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6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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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61
案件id
MOIO5961-4-005-50a9a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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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委會93年7月2日第23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93年9月2日南市都計字第0931654097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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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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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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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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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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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喻委員肇青、馮委員正民、李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洪委員寶川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喻委員肇青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9月27日、10月8日(現場勘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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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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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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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發展與基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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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係針對運河兩側地區作整體規劃,請補充本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圖(包括各河段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及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並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補充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包括觀光遊憩、生態資源、歷史文化)之調查與分析說明,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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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運河水道與周邊地區陸上交通如何整體規劃,以及周邊地區生態都市發展構想等,請補充相關說明,以串連運河兩側土地使用並兼顧都市整體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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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防災:本案應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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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應加強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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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及簡報資料提及之「台南市運河再生計畫」、「安平港國家風景區計畫」及「府城生活博物館園區計畫」等,請於計畫書摘要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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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河兩側土地使用項目應保留適當彈性,留供未來允許水道交通及觀光服務等相關設施使用。至於運河沿線人行景觀陸橋之改建構想,請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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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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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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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七南側之細部計畫公園用地及公兒用地,因具有相當規模,應屬於主要計畫層次,建議變更主要計畫為公園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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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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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歐○欽君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陳情所有台南市案經市府代表補充說明該23公尺民權路四段三七五號建築物,因道路寬度由十五公寬計畫道路仍有維持之必要,惟涉尺拓寬為二十三公尺,未考量現有合法建築物,且及該合法建築物部分,應俟改建時開拓道路集中一側,有失公平正義原則,為何不避再全線拓寬道路為23公尺,陳情人開本人合法建築物,建請查明再議乙案。建議事項已有考量,並請市府向陳情人妥予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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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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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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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運河土地請台南市政府於該地區辦理通盤檢討時,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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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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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台南市運河兩側地區應著重於運河整治、公共交通動線順暢、水道觀光景點設置等事項,必要時,請台南市政府於委員會中補充說明未來中長期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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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使台南市五期重劃區道路交通更為順暢及紅樹林保育需要,建請於該地區辦理通盤檢討時,重新檢討縮減污水處理廠用地規模,將文6、文7間南北向道路向南延伸,並將該延伸道路以東之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俾與東側公60公園用地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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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會專案小組位置變更後面積變更理由備註號原計畫審查意見計畫(公頃)公園用地本案除應補充供港埠用地3.92(公60)紅樹林保育及其健康路配合港區整體道路用地相關設施使用外和運河規劃及紅樹林一,其餘建議准予交叉口(2-19-30港埠用地0.09保育區設置必M)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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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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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港埠用地0.21批發市場本案除應補充污用地(批1.92該土地屬於公水處理廠用地已健康批4)公園用地有地,配合運河無使用需求或另二發市場污水處理(公61)景觀整體規劃有替代方案外,廠用地(0.12變更做為公園。其餘建議准予通污10)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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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本會專案小組位置變更後面積變更理由備註號原計畫審查意見計畫(公頃)該土地屬於公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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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用地公園用地有地,配合運河三社31.84(社3)(公62)景觀整體規劃變更做為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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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本案除應補充自2.00宅區本案應依「台南市來水加壓站用地永華路自來水加為活化運河沿都市計畫變更回已無使用需求或和運河商業區(0.07四壓站用地岸活動機能,增饋規定及變更為另有替代方案外交叉口商62)加油站用加商業區。商業區申請規範」,其餘建議准予西南側地(油0.18規定辦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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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本案應依「台南市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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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華路為活化運河沿都市計畫變更回和運河中密度住商業區(五1.37岸活動機能,增饋規定及變更為交叉口宅區商63)加商業區商業區申請規範」西北側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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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商業區(本案應依「台南市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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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前路0.58宅區商64)為活化運河沿都市計畫變更回和運河六加油站用岸活動機能,增饋規定及變更為交叉口商業區(地(油0.14加商業區商業區申請規範」西南側商64)2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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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本案除應補充污廣場用地地(停60.71該處大部份屬水處理廠用地已(廣8)、停7)公有土地配合無使用需求或另道路用地運河再生及運有替代方案外,廣場用地(4-64-150.03河明珠開發計其餘建議准予通(廣8)M)畫,增加運河沿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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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河東道路用地岸親水性開放七側停車(4-64-15河川區0.12空間,並美化都場M)市景觀。廣場用道路用地地,並依「都市河川區(3-1-200.17計畫公共設施M)用地多目標使污水處理用辦法」規定辦廠(污9廣場用地0.40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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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17)該區已編定為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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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區戶商業區(古蹟保存市定古蹟,配合八政事務0.10商1)區(古28)現況變更為古所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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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國道路用地1配合運河再1本案應另行擬案經市府代表補特定專用九中及新(4-64-150.51生計畫,活化定細部計畫,整充說明,該地區區南國小M)運河沿岸活體規劃,且鄰近國中小用地符合變更內容編本會專案小組位置變更後面積變更理由備註號原計畫審查意見計畫(公頃)動並促進該運河部份應留通檢辦法規定、中密度住地區未來發設公園綠地,以細部計畫至少提0.40宅區展多功能及串聯整個運河供50%公共設施文中用地複合性商業再生沿岸綠帶用地、土地為公(文中5.04機能。