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51-審議事項-第十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其中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一、二、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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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51
案件id
MOIO5951-4-011-69571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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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93年8月2日第18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3年9月20日府工都字第093012281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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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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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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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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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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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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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區變更:有關擬變更產業專用區為生物醫學產業專區部分,依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得供醫療專業分區、高科技專業分區、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購物中心分區、文教休憩分區及其他分區等使用,該分區名稱與管制內容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8條「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規定,為保留開發彈性及兼顧適法性,應維持原計畫「產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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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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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設置生物醫學產業部分,請在原計畫「產業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增列得供生物醫學或醫療專業分區等相關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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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因應特定區共同管道監控中心設置,擬增列公一公園用地得供共同管道監控中心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乙節,同意依照辦理。至於縣府擬修正本特定區計畫內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及刪除原管制條文乙節(如計畫書第13頁),因涉及原特定區計畫規劃原意,且新市區開發是否適宜依上開辦法作多目標使用,應先行維持原計畫,請縣府納入本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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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計畫內容漏列(如計畫書第12頁購物中心分區建蔽率規定),以及計畫內容前後不一致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等,請配合修正。至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部分請畫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