比例尺為1/1000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消防、上下水道及相關環保設施等,並應申請人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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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間內詳計晝書第45頁協議書第四點完成擴建,未能依限完成擴建或擴建計畫已有變更,不需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21ˇ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限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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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限內完成擴詳計晝書第45頁協議書第五點建者,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不得以任何理22ˇ由,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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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已檢附環境影嚮說明書與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討環保主23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ˇ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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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之工業區內扣除留設相關公共設詳計畫書第45頁協議書第七點24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之可建築基地,ˇ最大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為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