系統。有等,原則准予29)2檢討地區學2有關該特定專通過,惟仍應就校用地供需用區道路系統主要計畫功能定文小用地及配置予以之佈設,將於本位及上開相關說(文小2.70調整。區擬定細部計明事項,納入計13)畫時研析規劃。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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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2.23(商1附)中密度住配合運河再生本案應依「台南市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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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河北1.39宅區計畫,活化運河都市計畫變更回岸和民商業區(十沿岸活動並促饋規定及變更為生路南加油站用商66)0.11進該地區商業商業區申請規範」側地(油8)機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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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運河再生本案應依「台南市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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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活化運河都市計畫變更回十民生路中密度住商業區(0.64沿岸活動並促饋規定及變更為一北側宅區商67)進該地區商業商業區申請規範」機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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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運河再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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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密度住商業區(生計畫,活化1.11宅區商68)運河沿岸活動並促進該本案應依「台南市地區商業機都市計畫變更回十安平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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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規定及變更為二北側2原商58夾雜商業區申請規範」商業區(商業區(於目前變更0.24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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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58附)商68)的商業區中,為統一管理,因此變更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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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路道路用地配合分區調整本案土地細部計十公園用地底靠近(3-5-200.09及增加運河沿畫規劃為公園用三(公26)運河M)岸開放空間。地、道路用地及變更內容編本會專案小組位置變更後面積變更理由備註號原計畫審查意見計畫(公頃)廣場用地,考量主要計畫之完整性,建議將公26道路用地廣場用地與商11東西向境(3-5-200.11(廣9)界延伸線以北變M)更為公園用地,以南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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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度住配合運河再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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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本案應依「台南市望月橋宅區計畫,活化運河都市計畫變更回十以西慶商業區(沿岸活動機能加油站用饋規定及變更為四平路南商69),變更運河沿岸地(油0.12商業區申請規範」側第一個街廓為30)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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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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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運河再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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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依「台南市育平路計畫,活化運河都市計畫變更回十以西、中密度住商業區(沿岸活動機能1.04饋規定及變更為五慶平路宅區商70),變更運河沿岸商業區申請規範」以南第一個街廓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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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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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本案除應補充變公園用地(3-5-200.23電所用地已無使(公26)M)用需求或另有替變電所用公園用地代方案外,其餘0.0038地(變10)(公26)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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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原慶平路口和變電所用(3-5-200.13橋距離太短,為慶平路地(變10)M)考量交通安全十與安億道路用地,將路口南移並六橋東南停車場用(3-5-200.02增加橋頭水岸側地(停8)M)公共開放空間道路用地及綠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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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3-5-200.12(公26)M)道路用地機關用地(3-5-200.05(機47)M)變電所用1本區開發定本案除下列各點0.21慶平路地(變10)位為「交通轉外,其餘建議准十與安億機關用地運專用區」。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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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用地1.20七橋東南(機47)2位於運河出一、補充變電所側公園用地海口,為「安用地已無使用0.0018(公26)平港國家歷需求或另有替變更內容編本會專案小組位置變更後面積變更理由備註號原計畫審查意見計畫(公頃)史風景特定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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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之門戶,二、變更理由「停車場用宜配合地區交通轉運專用0.69地(停8)交通計畫,整區」請修正為體開發利用。「交通轉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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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古蹟保存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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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安億橋(公26)區(古29)為串聯運河北十東側之古蹟保存0.06岸綠帶系統,並八港埠專港埠專用區(古29)保存市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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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區區公園用地0.07(公40)道路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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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運河北(3-1-200.02為配合運河明宅區十岸和民M)珠商業區開發九生路南道路用地,拓寬道路系統側河川區(3-1-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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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變更範圍多本案除應補充污屬於公有地(水處理廠用地已高密度住含國有及市無使用需求或另0.08宅區有土地)。有替代方案外,2污水處理廠其餘建議准予通北側之私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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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形狀畸污4北零不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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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側及保公園用地3為串聯運河十安路南(公63)沿岸開放空側間,爰予變更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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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用地(0.284本案公園用地污4),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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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運河再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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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平路本案應依「台南市計畫,活化運河望月橋都市計畫變更回廿低密度住商業區沿岸活動機能北側與0.60饋規定及變更為一宅區(商71),延續望月橋南安平路商業區申請規範」側商業活動,變口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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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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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以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歐○欽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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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陳情所有台南市民權路四段三七五號建築物,因道路寬度由十五公尺拓寬為二十三公尺,未考量現有合法建築物,且開拓道路集中一側,有失公平正義原則,為何不避開本人合法建築物,建請查明再議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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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市府代表補充說明該 2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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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計畫道路仍有維持之必要,惟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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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該合法建築物部分,應俟改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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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全線拓寬道路為23 公尺,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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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已有考量,並請市府向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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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妥予溝通說明。